• 沒有找到結果。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以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為中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以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為中心"

Copied!
18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以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 (UDRP)為中心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Focused on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王奕華 Yi-Hua Wang

指導教授:謝銘洋 博士 Advisor: Ming-Yan Shieh,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June, 2012

(2)

I

謝辭

這本論文的完成,最感謝的就是我的指導老師謝銘洋教授。老師對我的幫助 真的太多了!有幸能夠擔任老師研究助理,參與著作權判決整理分析,相關技巧 對於論文寫作有相當助益。論文寫作過程,從決定題目、修正架構、撰寫過程卡 關到結論的確立,老師鞭辟入理的意見往往點醒了我!老師雖然忙碌,仍是細心 斧正論文,備感溫馨。去年底更遠赴歐洲參與 2011 年網域名稱國際會議,為我帶 回最新的資料!但此外更令我感動的是,在偶爾低潮時,老師會關切近況。更鼓 勵我多運動,以往沒有運動習慣的我,也參加了老師領軍的「綿羊路跑隊」,希望 未來還有機會和老師一起路跑!

感謝口試委員周天教授和余啟民教授。打從寫信邀請老師時,便感覺兩位老 師都非常親切,也讓我當時緊張的心情緩和不少。周天老師是第一件台灣網域爭 議案例的執筆專家,確立了基本原則和寫作的模板,後續案件多有引用,貢獻極 大。周老師提供許多實務運作經驗,也提出架構修正建議,讓我獲益良多!余啟 民老師也是相關領域的專家,指導的碩士論文也成為我寫作時的參考。口試時余 老師不僅提早出席,鉅細靡遺地提出問題,大則直指論文核心,小則修正註腳、

錯字。很感謝兩位老師對我的肯定,更以專業的角度指出不足之處,對我的期勉 自當銘記在心。

終於完成論文的寫作,即將要離開待了七年的學校,想想真是一段漫長的過 程。這過程中得到太多人的關懷與幫助,大學時代的導師王能君老師和陳忠五老 師,要我堅持這條路,竟然也順利地考上研究所並通過國家考試。寫作過程中不 斷鼓勵我的志崴,若不是有你的陪伴和協助,我恐怕現在還在虛度光陰。總是以 正面思考開導我,你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好朋友泓璟在準備考試期間就一直相互 砥礪,泓璟雖先行受訓,忙碌的生活總是抽空和我分享學習心得。看著你一路以 來以嚴謹的態度治學作人,在在蔚為榜樣。

平時一起吃飯的朋友:五行總是慷慨的借我腳踏車、幫我處理雜務,更感謝

(3)

II

你在我論文發表後私下提的一堆問題,讓這本論文充實不少。瀟灑的燕倫在政治、

文學、宗教等方面都有獨到見解,讀燕倫的文章是一種極佳的享受;幫我改托福作 文更是感謝。外套人總是被我嗆但從不在意,感謝你的好脾氣;另外,其實我非 常敬佩你求知的熱情。李昕學業、才華各方面都好完美阿!一起受訓也要互相照 顧喔!宜寧和書郁即使人在國外交換,仍是溫柔又貼心的關心我。還記得和宜寧 一起去福隆玩,在海邊聽浪潮;也記得和書郁去動物園,意外發現書郁迷戀甲蟲 的一面。能認識妳們,是我的好福氣。

還有經濟法組的同學們,首先是同門的培穎,自大學以來七年同班,時常麻 煩妳陪我監考、問妳問題,受妳照顧太多。曾共事的秋蓮,工作能力超強、對人 生泰然處之的妳,真讓我自慚形穢。曾經同研究室的曉恩,我會懷念在研究室天 南地北聊天的日子。可愛又沒心機的千娟,有妳在場整個氣氛都好歡樂喔!參與 WTO 辯論賽的品嫺,妳知道我有多為妳驕傲!還有維繫班上感情的趙胖、正憲、

岳峻,雖然組上男生少,但重質不重量,好險有你們不時揪團蓋章、看球,讓我 的研究所生活增添不少顏色。

這幾年在學校最棒的回憶就是參加台大法壘,學長們:大植、士軒、猴猴、

懷閔、至楷、全成、坤坤、勢豪、佳彥、瑋佑、育駿、唐唐、席林歐、理由王;

學弟們:伍徹、帥麒、明叡、阿波、惟中、小金。學長們在課業上的指點、生涯 規劃上的建議,都非常實用。希望我有好好照顧學弟們,讓你們覺得法壘是個大 家庭!同屆的允中、信宇、大雄、小三,很高興能和你們一起在球場上度過青春 歲月。也感謝大雄陪我準備托福,一起通過真是太好了!還要特別提到的是一群 可愛的經理學妹們,連芸、淑嫻、小玉、wiwi,很抱歉囉嗦的學姊要求很多,謝 謝妳們總是毫無怨言。不時捎來隻字片語的體貼,也每每讓我覺得自己真是幸運。

同門的同學和學弟妹們,信毅和我一起準備種子論壇、孟真曾合作微軟研究 案,能幹又漂亮的你真是幫了大忙、怡潔大小事都幫我打點,在此感謝你們的幫 忙。還有財法家的學弟妹,春緯學弟特別來參加我的發表,岱芸、明潔總是熱切

(4)

III

的邀請我去家聚。前兩年待在 1811,女孩們淑芳、酷可,嘰嘰喳喳的好不溫馨;

最後一年待在 1802,鋐鎰、小白、秉賢、正欣、八零、鳳姐,「霖 sanity 論文大 賽」終於告一段落了。那些一起熬夜拼論文,互相幫忙校對的日子會留在心裡的。

即將一起出發去歐洲自助旅行的旅伴,阿星學長和靖淳,有這麼帥和這麼正的旅 伴同行,我相信這會是一趟美好的旅程。

感謝這些一直在我身邊陪伴我成長的朋友們。從小學至今的交情,蕭惠、汝 琪,我們應該就註定是一輩子的好朋友了吧!國高中的好朋友,小明、長宏、田 翰,我對於人際關係的經營比較被動,好險你們約人時也沒忘記我。大學時代的 好友恆豪,雖然你總是狂問醫事法律的問題把我問倒,但我真的很欣賞你積極進 取、對公共事務狂熱的個性。還有我的死黨琪怡、Roof,即使你們都跑去國外,

我也不會放過你們的!MSN 見!也想要祝福政祥,感謝你這麼長的日子以來的照 顧。希望你用心經營生活,聰明的你一定會有一番成就,希望你當兵和出國念書 都很順利。

最後,感謝我的家人。謝謝你們一直很支持我,讓我沒有後顧之憂,專心在 學業上。如果別人對我有那麼一點肯定,一切都應該歸功於你們。我愛你們!

王奕華 2012 年 6 月 22 日 於家中

(5)

IV

中文摘要

UDRP 作為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簡速的方式打擊網路蟑螂。運作迄今已逾 十年,成效斐然。長期累積的案例,已逐漸發展既定的原則,如 WIPO Overview 2.0,

頗值得以 UDRP 為藍本的我國爭議程序處理辦法參考。

本文首先在第二章介紹網域名稱基礎概念。網域名稱係私法上的權利,屬於 債權性質。並介紹網路蟑螂、網路寄生蟲、網路海盜等搶註他人商標或標誌之類 型,了解國際上處理此類糾紛之管道—UDRP。透過數據分析、和仲裁比較,進一 步認識 UDRP 的特色。最後介紹程序方面的要件,並指出台灣案例提及辯論主義為 其特色。

第三章研究 UDRP 實質要件(一):申訴基礎和混淆誤認之虞。UDRP 早期限制 商標和服務標章,然而晚近漸漸走向以表徵為基礎。視其實質上是否有區辨商品 或服務之功能,而不僅限於狹義的商標。因此,個人姓名是否可提出申訴,UDRP 和我國處理辦法看似有相當大的落差,但實際上已形成共識。另外,混淆誤認之 虞既可於後續要件檢討,僅比較網域名稱和標誌的相似性已為足。

UDRP 實質要件(二):註冊人無權利或正當利益,我國案例類型較少。諸如:

經銷轉售、仿擬批評網站、粉絲愛好網站、汙損和正當評論之間的分際,UDRP 見 解可供未來參考。部份問題涉及初始興趣混淆是否適用於網域名稱爭議,本文則 持否定見解。整體而言,從具體到抽象可分為個人具體權利,如姓名權、商標權;

個人抽象利益,如言論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最後是抽象的公益。並以商業和公 益兩要素綜合判斷,視網站內容或使用情況,是否為資源最有效率的利用。

關於 UDRP 實質要件(三):惡意註冊使用,不應侷限於例示情形,檢驗一切事 實和情況而定。比較 UDRP 和我國處理辦法可發現若干不同。我國要件解釋較為彈 性,註冊或使用其一有惡意即構成,可輕易涵括被動持有類型。但相形之下,也 較難形成共識。單純註冊是否屬妨礙、超額利益認定、慣行模式的解釋,案例上 有不同見解。

(6)

V

最後,點出網域名稱的新興議題。搜尋引擎未使得網域爭議消失,究其原因 可能是兩者的目標族群不同、使用成本不同,且網域名稱會影響搜尋結果,甚可 避免若干搜尋引擎缺陷。其次,新通用頂級域名雖有反對聲浪質疑,但已於 2011 年 6 月通過。並搭配相關權利保護機制,如異議程序、商標清單、統一快速暫停 系統、授權後爭議解決機制等,保障權利人。再者是社群網站的後域名侵權問題,

雖有內部解決機制但效率不彰,又囿於網域名稱的定義而無法歸由 UDRP 處理,應 有檢討之必要。

關鍵字:網域名稱爭議、網路蟑螂、UDRP、替代性爭議處理、新通用頂級域名

(7)

VI

Abstract

As 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UDRP is a fast and simple way to combat cyber-squatters. It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over ten years, achieving

remarkable success. The cases being long-term cumulated have established principles, such as WIPO Overview 2.0. WIPO Overview 2.0 is quite a good model, deserving ou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notice.

At first, the thesis introduces basic conception of domain name in the second chapter. Domain name is a private right, and not rights in rem. The following is different types of cybersquatting, such as cyber-squatters ,cyber-parasites and cyber-pirates. We should get to know UDRP, the way dealing with cyber-squatters internationally. Though data analysis and comparing to arbitration, we may underst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DRP. Then 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procedure elements, pointing out that Taiwan's case referred to the principle of party-presentation of its characteristics.

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UDRP’s first substantial element: the basement of complaint and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n early stage, UDRP limited the scope to trademark and service mark. However, it gradually towards to trade dress. Considering whether it has the ability to distinguish product and service, UDRP no longer limited to narrow definition of trademarks. Therefore, personal name is capable of filing

complaint. It seems a dramatic gap between UDRP and our policy, but in fact formed consensus. In addition, since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can be reviewed by the

following elements, it is sufficient to compare the similarity between domain name and trade dress.

In our country, only few case types discuss UDRP’s second substantial element:

no 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 For example, Distribution or resale, parody or criticism,

(8)

VII

fans sit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arnishment and comments. The UDRP insights serve as future reference. Some issues involved in the 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 Whether it is suitable for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the author held a negative view. Overall, from concrete to abstract, can be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specific rights, such as name rights, trademark rights; abstract personal interests, such as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general behavior; abstract public good. A comprehensive judgment is made , combining two elements: commercial and public good. Depends on the content of site or the use condition, one may figure out who is more competent to use domain name efficiently.

The third UDRP substantial element : registered /use in bad faith,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the illustrative case. In stead , testing all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When comparing UDRP and our policy ,a number of difference can be found. Our policy is more flexible, bad faith registered or bad faith use constitutes. It is easy to include passive holding.In contrast, it is more difficult to form a consensus. To illustrate, simple registration form obstructed, the definition of out-of-the-pocked,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pattern of conduct, are all controversial cases in our country.

Finally,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e newly emerging issues of the domain name. First, the search engine does not make the domain name dispute disappear. The reason may be :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arget, the cost, and the domain name will affect the search results, even to avoid a number of search engine defects. Second, although some opposition questioned the new gTLDs, it was passed in June 2011. With several related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such as the objection procedure, the trademarks clearing house, 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system, and 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o protect rights holders. Furthermore, the problem of post-domain name infringement arises in social network sites. Although there is the internal settlement

(9)

VIII

mechanism, but it is inefficient. Unfortunately, due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domain name, UDRP cannot settle the issue, which should be reviewed.

Keyword: Domain name dispute、cybersquatter、UDRP、ADR、New gTLDs

(10)

i

目錄

第一章、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 2

第一項、研究範圍 ... 2

第二項、研究方法 ... 4

第三節、研究架構 ... 4

第二章、網域名稱的基礎概念及 UDRP 程序要件 ... 5

第一節、網域名稱意義與取得 ... 5

第一項、網域名稱的意義 ... 5

第二項、網域名稱的取得 ... 6

第二節、網域名稱性質 ... 7

第一項、網域名稱的法律性質 ... 7

第一款、網域名稱屬於私權利 ... 7

第二款、網域名稱的對世效 ... 9

第二項、網域名稱註冊契約 ... 11

第三項、網域名稱和商標權的關係 ... 13

第一款、異同比較 ... 13

第一目、相同點 ... 13

第二目、相異點 ... 13

第二款、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 14

第一目、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 14

第二目、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 15

第三節、網域名稱爭議源起 ... 16

第一項、域名管制理論 ... 16

第一款、財產權觀點(property rights rationale) ... 16

第二款、商標法觀點(trademark policy rationale) ... 17

第三款、不當獲利返還(unjust enrichment restitution) ... 17

第二項、常見網域名稱爭議類型 ... 18

第一款、狹義網域名稱爭議 ... 19

第一目、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s) ... 19

第二目、網路寄生蟲(Cyberparasites)和網路海盜(Cyberpiate) ... 19

第三目、網路雙胞胎(Cyber Twins or Poachers) ... 21

第四目、域名測試(Domain Sharking/Tasting/Kiting) ... 21

第五目、反向侵奪(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 ... 22

第二款、廣義網域名稱爭議 ... 23

(11)

ii

第三項、國際發展概況 ... 23

第四節、爭議解決機制之設置及程序要件探討 ... 25

第一項、制定原因 ... 25

第二項、性質 ... 26

第一款、優缺點 ... 26

第二款、和仲裁比較 ... 27

第三款、效力 ... 29

第一目、爭議程序和訴訟之關係 ... 29

第二目、爭議程序相互間關係 ... 30

第三項、爭議解決機制數據分析 ... 31

第一款、UDRP ... 31

第二款、台灣爭議處理辦法 ... 34

第四項、UDRP 程序要件 ... 36

第一款、流程 ... 37

第二款、終止事由 ... 38

第一目、UDRP ... 38

第二目、台灣爭議處理辦法 ... 39

第三款、舉證責任分配 ... 40

第一目、UDRP ... 40

第二目、台灣爭議處理辦法 ... 42

第四款、台灣爭議處理辦法採辯論主義 ... 42

第一目、辯論主義為原則 ... 42

第二目、辯論主義之反省 ... 43

第三章、UDRP 實質要件(一):域名商標相同近似 ... 45

第一節、申訴基礎 ... 45

第一項、商標、服務標章 ... 45

第一款、註冊商標 ... 45

第一目、商標定義與屬地主義 ... 45

第二目、商標的內在顯著性或第二意義 ... 46

第三目、必須真實於特定管轄權註冊 ... 47

第二款、未註冊商標 ... 49

第一目、保護基礎 ... 49

第二目、舉證第二意義 ... 50

第二項、常見爭議類型 ... 51

第一款、個人姓名 ... 51

第一目、保護基礎 ... 51

第二目、案例介紹 ... 54

第二款、地理名稱 ... 55

(12)

iii

第一目、保護基礎 ... 55

第二目、案例介紹 ... 57

第三款、權利是否須為申訴人獨佔 ... 58

第一目、保護基礎 ... 58

第二目、案例介紹 ... 59

第三項、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60

第一款、是否限於商標法 ... 60

第二款、以表徵為保護基礎 ... 61

第三款、商標註冊地是否以我國境內為限 ... 62

第四款、台灣常見爭議類型 ... 63

第二節、相同近似而有混淆之虞 ... 65

第一項、相同近似而有混淆之虞 ... 65

第一款、相同近似標準 ... 65

第二款、混淆誤認之虞 ... 65

第一目、相同近似與混淆誤認之關係 ... 65

第二目、混淆誤認之虞之檢討 ... 66

第三款、比較客體和排除考量要素 ... 67

第一目、比較客體 ... 67

第二目、排除考量要素 ... 67

第二項、常見爭議類型 ... 69

第一款、附加負面字詞(sucks-type case) ... 69

第一目、保護基礎 ... 69

第二目、案例介紹 ... 70

第二款、打字蟑螂(typosquatting) ... 71

第一目、保護基礎 ... 71

第二目、案例介紹 ... 71

第三項、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72

第一款、不須真實混淆 ... 72

第二款、混淆之虞判斷要素 ... 73

第三款、台灣常見爭議類型 ... 74

第四章、UDRP 實質要件(二):註冊人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 76

第一節、概說 ... 76

第二節、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之例示 ... 76

第一項、善意先使用 ... 77

第一款、構成要件 ... 78

第一目、受任何通知前,已使用或明顯準備使用 ... 78

第二目、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 ... 79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79

(13)

iv

第一目、有契約關係的合法之代理人、經銷商或轉售 ... 79

第二目、無契約關係的轉售 ... 81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82

第一目、構成要件 ... 82

第二目、台灣常見爭議類型 ... 83

第二項、已為眾所周知 ... 84

第一款、構成要件 ... 84

第一目、所知時點及為何人所知 ... 84

第二目、所知的內容 ... 84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85

第一目、以自己綽號或別名註冊 ... 85

第二目、名稱縮寫 ... 85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86

第一目、構成要件 ... 86

第二目、台灣常見爭議類型 ... 87

第三項、非商業使用或合理使用 ... 88

第一款、構成要件 ... 88

第一目、商業行為認定 ... 88

第三目、合理使用認定 ... 89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90

第一目、商業性仿擬(parody)/批評(gripe)網站 ... 90

第二目、粉絲愛好網站 ... 96

第三目、說明性文字 ... 100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100

第一目、構成要件 ... 100

第二目、台灣常見爭議類型 ... 103

第五章、UDRP 實質要件(三):惡意註冊、惡意使用 ... 106

第一節、概說 ... 106

第一項、UDRP 和處理辦法之規定 ... 106

第二項、惡意的解釋 ... 107

第三項、註冊和使用解釋 ... 108

第一款、註冊的解釋 ... 108

第二款、使用的解釋 ... 108

第四項、註冊和使用的關係 ... 110

第一款、UDRP:並列 ... 110

第二款、TW:擇一 ... 111

第二節、惡意之例示 ... 111

第一項、主要目的是移轉,獲取超額利益 ... 111

(14)

v

第一款、構成要件 ... 111

第一目、主要目的是移轉 ... 111

第二目、獲取超額利益 ... 112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113

第一目、域名註冊先於商標註冊 ... 113

第二目、和解討論 ... 114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114

第一目、要約或要約引誘 ... 114

第二目、超額利益認定 ... 115

第二項、妨礙申訴人註冊,需從事相同行為模式 ... 116

第一款、構成要件 ... 116

第一目、妨礙申訴人註冊 ... 116

第二目、從事相同行為模式 ... 117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118

第一目、註冊人對商標認知 ... 118

第二目、複數域名註冊 ... 119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120

第一目、妨礙的解釋 ... 120

第二目、慣行模式 ... 121

第三項、主要目的是干擾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 123

第一款、構成要件 ... 123

第一目、競爭關係存在 ... 123

第二目、主要目的是干擾商業活動 ... 123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124

第一目、隱匿網站內容或註冊人身分 ... 124

第二目、汙損商標 ... 125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126

第一目、競爭關係 ... 126

第二目、妨礙或干擾 ... 127

第四項、為營利之目的,意圖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藉使用域名 創造混淆可能性,如來源、贊助、結盟或背書 ... 128

第一款、構成要件 ... 128

第一目、嘗試轉向使用者 ... 128

第二目、以混淆可能性營利 ... 128

第二款、常見爭議類型 ... 129

第一目、免責聲明 ... 129

第二目、跳出廣告或轉連結 ... 130

第三款、和處理辦法之比較 ... 130

(15)

vi

第一目、混淆誤認 ... 130

第二目、是否有必要逐一檢討例示要件 ... 131

第三目、常見非例示惡意 ... 132

第六章、網域名稱爭議的新興議題 ... 134

第一節、搜尋引擎之影響 ... 134

第一項、搜尋引擎的出現及缺陷 ... 134

第二項、搜尋引擎和網域名稱各司其職 ... 136

第二節、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政策初探 ... 138

第一項、歷史沿革 ... 138

第二項、政策內容 ... 139

第三項、配套措施 ... 141

第四項、未來展望 ... 143

第一款、批評專用新通用頂級域名 ... 143

第二款、未來展望 ... 144

第三節、社群網站後域名侵權(post-domain Infringement) ... 145

第一項、社群網站的網路行銷 ... 145

第二項、社群網站的後域名侵權 ... 146

第一款、內部解決機制 ... 146

第二款、網域名稱爭議 ... 147

第七章、結論 ... 149

參考文獻 ... 156

(16)

vii

圖目錄

圖表 1: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關係圖 ... 12

圖表 2:UDRP 歷年爭議案件數量及申訴結果統計 ... 32

圖表 3:STLC 歷年爭議案件數量及申訴結果統計 ... 35

圖表 4:律師公會歷年爭議案件數量及申訴結果統計 ... 36

圖表 5:我國歷年爭議案件數量及申訴結果統計 ... 36

圖表 6: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流程 ... 38

圖表 7:權利或正當利益三類型 ... 102

圖表 8:權利或正當利益四象限 ... 102

圖表 9:新通用頂級域名開放後之網域名稱管理架構 ... 139

圖表 10:新通用頂級域名申請流程簡表 ... 141

圖表 11:URS 流程 ... 142

圖表 12:UDRP 和處理辦法比較:第一要件 ... 153

圖表 13:UDRP 和處理辦法比較:第二要件 ... 154

圖表 14:UDRP 和處理辦法比較:第三要件 ... 155

(17)

1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網路世界蓬勃發展,尤其在 1990 年代後的網路世代,均透過網路交換資訊、

分享生活。商機也因此萌生,網際網路具有便捷可親的特性,任何人只要連上網 路,即可進行電子商務。企業無不在網路世界中爭取一席之地,以便在競爭激烈 的商業市場中勝出。然而看似虛擬而為大眾共享的網路空間,卻因技術上的限制,

而有類似土地先占的問題。有如當年美國西部拓荒的情形一般,某些較早認識網 路商機的先驅者,搶先註冊大量網域名稱,要求商標人支付鉅額金錢,以取回相 同或近似於商標的網域名稱,此種行為被稱為「網路蟑螂」(Cyber Squatter)。

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侵害行為將不僅侷限於內國,而演化為全世界必 須共同面對的問題。傳統法律不足因應,強行適用反有扞格不入;縱然制定專法,

對於大量浮濫的惡意註冊行為,亦緩不濟急。基於以上原因,促使統一網域名稱 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簡稱 UDRP) 的出現。這種強調簡單、快速、便宜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有其獨立的要件,

和傳統商標法上商標侵權、商標淡化的考量有所不同,自有研究之必要。

自 1999 年至今 UDRP 已累積了豐富的案例,且 2011 年針對常見的程序和實體 問題,彙整案例表示一致見解(Overview 2.0),更有助於釐清要件的解釋。過去 網域爭議處理之研究多將 UDRP 和訴訟管道一併討論,未能深入探究 UDRP 要件和 案例。然而,從制度的根本上看來,UDRP 目標在快速過濾爭議、減少訟源,將司 法資源投入於需要具體調查事證的案件上,倘運作良好,將可大幅度的減輕法院 負擔。況且,我國爭議處理辦法以 UDRP 為藍本,了解 UDRP 之制定原因、特點、

運作現況及要件解釋,或可對於如何妥適處理網路蟑螂之問題有所啟發。更有甚 者,Metatag 和網路搜尋關鍵字之商標侵權問題,也可思考可否以替代性爭議處 理方式解決紛爭。

(18)

2

比較 UDRP 和處理辦法兩者異同:可發現我國申訴基礎較廣,包含公司名稱和 個人姓名等表徵,且不要求同時具備惡意註冊「和」使用。而 UDRP 案件類型較多 元 , 如 附 加 負 面 字 詞 (sucks-type case) 、 打 字 蟑 螂 (typosquatting) 、 仿 擬 (parody)/批評(gripe)網站、粉絲愛好(fans)網站等,可謂各有千秋。爭點諸如 影視和政治名人姓名可否適用網域爭 議?地理名稱又如何?初始興趣混淆 (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是否應適用於網域爭議處理?妨礙註冊和慣行模 式要件解釋?汙損(tarnishment)概念和言論自由之衝突?當中差異如何截長補 短殊值討論,案例的發展亦有考察的價值。

再者,網域名稱發展漸趨成熟,而益發多元化、細膩化,不僅有國際多語化 網域名稱(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IDN),突破早先以英文字母為介面 的網域名稱。2011 年 6 月 ICANN 於新加坡召開會議,新通用頂級網域名稱(New gTLDs)的全面開放,也使得頂級域名不再受限於特定屬性類別,可以預期網域名 稱爭議將越燒越烈。目前僅開放第一波新通用頂級域名申請,了解政策的內容及 配套措施,對於網域爭議之處理將有幫助。文獻上另有質疑搜尋引擎出現將使得 網域名稱爭議不再重要,現實上對網域名稱爭議的影響如何;社群網站的興起,

後域名侵權(post-domain infringement)也興起討論,這些新興議題也頗有趣 味。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研究範圍

綜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可分為三種管道。除向法院以商標法或公平交 易法提起訴訟,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另外尚有訴訟外的替代性爭議解 決模式,亦即向資策會科法中心或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所適用之規範為網域 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和實施要點。本文的研究範圍限於替代性爭議解決,且就文獻 上較少著墨的 UDRP 為中心,除解釋要件外輔以案例參考;並搭配我國實務運作,

(19)

3

分析網域爭議處理之現況。

UDRP 的要件解釋,以 Overview 2.0 所提及的爭點為骨架,參考網域名稱爭 議教科書和文獻資料補充。惟須說明,Overview 2.0 對於程序要件和三大實質要 件各自陳列了十數個爭點,並未再加以細分;而本文理解各爭點後重新架構,區 分為要件解釋和常見爭議類型兩大類。文獻的選擇以美國文獻為主,除因作者外 語能力限制外,網域名稱爭議資料均以英文為官方語言,且目前國際多語化網域 名稱雖在發展中,但主要爭議仍以美國為大宗更是主要原因。本文選擇 WIPO 調 解與仲裁中心的案例,惟兩萬餘件案例勢必要有所取捨。為避免任意的引用案例 見解,反而顯得恣肆而無根據,以 WIPO 官方彙整的案例問題 Overview 2.0 的案 例為基礎,搭配 WIPO 案例選集1、較常被引用的案例為採擇的原則。

至於我國網域爭議處理辦法之解釋,除蒐羅相關文獻外,另比較專家小組見 解,希望能尋得我國爭議處理之核心問題所在。惟要件的解釋和 UDRP 大致上相同,

因此本文在 UDRP 要件脈絡下,僅針對我國要件不同,或有爭議之部分敘述,以將 問題聚焦。因目前國內網域爭議絕大多數是由資策會科法中心所做成,故本文以 科法中心之決定為主要研究範圍。

另外,新通用頂級域名政策之簡介,本文以 Guidebook 之內容、WIPO 網站的 官方宣導文件、網路評議為主。由於新通用頂級域名於 2012 年初甫開始,成效如 何尚待觀察,本文擬提供初步的介紹。再者,搜尋引擎的法律問題可從多個法律 面向切入,本文僅選擇和網域名稱密切相關者,其他問題非本文能力所及。社群 網站後域名侵權問題亦然,回應 UDRP 能否處理相關爭議,但發現目前應用空間有 限。本文以基礎性的介紹期能拋磚引玉,喚起有識者之注意,留待後續研究者繼 續深入。

1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Eun-Joo Min and Mathias Lilleengen, eds),Collection of WIPO domain name panel decisions (2004).

(20)

4

第二項、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有:文獻分析、比較分析。透過閱讀專書、期刊、論文、

官方文件、網路評議、UDRP 案例和科法中心案例等,盡可能蒐羅網域名稱爭議的 相關文獻,加以整理並分析內容脈絡,對於特定爭議陳列不同觀點之學說,經過 辯證後得出可能的解釋方法。再者,將 UDRP 和我國處理辦法交叉比對,找出其中 的異同並深究其原因,盡可能勾勒出兩者的架構,但略去無庸贅述之部分,利弊 互見以求未來更臻改進。

第三節、研究架構

本文共七章:第一章緒論,說明論文的研究動機和目的。確立研究之價值後,

進而劃定研究的範圍以免問題失焦。第二章為網域名稱基礎概念及 UDRP 程序要件,

討論網域名稱的意義、性質,回顧過去文獻對於網域名稱和商標權關係之整理,

初步了解網域名稱。接著探究網域名稱爭議起源、常見爭議,並簡介國際上為因 應網域名稱爭議有何發展。爭議解決機制 UDRP 之建置原因、效力、運作現況,及 程序要件介紹。第三章為 UDRP 實質要件(一),探究申訴人申訴基礎和混淆之虞。

第四章為 UDRP 實質要件(二),註冊人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說明。第五章為 UDRP 實質要件(三),惡意例示要件之檢討。上開三章均以 UDRP 要件解釋和案例說明 為主,我國爭點和案例為輔。第六章針對網域名稱新興議題簡介,舉凡搜尋引擎 之影響、新通用頂級域名政策檢討和社群網站後域名侵權。第七章回顧前述章節 整理,透過分析研究作為本文總結。

(21)

5

第二章、網域名稱的基礎概念及 UDRP 程序要件

第一節、網域名稱意義與取得

第一項、網域名稱的意義

在網際網路設計上,每一台與網路連線的電腦主機,都必須有一個網路位置 (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簡稱 IP 位址)。IP 位址是由四組八位元的數字組 合而成,共三十二位元2。但 IP 位址具有位址不固定的缺點3,且數字不易記憶,

發展出以文字符號為主的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使用者在 URL 欄 位中鍵入網域名稱,透過網域名稱伺服器(Domain Name Server,簡稱 DNS)中之 Whois 資料庫比對,找出對應的 IP 位址4。換言之,IP 位址類似於門牌號碼,而 網域名稱是避免造成一般網路使用者進入網際網路之障礙5。類似經緯度定位地點,

方便網路使用者輕易找到電腦位置。早期網域名稱的翻譯在國內容有爭議,有譯 為網址名稱6,有譯為網區名稱7,但逐漸形成共識,統一譯為網域名稱8。 網域名稱為階層式架構,共有四層,以

http://www.ntu.edu.tw

為例。由右 至左分別是第一層高階網域(Top-leveled domain),亦即國家頂級域名(country code Top-Level domains,簡稱 ccTLDs)。其次為第二層高階網域(Second-leveled domain),又稱屬性類別(generic Top-leveled domains,簡稱 gTLDs),常見 如.com、.edu、.gov、.net、.org 等。按照屬性層級的有無,若有為屬性型網域

2 廖英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頁 5.6。

3 Josh A. Goldfoot, Antitrust Implications of Internet Administration, 84 Va. L. Rev. 909, 913(1998). 轉 引註自謝枚霏,美國商標權之保護-以網域名稱為主,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頁 62。

4 洪秀峰,網域名稱與商標紛爭解決之研究,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1 年 6 月,

頁 11.12。

5 趙中皓,網域名稱爭議解決之研究,私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論文,93 年 6 月,頁 5。

6 馮震宇,從雅虎網址名稱案件論網址名稱之爭議與未來發展(上),資訊法律透析,86 年 4 月,

頁 27。

7 王仲,網際網路、商標侵害與不公平競爭,資訊法律透析,85 年 4 月。

8 范慈容,網域名稱與商標問題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8 年 6 月,頁 14。

(22)

6

名稱,反之則為泛用型9。接著是第三層高階網域(Third-leveled domain),是使 用人可自行決定的自取網域名稱,只要還沒有被註冊,任何人都能註冊使用10。子 網 域 可 在 第 三 層 高 階 網 域 左 方 加 上 其 他 區 別 文 字 , 如

http://www.law.ntu.edu.tw

。最後第四層的 www 則是主機名稱,與網域名稱相結 合,但技術上並非必要11。各種類別的網域名稱,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網站類型,對 申請註冊者的資格也有不同要求12

第二項、網域名稱的取得

早期由美國政府控制網域名稱系統,但為因應國際反對聲浪13,且解決 NSI (Network Solutions, Inc.)私人企業長期壟斷獨佔利益14,美國商務部於 1998 年 1 月 30 日發表網域名稱綠皮書,和同年 6 月 5 日發表白皮書(White Paper),

宣示美國政府對 IP 位址分配和 DNS 運作的政策主張,同年 11 月 7 日「網際網路 網域名稱與位址管理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簡稱 ICANN)正式開始運作15。ICANN 是一個非營利性、非官方性之私營機構,主要 業務為全球網際網路 IP 位址及網域名稱系統之分配與管理。

在台灣地區則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TWNIC)統籌國內之 IP 位址發放與網域名稱註冊管理16,和中國互聯 網絡資訊中心(China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CNNIC)、日本網路資 訊中心(Jap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JPNIC)和韓國網路資訊中心

9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精選」,秀威資訊科技出版,98 年初版,

頁 5.6。

10 曾馨嫻,網際網路上網域名稱問題之研究,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7 年 6 月,頁 26-28。

11 洪秀峰,同前註 4,頁 13。

1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精選」,秀威資訊科技出版,98 年初版,

頁 6。

13 廖英珊,同前註 2,頁 10。

14 范慈容,同前註 8,頁 18。

15 劉靜怡,從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的成形與發展看網 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1998 至 2001 年的國際趨勢觀察和省思,台大法學 論叢第 30 卷第 6 期,90 年 11 月。

16 陳穎彥,涉外網域名稱爭議之研究,台灣國際法季刊第 7 卷第 2 期,99 年 6 月,頁 245。

(23)

7

(Korea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KRNIC)等共同隸屬於亞太網路資訊 中心(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簡稱 APNIC)下,分別管理各 國國內網域名稱相關事務17。TWNIC 不直接受理新申請網域名稱服務,由其所授權 的受理註冊機構辦理。但為避免獨佔優勢,TWNIC 授權數家私人機構經營管理,

申請者可選擇費用最低廉、服務效率最好的註冊機構,促成良性競爭,並透過費 用上限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18。網域名稱註冊時,採取「First come,first served(先申請,先發給)」的原則。只要該網域名稱還沒有被註冊,而申請人符 合申請資格,就可以取得網域名稱的使用權19

我國為符合國際化域名(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簡稱 IDN)標準,

分別於 2001 年和 2005 年推出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和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2010 年 6 月 25 日更於 ICANN 比利時布魯塞爾會議上,正式取得國際上最新發展的「國 際化國家及地區頂級網域 (IDN ccTLD)」,並於同年 10 月 14 日正式開放「.台灣」

的頂級中文網域名稱20。隨著「中文.台灣」開放註冊,國內域名服務正式進入全 中文時代。更順應 ICANN 於 2011 年 6 月 20 日新加坡會議通過「新通用頂級域名 開放申請」的議案,於 2012 年 1 月 12 日至 4 月 12 日開放申請新通用頂級域名。

此政策的推行,將對現有的通用頂級域名造成巨大的影響,本文將於第五章另闢 章節介紹。

第二節、網域名稱性質

第一項、網域名稱的法律性質

第一款、網域名稱屬於私權利

網域註冊的使用權利,由於未有法律規範,屬權利或利益層次仍妾身未明。

17 趙中皓,同前註 5,頁 7。

18 謝枚霏,美國商標權之保護-以網域名稱為主,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頁 91.92。

19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同前註 12,頁 14。

20 TWNIC 網站歷史消息,http://www.twnic.net.tw/history/history_01.htm (最後瀏覽日:2012/6/20)

(24)

8

論者主張,網域名稱申請人得以依據相關規定及約定,使用特定網域名稱,其內 容應得以法律之力(例如訴訟)實現之,或向他方為請求,應已不僅屬於「利益」

層次,而屬於權利21。另有認為網域名稱僅為有財產價值的利益,依現行法制而言,

網域名稱的法律性質並非排他性權利,倘受侵害只能依民法第 184 條一項後段主 張22

本文認為網域名稱應屬於權利,而不僅是利益。至於權利有債權性質和物權 性質之分,本文將於下款說明。權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而利益乃 任何群體生活中可以滿足需求的生活資源23。首先可以確定的,網域名稱至少是一 種利益,問題點在於得否以法律之力實現利益。然而,採利益觀點者,其說明有 所缺失。第一,權利未必具有排他性,兩者乃不同層次的問題,不宜混為一談。

再者,我國法律並無詳列權利之內容,往往透過是國內學說和判決形成對於權利 和利益的界定。事實上,兩者有相當程度的流動空間,以順應時代的變遷,法律 規範不可能全盤規定。而今網域名稱爭議在國際上和內國,均有爭議解決管道,

亦不排除訴訟,應可認為網域名稱得以法律之力實現,屬於權利性質。

權利屬於公權或私權,雖有認為 2007 年公布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 102 條「註冊管理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及國際組織認可之非營利法人組織辦理。」由 政府授權非營利法人組織辦理,形成「行政委託」之法律關係,未來可能轉變為 公法契約24。然而,首先就文義解釋,本條文並未表示政府和非營利法人間有授權 關係,僅是「認可」不代表公權力介入。再者,透過目的解釋,基於維護網路中 立性,國家應保障 TWNIC 獨立的地位。三來,歷史解釋,儘管早先成立時是由交 通部設經費扶植,但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而獨立於交通部外。四來,比較法解釋,

21 林發立,網域名稱爭議決定與判決-以民事請求及判決為核心,萬國法律第 162 期,97 年 12 月,

頁 69。

22 梁瑞玟,資策會科法中心<.tw>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研究--兼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私立東吳 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8 年 6 月,頁 18。

23 陳忠五,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台大法學論叢第 36 卷第 3 期,96 年 9 月,頁 126-128。

24 陳劍釗,TWNIC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 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8 年 6 月,頁 23。

(25)

9

美國早年也致力於將網域管理機構和政府脫鉤,以免遭國際抨擊以政府之力介入 網際網路發展。最後,歷來網域名稱爭議案例也一再肯定網域名稱使用權屬於私 權。綜上,鑑於網路作為新興傳媒平台,應避免其受政治力介入,仍應認為網域 名稱使用權係由當事人私法上契約關係所賦予,性質上屬私權25

第二款、網域名稱的對世效

關於網域名稱的對世效,學界多有爭議。認為網域名稱僅有債權效力者主張,

由於網域名稱非法律規範所創設,且未經過實質審查,不具有準物權效力。並主 張縱使網域名稱因使用而取得法律之保護,如姓名權或表徵地位,因此有排他效 力時,必須明辨排他效力並非來自網域名稱使用權本身,而是因符合法律規範保 護要件後,依據法律規範而受保護26。反之,有認為前述傳統法學推理忽略網域名 稱唯一性,主張網域名稱應定位為類似準物權,具有排他性。其觀點立足於網域 名稱具有交易之變價性,可私自擁有亦可自由買賣,為維護網際網路世界中之交 易安全,應賦予法律上地位,使其性質明確化27

在外國文獻中,亦有關於域名屬於債權、無體財產權或有體財產權之爭議。

由於 Network Solutions, Inc. v. Umbro International, Inc.28案以契約解釋 域名內容,因此主張域名屬於債權者多舉此案例佐證論點。但學者認為將域名解 釋為債權有所不妥,一者由於世界各地均有受理註冊機構,契約內容可能因地制 宜而有出入,註冊人(registrant)和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之間關係複雜29, 尚須視契約內容始得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二來有認為將域名契約類比一般服務契 約,也忽略了域名再轉售市場具有獨立的價值30。雖債權亦有可轉讓性,但轉售金

25 謝銘洋,論網域名稱之法律保護,「科技發展之智慧財產權議題」,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94 年初版,頁 320。同此見解,楊擴舉,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以我國現行 法規為中心,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45 期,91 年 9 月,頁 52。

26 謝銘洋,同前註 25,頁 325。

27 陳劍釗,同前註 24,頁 16-18。

28 529 S.E.2d 80 (Sup. Ct. Va., April 21, 2000).

29 Warren E. Agin, I'm a Domain Name. What Am I? Making Sense of Kremen v. Cohen., 14 J. Bankr. L. &

Prac. 77 (2005).

30 Jothan Frakes, Domain Name Secondary Market: What Makes a Name Worth Thousands of Dollars and How Does This Market Work?,ICANN Meetings in Lisbon, Portugal (Mar. 25, 2007)

(26)

10

額低於原權利內容,相較之下,域名的轉售卻可創造較高經濟價值而有不同。在 Kremen v. Cohen 案31,法院認為 Kremen 具有無體財產權。學者認為雖可迴避契 約內容不一致問題,但亦可能使得域名成為可被扣押的資產,是否屬於契約義務 內容不無疑問32。反之,2009 年猶他州地方法院的 Margae, Inc. v. Clear Link Technologies, LLC.案33,則認為域名是具體財產。其論點為:一、在硬碟中有物 理存在。二、域名和不具體的觀念或資訊不同,就像作為傳遞資訊媒體的網頁,

可被感官認識。三、可能由擁有者設定密碼或安全設備排除他人。然而,本案並 未說明域名如何被感知,而類比網頁的觀點也不洽當34。由此可見,三種觀點雖各 有支持者,但亦有理論上的缺失。

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乃在保護人類精神上創作或競爭 秩序,其權利內容並無外觀形體,文字、專利物品或商標僅是作為依附憑藉。網 域名稱無現實具體的物理型態存在,在硬碟中的資訊不可被感官認識,需透過媒 體傳遞,因此可先排除認為網域名稱為有體財產之概念。反之,其在類比上較近 似無體財產權,無具體型態卻同樣可能影響競爭秩序,且有經濟價值。

至於究屬債權或準物權,本文傾向前者之觀點。乃因目前法律上未規範網域 名稱,而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尚不能使網域名稱具有準物權效力。物權法定原則 的目的,在於避免個人認知權利內容不一而造成交易安全受到影響。物權法定原 則雖已適度緩和,但仍需要習慣支持35。而網域名稱縱有多年慣行事實,尚未達一 般人之確信心36,尚不能透過習慣形成新物權。然而,本文並不排除未來透過習慣 創設物權之可能。鑒於網域名稱在社會交易現實確有經濟價值,且能以一定方式

http://archive.icann.org/en/meetings/lisbon/transcript-tutorial-secondary-25mar07.htm (最後瀏覽日:

2012/6/20)

31 337 F.3 d at 1029 (9th Cir. 2003).

32 Daniel Hancock, You can have It, But Can You Hold It?:Treating Domain Name as Tangible Property, 99 Ky. L. J. 196(2010).

33 620 F. Supp. 2d 1284 (D. Utah 2009).

34 Daniel Hancock, supra note 32, at 201.202.

35 民法§757「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36 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613 號判例「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 心為其基礎。」

(27)

11

予以公示,倘能解決權利內容明確性之問題,建立一般人之確信,網域名稱成為 準物權或許指日可待。

結論而言,網域名稱技術上固然專用,具有事實上的唯一性,卻無從推導出 法律上排他的對世效。至於交易之變價性雖有見地,卻忽略了目前法律上尚未肯 定網域名稱法律地位;況且,債權亦可買賣,毋庸宥於所有權之觀念。再者,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 1999 年 4 月提出有關網域名稱程序之期末報告中,明 白表示其並無意創設新的智慧財產權37,亦表現出網域名稱不可和具有準物權效力 的智慧財產權相比。為避免爭議,論者建議修改商標法時,將網路名稱爭議一併 納入討論,以解決兩者的爭議問題,並賦予網域名稱法定的權利,確立網域名稱 的法律地位38,但目前商標法僅將網域名稱使用擬制侵權,對於網域名稱使用之權 利性質未有說明。

第二項、網域名稱註冊契約

網 域 名 稱 的 註 冊 程 序 分 為 受 理 註 冊 機 構 (registrar) 和 註 冊 管 理 機 構 (registry)兩項功能,前者為使用者申請網域名稱之處;後者是管理第一層高階 網域資料庫之機構,之所以將系統管理和登錄申請分由不同單位進行,是為避免 權責不清39。以我國而言,TWNIC 是統合管理所有網域名稱註冊的單位,屬於註冊 管理機構;而實際上註冊業務則由其授權相關單位辦理。在所有屬性域名當中,

除.gov、.edu、.mil 由於涉及國家統治利益,且人民對此類網站有較高的信賴度,

分別授權行政院研考會、教育部和國防部;其他域名均是由代理廠商辦理40。此類 受理登記單位,只是經授權代為處理受理和審核工作,充其量僅是代理人地位41

37 Final Report of the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 [para 34] ,(April 30,1999),

http://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 (最後瀏覽日:2012/6/20)

38 蕭豫娟,解決商標與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研究,私立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4 年 6 月。

39 范慈容,網域名稱與商標問題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8 年 6 月,頁 125。

40 包括協志聯合科技(TISNet)、亞太線上(APOL)、中華電信(HiNet)、網路中文(net-chinese)、網路 家庭(PC home Online)、新世紀資通、Neustar Inc、WEBCC、IP Mirror 共十家。

http://www.twnic.net.tw/dn/dn_01.htm (最後瀏覽日:2012/6/20)

41 註冊人所需出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內容」:「本公司(機構)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申請…

(28)

12

並非網域名稱註冊契約的當事人。

網域名稱註冊契約乃有償取得使用權之繼續性契約。註冊者繳納費用,於一 定期間內就特定之網域名稱享有使用權,而期間屆滿後,可再繳納費用而延長。

學者認為其性質類似於租賃契約,但由於非有體物,和典型租賃契約不同,而應 為無名契約,在必要時可於特徵相同的範圍,類推民法租賃契約規定42。契約雙方 關係根據私法自治,契約內容倘不違反公序良俗,可自由訂立契約。依學者見解,

有認為其為一種立法例43,但亦有認為本質上為一種利益第三人契約,內容包含註 冊人同意任何商標人可對其啟動爭議程序,並同意受爭議程序中專家小組決定之 拘束4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關係請見下圖。

圖表 1: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關係圖45

網域名稱,同意遵守如下約定事項…」。雖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寄至受理註冊機構,但通過審核後由

TWNIC 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繳納費用於 TWNIC 帳戶,經 TWNIC 確認後,由 TWNIC 三日內啟用。

由實際運作情況可知,法律上受理註冊機構只是受 TWNIC 授權受理和審核的工作。參謝銘洋,論 網域名稱之法律保護,「科技發展之智慧財產權議題」,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94 年初版,頁 322。

42 同前註,頁 323.324。

43 汪渡村,論網域名稱之法律性質及其保護之道,銘傳學刊第 12 卷,91 年 6 月,頁 97。

44 蔡志宏,名稱縮寫於 UDRP 適用之研究-評 WIPO Case No.D2009-686 乙案,司法院出國進修報告,

99 年 2 月,頁 14。

45 TWNIC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宣導手冊,http://stli.iii.org.tw/twnic/handbook.htm (最後瀏覽日:

2012/6/20)

(29)

13

第三項、網域名稱和商標權的關係

第一款、異同比較 第一目、相同點

商標權和網域名稱使用權均是權利,於所使用的範圍內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但商標的排他性是相對的,僅限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而網域名稱不限範圍,

具有絕對的排他性46。然,網域名稱的排他性屬於事實上的排他性,一旦註冊而有 排擠他人使用之效果,和法律上的排他性尚有不同。

第二目、相異點

一、商業使用目的47:商標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強化產品形象,必須以行銷目的,

使消費者認識48;網域名稱則旨在解決 IP 位址難記憶的困擾,未必商業使用。

二、構成形式:商標之形式多樣化,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

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49。網域名稱則限於文字與數字,標點 符號則限於底線(underscore)和連字號(hyphen)。

三、屬地主義與國際性:商標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僅在註冊國家有商標效力;網 域名稱則具有國際性,一經註冊具有唯一性,全球均不會出現相同的網域名稱。

四、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商標註冊要求申請人就所欲註冊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 類別;但網域名稱無此要求,雖原則上可以頂級域名區分,但亦非絕對。以.com 屬性碼而言,可含括所有商業活動,並無區分類別之實益。

五、識別性:欲構成商標必然具有識別性,可能是內在識別性或因使用而取得第

46 鄭嘉逸,由 UDRP 處理原則探討網域名稱爭議於我國商標法之適用,政大智慧財產評論第 7 卷 第 1 期,98 年 4 月,頁 82.83。

47 范慈容,網域名稱與商標問題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88 年 6 月,頁 44-54;

吳綜喜,台灣網域名稱替代性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97 年 6 月,頁 23.24;黃淑媛,網域名稱爭議之解決機制及其演變,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91 年 6 月,頁 107。

48 商標法§5「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 商標。」

49 商標法§18「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誌,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 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30)

14

二意義;然而,從科技觀點看來,網域名稱僅是單純地址性質,不必然與商標相 關,本質上並不需要識別性。但並不排除網域名稱逐漸與商品服務結合,因而有 表彰功能,在虛擬網路世界中的重要性不亞於實體世界中的商標。

六、註冊程序:商標註冊程序經法律規定,向政府授權之主管機關為之,權利地 位和內涵具體而無疑義;相較之下,網域名稱註冊權是向民間機關申請,是否為 權利性質未有共識,權利內涵也未有規範說明。因而衍生的差異是,商標爭議以 司法程序解決,網域名稱爭議除司法程序外,另有國際或國內爭端處理。

第二款、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第一目、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傳統上對於商標使用的見解,係透過商標法文義解釋,主觀上有行銷商品或 服務之目的,客觀上將標章附著於商品或服務,且足使消費者認識。此係總則性 的規定,然觀諸商標使用的實質意義,應可分為:維護商標權利之商標使用和侵 害商標權利之商標使用;前者指透過商標使用維持權利,避免獨佔有礙市場競爭;

後者指違法使用他人商標,侵害商標權50。相較於修法前,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 體網路等形式的商標使用已被納入定義,因此消弭早期對於虛擬化商標使用是否 合於定義之爭議。

然而,單純以他人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曾有爭議。但 經智財局解釋,認為「尚難謂該網址名稱之登記,具商標法所稱之行銷之目的,

而有使用商標之情事」51。且多數美國法院實務見解也認為,如僅將他人商標註冊 域名,未進一步架設網站或銷售、散布、廣告商品或服務行為,無法該當美國商 標法上的商標使用要件52。亦即,單純註冊網域名稱尚難謂商標使用,必須結合網

50 陳育廷,網際網路上商標權侵害問題之研究—以商標使用要件為中心,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

研究所碩士論文,99 年 6 月,頁 29。

51 林發立,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制在我國實務運作之觀察,萬國法律第 134 期,93 年 4 月,頁 64。

52 陳育廷,同前註 50,頁 66.67。

(31)

15

頁內容使用、經營行為,此一見解為部分學者所肯定53。惟另有認為唯有當網路蟑 螂將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要求商標所有人高價贖回時,方符合商業上使用商標之要 求54

民國 10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商標法第七十條55,修正理由表示:「原條文第一款 將著名商標使用與非屬商標使用之公司名稱使用等侵害行為,並列於同一款規定,

由於類型不同,爰將其後段規定之非商標使用行為,單獨移列於修正條文第二款。

56」也可看出,修正理由認為當網域名稱單純係被註冊用於表示網際網路的位址時,

非屬商標使用。惟本條效果為視為侵害,似乎顯示立法意旨沒有要區別是否為商 標使用,一致認為商標侵權以遏止網路蟑螂搶註行為。

第二目、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倘承前述見解,當網域名稱非僅註冊,尚有經營網站時將構成商標使用。因 此,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害也成為問題。在修法前,智慧財產局曾表示見解,

認為「是否該當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宜由法院就具體事證依職權加以 判定。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及客觀上有無造成混淆誤認或減損著名商標 識別性或信譽之結果以為斷57。」另有認為「以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文字作為網址 名稱登記者,有無構成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情事,應視實際網址名稱有無使用

53 林發立、鄒欣元,商標法上的「使用」與網域名稱所產生的競合問題,萬國法律第 128 期,92 年 4 月,頁 63。

54 黃倩怡,論美國法上商標權侵害之合理使用-以商業性言論為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96 年 2 月,頁 138。

55 商標法§70「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 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 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 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 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

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56 立法院法律系統,商標法法條沿革。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294:1804289383:f:NO%3DE01936*%20OR%20NO%3DB01936$$10$$

$NO-PD (最後瀏覽日:2012/6/20)

5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動態訊息內容,有關 OO 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OO」二字作為公司名稱 特取部分,是否涉及商標侵害。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132 (最後瀏覽日:2012/6/20)

(32)

16

於商品或服務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以為斷58。」

依現行商標法第七十條,使用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行為被擬制為侵害商 標權。論者認為,註冊行為或經營行為是否為商標使用,已不復重要,觀察重點 應在於綜合考量註冊網址行為以及經營網站行為,是否構成減損之結果,以判斷 是否有本條適用59。惟須說明,本條文在加強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因此客體僅限 於著名商標,對於網域名稱是否侵害註冊商標權利未有置喙。本文認為,商標使 用的態樣既已擴張,網域名稱只要足使消費者認識為商標,即可構成商標使用,

倘符合商標侵權其他要件,即成立商標侵權。然而,縱成立商標侵權,由於網域 名稱爭議處理專家小組並非法官,亦非從事商標侵害之判斷,故即令在具體個案 構成商標侵害,未必符合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所規定的要件而可申訴成功60

第三節、網域名稱爭議源起

第一項、域名管制理論

早期的網路蟑螂並不認為自己侵權,反而認為自己是財產投機者,期待特定 域名將價值上漲,預先註冊據為己有以待獲取轉售利益。在現實社會中,亦多有 此類投資:如預期將蓋捷運房價飛漲、預期產業發達股價飆升等,在法律上並無 禁止。然而,在網路世界中,網路投機者爭先占領尚未有人取得的網路空間權利,

卻多受禁止,引發對於域名管制的討論。在處理利用何種管制方式,以便達到管 制目標之前,首先需要面對的問題是管制域名背後的原因。

第一款、財產權觀點(property rights rationale)

直覺上此類觀點很容易被想到,理由不外乎因為基礎係架構於熟習的民法。

網域名稱屬於權利性質,因其可透過主張實現;且網域名稱可透過域名市場進行

5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動態訊息內容,商標註冊與網址名稱登記之問題。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2504 (最後瀏覽日:2012/6/20)

59 陳育廷,同前註 50,頁 69。

60 賴文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經驗談,.tw 域名之友名人專欄。

http://www.mydn.net.tw/2006_06/famous_05.htm (最後瀏覽日:2012/6/20)

(33)

17

交易61,具有變價性,可將域名視為財產權的一種形式。不可否認地,其權利內容 可能因各國註冊契約不同而小有差異,但未影響權利的地位。網路蟑螂被視為一 種侵害虛擬財產權形式,倘有爭議可能透過侵權行為解決。

然而,將現實世界的財產類比,將出現推論上的瑕疵。首先,網域名稱使用 權是註冊後才形成的權利。契約存在於註冊方和註冊管理單位之間,在未合意之 前,域名使用權尚未存在,自然也無從買賣。再者,商標人對於域名並無先驗的 權利,在未註冊為域名前,商標人的地位和註冊人並無不同。除非管制上隱含商 標人對於域名有權利之假設,但此類假設將擴張商標權利範圍,是否符合商標法 的目標有待討論。

第二款、商標法觀點(trademark policy rationale)

由於法律規範上未有網域名稱使用權,也成為財產權觀點最容易受到抨擊之 處,識者另覓途徑,所思及的即是商標法觀點。由於早先未有專法或紛爭解決機 制處理網域名稱問題時,法院係透過對於商標法中商標侵權、商標淡化的解釋,

處理相關爭議。再者,目前流行的紛爭解決機制,也是以商標法為基礎,因此這 種觀點較為普遍。

然而,此種觀點著重商標人的保護,是其缺失。在商標法的制度設計上,以 周全保護商標人為目標,兼及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在 利益衡量上未必考慮到網域名稱使用權亦有值得保護之處,可能偏頗。再者,近 來的見解有時偏離商標法,納入明顯非商標的個人姓名保護。非作為商標的姓名 保護,如何納入商標法體系亦是問題。

第三款、不當獲利返還(unjust enrichment restitution)

美國法上返還的基本前提是,被告利用原告不當獲利。不當獲利返還理論比 財產理論有利的優點,在於申訴人不需具有權利地位62,只需要確立註冊人未經允

61 David Kesmodel, The domain game: How people get rich from internet domain names, 20(2008).

62 Jacqueline D. Lipton, Bad faith in cyberspace: grounding domain name theory in trademark, property, and restitution, 23 Harv. J. L. & Tech. 456(2010).

(34)

18

許利用申訴人商譽而獲利。本理論可迴避財產權或商標權理論必須要驗證申訴人 權利的要件,在申訴人權利地位不明的情況,最能夠解決問題。最明顯的例子為 地理名詞,世界聞名的地名卻未註冊商標,亦無相關權利。此時相關地名的行政 單位,可以政府機關名義主張不當獲利返還。

然而,當申訴人無權利時,理論上保護程度本不應和擁有權利者相同。因此 至少要是正當利益,否則有過度保護申訴人之疑慮。再者,由於保護未權利化的 利益,可能對於現有法制造成衝擊,應限於特定情形。僅於註冊人以不正方法獲 得利益,破壞原先和諧的競爭秩序時始得適用。最後,在評估不當獲利返還數額 時亦應謹慎,因獲得利益未必全出於申訴人之緣由,可能是註冊人的努力強化了 所獲利益。考量時應排除註冊人本身因素而額外獲得的利益,僅將通常可能因利 用申訴人所能得到之利益列入考慮。

第二項、常見網域名稱爭議類型

文獻上提出,網域名稱爭議類型之分類63,可依網域名稱類型,分為:普通名 稱或地名、他人姓名或事業名稱、他人商標或標章、網頁標幟使用;或依搶註方 式分類:網路蟑螂、網路海盜、搶註一般說明性文字;或依搶註方式分類:網路 蟑螂、網路海盜、一般說明性文字;或依註冊人意圖或目的分類:商業與否、惡 意與否。TWNIC 出版的案例精選則是分為:取得來源自始或繼受、主觀目的善意 或惡意、標示相同或近似區分64

然而,以上分類方式以不同觀點捕捉網域爭議的特徵,係由於網域爭議難有 一貫的邏輯,但反而增加記憶困擾。本文認為,網域名稱爭議發展至今,案例上 反覆出現許多相似事實態樣,學者間為求具體描述、凝聚共識,漸發展為專有名 詞。因此,倘能透徹了解這些專有名詞,必能對網域名稱爭議類型化有所助益。

63 廖英珊,從相關案例探討網域名稱之爭議及處理機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頁 15-22。

64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台灣網域名稱爭議案例精選」,秀威資訊科技出版,98 年初版,

29-30 頁。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網站首頁請設定為 index.php 或 index.htm,並製作超連結,連結到 各題之作答結果,且將 Internet Explorer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 訊網

決議文草案寫作技巧(Writing the draft resolution Sample resolution)Training for Speaking skills/ Debate skills 學生指 南:Handout: Draft Resolution Format

傳統醫學及互聯網等領域熱點展開討論。其中部分來自世界各地的知名人士包括

○○【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 ,並經雙方 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4.

(一) 建議人姓名、住址;建議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其 名稱、負責人及地址。. (二)

本計劃的目的是透過 發展具校本特 色的語文課程,以加強學生在文學 和中華文化的學習。學校可善用課 程提供的「建議篇章」

  SOA 記錄裏,記載著關於該 域名權責區域的一些主 要網域名稱伺服器 ( primary DNS server) 和其它 相關的次要名稱伺服器 ( secondary DNS 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