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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評估成效及再度列管危險因子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網絡評估成效及再度列管危險因子探討

一、網絡評估成效

我國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重心為推動網絡單位合作並針對親密關 係暴力案件進行被害人危險情境及加害人施暴樣態、頻率的評估,目前全國皆使 用 TIPVDA 量表對被害人進行風險評估,以利將案件進行分流並針對不同危機 狀況分類為一般案件與高危機案件。一般案件直接派案由主責社工進行處遇,高 危機案件則進入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列管,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每月由社政單位 綜合規劃組籌辦召開,聯繫各網絡單位與會,固定與會之網絡單位以警政、衛政、

教育、司法、民間 NPO 為主,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督導,各方共同討論提 出案件處遇之方向並進行橫向聯繫。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是以被害人角度出發,討論辨識案件之危險因子,網絡 間交換分享訊息,研議具體之安全策略,透過列管機制發揮網絡單位協力處遇案 件之成效,掌握介入時機提供被害人最佳之人身安全保障。網絡單位在各自業務 的面向能夠獲得評估危機的重要資訊,例如社政掌握較多被害人的情況、警政對 於加害人之了解較為全面、衛政知悉兩造就醫病歷及有無自殺、精神異常、藥酒 癮等紀錄,透過定期召開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的機制,拼湊出案件全貌。實務上 也不乏被害人僅信任單一網絡單位或特別排斥個別網絡單位,甚至有拒絕服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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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此時網絡單位之協力合作更顯重要且發揮轉知重要資訊予被害人的作用。

有關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運作是否能夠發揮網絡合作之綜效的探討,王珮 玲(2015)追蹤高危機案件解除列管後被害人之人身安全狀況,得知被害人之人身 安全於會議列管期間,處於最安全的時期。案件解除列管後,部分被害人的危機 度會再度上升,但相較於公權力介入前,再受暴的比例降至約四成(王珮玲,

2015),顯見案件進入會議列管確實能夠降低受暴比例。且針對牽涉公共危險之 高危機家暴案件,為避免造成被害人與社區鄰里之生命財產危害,實有必要由網 絡單位協力處遇此類型案件。

我國推行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業務已逾十年,證實網絡合作思維於案件處遇 上頗具成效,各網絡單位在合作過程中藉由彼此磨合協調,更加了解各自的角色 任務及專業定位,在案件處遇中發揮截長補短之綜效。吳淑美(2011)亦表示網絡 單位關係的良性發展,能夠穩定促進彼此之合作,成效均展現在橫向聯繫的次 數、品質與合作之範圍上,最終達成保護被害人生命財產與維繫社會安定的目標。

惟在現行的體制下,我國推行家庭暴力防治亦遭遇困境-人員流動率過高,

社政、警政、衛政皆同,流動率過高會影響案件處遇及網絡單位合作的品質,亦 對專業人員的培養和經驗傳承產生不利影響。針對此問題除了在人員待遇及福利 上持續提升外,如何建立與銜接網絡單位間彼此的合作默契更是一大考驗,新舊 人員異動後,服務經驗的累積及傳承實有賴於各單位自身的教育訓練與督導機制 之落實。

二、再度列管危險因子探討

在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討論案件能否解除列管時,加害人的暴力行為是否 停止、危險因子是否降低、情境因素是否安全、被害人是否得到足夠的協助資源 皆是重要之考量面向,以下針對案件持續列管的各項因素進行探討:

(一)暴力之樣態

親密關係暴力的本質是權利與控制,加害人在與被害人的親密關係 中,為了得到或保有控制被害人的權利,使用暴力作為遂行目的的手段。

被害人在受虐的過程中除可能產生習得無助感外,更對其生理及心理造成 極大傷害,加害人施暴之樣態可用下圖詮釋:

圖 2- 4 權利控制輪

資料來源: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2005)

如上圖,親密關係中之暴力樣態可大致分為肢體、精神(心理、言語)、

經濟、性暴力等。加害人施暴時可能採單一方式或合併兩種以上的態樣,

然現行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中,嚇阻加害人施暴最具體之方式即為被害人採 取司法行動,聲請保護令及對加害人提出傷害告訴。惟採取司法行動之重 要關鍵為舉證,倘若加害人施暴之樣態為肢體暴力,被害人受到明顯外 傷,驗傷單為較方便取得以證明自身確實受暴之證據,但若加害人之施暴 樣態為精神(心理、言語)方面等方式控制被害人,被害人之舉證就較為困 難。且目前在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的議題上,非肢體暴力的施暴行為,

因未立即危害到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較容易被忽略。

(二)被害人因素

在被害人因素部分可分為內在特質及外部協助資源來評估其危險程 度,內在可透過觀察被害人特質得知其有無精神疾病、藥酒癮、自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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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身心議題。這些因素會影響被害人的求助能力與因應暴力能力,外部協 助有正式資源及非正式資源介入之情形,資源的支持程度越高,被害人的 安全越能夠得到保障。正式資源即指政府部門和民間的 NPO 組織,舉凡 警政約制加害人的成效、社政給對於被害人生心理與經濟之協助、衛政針 對被害人精神疾病、藥酒癮、自殺情形等的列管情形和服務狀況、教育協 助減緩目睹家暴兒少的創傷、司法體系是否核發保護令及保護令對於加害 人之嚇阻效果等,皆與被害人之危險因子是否能夠降低息息相關。另非正 式資源係指被害人之家屬及朋友、同事、鄰居等親友資源對其之支持程 度。此外社會文化是否正視性別平等議題及認知到家庭暴力足以對社會安 寧產生危害,並非家內事,皆會影響被害人的求助意願。

(三)加害人人格特質

根據美國司法部 1998 年之委託研究報告,研究婚姻暴力者之分類將 有助於更深入了解各類婚姻暴力者之差異性,如果能區分其分類或區分其 低中高再犯或致命危險等級則比較容易找出問題的癥結並找出對策。美國 印第安那大學臨床心理系教授 Holtzworth-Munroem 與 Stuart(1994)歸納出 毆妻者之分類有三個向度。

1.只打家人型

其施暴行為只及家人,多無前科紀錄,較無嚴重心理病理上之問題,

且暴力程度較其他兩者小,此型約占 50%。此類個案之社經地位從低至高 均有,常讓外人得知時相當訝異這類加害人竟會毆妻。此類型又分為長期 暴力與偶發暴力,前者之加害人有相當大比例兒時為目睹家暴者,自己組 成家庭後因缺乏壓力紓解方法、夫妻溝通模式長期不佳而施暴。後者可能 原因為兩造雙方互為加害人、外遇事件、重大影響家庭之經濟問題而引發 之家暴事件。

2.反社會型

此類型之家外暴力行為很多,加害人多會有暴力犯罪之前科紀錄,約 占 25%;其慣常以暴力行為處理衝突。心理病理上可能有反社會人格異 常,因此此類加害人有自戀的本質,認為衝突之責任或錯誤者皆為對方,

需要出手教訓,且不怕親密對象離其而去,自認隨時可以找到性伴侶。

3.邊緣型

此型加害人家外施暴行為雖可能有,但不多,情緒易變且常覺煩躁,

有邊緣型人格異常,約占 25%。其特點為「曾說過要分手就一起死」與「曾 威脅要自殺或自傷」,情緒起伏很大,認為親密關係伴侶提出分手是完全 無法容忍的事。其施虐行為常具有毀滅性,也可能會殺妻兒後自殺,為最 需要避免悲劇發生之親密關係暴力類型。Holtzworth-Munroem et al.(1994) 提出親密關係暴力中相對人的行為發展模式,此模式將施暴原因分為遠因 及近因,研究者將其整理列表及圖如下。

表 2- 7 三類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於三向度中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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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歸屬議題,兩造家庭是否面臨貧窮、失業等經濟議題,或者有關子女照 顧、教育、家務分工等生活議題。這些都是有關兩造互動之間的衝突因子,

若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或解決,在家暴事件因公權力介入而暫時平息後,

經過一段時間後可能會再次發生。因此在描繪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案件圖 像時,除了兩造個人因素外,必須將兩造間互動的衝突因子一同納入考量。

第三章 研究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