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臺東縣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執行情形初探
-高危機個案再列管風險類型分析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Safety Protection Net in Taitung County
-An Analysis of High-Crisis Cases at Risk of Recidivism
研究生:邱信文 撰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臺東縣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執行情形初探
-高危機個案再列管風險類型分析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Safety Protection Net in Taitung County
-An Analysis of High-Crisis Cases at Risk of Recidivism
研究生:邱信文 撰 指導教授:柯志昌 博士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謝誌
終於走到了這一步,用兩年的時間完成了研究所旅程,通過長長的崎嶇隧 道,在盡頭等待我的,果然就如老師所說是那樣的光明。此刻我的心情是激動的,
回首來時路,每一個週末都是這麼的精采,老師們深厚的學識及同學們的互相砥 礪,交織成永生難忘的美好記憶。即便這兩年中因為工作的壓力、年幼子女的負 擔,有倦怠、也曾想放棄,但經歷了這些過程考驗後,發現一切都是值得的。
這段時間要感謝的人有許多,沒有他們的幫助就沒有我今天的成果。首先感 謝洪綾君和李玉芬兩位口試委員,提醒我本文可再修正之處,給予許多很好的建 議,並且同意我通過論文口試。
謝謝我最堅強的牽手,每一個我到學校上課的週末,就是她面對兩名年幼子 女的辛勞時段,以及每晚我們拖著疲累的身軀下班回到家中,我在萬般抗拒下打 開論文檔案,繼續牛步前進時,她也默默在旁努力照顧兩個孩子,使我不受到太 多干擾能夠專心寫作,可以說沒有這位賢內助就沒有今天的我。
再來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老師,柯志昌博士,在一年級的課程中,我對柯老 師溫和的性格,認真的教學及對班上同學的關心,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一升二 的暑假,加入了柯家軍。在整個論文寫作過程中,老師十分體諒我工作及家庭的 狀況,從未給過我時間的壓力,只在每個關鍵時程輕聲提醒要留意進度與學校訊 息,在我看著其他同學進度超前而焦慮的時候,只告訴我按照自己的狀況與進度 前進即可。在寫作的部分,從不反對我的研究論述觀點,又教導我正確的論文寫 作格式與邏輯,您真的是一位很棒的學者及師長。
另外要感謝的是任職單位的長官及前輩們,因為你們的信任與指導,讓我能 夠站在更高的層面及不同的角度在執行業務的同時也完成了這篇論文。還有班上 來自不同領域的優秀同學們,每一位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中都有一席之地,在研究 所兩年時光中,因為你們豐富了我的想法和視野,能夠認識你們是我的榮幸。
最後要感謝的是我的父母親,過去我以為大學畢業就會是我學生階段的最後 一站,因為父親不時的鞭策才讓我下定決心報考研究所。2021 年國內突然升級 的 Covid-19 疫情,導致我兩名子女無法上學,眼看即將要向單位請防疫照顧假 時,母親從外婆家中趕回協助我們夫妻倆照顧孩子,使我們能夠安心上班,在關 鍵時刻的即時救援,絕對是功不可沒。
自我實現是馬斯洛需求裡的最高層次,我何其幸運在天時地利人和的配合下 走到這裡,至今都不敢相信自己竟然做到了。我告訴自己要為自己的人生設定一 個又一個目標,一次次的達標,更超越過去的自己,不需要藉由和他人的比較證 明自己,只需要認真在每一個當下,唯一的對手也只有自己。為自己加油,繼續 朝著下一個目標前進。
2021 年 7 月
臺東縣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執行情形初探
-高危機個案再列管風險類型分析
作者:邱信文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摘要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東縣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重複進案列管 之高危機案件特徵及再次列管原因,並了解案件之風險類型後提出處遇方向及政 策建議,研究方法採內容分析法,針對 2017~2019 年之重複列管案件以家庭暴力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
台系統中之個案紀錄及多面向解除列管評估指標為研究資料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如下:
一、重複列管案件重要特徵:育有未成年子女,兩造正值 30~39 歲壯年之夫妻,
且雙方或其一有酒精濫用問題,特別是原住民家庭,且男性犯有前科者。
二、案件重複列管原因及前次解除列管時,風險評估未盡詳實之處:
(一)相對人懷疑被害人對感情不忠,產生對被害人的控制、跟蹤及騷擾行為,
且合理化自身的施暴行為,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致使雙方再次發生衝突 進案列管。過往網絡單位因被害人當次的受暴情形趨緩而解除高危機列 管,忽略了導致被害人受暴之根本危險因子有無解除。
(二)相對人的身心狀況處於憤怒、衝動、不穩定之下,加上酒精濫用衍生出之 行為問題,致使相對人再次施暴。過往網絡單位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 時,雖以公權力或保護令暫時約制住相對人的施暴行為,但並未協助相對 人改善其物質濫用情形或矯正其錯誤認知。
(三)兩造間存在經濟困頓及感情糾葛之情境因素,致使雙方再次發生衝突進案 列管。過往網絡單位工作對象僅以被害人個人為主,忽略了以家庭為中心 的生態系統觀之處遇方式,以致雖解除了被害人當下受暴之危機,卻未改 變環境中對兩造不利的影響。
(四)網絡單位對於危險評估工具之使用不熟悉,或使用時機不當造成量表分數 高估或發生誤觸情形,以致案件再度進案列管。
三、重複列管案件風險類型:
(一)具反社會人格特質的相對人。
(二)邊緣型人格特質的相對人。
(三)酒精濫用。
(四)經濟問題。
(五)感情糾葛。
(六)處於暴力循環中且危機意識不足及親友支持度薄弱的被害人。
關鍵字: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風險評估
ii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Safety Protection Net in Taitung County -An
Analysis of High-Crisis Cases at Risk of Recidivism
Sin-Wen Chiu
Abstract
This research mainly explo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crisis cases of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tung County, and the reasons for re-regulation, and after understanding the risk type of the case, put forward the treatment direction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The research method adopts the content analysis method, and analyzes the case records in the online conference operating platform system of high-risk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and the multi-faceted de-regulation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the repeated management cases from 2017 to 2019.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 Important features of duplicate cases: they have minor children, two couples who are 30-39 years old, and both or one of them have alcohol abuse problems, especially in aboriginal families, and the male has a criminal record.
2. Reasons for the repeated listing of the case and the lack of detail in the risk assessment when the case was previously released:
(1) The counterpart suspects that the victim is unfaithful,leading to control, stalking, and harassment of the victim, and rationalizing his violent behavior, blaming the victim, which cause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and thus relisting. In the past, network units were removed from the high-risk list because the victim’s current violent situation decreased, ignoring whether the fundamental risk factor that caused the victim’s violence was removed.
(2)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condition of the counterparty is under anger, impulsivity, and instability, coupled with behavioral problems derived from alcohol abuse, causing the counterparty to commit violence again. In the past, when network units assisted victims in drawing up safety plans, although they used public powers or protection orders to temporarily restrain their counterparts’ violent behavior, they did not help them improve their substance abuse situation or correct their misperceptions.
(3) There are situational factors of economic difficulties and emotional entanglement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causing the two parties to conflict again and enter the case under control. In the past, network units only focused on individual victims, ignoring the family-centered eco-system approach to encounters, so that although the victim’s current crisis of violence has been lifted, it has not changed the adverse impact of the environment on the two causes.
(4) The network unit is unfamiliar with the use of risk assessment tools, or the inappropriate timing of the use has caused the scale scores to be overestimated or accidentally touched, so that the case is pu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case again.
3. Types of risks in duplicate cases:
(1) Counterparts with anti-social personality traits.
(2) Counterparts of borderline personality traits.
(3) Alcohol abuse.
(4) Economic issues.
(5) Emotional entanglement.
(6) Victims who are in a cycle of violence with insufficient crisis awareness and weak support from relatives and friends.
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Safety Net, Intimate Relationship Violence,
High-Risk Cases Network Meeting, Risk Assessment
iv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名詞解釋 ...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8
第一節 臺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的發展經驗 ... 8
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相關理論探討 ... 12
第三節 臺東縣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推展情形 ... 21
第四節 網絡評估成效及再度列管危險因子探討 ... 2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1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31
第二節 研究架構 ... 33
第三節 資料分析 ... 34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38
第一節 基本資料分析 ... 38
第二節 高危機案件再列管特徵分析 ... 43
第三節 高危機案件再列管風險類型分析 ... 46
第四節 高危機案件再列管原因及處遇精進作為 ... 5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6
第一節 研究結論... 66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68
第三節 研究限制及未來研究建議 ... 71
參考文獻... 73
表目錄
表 1- 1 臺東縣近 10 年家庭暴力案件類型通報件數 ... 2
表 2- 1 施虐者三類型 ... 12
表 2- 2 親密關係暴力循環 ... 14
表 2- 3 被毆婦女、毆妻者、及夫妻特質對毆妻行為之經常危險特質 ... 18
表 2- 4 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工作及保護科人力編組 ... 21
表 2- 5 108 年成人保護案件派案數量統計件數 ... 24
表 2- 6 108 年度各通報人員親密關係暴力風險評估量表(TIPVDA)實施情形 ... 25
表 2- 7 三類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於三向度中之差異 ... 29
表 3- 1 案件基本資料編碼表 ... 34
表 3- 2 案件特徵編碼表 ... 35
表 3- 3 案件風險類形編碼表 ... 36
表 4- 1 通報案件來源 ... 38
表 4- 2 一年內重複列管案件 ... 38
表 4- 3 案件列管次數 ... 38
表 4- 4 案件之 TIPVDA 量表分數... 39
表 4- 5 兩造性別統計 ... 39
表 4- 6 被害人年齡分布狀況 ... 39
表 4- 7 相對人年齡分布狀況 ... 40
表 4- 8 被害人族群國籍分布狀況 ... 40
表 4- 9 相對人族群國籍分布狀況 ... 41
表 4- 10 兩造居住地情形 ... 41
表 4- 11 兩造關係統計 ... 41
表 4- 12 案子女資訊 ... 41
表 4- 13 被害人國籍族群別與身心狀況交叉分析 ... 43
表 4- 14 相對人國籍族群別與身心狀況交叉分析 ... 43
表 4- 15 再列管案件特徵表 ... 44
表 4- 16 社政列管案件風險類型評估表 ... 46
表 4- 17 衛政列管案件風險類型評估表 ... 48
表 4- 18 警政列管案件風險類型評估表 ... 50
表 4- 19 風險類型指標操作型定義表 ... 51
表 4- 20 臺東縣低收入戶人數比例表 ... 60
表 4- 21 臺東縣家戶所得表 ... 61
表 4- 22 臺東縣人民平均初婚及生育年齡表 ... 61
表 4- 23 研究結果表 ... 64
vi
圖目錄
圖 1- 1 我國近 10 年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 ... 2
圖 1- 2 臺東縣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情形 ... 4
圖 2- 1 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流程圖 ... 22
圖 2- 2 高危機案件服務流程圖 ... 23
圖 2- 3 108 年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與通報單位別 ... 24
圖 2- 4 權利控制輪 ... 27
圖 2- 5 婚姻暴力之發展模式 ... 29
圖 3- 1 研究個案篩選過程圖 ... 32
第一章 緒論
親密關係伴侶間之暴力行為,是為家庭暴力之一環,事關人身安全的基本人 權課題,在各民族與國家社會中均有此現象,對許多家暴被害人的生命財產及身 心健康造成威脅。我國嘉義縣於 2005 年起試辦學者林明傑提出之「家庭暴力危 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證實得到成效,嘉義縣市試辦危險分級管理後至 2010 年 平均每年通報親密關係暴力案件降低 0.85%(林明傑,2020)。透過危險評估量表 可測得家暴被害人處於暴力環境下之危機程度,量表施測結果超過一定分數或勾 選特定題項,稱之為高危機案件,家庭暴力防治之網絡成員即應啟動防護機制,
共同召開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主要目的在「早期辨識危險 因素」、「透過會議平臺與其他網絡單位分享資訊」並研擬出具體因應之安全策 略,人身安全的評量是一種來自多方面的考量,安全也是一項變動中的概念問 題。是以運用此一會議的運作,使得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單位可透過合作,分享資 訊、資源,並相互配合執行,以達到在人身安全問題上之早期判讀、中期阻斷、
長期保持的效能(吳啟安,2009)。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漢民族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等傳統性別不平等的文化之下,早 年臺灣社會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社會氛圍處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床頭吵,床 尾和、夫妻吵架勸和不勸離等固著思維下,致使過去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被害 人難以取得外部資源協助。直到 1993 年發生震驚全國的「鄧如雯殺夫事件後」,
在民間團體的倡議之下,催生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 1999 年全面施行。(吳啟安,
2009)從此家暴事件從「私領域」問題轉變為「公共議題」,打破「法不入家門」
之迷思,公權力開始介入協助家暴事件被害人。公私部門、各級政府單位與民間 團體等,均戮力投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時至今日,家庭暴力防治觀念,逐步落 實在大部分的家庭中與國民身上,113 防暴專線更是人人朗朗上口。家庭暴力防 治法施行後,因第 50 條規範相關人員需責任通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
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 小時。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之濫觴始由 2005 年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發 展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方案,2007 年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與部分縣市政府合作 推動此方案,行政院內政部自 2009 年 1 月起,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
建構社會安全網路,補助台北市等 10 個縣市進行小規模試辦,2010 年頒訂「家 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補助 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政策推行至今已 逾 10 年,我國社會上的家暴問題逐漸浮上檯面。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0 年 至 2019 年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件數由 112,798 件上升到 160,944 件,家庭暴力案 件皆呈現上升趨勢。通報案件上升原因除了責任通報人員、民眾通報觀念及社區 防暴意識增加外,也確實反映出家庭支持系統脆弱或面對危機之因應能力不足,
家庭成員間的衝突或暴力無法預警或改善。
2
圖 1- 1 我國近 10 年家庭暴力案件通報件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2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之定義為: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所列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案件又分為親密關係暴力(婚姻、離婚、同居、曾同居、未同居)、
兒少保護、老人虐待及其他等四大類別。近 10 年來臺東縣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平 均為 1839 件,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佔 979 件,比例約為 53%,因此本文將聚焦於 討論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研究者本身為從事保護性業務的社會工作者,除長期關 心家庭暴力防治相關議題外,亦希望能透過了解家庭暴力防治對策與研究分析,
深化自身於工作上的思維,有更前瞻與宏觀的視野。
表 1- 1 臺東縣近 10 年家庭暴力案件類型通報件數
年度 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合計 2010 1,121 427 104 220 1,872 2011 947 564 77 260 1,848 2012 1,113 567 67 264 2,011 2013 960 758 58 408 2,184 2014 931 305 66 456 1,758
年度 親密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合計 2015 850 269 81 407 1,607 2016 996 184 123 481 1,784 2017 992 191 127 426 1,736 2018 947 172 150 446 1,715 2019 936 293 103 541 1,873 平均 979 373 96 391 1,83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20)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承上節所述,因環境與個人之危險因子交互影響演變為同時存在的多重問 題,長久無法得到妥善協助及解決,以家庭暴力事件的型態爆發,致使家庭解組。
社會的最基本組成單位是家,家庭解組將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妨害社會安定。
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解決成因複雜的家庭暴力問題,需透過正確的政 策目標形成計畫,藉由公私部門網絡的協力合作,將計畫確實有效的執行,建構 安全綿密的防護網,維持社會中的家庭與個體,於其生活產生危機時,保有基本 的維生能力,進而抵抗面對各種問題。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目前在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一律定為「家庭暴力安全 防護網」的概念下執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據 此整合網絡單位間之社政、司法、警政、衛生醫療、教育及民間社福機構等,每 月定期就親密關係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評估屬高危機之案件,於高危機個案網 絡會議上逐案進行討論。會議中由各單位就自身業務權責範圍內所悉案情與工作 內容提出報告,與其他網絡單位人員進行討論與分享資訊,並由外聘專家學者提 出具體意見及建議,列出未來工作之重心及目標。會議後各單位依決議執行,並 於隔月繼續討論並報告新案情,視案件危機狀況決定持續或解除列管。解除列管 後各網絡單位仍需就本身工作流程與服務內容持續對被害人與相對人兩造工 作。並非置之不理。
由此可知,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是目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施行重要措 施,此會議中整合了各網絡單位針對高危機案件的處遇及專業評估,網絡成員基 本必須認識與使用「臺灣親密關係風險評估表,Taiwa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Danger Assessment; TIPVDA」,並對保護令的聲請方式、種類、款項、效力有清 楚的概念,以及在第一線服務過程中對於家暴危險因子的評估能力。會議進行的 過程中,聚焦於「危險因子」及是否「提出有效之因應方案」之討論,會議決議 與共識對於家暴事件的介入是否有效,能否確保家暴事件中每一個家庭成員的人 身安全,是最重要的考量。
研究者發現曾經進入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列管之案件,於解除列管後有一定 比率會再次進案列管。2014 到 2018 年雖然進入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列管之案件
4
逐年減少,從 2016 年的 147 件下降到 2019 年的 72 件,但是曾經被列管之高危 機案件解除列管後,再度進案被列管之比例呈現微幅增加情形,2016 年再進案 比例 27.21%,2019 年 27.78%。這與會議決議能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事件再次發 生及網絡單位初次接觸被害人時,評估之臺灣親密關係風險評估量表(TIPVDA) 能否準確的反映出被害人真實的危機程度有關。因此研究者欲就「高危機個案網 絡會議對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產生之影響及案件列管過程中各網絡的協力處遇 能否有效解除被害人面臨之人身安全危險」進行研究,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 2017~2019 年臺東縣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之親密關係暴力列管案件解 除列管後再次進案列管的案件特徵。
二、了解臺東縣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之親密關係暴力列管案件解除列管後,再 度進案列管的原因,分析該案件於前次解除列管時,風險評估是否有未盡詳實之 處。
三、針對重複進案列管之高危機案件,提出案件風險類型分析及處遇方向建議,
減少未來高危機案件重複進案列管之情形。
圖 1- 2 臺東縣親密關係暴力高危機案件列管情形 資料來源: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作業平台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Domestic Violence Safety Networks)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於 2010 年由當時的內政部頒訂,鑒於家庭暴力事 件的複雜性及兩造關係的特殊性,使得家庭暴力成為高盛行率及高再犯率之犯罪 類型,倘若未適當介入處理,加劇之暴力循環也可能導致家庭暴力事件惡質化,
造成無法挽回之家庭悲劇。計畫目標如下:
(一)建立及發展防治網絡共同使用的案件處理流程與風險評估工具,提升防治 網絡成員能區辨被害人安全上出現危機的敏感度。
(二)發展家暴安全服務防治措施,擬訂以個案為中心的安全計畫,有效對個案 進行高風險、致命危險性篩檢,透過個案研討會議,資訊分享,加速對高 危機個案回應,提升被害人及其子女與家人之安全,降低個案致命危機。
(三)掌握加害人的危險因素,加強司法機關逕行拘提逮捕及刑事附條件命令之 運用,提升法院核發加害處遇計畫保護令,強化家暴加害人認知輔導教育 及酒癮戒治處遇服務,阻絕暴力危險因子,避免家暴事件再犯。
(四)建構在地化防治網絡整合資源服務模式,提供被害安全服務計畫及家暴加 害人處遇方案,建立防治工作的連繫與合作機制。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的施行由專業人員(警政、社政、衛政、教育)接獲通報 時,以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同時進行危險評估,分數大於 8 分或綜合評估有危機者為家暴高風險個案,必要時得立即啟動網絡聯繫與救援,
案件則列管在定期召開的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提報危險評估結果、即時行動 策略實施狀況與成效、資訊交流,由防治網絡成員集思廣益,分工合作,討論回 應與服務的策略,並追蹤後續發展,直到危機降低才解除列管。
2009 年計畫試辦之初計有臺北市等 10 個縣市加入,2010 年賡續擴大補助範 圍,計有 22 個縣市參與辦理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2011 年度賡續督促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計畫實施至今,全國各 直轄市、縣(市)均於社會局(處)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執行家庭 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整合公私部門防治網絡力量,發展行動策略,降低家暴高 風險案件的再受暴率,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並讓相對人負起法律責任。
二、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顧名思義,親密關係暴力即是發生於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行為,依據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 63-1 條明定,親密關係暴力係指被害人年滿 16 歲,對現有或曾有親密 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情事。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 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另觀家暴法全項 條文可知,不法侵害包含肢體暴力、精神/心理暴力、言語暴力、性暴力、經濟 暴力。各類型暴力行為樣態列舉如下(整理自吳孟玲,2017):
(一)肢體暴力行為樣態:包括掐、捏、刺、刮、擊、打、摑、削、推、丟、扯、
扭、剁、切和燒等等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方式。(包含使用武器) (二)精神/心理/言語暴力行為樣態:包含騷擾、恐嚇、言語攻擊、隔離、孤立、
控制行動、強迫對方維持或離開關係、跟蹤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三)性暴力:強迫拍攝裸照或性愛光碟、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暴力包含任何強 迫、不希望或不適當方式的性行為。
6
(四)經濟暴力:利用金錢當成控制手段,使被害人待在暴力關係。可再分為強 迫案主經濟依賴相對人以及被害人財物被相對人掠奪。
三、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High Crisis Case Network Conference)
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之危機程度較高,可能對被害人形成致命 危險。依國內目前處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服務流程,案件通報進案之初,第一 個接觸到被害人之網絡單位(如警政、社政、衛政),需了解被害人受暴情形後,
填寫臺灣親密關係風險評估表(TIPVDA),依據量表所得分數或經勾選特定項 目,判定是否為高危機案件。高危機案件將會提列到「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
與各網絡單位進行專業深度的個案研討,以找出被害人處於受暴環境中的危機因 子與因應策略,以維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目前是各直轄市、縣(市)防治中心處理高致命危機 個 案 的 主 要 運 作 模 式 , 其 做 法 參 考 自 英 國 家 暴 加 害 人 風 險 評 估 的 MARAC(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方案。內政部參訪團於 2008 年 前往英國南威爾斯首府卡爾地夫市(Cardiff)參訪,該市為有效降低家暴被害人致 命性危機,改善各家庭暴力防治單位間的合作,自 2003 年開始發展上述方案並 獲致極佳成效,其運作模式主要內涵如下(劉淑瓊、王珮玲,2012):
(一)發展高風險個案評估指標
檢視過往當地發生的 47 件親密關係暴力致命重大案件,通過文獻整理,訪 談第一線工作人員,發展出評估指標,內容包含評估被害人過往受暴史、
就業狀態、有無物質濫用情形、被害人是否懷孕、近期受暴狀況、受暴樣 態、是否有自殺意念等,作為第一線工作人員評估案件風險之依據。
(二)警察人員進行初步評估
警察人員於受理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時,需依據上述指標詢問被害人,評估 案件危機程度,加上警察人員於現場之判斷,決定該案件是否進入跨單位 風險評估及安全計畫會議討論之個案。
( 三 ) 召 開 多 機 構 風 險 評 估 會 議 (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 ; MARAC)
由於被害人之相關訊息來源可能為警政、衛政、司法、觀護人或社政等單 位,上述單位皆與擬定被害人之安全計畫有所關聯,為能資訊共享並讓各 網絡單位皆能掌握被害人之危險因子,以利共同討論擬定預防性之安全策 略,Cardiff 市開始推動 MARAC 評估模式。
此方案中參與的評估人員主要有市政府主管部門、警察、社會服務機構、
IDVA(Independent Domestic Violence Advisors 獨立的家庭暴力扶助者)、受害者支 持服務機構、衛生健康體系人員、住宅服務機構、觀護人、教育體系人員。另外 視個案狀況,邀請以社區為基礎的並自願參與的加害者服務方案成員、心理健康 機構、遊民服務團體、藥酒癮服務機構、兒童支持組織、兒童和家庭法院協調員 及支持服務機構等。(吳啟安,2009)
在 MARAC 運作成效之評估結果部分,MARAC 模式透過各網絡單位的資訊 分享,能夠快速掌握被害人相關且全面的訊息,因此對於高危機之被害人服務更
有效率;相較於未實施 MARAC 模式前,被害人之安全狀況亦有所改善,且再 度受暴之比率明顯下降。此模式實施半年後經分析發現,每月篩選之高危機案件 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 10%,由於成效評估良好,英國內政部遂將 MARAC 模式 列入全國家庭暴力防治推動之重要方法之一。(劉淑瓊、王珮玲,2012)
自 2009 年 2 月起,我國效法 MARAC 方案,由各直轄市、縣(市)防治中心 辦理「跨機構風險評估會議」,之後配合內政部頒訂安全防護網計畫,更名為「高 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邀請具家庭暴力防治領域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法官、檢 察官、警政、社政、衛政、教育、觀護人、少年輔導官、相對人預防性服務社工、
移民署、承接親密關係家庭暴力被害人追蹤輔導計畫之民間單位成員等相關網絡 單位人員與會。會議中形成一資訊交流平臺,各網絡單位人員把各自了解到有關 案情的片段訊息整合成完整全面的資料,使會議成員有更全面的資訊對被害人進 行評估,以提供被害人最佳之保護。此外會議中各網絡單位可藉由互動交流更清 楚自身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角色及功能,英國及美國的研究均強調此一發展的重 要性。總而言之,我國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的最大目標為:分享資訊,以提升被 害人及其家人之人身安全,並掌握相對人的危險因素,共同建構與實施風險管理 策略,有效降低被害人的危機度,降低被害人再受暴機會,提高各網絡單位之責 信,不同單位間彼此互相支持協助。
四、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是指針對人、環境、事件、時空等情形,就其危 險因子的辨識、分類、預測及管理的作為。在事件發生前,經由檢視辨別,及早 辨識出符合危機的因子。之後並就危險因子進行分類、預測、研討干預、介入等 作為進行討論,形成回應危險因子的策略,再由實務工作者依此策略執行,執行 後再確認效果,之後再行修正策略之過程。(吳啟安,2009)
本研究所稱「風險評估」是指針對我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方案中,各網絡 專業人員就家暴案件之「危險因子」加以察覺、分類、管理,再依據案情,擬定 因 應 策 略 並 執 行 之 過 程 。 評 估 方 式 包 含 以 臺 灣 親 密 關 係 風 險 評 估 量 表 (TIPVDA)、社政保護資訊系統中的案情評估表、以及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中跨 部門跨專業的整合性評估。此間種種之評估方式其主要目的均為降低家暴致命危 險發生,保護被害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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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的發展經驗
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的理念與推動間接可追朔到 1970 年代前副總統 呂秀蓮所倡導的新女性運動對婦女權益的啟蒙,其倡議逐漸在各婦女團體中萌 芽,最終形成推動性別平權理念與制度的種子。早年社會所談論之家庭暴力多聚 焦在婚姻暴力,近年才將家庭暴力的範疇擴大區分為親密關係與非親密關係暴 力,學者潘淑滿將臺灣婚姻暴力防治與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發展歷史、理念、制 度與內涵分為三階段敘述如下:
一、醞釀期(1990 年以前)
臺灣婚姻暴力防治及婦女人身安全保障工作之推動,大致可追朔到國民政府 遷臺之後,透過國民黨「婦聯會」主導各項婦女議題,當時「婦聯會」的成員主 要是由官夫人組成,所關心之議題與婦女權益倡議相關者較少。1970 年代由於 臺灣經濟發展起飛,九年國教的實施使國人教育水平提升,更多女性有接受教育 的機會,前副總統呂秀蓮集結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創辦「拓荒雜誌社」,透過雜誌 社倡議婦女權益。1979 年呂秀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1982 年李元貞成立「婦女 新知雜誌社」,延續呂秀蓮新女性運動的理念,性別平權理念至此向下扎根到各 個社會角落。(王雅各,1999)
我國政府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展開,始於 1949 年基隆市政府開始提供受虐 婦女服務,延續至 1980 年代初,但僅限於地方政府之施政服務範疇,並未在全 國廣泛推行,解嚴後多個民間團體開始積極從事有關協助在婚姻關係中遭受暴力 的婦女。1987 年曹愛蘭與沈美貞推動成立「婦女救援基金會」、施寄青於 1988 年成立「晚晴婦女協會」,在 1990 年代以前活耀於臺灣婦女權益運動的團體主要 以「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等四個婦女團體為主,這四個婦女團體透過草根組織動員方式,針對婦女權益相 關議題,提出立法或修訂既有存在不合理的法規,遊說立法與行政部門為婦女爭 取應有之權益保障。如:《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家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修正草案等。(潘 淑滿,2007)
1987 年學者劉可屏發表了國內第一篇有關「虐妻」的論文後,引發學術界 對婚姻暴力現象及議題的廣泛討論,加上國內婦女團體開始陸續加入提供受虐婦 女服務的行列,我國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逐漸由被動消極轉為主動積極。1988 年台北市政府成立「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開始提供台北市受虐婦女相關服 務,統整前期經驗提供包括:諮商、經濟協助、緊急庇護、法律諮詢與就業轉介 等服務(周月清,1994;柯麗評等,2005)。1989 年進一步成立「康乃馨專線」,
同時出版「防暴手冊」,提供受暴婦女第一時間即時求助與諮詢(林佩瑾,1995)。
整體而言,解嚴前除了國民黨婦女會之外,大都是由民間婦女團體針對婦女人身 安全議題,進行倡導與服務提供,解嚴後才逐漸發展出由政府籌辦而民間團體承 接的工作模式,但是民間婦女團體草根自主精神仍舊是相當活絡(潘淑滿,
2007)。由此可知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始由民間推動,影響政府立法並形成政
策後再轉變成公私合作之模式。
二、運動期(1990-2000 年)
1990 年代初期,婚姻暴力議題開始受到較多關注,「善牧基金會」成立臺灣 第一所受暴婦女庇護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提供受暴婦女諮詢及支持性 服務,1993 年鄧如雯殺夫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並引發關注,許多婦女 團體皆參與救援工作。「現代婦女基金會」草擬了《性侵法》草案於立法院討論,
但當時沒有引起立法委員的注意與迴響,直到 1996 年彭婉如在高雄遇害事件發 生後,引發全國全面性的反婦暴運動。婦女團體、民間團體與學術單位,在 1996 年 12 月 21 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遊行之後,迫使立法院正視社會輿論及婦 女人身安全議題,快速修訂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及《性侵法》,並在「現 代婦女基金會」的倡議下於 1998 年通過《家暴法》,並通令各級中央、地方政府 必須在 1999 年 6 月 24 日前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這些作為讓臺 灣婦女的身體權益保障邁入了一個新階段。
我國學術界或實務界對於婚姻暴力現象的研究,在理念、議題論述、工作模 式的建構,都逐漸脫離西方國家理論思維之架構,逐步發展出本土的理論觀點與 實務工作方法。《家暴法》的通過賦予了內政部能夠法制化的積極推動婚姻暴力 防治工作,讓婚姻暴力議題逐漸從私領域之個人問題轉為公領域之社會議題。然 而我國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模式卻與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迴然不同,美國婚 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主要是由民間婦女團體逐步推動到公部門之由下往上的 工作模式,此種模式是先在民間形成足夠成熟的公民意識後進而改變政府施政方 針,政府的施政方針力求能符合民眾需求並獲得全民支持,反觀我國在婚姻暴力 防治工作的推動上,民間團體的倡議及醞釀尚未形成普遍的公民意識,立法過程 處於困難停滯階段時,藉由國內重大的婦女受虐案件,形成輿論壓力,迅速通過
《家暴法》之立法,使得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逐漸轉由政府規劃,再交由民 間團體承接方案工作的模式。此種狀況造成我國有關婚姻暴力防治政策推行之 初,公民意識尚未成熟,傳統「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漢人文化及思 維仍充斥民間,行政部門人員於推行政策及執法時亦產生價值觀及倫理與法規衝 突之兩難局面,以致難以落實姻暴力防治的初衷及立法精神。
當《家暴法》通過及各縣市政府皆成立「家暴中心」後,過去由下往上的倡 議模式轉型成為政府主導由上往下推動的模式,但各縣市的「家暴中心」在倉促 成軍之下,加之定位不明,只好採滾動式修正。原有存在的暴力防治網絡體系缺 乏足夠的溝通,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關係渾沌不明,部分縣市沒有專職負 責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業務的人員,只得採兼職方式,另中心經費非專款專用,使 得「家暴中心」初期的運作相當困難與坎坷。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欲達到遏止暴力,有效保護被害人生命財產之成效,有賴 於建構網絡合作及專業整合,並非靠著單一行政部門人員努力就可以實踐家庭暴 力防治的目標。據研究者在職場中所見及與各網絡單位人員的合作過程中,警政 單位必須在第一線肩負起緊急救援被害人,約制甚至逮捕相對人的角色,衛政單 位則是扮演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與身心理治療的功能,司法單位須以正義審判作 出對被害人有利且有效處罰相對人的判決,社政單位職司緊急保護安置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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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害人轉移至安全處所,並提供後續經濟扶助、危機評估、安全計畫、轉介其 他相關資源如就業服務、法律扶助、心理諮商等協助,以充權被害人最終使其脫 離相對人自立並重建生活,教育單位則須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給予心理諮商和 輔導,並藉由教育將家庭暴力防治之法治觀念深植於每一位學子心中,防止家庭 暴力代間傳遞。然而,上述單位在早年政策推行之初,尚未擺脫傳統父權意識形 態的箝制,加之各自為政的心態,導致整體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成效不彰。最顯 著的例子為早年《民法》親屬篇尚未修正時,對於離婚部分規定,婦女必須長期 被丈夫毆打,累積三張驗傷單才能夠訴請離婚。實務上部分醫療單位醫事人員擔 心相對人找麻煩或受虐婦女身無分文,對前往驗傷的受虐婦女採取消極不願協助 的態度,警政人員在婚姻暴力是「家務事」的觀念思維下,只對發生家暴事件的 雙方消極調解,不做積極處理。在此時期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普遍存在當時社 會上的性別迷思及「男性霸權」的社會制度,使得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推動 面臨諸多侷限與困境。
三、發展期(2000 年至今)
2000 年後,婦女團體除在《家暴法》與《性侵法》修法的努力之外,亦有 其他攸關婦女權益與性別平權的重要法案陸續通過。例如 2000 年通過《特殊境 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2004 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 年通過《性騷擾 防治法》,另 2003 年《兒童與少年福利法》通過後,進一步將「目睹家庭暴力之 兒童及少年」納入服務對象,表示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開始正視目睹家庭暴 力對未成年孩童深遠的暴力複製影響。
在累積了數年防治工作經驗後,許多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發現,婚姻暴力防治 工作若只從被害人著手,忽略相對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諮商輔導與相關服務,可 能會降低防治工作的成效。因此在 2001 年開始規劃實施相對人審前鑑定制度,
在保護令中聲請強制命令相對人進行如認知教育、心理輔導、藥酒癮等處遇計 畫,並由衛生醫療單位對相對人進行審前鑑定,出具專業意見報告,提供予法院 作為是否判決相對人應接受處遇計畫的參考和建議。
2002 年之後,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除由被害人服務逐漸納入目睹兒少及相對 人之服務提供外,也開始與其他網絡單位展開進一步的互動和工作。例如 2002 年台北市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士林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針對婚姻受暴及訴請離婚之被害人提供保護令聲請、訴狀填寫、陪同出庭、提供 支持會談、轉介各項服務等協助。
2002 年「家防會」邀集學者與資深實務工作者,參與中央政府對地方社會 福利評鑑工作,並持續發展以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要點(整理自潘淑滿,2007):
(一)納入相對人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若缺乏對相對人的關懷及協助,將難以達到防治工 作成效,因此規劃推動相對人處遇計畫及審前鑑定工作。
(二)擴大目睹兒少服務:
從實務經驗中發現,發生婚姻暴力的家庭經常合併兒童虐待事件,或
目睹家庭暴力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創傷經驗是嚴重的,因此研擬推動系列 性的教育宣導及服務方案。
(三)強化多元文化敏感度與相關知能訓練:
近年我國新移民人口持續增加,新移民遭受婚姻暴力之人數也持續攀 升,惟因提供直接服務的第一線社工,受到語言限制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但各縣市之庇護中心進行之緊急安置的被害人人數及安置期間,新住民婦 女均較本國籍婦女多及長,因此開始研擬設置東南亞籍受暴婦女通報專線 (0800-088-885),另結合民政局辦理「中文學習班」,培植通譯人力及資料 庫,並規劃與多元文化有關的研習會,同時內政部提出「外籍與大陸配偶 照顧輔導措施專案報告」,成為推動新移民婦女與家庭生活適應之參考。
此外,因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推動方案時,常受限於預算編列不足,遂於 2006 年,由內政部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專款專用。
(四)加強弱勢族群服務知能:
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身障、老人保護亦屬防治工作中的一環,因 此在 2004 年之後,亦開始針對身障與老人保護方面的服務模式進行探討。
(五)納入男性服務觀點:
家庭暴力事件中,有七成左右屬於親密關係暴力類型,包括配偶、前 配偶、同居人、男女朋友與同志間的暴力行為,而在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中,
男性為被害人的比例約為兩成,因此並非男性就不會在親密關係中受暴,
只是比例較少,且男性大多在面子文化的因素下缺乏抒發情緒管道,因此 在 2004 年設置「男性關懷專線」,提供男性諮詢及支持。
(六)規劃初階與進階訓練課程: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以來,各縣市家防中心的人力流動相當 大,主因為保護性社工為高壓力、高工作量且兼具一定危險程度之工作,
導致第一線從事保護性社會工作之人員人力不穩定且年資短淺。然保護性 社會工作具有時間之急迫性且與被害人生命財產干係重大,處遇案件社工 的性別文化敏感度及專業知能攸關服務品質及被害人權益,因此針對不同 年資的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督導、行政主管強化階段性專業知能,規劃 各項在職訓練。
(七)加強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個案管理知能:
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第一線處遇社工扮演關鍵角色,社工常常被 視為個案管理者。因受虐婦女長期處於受暴環境中,逐漸產生習得無助 感,經常出現負面思考與自我貶抑的現象,我國遂於 2004 年引進「優點 個案管理模式」,期望社工與個案工作時,透過優勢觀點與系統理論充權 受虐婦女,使其終能自立脫離受暴環境,重建生活。
了解我國在親密關係暴力的防治歷程與經驗使研究者對於此項工作 之目的性及重要性有全面之認識,深知從無到有的三十年間,無數的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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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對此社會問題所做出的貢獻。展望過去,仰望未來,在過往之政策與 策略的基礎上持續努力,力求個案處遇之方法與技巧不斷進步。
第二節 親密關係暴力相關理論探討
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詮釋因切入角度不同,形成解釋上的差異性,截至目 前,學術界對於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原因尚無定論,個別理論所能表達的亦僅是 部分現象,若欲窺得全貌需以多元角度進行探討,因此研究者將分別闡述心理學 (psychology)、家庭社會學(Family Sociology)、女性主義(Feminist Approach)的觀 點與理論解釋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的原因以及東西方學者對於家庭暴力原因之研 究。
一、心理學觀點
從個人的人格特質與心理異常以解釋親密關係暴力的發生,是最早被提出的 論點,以下進行論述。
(一)個人病理因素(Individual Pathology Perspective)
個人的病理因素可分成三部分加以敘明,一是男性養成暴力行為的原 因,二是因精神或心理疾病導致的施暴行為,三是病態成癮的討論。(吳啟 安,2009)
性別社會化與父權體制強化了男性對女性親密伴侶的暴力虐待,具侵 略、強迫與防衛性強的人和肢體暴力有相當大的關連性,尤其是男性,
Holtzworth-Munroe 和 Stuart 將施虐者分為三種類型。
表 2- 1 施虐者三類型
類型 暴力行為特徵 其他伴隨問題 暴力發生原因
僅在家 施暴型
暴 力 行 為 相 較 於 其 他 類 型 最 為輕微,較少使 用 心 理 或 性 虐 待。
雖可能有點依賴伴 侶,然和其他人的關 係一般而言沒有太 大問題。在親密關係 的建立上雖有些問 題,不過仍具足夠的 一般社交能力。
暴力的發生常是因婚姻或經 濟等生活壓力導致。在缺乏 適當溝通技巧的情形下,雙 方衝突升高時,爆發肢體暴 力。施暴者本身對暴力並不 認同,對女性亦無敵意。
煩躁不安 /邊緣型
暴 力 可 從 輕 微 至嚴重,包含心 理與性虐待,施 虐 對 象 主 要 以 配偶為主,有時 亦 涉 及 到 家 庭 外 的 暴 力 行 為,或其他犯罪 情事。
煩躁不安、情緒反 覆、有心理困擾、藥 酒癮、控制憤怒困 難,特別是針對配 偶。
童年可能曾遭受虐待或父母 親的拒絕。對於和親密關係 伴侶建立信任穩定之關係有 所困難。依賴且擔心失去親 密伴侶。缺乏社交技巧,對 女性有敵意,有些甚至認同 暴力。
一般/ 暴 力 可 從 輕 微 常有藥酒癮、反社會 相較於其他類型,最有可能
類型 暴力行為特徵 其他伴隨問題 暴力發生原因 反社會型 到嚴重,包含心
理與性虐待,常 有 一 些 家 庭 以 外的暴力,或涉 及犯罪的行為。
人格或有精神疾病。 具有先天或基因上的反社會 或攻擊行為。常來自暴力家 庭,不管在婚姻或其他關係 皆 缺 乏 技 巧 , 對 女 性 有 敵 意,認同暴力。
資料來源: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2005)。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
在施虐者其他伴隨問題之部分,邊緣型及反社會型之相對人,均有藥酒癮的 物質濫用問題,潘美玲(2007)探討相對人重複對被害人施暴之影響因子中發現,
飲酒行為促使相對人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重複出現暴力攻擊行為。王珮玲(2012) 曾針對親密關係暴力之重大案件進行相對人特性分析,包括相對人具有犯罪前 科、酗酒問題以及精神疾病,顯見國外與國內學者對相對人特質進行之研究發現 均有相同之處。
除施暴者類型外,實務工作者亦整理出施虐者之共同行為特徵(整理自柯麗 評、王珮玲、張錦麗,2005,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
1.嫉妒—經常想像親密關係伴侶有外遇(或其他親密異性朋友)。
2.試圖孤立、控制親密關係伴侶。
3.雙重人格。
4.難以控制情緒,衝動控制差。容易在沒有外在導火線的情況下發脾氣。
5.會告訴親密關係伴侶,會受虐全都是她的錯,將自己的錯歸咎到被害人身 上。
6.除了肢體暴力外,亦會使用言語及精神暴力(辱罵、貶抑、詆毀)。
7.否認或淡化暴力虐待的嚴重程度。
8.被害人懷孕期間或剛分娩後,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可能加劇。
9.施虐者在施暴後,常會以做任何事情企圖挽回或將被害人留在自己身邊。
一旦被害人決定留下或回到施虐者身邊,暴力將會再次發生,形成暴力循 環。
上述理論能夠解釋施虐者因自身基因、染色體或其他因素,罹患精神疾病或 高衝突人格而出現對被害人施暴的情形。或是被害人因早期受虐的經驗,致使後 續尋求類似情境且不願離開關係,通俗稱為「被虐待狂」。但是這種說法受到檢 視及批判,在施虐者部分遭質疑僅探討心理層面,忽略了社會結構及文化層面對 施虐者之影響,將暴力行為產生之原因歸咎於個人。被害人部分更是因再度譴責 已受到傷害之婦女且對問題的改善並無幫助,且極易為施虐者找到合理藉口卸除 施暴的責任,而受到嚴厲批判。
(二)暴力週期理論(Cycle theory of violence)
在親密關係暴力的情境中,愛和暴力是交錯並行的,這種情形阻礙了 被害人脫離虐待關係。被害人在脫離虐待的過程中除需要強大的支持系 統,自身亦要有很大的毅力和勇氣。而暴力循環就如同無止盡的漩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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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有時似乎看到希望,卻又很快的掉入絕望深淵,這樣的過程不斷反 覆,讓被害人產生「不可能離開」的無助感。然若能獲得足夠的支持,被 害人仍有可能不斷尋求機會離開受虐環境,隨著暴力循環不斷發生,暴力 週期可能越來越短。
表 2- 2 親密關係暴力循環
施虐的男性 婦女的反應
階段一:壓力累積 施虐者的憤怒增加、指 責、爭吵,壓力提高。此 階段持續時間可能從數 分鐘到數月之久。
有一些憤怒、在口語上騷 擾受虐者,發生小小的虐 待事件、警覺(對於家人 有更多的限制)、越來越 擔心受虐者會離開、佔有 慾和嫉妒感增強、攻擊性 行為增加、壓力、焦慮、
憤怒增加。
安撫、順從、否認施虐者 的憤怒、接受、正當化施 虐者的行為、譴責外來的 壓力、和可能提供協助的 人聯繫、確定責任歸屬、
掩蓋所發生的事、壓力、
焦慮、憤怒、恐懼增加。
階段二:暴力爆發 肢體虐待、性虐待、口語 威脅、情緒虐待。通常發 生原因源於小事。此階段 一旦爆發,受虐者很難阻 止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暴力發生、憤怒、給受虐 者一點教訓、正當化暴力 的行為、指責受虐者、注 意到其所造成的傷害、主 控是否結束此階段、自我 價值感降低、覺得疲憊。
被動的接受、迴避、不相 信、淡化受傷的程度、在 暴力剛發生的 24-48 小時 內情緒崩潰,而後無精打 采、覺得無助、憂鬱、孤 立、延遲求助、自我價值 感降低、可能會試圖改 變。
階段三:平靜、愛、否認 在此階段,施虐者會表示 懺悔,淡化其所造成的傷 害,並承諾他會改變或補 償受虐者。此階段也可能 被跳過,直接回到階段一 再次循環。
慈愛、後悔、仁慈、尋求 原諒、承諾「永遠不會再 有下次了」、正當化暴力 的行為、指責受虐者、需 要獲得婦女的接受以證 明自己、對自己感到矛 盾。
完全地被說服、對於離開 會覺得自責、覺得自己要 為施虐者負責、相信他、
強化留下來的決心、感受 到被需要、想證明自己、
提升自己、對自己感到矛 盾。
資料來源:柯麗評、王珮玲、張錦麗(2005)。家庭暴力理論政策與實務。
(三)習得無助感理論(Learned helplessness theory)
習得無助感的理論,最早是在 1975 年由美國賓州大學心理系的教授 馬丁·賽里格曼在實驗中觀察到的現象所提出。此理論認為,人類或動物 在經過某些無法反抗或逃離的事件後,將使得人或動物學習到無助感,以 被動消極不反抗的行為作為因應威脅的方式。
可解釋在親密關係中受暴的婦女,在經過施虐者的長期施暴後,認為 不論做什麼都無法改變現狀,使受虐者變的消極被動,不再積極向外求 助,影響了受虐婦女解決問題的能力。但在實務經驗上,受暴婦女如遭遇 到更嚴重的暴力,亦可能發展向外求助或變得更主動積極,以求改變自身 處境。(吳孟玲,2019)
(四)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班都拉(Bandura,1925~)認為社會學習的發生是人類透過觀察的結果,
程序為:刺激→有機體→預期→反應→後果。說明人與環境間的關係是一 種相互影響的過程,人們主動參與在其中,模仿是學習的主要過程,步驟 如下:
1.個人觀察到他人做出某些動作,引起個人的注意。
2.個人觀察到他人的行為後,將其記錄在心中,並在意識中進行該行為的預 想。想像自己也做了一樣的行為。
3.個人觀察他人在做了此種行為後所得到的後果與環境發生的改變。
4.在未來某個適當的環境或情境下,個人依照先前的觀察及預想複製該行為 並實踐。
此理論能夠解釋家庭暴力行為透過兒少目睹形成暴力複製的代間傳 遞,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基本單位,也是一個人透過學習與模仿達到社會 化最初的環境。兒童在家庭中無論是受到暴力對待或目睹家庭成員實施家 庭暴力,都有可能成為兒童在內心學習到的行為模式。當將來兒童長大成 人,就有可能會複製兒時觀察學習到的暴力行為,施加在家人身上,成為 家庭暴力的代間傳遞。趙小玲及劉奕蘭(1999)研究臺東地區 609 位國小六 年級之男女學童,探討其父母間婚姻暴力的發生對學童行為問題之影響,
研究發現這些學童的父母間暴力行為之發生率一年中約有 53%,影響男性 學童出現霸凌、暴力、偷竊等外向性行為問題,女性學童則出現退縮、焦 慮、憂鬱等內向性行為問題,且父母間的暴力行為嚴重程度與學童的行為 問題嚴重程度呈現正相關。當然並非所有的案例皆是如此,實務上也有曾 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長大後組成家庭未發生家庭暴力的例子。這也 是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相當重視在教育端目睹家暴兒少之心理輔導的重要 原因。
二、家庭社會學觀點
(一)交換/社會控制理論(Exchange/Social control theory)
人類社會中,條件與資源的交換存在著以最小成本換取最大報酬的現 象,個人為了得到其所不具備的資源或條件,願意付出能夠接受的成本去 交換,從人際關係中獲得報酬及利益時,亦會予以回報,家庭成員間的互 動關係亦能以此理論解釋。例如傳統社會中婚姻嫁娶的雙方透過聯姻完成 彼此財富與地位的交換等等,聘金及嫁妝的對等和禮數即是一明證,當然 研究者並不否認婚姻關係中雙方的真實情感。
但當這種交換關係於施虐者一方產生偏差認知後,認為能夠以使用暴 力的成本獲得受虐者的順從及屈服,或者個人對於付出的成本及獲得利益 感到不平衡時,可能產生偏執的想法試圖以非理性的方式來遂行其目的。
此時若公權力能及時介入對施虐者進行有效約制,使施虐者受到法律規範 或制裁,將能使其重新衡量使用暴力行為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之交換,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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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社會控制」的目的。
社會控制的方式分為正式及非正式兩類,正式的社會控制具備具體的 組織及法規,並由一群具備特定資格的專業人員組成,以促進控制效率及 合法性。例如警察機關、法院、精神病院等,可直接給予偏差犯罪者適當 的處置,非正式社會控制則多半以道德、習俗作為評斷和控制的標準,會 因不同環境、文化等原因產生不同的標準。例如早年在我國農村社會,一 位離婚後再婚的婦女,可能會遭受街坊鄰居的議論,使該婦女受到極大的 精神壓力,但在現代社會則無此現象。此外,中國古代表揚寡婦之貞節牌 坊,現今亦已消失,也是人類心中之道德觀念隨著生活環境和文化變遷而 改變的現象。
伊慶春及蔡瑤玲(1989)發表之「台北地區夫妻權利的分析:以家庭決 策為例」一文中指出,以社會交換理論的觀點檢視研究樣本時發現,丈夫 的收入越高,越強化其在家庭經濟方面的決策權利;另丈夫年齡越高時,
其在家庭經濟及休閒活動方面均有較大之決策權利。妻子自身教育程度越 高,有自主經濟能力,或成長來自於都會區小家庭者,對子女管教及家庭 經濟之決策權利越大。當妻子掌握的資源增加時,越有助於妻權的提高,
相對夫權就降低。
(二)生態系統理論(Eco-system theory)
此理論主要在敘述個體與所處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個人與生態環境 間的交流提供社會工作者介入空間,社會工作者將個人的需求與環境資源 建立連結,人類無法離群索居,個人惟有與生態系統產生良好的互動,才 能產生良性的發展。生態系統由小到大可涵括分類為三大類:(整理自林 萬億,2013,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
1.微視系統(micro-system):指個人與直接影響其行為的環境設施,例如家 庭、團體。放在親密關係的架構中可理解為家庭中伴侶間的互動模式與溝 通能力。
2.中視系統(mezzo-system):指個人發展過程中接近或親近的組織,例如學 校、教會、社區組織、職場。受虐婦女能夠從系統中獲得多少資源及支持。
3.巨視系統(macro-system):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制度,整體社會對家 庭暴力的看法為何?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關注程度、文化上對男女的分工 看法等。
不僅個體與所處環境間會彼此影響,三類生態系統間(環境)也會產生 交互作用,人們可以改變環境,也被環境所支持,使交互調適(reciprocal adaptation)得以存在。每個人都必須適切的投入資源以維持自身和發展,
不論是施虐者使用暴力的原因、面臨的壓力源,受虐者所處環境對其改變 與求助意願產生的影響等,皆能在生態系統理論(Eco-system theory)的架構 中加以探討。
三、女性主義觀點
女性主義屬於社會學學派中衝突學派的一支,女性主義 feminism 一字來自 法文的 feminisme,是由拉丁文 femina(女人)及 ism(主義)而來,該學派人士致力 於終止女性在社會及生活中處於附屬地位的狀況。第一波女性主義者在 19 世紀 末根據 1689 年洛克提出之天賦人權觀點,倡議女性也應有同樣的天賦人權,成 功推動了女性在投票及就學上的平等。第二波女性主義風潮出現在 20 世紀 60 年代中期的美國,又稱作新女性運動,其訴求為追求女性在社會及經濟層面上得 到全面性的平等,具體作為有爭取男女同工同酬、墮胎合法化、同性戀自由、離 婚法成立、托兒所、性侵害保護等措施。
性別及權力是女性主義思考辯證的核心,採結構主義的觀點,認為問題的本 身不是問題,僅是一種現象,問題產生之原因是複雜的社會、文化、團體與個人 交互運作的結果。女性主義關注的焦點為父權結構對女性的壓迫和傷害,男性在 社會化的過程中學會以先天生理及傳統父權文化上的優勢與資源凌駕於女性之 上,並被賦予合法控制女性的權利,最顯著的例子即為先生和妻子在婚姻及家庭 中之權力明顯男高於女不對等。女性主義運動的宗旨即是要打破父權結構的社 會,充權並解放女性,追求兩性平權社會。為達此宗旨,女性主義團體致力於倡 議改變社會體制,透過教育改變傳統父權文化,贊同以法律懲戒施暴的男性,並 提供受虐女性足夠的支持。
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家庭暴力非屬家務事的私領域範圍,是亟待社會全體共 同關心介入的公共議題,施虐的男性是有能力控制其施暴行為且選擇不同的行為 表現,即使在高壓和憤怒的情緒下亦同。因此使用暴力傷害親密伴侶的男性應為 其行為負起法律和道德責任,國家應透過教育的方式和司法體系懲戒施虐者且預 防家暴事件之發生,糾正施虐者認同暴力的觀念,並輔以治療或處遇方案改善施 虐者的藥酒癮病態依賴。
男性擁有生理及父權結構優勢,女性在生理、社會結構、文化下處於弱勢,
一旦成為家暴事件受虐者,無足夠資源的支持,難以脫離施虐者掌控。所謂支持 資源,包含心理、經濟、司法、居住、托育等,需要社工師、警察、法官、檢察 官、諮商師、教師、醫療人員等等協力合作,整合防治網絡,以求預防家庭暴力 事件發生,確保婦女人身安全和財產保障,讓施虐者為暴力行為付出應有的代 價。除了對施虐者施以懲戒、治療,對受虐者提供處遇和相關服務外,防治網絡 另一重要功能為社會宣示作用,讓社會大眾明瞭公權力對於家暴的零容忍,長期 來看,期待能改變社會對於女性的不公平對待。
當女性主義不斷挑戰家庭社會學忽視家庭中權力結構不平衡及受虐婦女的 安全問題時,亦遭受不少質疑,這些質疑包含:(整理自潘淑滿,2007,親密暴 力:多重身分與權力流動)
(一)研究結果過度擴充:為了解受虐婦女經驗,早期女性主義大多採深度訪談 (in-depth interview)的質性研究方式,蒐集婦女在親密關係暴力中的相關資 訊。在樣本的代表性但數量上,侷限於特定人士的經驗和認知,再將研究 結果推論到整體人口,可能會有研究方法上過度推論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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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忽略男性/施虐者角度:男性/施虐者的想法是研究親密關係暴力重要的對 象之一,僅從受虐者的角度推論到底是否符合男性/施虐者的經驗,尚有待 探討。
四、家庭暴力成因研究 (一)西方研究
美國社會學家 Hotaling 及 Sugarman 研究自 1970 年始出現的親密關係 暴力行為研究共 52 篇,將相對人及被害人之風險特質進行分析發現如下。
1、與毆妻行為高度正相關者:
(1)被害人幼年時曾目睹父母間之暴力。
(2)相對人幼年時曾目睹父母間之暴力。
(3)對親密伴侶性侵害。
(4)對子女施暴。
(5)酗酒。
(6)兩造經常發生言語爭執。
(7)兩造宗教信仰投入程度不同。
2、與毆妻行為高度負相關者:
(1)相對人之就業狀況。
(2)相對人之收入。
(3)相對人的自我肯定。
(4)相對人之教育程度。
(5)兩造對婚姻之滿意度。
(6)兩造有無婚姻關係。
(7)兩造家庭收入及社會階級。
表 2- 3 被毆婦女、毆妻者、及夫妻特質對毆妻行為之經常危險特質 與毆妻行為之相關性
研究數 正相關 不顯著 負相關 其他 被毆婦女
幼年時目睹父母間之暴力 15 11(73%) 4 0 0 毆妻者
對妻或伴侶性侵害 3 3(100%) 0 0 對其小孩施暴 3 3(100%) 0 0 幼年時目睹父母間之暴力 16 14(88%) 2 0
就業狀況 5 0 1 4(80%)
酗酒 9 7(78%) 2 0
收入 4 0 1 3(75%)
自我肯定 4 0 1 3(75%) 教育程度 11 0 2 8(73%) 1 夫妻特質
經常之語言爭執 3 3(100%) 0 0 宗教投入度不同 3 3(100%) 0 0
婚姻之不滿足 6 0 1 5(83%) 有無婚姻關係 5 0 1 4(80%) 家庭收入/社會階級 9 0 2 7(78%)
資料來源:林明傑(2020)。家庭暴力的全貌與防治:含學習和平與人類未來。
(二)華人研究
台灣心理學家陳若璋(1992)研究華人家庭暴力其結果顯示:
1、發生婚姻暴力之家庭並非均是社會底層,其實近半來自中等以上家庭,
相對人有大學以上學歷者佔 30%,月收入平均在 3~5 萬間,另一半則確 實有較高的失業率及工作不穩定、收入偏低狀況。
2、相對人大多成長於家暴家庭,兒時曾為目睹兒少。
3、被害人多經濟倚賴相對人,即便有工作亦為低收入。
4、發生暴力之家庭多為小家庭,兩造之權利明顯不對等,相對人在家中為 權威者。
綜上所述,可知國內外研究均發現兒少目睹家暴是其未來是否會成為 相對人與被害人之關鍵,因為目睹兒少從父母的行為中所學習到的是面對 伴侶衝突時,暴力是有效且容易使用的解決方式。在被害人部分,因來自 於暴力、高衝突、沒有溫暖的家庭,致使其想藉由婚姻與另組家庭離開原 本的原生家庭,在與異性交往的過程中過於快速的投入婚姻或同居生活,
在對另一半缺乏了解或過度美化的情形下,最後再度事與願違的重複發生 與上一代相同的家庭暴力。
五、家庭暴力相關之理論觀點綜合評析
家庭暴力行為中,「父權文化」及「父系社會」之漢人傳統社會文化,是造 成性別刻板印象的關鍵因素,因此在進行男性家暴相對人處遇時,教導其兩性平 權之概念為首要之重。此外,在家暴事件中,常見之肇因是「資源」的分配不足,
資源不足者被掌握資源者權控,或為爭奪資源發生衝突,親密關係暴力之案例 中,不乏因擔任照顧者角色,對外爭取資源較少之家庭主婦及缺乏環境支持的婚 姻新移民女性,其為家庭所付出之心力與勞動常受到忽視。「資源」的分配不足 導致家庭容易產生經濟問題,是以「資源」的分配與家暴事件的兩造中,雙方權 力的消長,均是案件風險評估的重要檢視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