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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的發展經驗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的發展經驗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的發展經驗

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的理念與推動間接可追朔到 1970 年代前副總統 呂秀蓮所倡導的新女性運動對婦女權益的啟蒙,其倡議逐漸在各婦女團體中萌 芽,最終形成推動性別平權理念與制度的種子。早年社會所談論之家庭暴力多聚 焦在婚姻暴力,近年才將家庭暴力的範疇擴大區分為親密關係與非親密關係暴 力,學者潘淑滿將臺灣婚姻暴力防治與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發展歷史、理念、制 度與內涵分為三階段敘述如下:

一、醞釀期(1990 年以前)

臺灣婚姻暴力防治及婦女人身安全保障工作之推動,大致可追朔到國民政府 遷臺之後,透過國民黨「婦聯會」主導各項婦女議題,當時「婦聯會」的成員主 要是由官夫人組成,所關心之議題與婦女權益倡議相關者較少。1970 年代由於 臺灣經濟發展起飛,九年國教的實施使國人教育水平提升,更多女性有接受教育 的機會,前副總統呂秀蓮集結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創辦「拓荒雜誌社」,透過雜誌 社倡議婦女權益。1979 年呂秀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1982 年李元貞成立「婦女 新知雜誌社」,延續呂秀蓮新女性運動的理念,性別平權理念至此向下扎根到各 個社會角落。(王雅各,1999)

我國政府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展開,始於 1949 年基隆市政府開始提供受虐 婦女服務,延續至 1980 年代初,但僅限於地方政府之施政服務範疇,並未在全 國廣泛推行,解嚴後多個民間團體開始積極從事有關協助在婚姻關係中遭受暴力 的婦女。1987 年曹愛蘭與沈美貞推動成立「婦女救援基金會」、施寄青於 1988 年成立「晚晴婦女協會」,在 1990 年代以前活耀於臺灣婦女權益運動的團體主要 以「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

等四個婦女團體為主,這四個婦女團體透過草根組織動員方式,針對婦女權益相 關議題,提出立法或修訂既有存在不合理的法規,遊說立法與行政部門為婦女爭 取應有之權益保障。如:《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家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修正草案等。(潘 淑滿,2007)

1987 年學者劉可屏發表了國內第一篇有關「虐妻」的論文後,引發學術界 對婚姻暴力現象及議題的廣泛討論,加上國內婦女團體開始陸續加入提供受虐婦 女服務的行列,我國的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逐漸由被動消極轉為主動積極。1988 年台北市政府成立「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開始提供台北市受虐婦女相關服 務,統整前期經驗提供包括:諮商、經濟協助、緊急庇護、法律諮詢與就業轉介 等服務(周月清,1994;柯麗評等,2005)。1989 年進一步成立「康乃馨專線」,

同時出版「防暴手冊」,提供受暴婦女第一時間即時求助與諮詢(林佩瑾,1995)。

整體而言,解嚴前除了國民黨婦女會之外,大都是由民間婦女團體針對婦女人身 安全議題,進行倡導與服務提供,解嚴後才逐漸發展出由政府籌辦而民間團體承 接的工作模式,但是民間婦女團體草根自主精神仍舊是相當活絡(潘淑滿,

2007)。由此可知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始由民間推動,影響政府立法並形成政

策後再轉變成公私合作之模式。

二、運動期(1990-2000 年)

1990 年代初期,婚姻暴力議題開始受到較多關注,「善牧基金會」成立臺灣 第一所受暴婦女庇護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開始提供受暴婦女諮詢及支持性 服務,1993 年鄧如雯殺夫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並引發關注,許多婦女 團體皆參與救援工作。「現代婦女基金會」草擬了《性侵法》草案於立法院討論,

但當時沒有引起立法委員的注意與迴響,直到 1996 年彭婉如在高雄遇害事件發 生後,引發全國全面性的反婦暴運動。婦女團體、民間團體與學術單位,在 1996 年 12 月 21 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遊行之後,迫使立法院正視社會輿論及婦 女人身安全議題,快速修訂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及《性侵法》,並在「現 代婦女基金會」的倡議下於 1998 年通過《家暴法》,並通令各級中央、地方政府 必須在 1999 年 6 月 24 日前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這些作為讓臺 灣婦女的身體權益保障邁入了一個新階段。

我國學術界或實務界對於婚姻暴力現象的研究,在理念、議題論述、工作模 式的建構,都逐漸脫離西方國家理論思維之架構,逐步發展出本土的理論觀點與 實務工作方法。《家暴法》的通過賦予了內政部能夠法制化的積極推動婚姻暴力 防治工作,讓婚姻暴力議題逐漸從私領域之個人問題轉為公領域之社會議題。然 而我國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模式卻與歐美國家的發展經驗迴然不同,美國婚 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主要是由民間婦女團體逐步推動到公部門之由下往上的 工作模式,此種模式是先在民間形成足夠成熟的公民意識後進而改變政府施政方 針,政府的施政方針力求能符合民眾需求並獲得全民支持,反觀我國在婚姻暴力 防治工作的推動上,民間團體的倡議及醞釀尚未形成普遍的公民意識,立法過程 處於困難停滯階段時,藉由國內重大的婦女受虐案件,形成輿論壓力,迅速通過

《家暴法》之立法,使得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推動逐漸轉由政府規劃,再交由民 間團體承接方案工作的模式。此種狀況造成我國有關婚姻暴力防治政策推行之 初,公民意識尚未成熟,傳統「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漢人文化及思 維仍充斥民間,行政部門人員於推行政策及執法時亦產生價值觀及倫理與法規衝 突之兩難局面,以致難以落實姻暴力防治的初衷及立法精神。

當《家暴法》通過及各縣市政府皆成立「家暴中心」後,過去由下往上的倡 議模式轉型成為政府主導由上往下推動的模式,但各縣市的「家暴中心」在倉促 成軍之下,加之定位不明,只好採滾動式修正。原有存在的暴力防治網絡體系缺 乏足夠的溝通,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關係渾沌不明,部分縣市沒有專職負 責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業務的人員,只得採兼職方式,另中心經費非專款專用,使 得「家暴中心」初期的運作相當困難與坎坷。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欲達到遏止暴力,有效保護被害人生命財產之成效,有賴 於建構網絡合作及專業整合,並非靠著單一行政部門人員努力就可以實踐家庭暴 力防治的目標。據研究者在職場中所見及與各網絡單位人員的合作過程中,警政 單位必須在第一線肩負起緊急救援被害人,約制甚至逮捕相對人的角色,衛政單 位則是扮演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與身心理治療的功能,司法單位須以正義審判作 出對被害人有利且有效處罰相對人的判決,社政單位職司緊急保護安置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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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被害人轉移至安全處所,並提供後續經濟扶助、危機評估、安全計畫、轉介其 他相關資源如就業服務、法律扶助、心理諮商等協助,以充權被害人最終使其脫 離相對人自立並重建生活,教育單位則須針對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給予心理諮商和 輔導,並藉由教育將家庭暴力防治之法治觀念深植於每一位學子心中,防止家庭 暴力代間傳遞。然而,上述單位在早年政策推行之初,尚未擺脫傳統父權意識形 態的箝制,加之各自為政的心態,導致整體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成效不彰。最顯 著的例子為早年《民法》親屬篇尚未修正時,對於離婚部分規定,婦女必須長期 被丈夫毆打,累積三張驗傷單才能夠訴請離婚。實務上部分醫療單位醫事人員擔 心相對人找麻煩或受虐婦女身無分文,對前往驗傷的受虐婦女採取消極不願協助 的態度,警政人員在婚姻暴力是「家務事」的觀念思維下,只對發生家暴事件的 雙方消極調解,不做積極處理。在此時期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普遍存在當時社 會上的性別迷思及「男性霸權」的社會制度,使得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推動 面臨諸多侷限與困境。

三、發展期(2000 年至今)

2000 年後,婦女團體除在《家暴法》與《性侵法》修法的努力之外,亦有 其他攸關婦女權益與性別平權的重要法案陸續通過。例如 2000 年通過《特殊境 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2004 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 年通過《性騷擾 防治法》,另 2003 年《兒童與少年福利法》通過後,進一步將「目睹家庭暴力之 兒童及少年」納入服務對象,表示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開始正視目睹家庭暴 力對未成年孩童深遠的暴力複製影響。

在累積了數年防治工作經驗後,許多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發現,婚姻暴力防治 工作若只從被害人著手,忽略相對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諮商輔導與相關服務,可 能會降低防治工作的成效。因此在 2001 年開始規劃實施相對人審前鑑定制度,

在保護令中聲請強制命令相對人進行如認知教育、心理輔導、藥酒癮等處遇計 畫,並由衛生醫療單位對相對人進行審前鑑定,出具專業意見報告,提供予法院 作為是否判決相對人應接受處遇計畫的參考和建議。

2002 年之後,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除由被害人服務逐漸納入目睹兒少及相對 人之服務提供外,也開始與其他網絡單位展開進一步的互動和工作。例如 2002 年台北市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士林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2002 年之後,婚姻暴力防治工作除由被害人服務逐漸納入目睹兒少及相對 人之服務提供外,也開始與其他網絡單位展開進一步的互動和工作。例如 2002 年台北市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士林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