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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網路偏差行為

人們為了共同生活需要,在人與人互動的過程中制訂出了明確的社會規範。

在網路中所形成的虛擬社會與現實生活相同,也應該遵守網路行為規範。但網路 有便利、匿名、快速傳播等性質,使得心存僥倖的使用者從事違反網路規範的行 為,用以獲得自身利益而造成他人的損害,形成另一種型式的偏差行為。因此本 節將探討:偏差行為與網路偏差行為的定義、網路偏差行為類型與網路偏差行為 之相關研究。

壹、 偏差行為定義

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是一種人類的社會行為,如果某一個人或一群人 不能夠遵守或超越社會規範時,就會成為社會中必須加以管束及糾正的對象,其 所表現的行為即稱為偏差行為。社會規範是人們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包 含了某種道德意味,一般人認為是「對的」,是「應當」並加以遵守的標準,因 此偏差行為事實上是相對的概念,而不是絕對的(蔡文輝,1985)。

偏差行為亦可視為適應困難的症狀,個人遭遇困難時,無法以自己的能力去 克服,或無法改變自己的行為去因應環境需求時,便可能訴諸病態行為,以滿足 需求或解除危機(吳武典,1985)。偏差行為可以分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定義,廣

義指表現正常之外的一切行為,包含因智能不足、學習障礙及身體殘疾等所引起 的適應不良問題;而狹義的定義則著重情緒障礙、性格異常及行為異常等所引起 的適應不良問題(林朝夫,1911)。

黃德祥(2000)認為青少年偏差行為係指從事偏離常態的行為表現,具有以 下特質:1.行為表現與多數人行為表現不同;2.行為妨害公共秩序與安全;3.行 為對個人或他人造成損害;4.行為表現與大人規定與期望不符。

偏差行為可說是一種相對性的概念,因為時間、空間及情境等不同而有所差 異。本研究所指的偏差行為係指學童在日常生活所表現出違反社會、學校及家庭 等規範之行為。

貳、 網路偏差行為定義

國內學者針對網路偏差行為定義並不多,吳國清(2002)認為網路偏差行為 係指:利用電腦網路特性從事為家庭、學校、社會或組織團體(法人)所認為或 公認不當、不倫理,或者不道德,不法之行為者;與違反電腦網路社會規範者。

陳富添(2002)則認為網路偏差行為是該行為的表現,不能得到廣大的網路社會 與網路各團體所接納,脫離了網路文化所能夠容忍、支持的標準所顯現之行為。

網路偏差行為是從傳統的偏差行為衍伸而來,傳統偏差行為係指學童在日常 生活所表現出違反社會、學校及家庭等規範之行為。故本研究所謂的網路偏差行 為係指使用者在使用網路時表現出違反網路規範或法律的行為。

參、 網路偏差行為類型

網路偏差行為是違反社會規範的網路行為,輕微的網路偏差行為對他人造成 侵害,嚴重偏差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到犯罪行為,為更瞭解網路偏差行為類型,研 究者蒐集各學者定義之網路偏差行為加以整理如表 11。

網路偏差行為研究一覽表

6.濫用電子郵件(email)。

7.恣意拷貝、複製智慧財產。

為利研究進行,茲將表 11 簡易分類,區分成「網路不當言論」、「網路隱私 權」、「網路著作權」、「網路色情行為」、「網路成癮現象」、「網路犯罪行為」、「其 他」等七大類,各類偏差行為描述如下表:

網路偏差行分類表 表12:

類型 行為描述

不 當 言 論 發表不當言論、謠言、散布或轉寄批評信件。

侵 犯 隱 私 權 竊取他人資料、利用網路冒名濫發或偷窺電子郵件。

侵 犯 著 作 權 恣意拷貝、複製智慧財產、非法下載遊戲、影片或軟體。

網 路 成 癮 沉迷電腦程式所造就的園地。

網路色情行為 主動上色情、暴力網站、散佈猥褻文字、圖片。

網路犯罪行為 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教授自殺、賣淫一夜情、詐欺、偷虛 擬寶物或貨幣、結交幫派、買毒品。

其 他 網路上溝通以簡單的符號來代表某一語句。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肆、 網路偏差行為相關議題

本研究主要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童網路偏差行為,因「網路色情行為」、「網 路犯罪行為」在國小學童出現機會較低故不予以探討,僅針對「網路不當言論」、

「網路隱私權」、「網路著作權」、「網路成癮」四個構面進行研究。以下針對四 個構面進行說明。

一、 網路不當言論

網路隱匿特性讓使用者可以隱藏真實身份,在網路任意發表意見,網路身份 追查耗時又費工,更讓使用者可以不用擔心自己的身份馬上曝光。當網路使用者 無法遵守網路規範時,可能會有失控的言論發表出來。

網路不當言論是指在網路上發表不合宜的言論,可能利用文字或圖片來造成 他人身心不悅或名譽受損的行為,其可能涉及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等法 律責任。

研究者整理相關文獻時發現,網路不當言論與網路霸凌行為非常相似,唯一 不同的點在於網路霸凌是針對特定個人或群體,持續一段時間的偏差行為,與本 研究中偏差行為是偶發事件,有所不同。

朱美瑰(2008)針對高雄市國中生網路霸凌研究中指出網路霸凌行為有「令 人難堪的票選」、「尷尬影像的張貼」、「人身攻擊的字眼」、「恐嚇威脅的言論」與

「性攻擊的訊息」等五種,說明如下:

(一)令人難堪的票選

投票網站的數量正大幅成長,其性質在利用眾人的力量形成一個制裁 或排擠效應。如同班同學在網站上舉辦投票,票選班上誰最具某些負向特 質。

(二)尷尬影像的張貼

網頁所能傳送的不只是文字語言,尚有真實影像的傳送。如將同學出 糗的影像檔上傳至網誌上供人點閱瀏覽。

(三)人身攻擊的字眼

人身攻擊是指針對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進行攻擊或評論,多是針對外貌、打扮,或言行舉止而來。由於國中生處 在具有「想像觀眾」症候的青少年階段,因此,這些貶抑個人外顯條件的 網路霸凌內容顯得格外具殺傷力。

(四)恐嚇威脅的言論

恐嚇威脅也是報導人遭遇到的網路霸凌內容之ㄧ,此內容多是揚言要 在真實世界中,給予傳統霸凌的滋味。

(五)性攻擊的訊息

在網路世界中,因為虛擬和匿名的特性,使用者們較易呈現日常生活 中無法輕易說出口的髒話穢語。如張貼的辱罵字眼牽涉到性器官或性暗示,

語言內容充滿攻擊意味,更含有某種性別歧視。

另教師網路素養與認知網(2011)說明常見的網路霸凌行有「網路文字批評 與騷擾」、「圖像騷擾」、「個人訊息騷擾」等三種:

(一)網路文字批評與騷擾

帶有歧視意味的笑話與殘酷嚴厲的批評,也包括令人難堪的線上票選。

由於青少年對於外表的重視,使其特別容易被他人言語行為影響,且可能 導致負面心理發展。若是被提名票選「班上最XX的人」,加上同學們後續 的玩笑與騷擾,可能造成青少年極大的精神壓力。

(二)圖像騷擾

如個人私密照被公開流傳,含有性暗示的圖片,或經過移花接木的不 實剪接照片等。圖像騷擾也經常伴隨著文字出現,讓受害者名譽與生活深 受影響。

(三)個人訊息騷擾

即恐嚇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等可直接傳送至被害對象身邊的騷擾方式,

即使不上網站不接電話也無法避免。這種網路霸凌行為會結合上述文字與 圖像騷擾,使受害者更防不勝防,乏於應付,造成更嚴重精神傷害。

綜合上述文獻資料,網路不當言論主要以不當文字內容、經設計過的圖像,

以各種電子管道如部落格、布告欄、手機為媒介,將這些內容散布出去。

國內有關網路不當言論研究有江南逸(2003)在針對嘉義市國中生的網路偏 差行為結果顯示,上過色情網站觀覽圖片、曾上網批評別人是非、曾上網發表言 論,辱罵他人等頻率較其他網路偏差行為者高。其中,以線上遊戲、電子郵件以 及即時通訊(MSN 和 SKYPE 等)為主要媒介(黃小綺,2009)。許平福(2005)

指出國小學童大部份認為不可以使用匿名在網路上發表造謠不實或毀謗他人的 言論,但僅有少數學童以法律層面或對自己言行負責的角度思考。

二、 網路隱私權

資訊時代中,個人資料朝向數位化,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均搜集個人資料以 便利於通訊及資料處理,而網路技術的進步,使得各個網站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與利用較以往更為容易。另,興起的傳播媒體使用者透過網路與他人產生交 流的情形越來越頻繁;甚至越多的使用者,將個人相關背景資料直接公佈於網路 上,因此,透過網路搜尋,即使是陌生人,都能對彼此相關背景資料略知一二。

這些趨勢已強烈威脅到個人權利,網路上個人資料遭受有心人操控與利用,網路 侵犯隱私問題逐漸受到重視。

為此,政府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 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訂定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有關「個人 資料」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以識別該個人之 資料」。

資訊隱私權強調並非不讓他人取得個人資訊,而是應該由自己來控制個人資 訊使用與流向(劉靜怡,2002)。任文瑗(2005)定義資訊隱私權為(一)資料 蒐集:特定人、團體與機關等,必須在合法且必要的情況,才得以蒐集個人資料,

資訊隱私權強調並非不讓他人取得個人資訊,而是應該由自己來控制個人資 訊使用與流向(劉靜怡,2002)。任文瑗(2005)定義資訊隱私權為(一)資料 蒐集:特定人、團體與機關等,必須在合法且必要的情況,才得以蒐集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