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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依照立法目的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要係為防範公務 員離職後與嗣後任職之民營事業有所掛勾,產生不當利益輸送與私相授受,而導 致國家社會受有損害之危險。本條款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而其刑 罰規定於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分別係:「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 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 股東或顧問。」、「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之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目前雖已有上開刑事處罰規定,但該條款的立法設計其實並不完善,除了學 術界及實務界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有所歧異以外,立法部門雖多有修法提議 卻也無統一的結論。主管機關銓敘部針對該法條雖多有相關釋示,惟函釋見解也 有前後不一之情形1,導致操作上並無明確之適用標準。再者,於司法審判實務 上,因該條款構成要件不夠明確,且不確定法律概念過多,造成認事用法上的困 難,故歷審判決亦多有歧異,如此之矛盾,將使當事人及一般人民無所適從。綜 上,觀察目前實務及立法現況,旋轉門條款的評價似貶大過於褒。

為解決上述矛盾,除考試院曾舉辦過三場座談會,邀請諸多專家學者討論相 關修法、立法議題以外2,立法院及其餘行政機關亦有多次提案建議,主管機關

1 例如,針對何謂構成要件之「離職」,銓敍部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及 銓敍部 97 年 5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097291770 號令的釋示內容即有所不同,本文後面將會針對 此處做討論。

2 柯三吉、劉宜君、曹瑞泰、張惠堂,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規範內容之研究,文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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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也有召集學者就該條款做出相關研究、建言。而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 637 號解釋中,雖肯認該條款之合憲性,且也認為其攸關公務員基本權益甚鉅,

宜由立法機關依實際執行之情形,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人民選 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加以妥善設計並檢討修正。但可惜的是,迄今仍未為修法。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為反貪腐之廉能政府其中重要之一環,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十二條亦有明文規定,為防止涉及私部門之貪腐,所採取的 措施即包括了:合理期限內,對公務員辭職退休後在私部門任職進行適當限制,

防止利益衝突,而該限制之情形,僅須此種活動或任職與該公務員任期內曾擔任 或監管之職權具有直接關聯者即屬之。目前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及新加坡 等國家,均訂有相關法條,而我國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亦已經總統於 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故為因應該公約內國法化,有論者即建議宜參考反 貪腐公約之精神,對我國旋轉門條款做一通盤檢討與改進3

然而本文認為,檢討與建議刑事修法方向之前提,須先就其核心保護法益做 探究,換言之,想要建構出正確而合宜的規範,須先就上位之保護法益定位做出 釐清,始得合乎立法本旨。系爭條款構成要件係以「離職公務員」為規範主體,

而規範行為則為「離職後」就職民間私人營利事業之相關限制,惟其保護法益卻 因公務員身分與資格之影響,而被認為是保護國家制度之「國家法益」,但實際 上於本條款之情形,除行為主體已不再具有公務員資格外,構成要件行為所造成 的「危險」,直接而實質侵害到的卻是「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應為「社會法益」

範疇。故是否應重新定位保護法益再給予適當之修法建議,本文認為有討論之價 值,此為筆者研究動機所在。不過,因為囿於文章篇幅,本文於此暫且不做最終 修法之建議。

季刊,第 1 期,頁 44-47,2009 年 1 月。

3 李志強,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以我國旋轉門條款為例(上),法務通訊,第 2781 期,第 3 版,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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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除彙整學術領域之資料外,亦有蒐羅相關歷審判決(11 件)以及政府部門的統計與研究資料,做為各章節之論述基礎。而於學術資料部 分,主要係參考國內學者的專書著作以及相關之期刊論文,並有同時參酌其餘相 關碩士論文之觀點。另外需補充說明的是,本文所參考之日文或是德文資料,主 要係以國內文獻、論文著作,及國內學者翻譯資料作為引註的參考。

整理完前述之參考文獻,本文針對論文目的進行主要章節安排,並在章節的 論述層次及邏輯上,提出問題意識、逐次處理爭點,最後做出結論,重新確立系 爭條款之刑事保護法益。待處理完法益定位之問題,本文將再次回顧與省思實務 判決上主要之爭點,並以本文認定之觀點重新檢視這些爭點。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本文之研究標的為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亦即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其 刑責規定在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是分開訂定的。由於本文 之研究目的,主要係為了將系爭條款的「保護法益」做出清楚定位,故對於法律 效果上刑罰的設計,以及後續立法方向之建議,暫不多為著墨。至於,其餘與公 務員旋轉門條款相仿之特定執業人員的利益迴避條款,例如律師法、政府採購法 等,因並非本文研究標的,自然不屬本文研究範疇。

而在論文架構上,本論文共有五章,首先將於緒論章之部分,就問題意識的 研究動機、方法、範圍與架構做簡要介紹。第二章則為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之立法 沿革,將指明本條款之立法緣起與其目的,並以提案修法之部門做為章節主要分 類,依照主管機關考試院銓敘部及立法院之次序,分別紀錄歷年的提案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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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說明系爭條款之立法現況。

第三章係歷審實務判決之整理與摘錄。於第一節,筆者將先就實務判決現況 作初步概述,嗣後再以時間軸做安排,依時間的先後整理實務判決之重點。其中,

由於中間涉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提出,故將以該解釋的提出時點(民國97年), 做為時程之主要斷點。內容方面,除彙整大法官解釋相關資料外,本文亦擇取十 一件與公務員旋轉門條款相關之歷審判決做討論,整理其案例事實與判決理由之 重點,並藉由梳理爭點做為後續法益定位的論述基礎。

為釐清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之核心保護法益為何,第四章將先就刑事保護法益 學說的主要概念、機能、爭議與分類就筆者所蒐集之文獻做簡單整理,並提出集 體法益之概念,說明在集體法益概念下之「制度信賴保護法益」為何,接下來並 就國家制度與社會制度的信賴法益做為法益定位的分析基礎,檢視系爭條款的保 護法益,並進一步確立之。

而於末章,亦即第五章,主要係將筆者之觀點與前四章所提出之論證加以整 理,為本文之結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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