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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由於科技、經濟、交通的國際交流日漸頻繁,國際間跨域毒品、人口販運、洗錢、

貪污、組織犯罪、詐騙等犯罪活動亦相應而生、擴大,然臺灣因長期以來的外交困境,

導致犯罪偵查在跨越國境之國際合作產上極大的挑戰,實有積極因應之必要性及迫切 性,目前我國與外國簽訂之司法互助協議、協定計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協議、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越南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菲律賓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南非共和國臺 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各協議、協定之共同目的皆 在於合力打及跨國犯罪,但在跨國調查取證往往遭遇效率不彰的問題,跨國取證的合 作發展遠遠不及於跨國犯罪蓬勃滋生之腳步,因而該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取證制度,用 以促進各國間的相互合作為跨國調查取證之首要目標。

除了效率之要求外,不可忽略之點為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權利保障,以及境外取 得之證據如何在內國法院被採用。跨國刑事案件需注意犯罪打擊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當人權的普世價值越來越受到肯定,跨國刑事案件不應削弱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在不同語言、不同法制度或刑罰基本上較為嚴厲的國家進行刑事程序,這些不利益有 無補救機會?是否應加強辯護人維護被告的防禦權?以及司法互助此制度獨厚國家 追訴犯罪,但不少司法互助協議卻排除被告透過此制度請求對己有利之證據,該如何 平衡武器不平等之情況?在法院於審查跨國取得之證據上,因向來討論證據禁止的學 說與實務僅限於「國內」證據法的問題,對於境外取得之證據,國內的證據禁止原則 是否能完全套用於此?或是該做如何的調整修正?我國跨國取證之法規範該如何立 法?又或在研擬與他國司法互助協議條款時該注意之處為何?如何取得與如何審理 調查?

由於我國特殊的國際地位與政治情勢,在與他國建立國際司法互助時時常面臨現 實上的困境,然而,此一政治難題並非本論文欲意探討之點,因此對於我國是否與中 國大陸採取類同歐盟間的特殊的司法互助模式,或是採取區際司法互助模式,皆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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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欲探究之範疇。本文欲以專門針對狹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所立法之《歐盟證據令 框架決議》及《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為比較對象,了解外國法制針對各種調查取 證方式如何規範,以及在跨境追訴中對被告之權利應做何等相應之保障,並以我國近 年來累積的實務見解,嘗試討論我國是否可以在目前草擬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草案中,制定出更完善的跨國調查取證法制。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本文定位為一介紹性的論文,主要目的在於完整介紹歐盟制定之《歐盟證據令狀 框架決議》及《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並藉由觀察該二立法例思考我國跨國取證 法制上之走向。司法互助的範圍射程廣大,包含最廣義、廣義及狹義之司法互助,難 以一次性完整介紹分析,因此本文之研究重心聚焦於「狹義的司法互助」而排除引渡、

國外判決執行等,換言之,主要在於訊問證人或鑑定人、移交證物、搜索及扣押、勘 驗、文書送達與資訊提供等「調查取證」之研究。在狹義的司法互助發展介紹上,包 含國際上以相互協助為基礎簽屬多邊條約的方式相互合作,以及歐盟自相互協助基礎 轉而以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之特殊合作模式。又狹義司法互助可區分為前階段之「調 查」部分與後階段之「評價」部分,前階段之調查部分主要探討各國間在調查手段上 的合作方式、進行程序、得請求調查之證據的種類範圍等;後階段評價部分則側重於 證據可採性即證據能力有無之討論,本文側重於前階段之「調查取證」部分,欲詳細 完整地討論跨國取證的合作方式、程序進行及證據種類範圍,就後階段之證據評價階 段則不作深入之討論。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藉由詳細介紹並分析歐盟在跨國調查取證的立法發展,思 考我國在跨國取證上可行之方向。在國際司法互助條約方面,選擇我國已經內國法化 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作為討論對象;在借 鏡歐盟法制部分,則以 2008 年通過《證據令狀框架決議》及 2014 年甫通過之《歐盟 刑事偵查令狀指令》為主要探討主題;我國法制部分,則詳細介紹我國與中國簽訂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我國與美國簽訂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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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藉由歐盟立法例與國際司法互助條約之分析,輔以我國實務判決與國內外學 說見解,嘗試思考我國與國際司法互助主要之相互協助原則能有如何更緊密、迅速之 合作方式,以及如何將歐盟特有之相互承認原則適度帶入我國跨國調查取證法制,以 供我國實務界參考。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分六章,其架構簡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本文將提出問題意識,說明我國就此議題之研究概況與研究必要 性、實務運作現況、本文所採取的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為全文作一概括介紹。

第二章為刑事跨國取證之模式分析。首先從狹義司法互助的發展加以介紹,包含 國際上以條約為主要規範方式及歐盟特有之合作模式,歐盟合作模式部分則梳理其由 相互協助原則轉變為相互承認原則之脈絡。

第三章及第四章為《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與《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之分 析。本章為論文之主軸,詳細及完整介紹《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及《歐盟刑事偵 查令狀指令》之立法源由、調查取證程序、證據種類及被告、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程 序,輔以外國學者對《歐盟證據令狀框架決議》及《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之評析,

深入探討歐盟在跨國取證法制上的進展、所遭遇的困談、值得我國學習之點以及其疏 漏規範之處。

第五章回到我國,為我國狹義司法互助法制之分析。選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 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 助協定》為主要討論對象,介紹上開協定及協議之法律定位及內容、其內涵之國際司 法互助原理原則,並分析兩者對於調查取證的詳細規範,最後討論我國實務操作之現 況以及對於跨國取證所抱持的態度。

第六章為歐盟法制對我國的啟示。本章針對我國跨國取證之發展作出簡要歸納,

並借鏡歐盟法制之優缺點,思考我國在跨國取證可以改善之處並嘗試提出個人淺見,

希冀對於實務之發展能有所啟發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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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司法跨國取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