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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全球籠罩在百年金融海嘯下, 同年 9 月 15 日美國雷曼兄弟宣布破產, 臺灣多家銀行因購買美國雷曼公司發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發生嚴重虧損。但除 了銀行以外, 不少民眾也因委託銀行購買前述商品, 畢生積蓄化為烏有, 甚至幾近 傾家蕩產。

因此, 臺灣在 2009 年 1 月 10 日發生有史以來首次各銀行的「連動債」商品受 害人, 共同聯合抗議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商品的全國大遊行, 遊行主要訴求臺 灣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 稱金管會)怠忽職守, 未善盡督導管理相關金融業者, 導致其濫賣金融商品, 誤導 民眾, 造成購買相關金融商品的民眾, 財務嚴重損失。

因此本文首先想探討的是, 連動債是一種什麼樣的金融商品? 為何 2008 年的 全球性金融海嘯會波及臺灣的連動債商品投資者? 為何會衍生如此重大的金融爭 議事件? 未來如何避免再度發生憾事?

對於金融海嘯源頭的美國而言, 進行了什麼金融改革措施? 而臺灣的金融改 革又是什麼? 是否足夠? 有無檢討的空間? 以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以下謹就研 究動機與目的(第一節)、研究方法(第二節), 以及論文架構(第三節)說明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臺灣對於本次重大金融爭議事件, 稱之為「連動債」事件。由於本事件的受害 民眾, 多非在證券、期貨商開立投資帳戶, 或全權委託投信投顧業代為操作的投資 客戶; 而是在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的理財專員(下稱理專)推介下, 委託銀行代為投資 國外發行的連動債商品。

這些銀行對於被本次金融風暴波及的客戶所提的申訴案件, 多以投資本即存 在風險, 銀行也是受害者來回應。加上連動債交易契約明訂,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

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 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因此, 銷售銀行均斷然拒絶 其受害客戶所主張, 銀行未善盡風險告知義務的理由, 而不予理賠。

投資本即存在風險, 有賺有賠, 是眾所周知的投資道理, 但為何這群透過銀行 委託代為投資國外連動債商品的民眾, 會如此憤怒, 不甘辛苦多年的積蓄, 一朝化 為烏有。因此, 本文想要研究探討議題如下:

1.金融海嘯衝擊全球金融市場, 為什麼會導致臺灣的銀行發生連動債商品的重大 金融爭議事件? 臺灣的金融主管機關的管理規範為何? 為什麼未能事先防範, 而讓這麼嚴重的爭議事件發生在一般民眾進行存匯款的銀行, 導致投資連動債 商品的民眾, 財務損失嚴重?

2.經歷本次金融海嘯後, 連動債商品發行機構所在地的美國, 進行什麼金融改革?

臺灣有無值得借鏡之處? 以防範同樣的事件再次發生。

3.臺灣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實施後, 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權益 保護的法規及措施是否周延? 是否落實執行? 是否已達到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的成效?

4.臺灣的〈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有無納管該類金融商品的可行性? 以 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強度。

二、研究目的

臺灣連動債事件發生初始, 受害民眾向金融機構求償無門, 轉向金管會申訴, 卻換來無法可管的結果, 於是轉而向臺灣最高層級的消費者保護機關前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求援, 但前行政院 消保會表示, 連動債商品是投資商品, 購買連動債商品是投資行為, 不是〈消保法〉

規範的消費行為, 所以無法依〈消保法〉為受害民眾爭取權益, 並呼籲金融業者應 負連帶責任, 提供損失補償。

由於這些受害民眾多是在一般商業銀行購買到這類既複雜且具高風險的金融 商品。因此, 如何避免類此不具有投資經驗或專業知識的民眾, 再度受到身心傷害

及財務損失? 因此, 本文研究的目的如下:

1.連動債究竟是什麼樣的商品? 為何會吸引臺灣的銀行客戶投下鉅額金錢, 委託 銀行理專代為投資呢?

2.為何連動債交易, 會發生如此重大的金融爭議? 問題的爭點為何?

3.為何 2008 年發生全球性的金融海嘯, 美國雷曼公司破產會導致臺灣的銀行及其 客戶受到牽連, 且完全無法應變呢?

4.美國是金融風暴源頭, 對於這類金融商品的金融監管規範及機制為何? 風暴發 生前, 已存在麼問題? 風暴後, 對於投資者的權益, 又有何改革及保護措施?

5.臺灣對於連動債事件引發的諸多投資者的權益受損, 主管機關作了什麼亡羊補 牢的措施, 如何強化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規範? 目前的相關措施及規定, 是 否就足以保障其權益呢?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採文獻研究法及案例研究法, 再據以建立研究的論述基礎與研究架 構:

一、文獻研究法

本文針對金融海嘯的成因, 蒐集國內外書籍、期刊、學術論文及學者專家相關 研究等, 釐清為何這類金融商品的交易秩序, 瞬間整個潰堤。也就臺灣與美國在金 融海嘯前後的金融監管規範、監管機制、監管改革與金融消保變革, 蒐集國內外學 者專家之相關著作、學術研究期刊與論文、兩國政府相關法規與管理機制、網路 相關資訊等, 作為本文研究之參考, 並據以綜整分析, 期達到本文探討之目的。

二、案例研究法

為瞭解臺灣連動債相關爭議的主要問題爭點, 將以臺灣實務發生的連動債等 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爭議案例, 檢視其主要爭議點, 據以探討金融改革相關法規及 措施, 是否已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目標。

第三節 論文架構

首先緒論主要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 並提出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一 章)。而經由文獻回顧發現, 臺灣的連動債事件受害民眾, 大多抗議所投資的金融商 品並非當初自己想買的金融商品, 也不是銀行理專所陳述的商品內容。所以不少文 獻資料, 均朝向金融機構應強化資訊揭露的說明義務與客戶的適合性原則, 另有 針對投資人與消費者的區分加以論述者(第二章)。

本文則將藉由瞭解臺灣連動債商品的爭議態樣, 以及該類商品的內容、特性與 風險等, 探究該類商品的問題爭點, 試圖從源頭釐清檢討相關政府機關的監理管 理規範與制度問題, 以防範未來再度發生類此爭議事件(第三章)。

由於造成本次全球性的金融系統性風險是源自於美國; 所以, 本文在瞭解美 國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後, 發現美國隨著經濟與金融環境的變遷, 該國的金融 機構在金融商品創新過程, 已偏離原先正常軌道, 以致於在經濟情勢反轉時, 所有 因美國金融機構濫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度創新, 以及美國金融監理機構的輕忽, 所潛藏的金融系統性風險終於引爆, 進而導致全球性的金融風暴。而臺灣民眾因委 託臺灣的銀行代為投資美國金融機構發行的連動債商品, 也遭受嚴重波及, 而導 致財務嚴重損失(第四章)。

經歷本次金融風暴後, 突顯美國的金融監理存在諸多問題。風暴後, 美國進行 了什麼金融改革措施; 而臺灣因受此風暴波及, 金融監理是否也存在一些問題值 得探討? 而臺灣面對本次金融風暴的改革又是什麼? 二國的金融問題及改革措施 是否相同? 其差異之處為何? 是否有值得臺灣參考之處(第五章)?

最後, 本文將針對研究結論, 對於臺灣的銀行受託代為投資境外的衍生性金 融商品的妥適性, 以及將該類金融商品納入臺灣〈消保法〉管理範疇的可行性, 對 臺灣相關政府機關提出建言, 以供未來政策研擬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