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連動債事件
第三節 臺灣連動債商品風險
對於臺灣的銀行而言, 連動債商品可提供較高的銷售利潤, 而且透過切割商 品, 以較小單位金額販售給一般散戶投資人, 可以提高銷售量, 擴展銷售版圖及市 場。3同時, 對投資人而言, 連動債商品提供了投資人在未來市場趨勢推估下, 得以 選擇客製化的投資組合, 以降低風險, 提高投資人的預期收益, 並可參與國際金融 市場交易。然而, 隨著連動債商品接連爆發爭議及法律訴訟後, 相關投資風險也一 一浮上檯面。
3在國外, 連動債的最低投資門檻是 25 萬美元, 銷售對象大多為法人機構或財力雄厚的客戶。反觀 臺灣, 銷售門檻降至 1 萬美元, 因而在日後的金融風暴中, 許多積蓄不多的散戶無法承受如此重大 的財務虧損, 因投入的金額幾乎是他們的畢生積蓄。
臺灣就曾發生一位退休的許先生, 眼見市場利率只有 2%多, 在銀行理專的推 銷下, 2006 年 10 月花了 100 萬元的退休金, 買了一檔不保本的連動債, 連結投資標 的包括日本三菱、美商花旗等國外 7 檔銀行股股票。原本每半年配息 3.5%, 第一 年配了 7 萬元; 但隨著美國次貸風暴釀成全球股災, 日本三菱股票跌破下檔保護, 加上銀行理專離職了, 沒人提醒可盡早贖回, 以降低虧損, 最後虧損 31 萬元出場 (胡秀珠, 2008 年, 頁 100)。類此情形, 不勝枚舉; 以下謹就連動債商品風險類型說 明如下:
一、一般商業風險
1. 利率風險
連動債連結利率指數, 獲利會隨發行幣別利率高低而定, 例如連結倫敦銀 行同業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下稱 LIBOR), 當 LIBOR 利率變 動在設定範圍內時, 依契約規定每日計息; 若變動超過設定範圍, 則不計息。此 外, 連動債商品一部分是固定收益商品所組成, 例如債券, 而債券價格往往會受 到利率變動的影響; 利率調升, 債券市價可能下跌, 並可能低於票面價格, 損及 原始投資金額; 反之, 利率調降時, 債券市場價格可能上漲, 並可能高於票面價 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2. 匯率風險
連動債商品常採外幣(例如美元、歐元)計價, 本金的償還與利息都以外幣計 算。投資人進行的投資, 若以新臺幣以外的其他幣別計價, 須承擔該投資商品的 本金與利息, 轉換回新臺幣時所產生的匯兌風險, 因其價格將受到外幣走勢的 影響。
有些連動債商品雖強調保本, 但在產品說明文件會標註是以「外幣計價」。 所以, 投資人要注意是採外幣或新臺幣計算, 並留意匯率風險。
二、特殊風險
1. 提前贖回風險
因固定收益商品的債券須到期才能贖回, 因此契約或產品說明書上都會註 明, 投資人若於到期前提前贖回, 可能會有本金的損失, 因為提前贖回須以贖回 當時的實際成交價格計算。
同時, 銀行為了因應這樣的提前贖回, 必須支出額外的資金成本等其他管 理成本。所以投資人提前贖回, 除了本金可能遭受損失外, 通常須另外支付一筆 解約金。
另一方面, 部分連動債商品設有國外發行機構贖回條款, 發行機構可依事 先約定的價格, 將債券提前買回。債券一旦被強制贖回, 投資人將立刻面臨再投 資的問題, 但再投資可能會產生獲利不如預期的結果。
除上, 部分商品訂有最低贖回金額條件, 例如需 10 萬美元以上才可提出贖 回申請。這也就是臺灣許多投資人無法提前贖回的原因, 因連動債在臺灣被拆成 較小的單位, 以 1 萬美元為 1 單位販售給一般的投資大眾, 所以投資人根本無法 申請提前贖回。
2. 流動性風險
臺灣的連動債商品屬於契約交易, 是由國外的金融機構發行的。投資人是經 由臺灣的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的, 實際清償責任仍是海外的發行機構, 臺灣的銀行是無法保證債券一定獲得付款的。
一般而言, 國外連動債都在店頭市場交易。所謂店頭市場是指證券在證券商 營業櫃檯, 採議價方式買賣, 因此又稱櫃檯買賣。相較集中市場, 店頭市場的金 融商品, 流動性及價格透明度都較低, 完成交易的時間需時較久, 所以較難獲得 合理的價格。因此, 大部分的境外連動債, 發行期間多為數年以上, 實務上契約 也都約定不能提前解約或解約金很高。
在國外, 連動債因為是債券的一種, 想提前出場, 得看市場供需情形。但債 券市場不一定每天有報價, 可能限制為每個月、每季或每年開放一天讓投資人贖 回。
另一方面, 臺灣的銀行多將連動債拆成小面額賣給定存客戶, 以擴大銷售 客層, 例如每單位債券面額為 100 美元, 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 單位(即 1 萬美元), 但次級市場卻需 10 萬美元才能進行交易。所以持有小額連動債是無法在市場單 獨買賣交易的, 導致投資人即令看跌趨勢, 也需持有至到期日才能出脫。因此,
投資人有可能急需資金時, 將面臨無法贖回或贖回金額不如預期。
3. 信用風險
由於這類商品投資期間通常較長, 發行債券機構的健全與否, 就關係著投 資人的權益, 所以發行機構和債券, 都需經過嚴格的評等。如果發行機構因無法 預期的市場或營運因素, 產生信用評等調降、倒閉或破產, 投資人的本金可能有 無法回收的風險。面對這種風險, 銀行都會在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 加註
「信用風險的評估, 視投資人對於發行機構信用評等價值的評估, 而非代銷銀 行(受託人)的承諾或保證」。所以, 投資人須承擔發行機構違約或無法履約的信用 風險。
4. 非存款保險風險
在臺灣, 因連動債商品不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的範圍, 所以不受存款 保險保障, 不保證投資本金無損。這類商品既然不是存款, 但銀行卻仍多以類定 存商品推介投資人, 未特別提醒投資人。
5. 資訊透明度風險
包括連動債等結構型金融商品, 其商品契約條款及結構複雜, 並非一般簡 易數學運算公式所能計算。此外, 連結標的多樣且廣泛, 有些商品連結之標的, 多為國外的產品定價或指數, 但是這些相關資訊在國內取得不易, 所以投資風 險及最新成交價格都無法即時掌握, 相對充滿不確定性, 也較難作有利的判斷。
不像國內外基金的網站, 每天都會公布最新淨值, 資訊非常透明, 投資人可立即 得知投資損益。
6. 所有風險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就如同本節所述, 連動債商品存有種種風險, 且較一般金融投資商品更為 複雜, 但最大風險在於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中, 都會加註排除受託銀行責 任, 並指所有風險均係投資人基於獨立審慎的投資判斷, 自行決定運用, 並承擔 所有風險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標的可能發生的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導致的本金 虧損, 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贖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
另受託的銀行也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即令投資人申購商品的風 險大於其投資風險承受能力者, 以及投資人申購時年齡加上商品年限大於臺灣 生命表的生命年限(如 75 歲)者, 受託的銀行都會在客戶風險聲明欄, 提供選 項供投資人勾選願意自行承受相關可能之風險。
三、其他風險
1. 事件風險 (event risk)
連動債商品的條款可能因(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
稅務法律改變或其他重大事件而予以調整。
2. 國家風險 (country risk)
連動債商品的發行或保證機構的註冊國, 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事件, 也 將導致投資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