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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連動債事件

第一節 臺灣連動債商品爭議

2000 年後, 臺灣利率處於較低水準, 金融機構存放款利差下降, 亟需尋找利差 較大且費用收入較高的業務。當時各類投資理財的金融商品琳瑯滿目, 但臺灣的銀 行為何會獨衷於推介其客戶投資連動債商品? 這類商品後來發生什麼爭議? 又為 何會發生這麼重大的金融爭議? 其原因何在? 本節想先從臺灣的連動債事件, 瞭 解這類金融商品的爭議態樣及其問題所在。

一、連動債商品熱賣緣由

據瞭解, 臺灣的銀行理專販售一般債券型基金, 每年收取的信託費是 0.25%, 銷售手續費是 1%左右。而販售連動債的信託費同樣是收取 0.25%, 但銷售手續費 卻高達 2%-3%之多(胡秀珠, 2008 年, 頁 102)。此外, 銀行還另收通路服務費, 採

本金乘上費率(0%-5%)。這麼多種不同名目的手續費及服務費, 理專當然使盡全力 強力推銷連動債商品。

另一方面, 民眾眼見存款利率極低, 並在銀行理專舌燦蓮花的極力推介、勸誘, 甚至是誤導下, 誤認連動債是類似定存一樣没風險, 但獲利卻遠高於定存的金融 商品; 因連動債在第一年通常有高達 6%-7%的配息, 有時還會有超額報酬。因此, 民眾無不如獲至寶的將定存解約, 轉而投資連動債商品, 期待透過這類金融商品, 搭上全球經濟發展的列車, 共享投資利得的果實。在上述種種誘因下, 連動債商品 在市場掀起一陣瘋狂的投資熱潮。

二、連動債爭議案例

臺灣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處理連動債商 品爭議, 2008 年 10 月指示銀行公會受理連動債申訴案件。12011 年 6 月並訂定〈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 心)依該法於 2012 年 1 月成立, 負責協助釐清金融消費爭議問題及調處爭議。

為瞭解連動債爭議的態樣, 本文摘錄評議中心受理的申訴案例, 及評議中心 的見解如下(101 年及 102 年度金融評議案例選輯):

1. 案例一

(1)案由: 申訴人 A 君表示銀行理專甲君, 每每在 A 君定存到期時, 就到他的辦公 室積極推銷連動債, 說該商品是為保守定存族設計、利息比定存高且安全。但 A 君 2007 年 3 月申購前, 理專甲君都没說明連動債商品的內容, 也没對 A 君 進行認識客戶程序( KYC),2 没有簽署風險屬性分析書。

(2)評議中心見解: 銀行理專未就連動債商品做任何說明, 也没留下任何文件供

1銀行公會特別修改 2006 年 9 月 15 日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程序規則, 將非消費(投 資)金融爭議納入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據以受理連動債申訴案件。

2金管會於 2011 年 11 月 14 日核定「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 要求 信託業者應針對非專業投資人的風險承受及商品風險等級加以分類, 並建立適配方式; 在綜合客戶 資金操作狀況、專業能力投資屬性、對風險的瞭解及風險承受度等後, 劃分客戶為高、中、低風險 承受等級, 並依上開遵循事項第 5 條規定, 辦理判斷及瞭解客戶的風險承受等級, 包括其所得與資

申購人 A 君參考, 導致 A 君未能充分瞭解投資的利潤及風險, 難以作出適當 的決策, 所以銀行應給付 A 君新台幣○○元整。

2. 案例二

(1)案由: 申訴人 B 君 2007 年 11 月間委託銀行理專乙君申購連動債, 2011 年 12 月間到期。B 君表示乙君並未向其充分說明連動債的風險, 導致其誤以為該連 動債是類似定存的金融商品。2008 年 11 月間提前贖回, 投資損失慘重。

(2)評議中心見解:

經查 2003 年 1 月間的「○○銀行財富管理客戶資料表」內容, 針對 B 君 的「家庭年收入」、「個人年收人」、「曾投資商品」、「主要往來銀行」及「投 資目的」欄位均為空白。因此, 難以確認乙君在銷售連動債前, 已對 B 君執行 KYC 程序, 依〈金保法〉規定, 銀行應給付申訴人新台幣○○元整。

3. 案例三

(1)案由: 申訴人 C 君 2007 年 5 月間向銀行理專丙君購買連動債, 購買時特別強 調這是退休金, 不可有風險, 丙君也一再保證没問題。詎料 2008 年 10 月期滿 前, 丙君通知其緊急贖回, 否則會全軍覆没。但 C 君贖回後已遭受虧損, 因此 質疑丙君的專業, 未針對其退休需求推薦安全的商品, 而導致其誤買這類高 風險且沒保障的商品。

(2)評議中心見解:

經查 C 君曾填寫「財富管理顧客資料表」, 針對資金來源、投資目的、投 資經驗、現金流量期望、預計投資期限、期望報酬等項逐一勾選。經丙君以

「顧客風險承受度」測試結果, C 君的風險屬性為「穩健型」, 具有中度風險 承擔意願及中度風險承擔能力(即風險等級分類 RR1 至 RR5)。

評議中心認為 C 君購買的連動債商品的風險等級為 RR3, 依商品適合度 規範, C 君的風險屬性與該連動債商品係屬適配, 未逾越風險申購情況。

但評議中心認為丙君未能舉證該連動債商品跌破下檔保護時, 已盡通知

的義務, 有違信託業應負的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 所以銀行應給付申訴人新 台幣○○元整。

4. 案例四

(1)案由: 申訴人 D 君 2006 年 10 月向銀行理專丁君購買連動債, 購買時廣告單顯 示是台幣 100%保本。D 君也告訴丁君, 不願承受匯率風險。2007 年 D 君曾再 次告訴丁君, 若非台幣 100%保本, 就要提前解約, 丁君保證是台幣保本, 並 要 D 君保留至到期日。

(2)評議中心見解:

經查該連動債的產品說明書雖載明「本產品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 若委 託人於投資之初, 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 券者, 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 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 將可 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產品說明書暨風險預告書亦載有「計價幣 別:美元 USD」。

但該風險預告書也記載「最低信託金額: 最低預扣金額為台幣○萬元整…, 限台幣信託承作…」、「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申購申請書」的「信託金額」

欄分列「新台幣」及「美金」供申請人勾選, 以及 DM 載有「到期 100%保本, 且為減少到期台幣升值產生匯率風險, 本債券採步步鎖高台幣升值, 每季鎖 高, 只看漲不看跌」等, 容易引人誤解該連動債無匯兌風險的字句, 故銀行應 給付申訴人新台幣○○元整。

5. 案例五

(1)案由: 申購人 E 君 2007 年 5 月經由戊君投資連動債, 到期日為 2012 年 6 月。

但在 2009 年 8 月全部贖回連動債, 因為 2009 年 2 月銀行通知因市場困境, 決 定採取更改流動性條款及暫停贖回等措施因應。當 E 君查看通知函, 才知道該 連動債連結的標的基金是「A 子基金」, 而不是「A 基金」, 所以主張契約自 始無效。另戊君提供的產品說明書等文宣介紹資料, 均不斷強調「A 基金」的

績效與投資報酬率, 涉及廣告不實引人誤解。

(2)評議中心見解: 查閱該產品的 DM, 記載連動債名稱為「A 基金固定配息連動 債」, 且 DM 大部分版面均為介紹「A 基金」或「A 基金美元」過去的報酬與 績效, 均未提到有「A 子信託基金」, 確實容易讓人誤以為投資標的為「A 基 金」或「A 基金美元」, 所以銀行應給付申訴人新台幣○○元整。

6. 案例六

(1)案由: 申訴人 F 君的父親, 以 F 君名義在 2007 年 10 月向理專已君申購短期新 台幣連動債。F 君認為理專已君以該商品高利率、免手續費及管理費等, 誘使 申訴人將定存解約而投資連動債, 2008 年 11 月到期贖回時產生損失。到期前 該連動債達下檔保護門鑑 45%, 理專已君卻没替申訴人贖回, 申訴人並質疑 產品設計對買方不公平。

(2)評議中心見解: 經查理專已君所提客戶屬性風險評量表, 客戶姓名處雖有申 訴人原留印鑑, 但未有測驗日期, 所以尚難證明該評量表係由申訴人本人在 申購該連動債前所為。另該連動債產品說明書的產品條件, 僅記載「下限價:

期初參考價×55%」, 相關內容都未詳細說明下檔保護的定義。因此認為理專 已君未善盡充分揭露資訊的責任, 說明何謂下檔保護, 銀行應給付申購人新 台幣○元整。

三、連動債爭議分析

由上述申訴案例可知, 連動債爭議的問題爭點如下:

1. 未考量客戶屬性且誤導商品特性

當時連動債商品會如此熱銷, 是因為國際經濟情勢一片看好, 在國內利率 偏低, 及通膨效應下, 投資風氣興盛。臺灣各家銀行陸續成立「財富管理」部門, 且特別針對存款較多的客戶, 尤其是定存戶或銀髮族群進行促銷, 因為這類客 戶的閒置資金相對充裕。每當定存客戶要辦理續存或解約他用時, 即被當作銀行 貴賓而直接被引導至財富管理部門, 由理專專人服務; 理專因而獲得許多機會

接解定存戶並進行遊說工作, 強力推介與促銷連動債商品。

不少銀行更以商品名稱誤導民眾, 誤以為連動債是一般的債券型商品。銀行 理專更常舉定存為例作比較, 分析連動債商品像定存一樣, 到期時一定可以拿 回本金, 且利率遠比定存高出許多; 並宣稱是因為該類商品可透過參與國外蓬 勃發展的金融環境, 才有如此吸引人的特性。

但理專在推介過程中, 多避談連動債商品其實是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 跟一般債券是很不一樣的, 且一再強調它的高配息, 所以吸引許多定存客戶投 入, 例如上述案例一、二、三、六。

2. 只談有利資訊未談負面風險

銀行常利用大眾心理, 只談有利的經濟趨勢, 未談負面的反轉風險, 例如世 界鬧糧荒, 銀行就設計連結農產品標的之連動債商品; 鬧油荒或資源短缺時, 就 設計連結能源類標的商品。由於民眾的財經專業知識相對薄弱, 只知道目前某類 產業的趨勢很看好, 卻不知該趨勢會持續多久, 也没想到趨勢反轉時, 能否賣掉 出脫, 停損了結, 理專當然更不會主動提醒反轉風險。但經濟趨勢反轉, 往往會 造成本金的嚴重虧損。

另外, 發行機構的知名度, 更是理專一再著墨的重點項目; 因為連動債的發

另外, 發行機構的知名度, 更是理專一再著墨的重點項目; 因為連動債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