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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股東代位訴訟1此一主題並不冷門,國內法律期刊文章與碩士學位論文2架構 上仍多集中於介紹外國股東代位訴訟之法制(以美國、日本法制為主3)、我國股 東代位訴訟之規定,並比較我國法制與外國法制之異同,以提出修正建議。

國內對股東代位訴訟之討論與修正建議常以「我國股東代位訴訟使用率低」

為命題,惟少見有實際調查4。本篇論文認為實際調查之結果可為「股東代位訴 訟使用率低」提供一個數量上的依據,作為學者的討論的基礎之一,並進一步提 供股東代位訴訟在我國之樣貌,避免邏輯正確但出發基礎錯誤之討論,而得面對 外國立法例時找出適合我國環境之立法建議。

規範上,股東起訴董事之基礎大多本於其對公司應盡義務之違反,而我國民 國 55 年修正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5,雖揭示了公司負責人負有忠實義務與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而「忠實義務」概念所指內容,仍有一定不確定性。蓋 美國法將 fiduciary duty 二分為 duty of care 以及 duty of loyalty6。在翻譯上,duty

1 本篇論文選擇以「股東代位訴訟」作為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之訴訟類型,有關名詞選擇之相 關討論,請參見本篇論文 3.1 。

2 例如:洪世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張德寬,代表公司訴訟之股東權能與責任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3 以美國、日本法制為主之原因在於,股東代位訴訟起源於英美法系,而未見於使用監察人制度 之大陸法系。日本商法於昭和二十五年(1950 年,民國 39 年)仿照美國法制而設代位訴訟制度,

而我國現行代位訴訟制度則是在 1966 年(民國 55 年)公司法修正時仿照日本商法之規定所制。

參見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訴訟制度的缺失與改進之道」,商法專論──賴英照教授五十歲生日 祝賀論文集,頁 119(1995)。

4 現有之調查係使用國內電子資料庫,以「公司法第 214 條」為關鍵字進行搜尋,取得初步數量,

請參見周振鋒,「論股東代表訴訟的變革方向──以美國法為研析基礎」,政大法學評論,第 115 期,頁 252(2010)[以下稱股東代表訴訟],或引用投保中心之對話發言表示我國代表訴訟個案 不到 5 件,請參見周振鋒,「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以股東代表訴訟 為中心」,法學新論,第 27 期,頁 161-162(2010)[以下稱投保法第十條之一]、小股東對大董 監訴訟門檻降低,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 年 10 月 4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4/today-e1.htm(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20 日) 單由一絕對數值判定數值大小,貌似直觀,但其中必有隱含的理性邏輯,亦即吾人於內心中其實 已存有一預期數值,惟本篇論文認為,如有一相對之數值(baseline data)來與該絕對數值做比 較,則更能供作判定該數值是大是小。See MELVIN ARON EISENBERG,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1034 (9th ed., 2005 Foundation Press).

5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條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 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DENNIS J.BLOCK, 1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FIDUCIARY DUTIES OF CORPORATE DIRECTORS 1 (5th ed., Aspen Law & Business 1998). 亦有解作具備三種內涵,除了 due care,loyalty 外,尚有 good faith(善意)。Randy J. Holland 著,劉怡婷譯,王文宇審定,「An Introduction to Delaware Corporation Law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德拉瓦州公司法董事受託人義務簡介),月旦民商法 雜誌,第 19 期,頁 96(2008)。

2

of care 作為注意義務解,相對而言並無疑義,惟國內學者對於 fiduciary duty 以 及 duty of loyalty 之翻譯則各有不同,例如曾宛如教授便將二者分別譯為「忠實 義務」以及「忠誠義務」7,劉連煜教授譯為「受託人義務」與「忠誠義務」8, 王文宇教授譯為「受託義務」與「忠實義務」9,而賴英照教授將前者譯為「信 賴義務」10;也就是說,我國文獻中所出現之「忠實義務」有譯自 fiduciary duty 者,亦有譯自 duty of loyalty 者,而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出現之忠實義務所代 表者為何,並無法自既有之官方文件中獲得確定答案11。也由於忠實義務之概念 係來自於英美法,是以國內之討論多集中在簡介英美法中忠實義務之意涵、所衍 伸出之體系,以及個案性評析我國法院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使用12,對公 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使用之廣泛調查,相對仍缺乏。

本篇論文從現有裁判書作為切入點,觀察股東代位訴訟在我國的實施情形,

並以實證結果為基礎,試圖回答下面問題:

(一) 我國董事被以民事訴訟程序究責可以歸類為哪些類型?股東代位 訴訟在其中所佔的比例?這些類型有甚麼特色?

(二)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在董事被以民事程序究責的案件中以何種型 態出現?以及法院如何看待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2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董事責任13之追究並不限於一途,公司(或者全體股東)若選擇追究董事違 背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行為之責任,可區分為兩種途徑:非法律途徑、

法律途徑;前者可能是和平的私下協議也可能是用暴力解決,不論如何,此部分 都無法透過判決檢索呈現,後者不論是刑事、民事或者是行政訴訟都有相對應的

7 參見曾宛如,「董事忠實義務於台灣實務上之實踐──相關判決之觀察」,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9 期,頁 145(2010)

8 參見劉連煜,「董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7 期,頁 178(2007)。

9 參見王文宇,「法律移植的契機與挑戰──以公司法的受託、注意與忠實義務為中心」,月旦民 商法雜誌,第 19 期,頁 83(2008)。

10 參見賴英照,「內線交易的基礎理論」,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頁 172(2005)。

11 惟學者認為此一規定之概念肯定是借自英美法,而用以強化我國公司法董事之義務架構,並 因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已有注意義務之規定,而認為法條中之忠實義務不論作 Fiduciary Duty 解或 Duty of Loyalty 解都不會產生嚴重差異。曾宛如,「董事忠實義務之內涵及適用疑義──評 析新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民法研究會第三十次學術研討會紀錄」,台大法學論叢,第 48 卷第 2 期,頁 96(2003)。

12 例如:方元沂,「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 三○七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頁 182-190(2011);廖大穎,「公司負責人之 注意義務與商業判斷原則的適用──台北地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民事判決」,月旦裁 判時報,第 1 期,111-118(2010);蔡昌憲、陳乃瑜,「內部控制制度、董事監督義務及薪資報 酬委員會──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203 期,

頁 200-228(2012)。

13 本篇論文之書寫雖然多數僅稱董事之忠實義務,惟監察人亦應包含在內,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14 條於監察人皆有適用,此外,在立法上因監察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職 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核,為了防止董監掛勾,而加重監察人之責任,在公司法第 226 條規定董事與監察人應負連帶責任,藉以維護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

3

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則可以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處理。上述各途徑選擇,都具有 實證研究之價值14,本篇論文將只著重於公司法的部分,其他部分則有待後續研 究補完15

本篇論文選擇判決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資料,係因判決乃是股東代位訴訟的 具體表現,屬於可第一手掌握的資料,而得從中整理出案件的類型、法條使用與 解讀方式,此外,法院判決為現今我國法學實證研究最開放之資料,可透過兩大 電子資料庫系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16、法源法律網17)以「判決案由」

或「全文檢索語詞」搭配設定「判決日期」期間進行搜索,有助於後續的追蹤研 究。

本篇論文之判決搜索,係以官方所提供之資料庫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 主,並搭配使用法源法律網以充分使用既有之資源以取得完整資料,避免單一資 料庫出現疏漏18。囿於能力有限,本篇論文將只討論地方法院之判決,由於地方 法院通常為訴訟之初審法院,進行事實審的地方法院判決中將包含較多的資訊。

本篇論文進行判決檢索的特定「全文檢索語詞」19為「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20。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後修法增加第 23 條第 1 項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為董事所應負擔之責任中最具代表性者,其所體現的 fiduciary duty 為對董事義務之最廣規定,作為公司得以直接向董事訴追之重要請求權依據21, 公司得以依此起訴董事,股東使用第 214 條為公司提起代位訴訟時亦得以此為連 結。由此一法條得出的董事被公司及股東追究責任之訴訟,因此得以作為一共同 基礎,同時比較由公司以及由股東追究責二種情形之狀況。

14 例如:選擇走法律途徑追究董事責任的狀況中,民事與刑事的選擇實際分布如何?其中是否 有重疊情形?公司的性質以及董事行為的類型是否影響選擇?

15 一般認為人們傾向以刑事訴訟作為追究董事責任之處理途徑,所佔之比例、案件類型特色,

仍有待實證研究進行調查。

16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17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3.aspx

18 雖然使用同樣的搜尋方法,惟兩個資料庫所得之檢索結果確有些許不同。本篇論文使用「全 文檢索語詞」作為搜尋方法,在最終所得的判決中,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及法源法律網各 有一件判決疏漏,疏漏原因不明,舉例而言,使用同樣的搜索方法,士林地院 97 年湖智簡字第 1 號判決(編碼 b152)只有出現在法源法律網之搜索結果中;而新竹地院 99 年審重訴字第 85

18 雖然使用同樣的搜尋方法,惟兩個資料庫所得之檢索結果確有些許不同。本篇論文使用「全 文檢索語詞」作為搜尋方法,在最終所得的判決中,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及法源法律網各 有一件判決疏漏,疏漏原因不明,舉例而言,使用同樣的搜索方法,士林地院 97 年湖智簡字第 1 號判決(編碼 b152)只有出現在法源法律網之搜索結果中;而新竹地院 99 年審重訴字第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