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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全文檢索語詞初階篩選結果之比較

第二章 實證研究

2.6. 與其他全文檢索語詞初階篩選結果之比較

2.6.1. 忠實義務、董事忠實義務、董事&忠實義務

本篇論文限於時間與能力有限,因此僅做了一組全文檢索語詞之判決閱讀摘 要,惟在此亦提供其他全文檢索語詞之檢索結果,以供讀者作比較。在此所使用 的全文檢索語詞有「忠實義務」、「董事忠實義務」以及「董事&忠實義務」70, 同樣分別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源法律網進行判決檢索,判決日期同 樣為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由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無法排除上訴審、裁定,所以在以法源法律網 進行判決檢索時,判決類別係勾選全部,地院範圍亦勾選「全部」71,以使檢索 條件一致;本表格為了使「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結果與其他全文檢索語詞 之搜尋結果一致,是以提供的是初步之檢索結果,因此與 2.2 所提供之裁判書數 量(157 件)不同,後者之裁判書數量有排除掉裁定裁判書,且檢查過兩個檢索 系統之疏漏,而表格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表所顯示之裁判書數 量,則包含有裁定。此外,全部的裁判書數量,都未能排除簡易訴訟、小額訴訟 及其上訴審,同時也未能排除有同一案號而有數判決之情形。

表格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表7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忠實義務 董事忠實義務 董事&忠實義務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台北地院 75 76 123 134 5 5 60 62 士林地院 14 15 22 24 1 1 14 14 板橋地院 46 46 33 44 1 1 11 13

宜蘭地院 1 1 2 4 0 0 0 0

基隆地院 1 1 5 5 0 0 1 1

桃園地院 11 12 30 31 4 4 12 12 新竹地院 10 11 15 16 0 0 6 7

苗栗地院 1 1 2 2 0 0 0 0

台中地院 7 7 31 33 0 0 10 10

彰化地院 1 1 6 8 0 0 1 1

南投地院 1 1 2 2 0 0 0 0

70 全文檢索欄位輸入說明:半型的"&"字符號,表示"且"。請參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TextHelp.htm(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4 日)

71 法源法律網尚有「僅一般案件」「僅簡易案件」之選項。

72 表格 15 顯示,同一全文檢索語詞在不同的檢索系統中會出現不同的裁判書數量,且如遇有差 異,法源法律網檢索結果之裁判書數量總是多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什麼會有其中之差 異,無法得知,在此點出以供讀者作參考。裁判書檢索日期:201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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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其他法條: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

除了本篇論文所選定之全文檢索語詞「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外,在此節 中另以其他公司法法條作為全文檢索語詞,用以提供比較;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的是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此節另外選取以供 比較之公司法法條則分別為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之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公司法 第 193 條73、規定有監察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公司法第 224 條74以及規定有經理人 損害賠償責任之公司法第 34 條75,之所以會選擇這三則法條,乃係因為其等具 有相同之性質,皆係就章程、法令之違反課予賠償責任76

搜尋方式與期間同 2.6.1;在檢索法條時,同一法條共使用三種方法搜尋,

分別是有數量單位之國字數字(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無數量單位之國 字數字(例:公司法第一九三條)以及羅馬數字(例:公司法第 193 條),最後 再將搜尋結果相加77;如同表格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表,表格 16 亦顯示使用同樣一公司法條號進行檢索在不同的檢索系統中出現的裁判書數 量並不一致。

表格 16 其他法條檢索裁判書數量比較表78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公司法第 193 條 公司法第 224 條 公司法第 34 條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司法院 法源 台北地院 75 76 12 15 2 2 10 11

士林地院 14 15 5 6 4 4 1 1

板橋地院 46 46 1 4 1 1 3 5

宜蘭地院 1 1 1 1 0 0 0 0

基隆地院 1 1 0 0 0 0 0 0

桃園地院 11 12 6 6 0 0 2 2

新竹地院 10 11 2 2 0 0 0 0

苗栗地院 1 1 0 0 0 0 0 0

73 公司法第 193 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74 公司法第 224 條規定:「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 公司負賠償責任。」

75 公司法第 34 條規定:「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 負賠償之責。」

76 雖然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明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但 董事會決議不遵守股東會決議者,即是違反法令,因此雖有增列「股東會之決議」等文字,與其 他兩條之差別並不大。參見劉連煜,「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18 期,

頁 25(2004)。

77 個別法條使用不同方式之結果請見附錄之整理表格,其中「無數量單位之國字數字」(例:公 司法第一九三條)之裁判書檢索數量皆為零。

78 各別法條之裁判書檢索日期,請參見附錄中各個整理表格之裁判書檢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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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絕對數量來看,搜尋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所得的裁判書 數量與搜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得者頗有些差距。雖然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的對象為公司負責人,範圍較廣,但縱使將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之檢索結果數量相加,如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檢索結果則為 71 件,

這樣的數量也不到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檢索結果數量之一半,縱使以經過篩選 確定為使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 136 件判決相比,仍然有一段差距。原則上,

只要有行為有違背法令或章程者,必然違反了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是以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的使用情形,必然會落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範圍中,難道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檢索結果有超過一半之案件皆 屬於「未違背法令或章程但有違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情形?這 假設似乎不大可能。但如果將使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 136 件案件扣除掉 44 件確認之訴,餘下之使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的 92 件判決書數量便與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之檢索結果數量加總相近,此一結果便顯得較為合 理。

2.6.3. 有效比例

必須一提的是,在比較其他全文檢索語詞之檢索結果時,吾人仍應先自我提 醒自己無法確知這些檢索結果的有效比例為何,蓋此一搜尋方式並不區分使用情 形,搜尋引擎會將有出現全文檢索語詞之判決一網打盡,是以,搜尋結果中必然 存有許多與預想狀況不符之判決,而這些判決的多寡便影響到了有效比例之數 值。

以本篇論文所選定之全文檢索語詞──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例,使 用此一全文檢索語詞的判決在六年間共有 157 件,但此一數量尚須扣除二審判決、

因同案號而合併摘要之判決、非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此時剩 下 135 件,再扣掉那些不屬於董事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之判決(例如,原告不具請求權之判決、確認之訴之判決等)後,方是真正的 目標案件──董事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判決──

只有 45 件而已!也就是說,搜尋結果的有效比例只有 28.66%而已,而這樣的比 例看起來並不高。

此外,亦可以 2.5.2 所討論的確認之訴為例,如以全文搜索語詞進行搜索,

則板橋地院六年間計有 45 件判決出現「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此一數量僅次 於台北地院的 49 件判決,但在這 45 件判決中共有 34 件為被告可能遭受公司法 第 23 條第 1 項基於董事地位(公司負責人)所產生之相關法律責任而提起的確 認之訴,有效比率僅 24.44%。

本篇論文囿於能力限制,僅就公司法 23 條第一項檢索結果進行判決內容之 整理,對於其他的全文檢索語詞僅能提供第一階段的檢索數量,冀能藉由判決數 量之呈現使讀者對我國董事究責之情形有初步之認識,並提供本篇論文所使用之 全文檢索語詞有效比例,或可做衡量其他全文檢索語詞有效比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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