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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違反與股東代位訴訟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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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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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法律研究所

我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違反

與股東代位訴訟實證研究

研 究 生:林妍均

指導教授:林建中 助理教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我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違反與股東代位訴訟實證研究

The Violation of Section 23I of Company Act and the

Empirical Study of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研 究 生:林妍均 Student:Yen-Chun Lin

指導教授:林建中 Advisor:Chien-Chung Lin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Collauge of Management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Technology Law Aug 2012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I

我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違反與股東代位訴訟實證研究

學生:林妍均

指導教授:林建中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民國 55 年新修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揭示之忠實義務與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董事確立了最基本之義務。董事作為公司之負

責人在負擔義務的同時,也受到被監督。相較於美國法制中有眾多的

判例作為認定義務是否違反的判斷標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在董

事被以民事程序究責的案件中以何種型態出現,法院如何認定此法條

所包含之義務,以及法院之判斷標準,則尚有未明。此外,相較於美

國法制中蓬勃的股東代位訴訟以及眾多的實證研究,我國董事被以民

事訴訟程序究責可以歸類為哪些類型?股東代位訴訟在其中所佔的

比例?這些類型有甚麼特色?則待透過實證研究來進行回答。

本篇論文透過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等全文檢索語詞所取

得之相關我國地方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確認了股東代位訴訟在公司

董事之民事訴訟究責中所佔數量少,而得出少數股東對於公司之治理

之強度與能力遠不及公司對自身之治理,抑或是公司董事、大股東之

互相管理,惟由於從實證研究中可發現,經營派之董事鮮少被追究責

任,而肯定股東代位訴訟之存在必要。儘管法院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違反認定上因傾向以明確法規之違反為判斷標準,此一法條之

內涵將可望透過相關判決數量之增加,尤其是未違法卻被認定為違反

義務之判決,而更加充實。

關鍵字: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忠實義務、股東代位訴訟、實證研

(4)

II

The Violation of Section 23I of Company Act and the

Empirical Study of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Student:Yen-Chun Lin

Advisors:Dr. Chien-Chung L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Law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Section 23I of Company Act, amended in 1966, demonstrates the

fundamental duty of corporate directors, the fiduciary duty. Directors bear

the duties, at the meantime, being supervised. While principles and

judgments has been established for judging fiduciary duties in the States,

in Taiwan, it is still unclear how Article 23I of Company Act was raised

in civil actions, how the court treats the duties, and the criteria thereof. In

addition, how directors being charged with fiduciary duties in suits and

how much the derivative suits stand are yet to be answered by empirical

studies.

The empirical study, with Section 23I of Company Act as keyword,

shows that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has little shares in the civil actions

against directors for the violation of fiduciary duty. It implies that

minority shareholders have inferior corporate governance capacity to

corporate itself, or the inter-governance between corporate directors and

major shareholders. However, with the finding that no directors backed

with the support of management power was sued,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become essential to supervise directors. While courts now still

depend on specific law or regulation as criteria of violation of fiduciary

duty,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bases of such criteria will be broaden with

much more judgments, especially those that directors fail to meet

fiduciary duty with no specific law or regulation violated.

Keywords: Section 23I of Company Act, Fiduciary Duty,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s, Empirical Study

(5)

III

感謝林育庭老師及王立達老師對於本文提出之指正及寶貴意見,點出了我在 寫作上的盲點,以及邏輯上的改進之處,一場口試宛如醍醐灌頂,讓論文在修改 後更加清楚。口試中兩位老師的鼓勵以及指教,讓人感到十分的溫暖,由衷感激。 感謝建中老師,在選擇論題目、組織論文架構以及寫作重點上,持續指引方 向而不致偏離軌道,老師的清晰思路,總是在收到我提交的內容後為我理出方向。 感謝老師鼓勵因實證研究洩氣的我,並協助我在實證研究的結果中找出新的價值, 也感謝老師在這漫長的寫作期間,始終耐心對待。如果本篇論文有任何不足或需 改進之處,那絕對是我個人的問題。 初念大學時,沒想過自己有一天會離開台北到外地求學,也沒有想過自己有 一天會跳脫本科系改念法律,在大學即將畢業的茫然之際,巧然遇上了交大科法 所滿溢著熱情的老師們,而毅然轉換跑道。第一次離家念書,沒想到能在科法所 遇到這麼多讓人開心的夥伴跟好朋友。現在回想起來,科法所大大小小的活動是 我最美好的回憶。 曾經以為是不可能任務的論文,回過首來也終告完成,在此感謝科技組堃哲、 鈺珺、敏超、御恆幾位同學的長期相伴,跟大家一起玩樂用功是愉快的時光;感 謝曉蓁,在一起寫作論文的同時,互相討論給我鼓勵;感謝賴姐用一個個問題協 助我整理出論文的架構,沒有你我連專討都報不成;感謝任顯一直以來在學識上 提供協助,你在當兵時還被徵召來為我的論文理出頭緒,無以回報;感謝庭妤, 你是我在新竹最好的朋友,在你的陪伴下,我克服了一個個難關,你在準備國考 之際,還持續的幫我修改論文,準備口試,你溫暖的關心,我會永遠記在心裡; 感謝李琦,看到你的修改以及註記,我才了解法學論文應有的語言,謝謝你毫無 怨言的協助,無限感激。在科法所以外,我要感謝我一直以來的好友思瑜,雖然 不知道我在念些甚麼,但總是不吝於給我關心與鼓勵,給我繼續下去的勇氣。感 謝我工作中的同事,已經完成學業的心沂、彥妏、曼兒持續的打氣,同時寫作論 文的晨綺,有你和我相互扶持,給了很多的信心,感謝焦子奇律師,在工作之餘, 極有說服力的開導焦慮的我。感謝瑞鴻,有你相伴,辛苦的寫作期間也有了歡樂。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家人,爸爸、媽媽和妹妹,你們是我最重要的人。

(6)

IV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1.2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 2 1.3 論文架構 ... 5 第二章 實證研究... 5 2.1. 類型化判決內容之問題簡介 ... 5 2.2. 尋找實證研究之案件 ... 6 2.2.1. 初階篩選: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全文檢索語詞搜尋──基 礎資訊:數量及地區分布... 6 2.2.2. 人工篩選:實際案件量與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 數量... 9 2.2.1. 人工篩選:董事違反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案件──「公司起訴」 與「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 10 2.3. 案件整理一:由公司起訴 ... 14 2.3.1. 公司規模... 17 2.3.2. 被告於起訴時之狀態... 18 2.3.3. 判決結果... 19 2.4. 案件整理二: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 ... 20 2.4.1. 使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之判決:監察人依股東請求對董事提 起之訴訟... 20 2.4.2. 使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之判決:股東請求受拒後對董事提起 之訴訟... 20 2.4.3. 投保中心起訴之判決... 20 2.4.4. 判決結果、公司規模、賠償金額... 21 2.5. 董事違反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案件中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使用情 形 ... 23 2.5.1. 依案由分類... 23 2.5.2. 依訴訟成員性質分類... 27 2.5.3. 原告之主張方式... 36 2.5.4. 法院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條文本身之討論... 51 2.5.5. 法院對於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義務之區分... 52 2.5.6. 法院認定違反義務之標準... 54 2.6. 與其他全文檢索語詞初階篩選結果之比較 ... 57 2.6.1. 忠實義務、董事忠實義務、董事&忠實義務 ... 57 2.6.2. 其他法條:公司法第 193 條、第 224 條、第 34 條... 59

(7)

V 2.6.3. 有效比例... 61 2.7. 解釋觀察結果 ... 62 第三章 股東代位訴訟:「公司獨立法人格」及「多數決原則」之例外... 68 3.1 「代位訴訟」?「代表訴訟」? ... 69 3.2 我國法下之股東代位訴訟與直接訴訟 ... 71 3.2.1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15 條規定概述... 72 3.2.2 我國現行規定之缺失... 76 3.2.3 就上開缺失之改進方式... 79 3.2.4 小結... 82 第四章 觀察發現與建議... 83 4.1. 判決內容之觀察發現 ... 83 4.2. 對股東代位訴訟之修改建議 ... 84 第五章 結論... 86 參考文獻... 89

圖表目錄

圖表 1 研究侷限... 4 圖表 2 判決分布圖... 9 圖表 3 實際案件量計算... 9 圖表 4 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案件量計算... 10 圖表 5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所占百分比長條圖... 14 圖表 6 公司起訴董事之公司規模(散佈圖-依資本總額數額排列) ... 17 圖表 7 公司起訴董事之起訴時在職狀況長條圖... 18 圖表 8 公司起訴董事判決結果長條圖... 19 圖表 9 廣義股東代位訴訟判決結果長條圖... 22 圖表 10 實際案件量案由長條圖... 27 圖表 11 公司法第 23 條的 1 項之使用情形長條圖 ... 31 圖表 12 案件性質(案件數量及案件編號)長條圖 ... 32 圖表 13 確認之訴分布圖... 34 圖表 14 不同起訴人之判決結果比較... 35 圖表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圖... 58 圖表 16 其他法條裁判書數量比較圖... 60 圖表 17 公司、董事、股東三者關係... 69 圖表 18 股東權益行使... 72 圖表 19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15 條整理... 73

表格目錄

(8)

VI 表格 1 問題表格... 6 表格 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全國地院判決件數統計... 7 表格 3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案件編碼... 11 表格 4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所占百分比... 13 表格 5 公司起訴董事案件整理... 15 表格 6 公司起訴董事之公司規模(按資本總額數額排列) ... 18 表格 7 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之公司規模(實收資本總額/資本總額)... 23 表格 8 案由分類... 24 表格 9 案由整理... 24 表格 10 案件性質分類表... 27 表格 11 案件性質分類(案件數量及案件編碼) ... 30 表格 1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實體討論... 36 表格 13 起訴原因類型... 50 表格 14 法院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義務討論方式... 53 表格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表... 57 表格 16 其他法條檢索裁判書數量比較表... 59 表格 17 公司與股東對董事所提起之訴訟(以資本總額排列)... 63 表格 18 公司與股東對董事所提起之訴訟比較圖... 64

(9)

1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股東代位訴訟1此一主題並不冷門,國內法律期刊文章與碩士學位論文2架構 上仍多集中於介紹外國股東代位訴訟之法制(以美國、日本法制為主3)、我國股 東代位訴訟之規定,並比較我國法制與外國法制之異同,以提出修正建議。 國內對股東代位訴訟之討論與修正建議常以「我國股東代位訴訟使用率低」 為命題,惟少見有實際調查4。本篇論文認為實際調查之結果可為「股東代位訴 訟使用率低」提供一個數量上的依據,作為學者的討論的基礎之一,並進一步提 供股東代位訴訟在我國之樣貌,避免邏輯正確但出發基礎錯誤之討論,而得面對 外國立法例時找出適合我國環境之立法建議。 規範上,股東起訴董事之基礎大多本於其對公司應盡義務之違反,而我國民 國 55 年修正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5,雖揭示了公司負責人負有忠實義務與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而「忠實義務」概念所指內容,仍有一定不確定性。蓋 美國法將 fiduciary duty 二分為 duty of care 以及 duty of loyalty6。在翻譯上,duty 1 本篇論文選擇以「股東代位訴訟」作為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之訴訟類型,有關名詞選擇之相 關討論,請參見本篇論文 3.1 。 2 例如:洪世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訴訟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張德寬,代表公司訴訟之股東權能與責任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枋啟民,少數股東民事訴訟救濟制度之檢討,臺灣大學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 3 以美國、日本法制為主之原因在於,股東代位訴訟起源於英美法系,而未見於使用監察人制度 之大陸法系。日本商法於昭和二十五年(1950 年,民國 39 年)仿照美國法制而設代位訴訟制度, 而我國現行代位訴訟制度則是在 1966 年(民國 55 年)公司法修正時仿照日本商法之規定所制。 參見王惠光,「公司法中代表訴訟制度的缺失與改進之道」,商法專論──賴英照教授五十歲生日 祝賀論文集,頁 119(1995)。 4 現有之調查係使用國內電子資料庫,以「公司法第 214 條」為關鍵字進行搜尋,取得初步數量, 請參見周振鋒,「論股東代表訴訟的變革方向──以美國法為研析基礎」,政大法學評論,第 115 期,頁 252(2010)[以下稱股東代表訴訟],或引用投保中心之對話發言表示我國代表訴訟個案 不到 5 件,請參見周振鋒,「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以股東代表訴訟 為中心」,法學新論,第 27 期,頁 161-162(2010)[以下稱投保法第十條之一]、小股東對大董 監訴訟門檻降低,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 年 10 月 4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4/today-e1.htm(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20 日)。 單由一絕對數值判定數值大小,貌似直觀,但其中必有隱含的理性邏輯,亦即吾人於內心中其實 已存有一預期數值,惟本篇論文認為,如有一相對之數值(baseline data)來與該絕對數值做比 較,則更能供作判定該數值是大是小。See MELVIN ARON EISENBERG,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1034 (9th ed., 2005 Foundation Press).

5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條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 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D

ENNIS J.BLOCK, 1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FIDUCIARY DUTIES OF CORPORATE DIRECTORS

1 (5th ed., Aspen Law & Business 1998). 亦有解作具備三種內涵,除了 due care,loyalty 外,尚有 good faith(善意)。Randy J. Holland 著,劉怡婷譯,王文宇審定,「An Introduction to Delaware Corporation Law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德拉瓦州公司法董事受託人義務簡介)」,月旦民商法 雜誌,第 19 期,頁 96(2008)。

(10)

2

of care 作為注意義務解,相對而言並無疑義,惟國內學者對於 fiduciary duty 以 及 duty of loyalty 之翻譯則各有不同,例如曾宛如教授便將二者分別譯為「忠實 義務」以及「忠誠義務」7,劉連煜教授譯為「受託人義務」與「忠誠義務」8, 王文宇教授譯為「受託義務」與「忠實義務」9,而賴英照教授將前者譯為「信 賴義務」10;也就是說,我國文獻中所出現之「忠實義務」有譯自 fiduciary duty 者,亦有譯自 duty of loyalty 者,而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出現之忠實義務所代 表者為何,並無法自既有之官方文件中獲得確定答案11。也由於忠實義務之概念 係來自於英美法,是以國內之討論多集中在簡介英美法中忠實義務之意涵、所衍 伸出之體系,以及個案性評析我國法院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使用12,對公 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使用之廣泛調查,相對仍缺乏。 本篇論文從現有裁判書作為切入點,觀察股東代位訴訟在我國的實施情形, 並以實證結果為基礎,試圖回答下面問題: (一) 我國董事被以民事訴訟程序究責可以歸類為哪些類型?股東代位 訴訟在其中所佔的比例?這些類型有甚麼特色? (二)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在董事被以民事程序究責的案件中以何種型 態出現?以及法院如何看待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2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董事責任13之追究並不限於一途,公司(或者全體股東)若選擇追究董事違 背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行為之責任,可區分為兩種途徑:非法律途徑、 法律途徑;前者可能是和平的私下協議也可能是用暴力解決,不論如何,此部分 都無法透過判決檢索呈現,後者不論是刑事、民事或者是行政訴訟都有相對應的 7 參見曾宛如,「董事忠實義務於台灣實務上之實踐──相關判決之觀察」,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9 期,頁 145(2010)。 8 參見劉連煜,「董事責任與經營判斷法則」,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7 期,頁 178(2007)。 9 參見王文宇,「法律移植的契機與挑戰──以公司法的受託、注意與忠實義務為中心」,月旦民 商法雜誌,第 19 期,頁 83(2008)。 10 參見賴英照,「內線交易的基礎理論」,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頁 172(2005)。 11 惟學者認為此一規定之概念肯定是借自英美法,而用以強化我國公司法董事之義務架構,並 因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已有注意義務之規定,而認為法條中之忠實義務不論作 Fiduciary Duty 解或 Duty of Loyalty 解都不會產生嚴重差異。曾宛如,「董事忠實義務之內涵及適用疑義──評 析新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民法研究會第三十次學術研討會紀錄」,台大法學論叢,第 48 卷第 2 期,頁 96(2003)。 12 例如:方元沂,「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 三○七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頁 182-190(2011);廖大穎,「公司負責人之 注意義務與商業判斷原則的適用──台北地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民事判決」,月旦裁 判時報,第 1 期,111-118(2010);蔡昌憲、陳乃瑜,「內部控制制度、董事監督義務及薪資報 酬委員會──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203 期, 頁 200-228(2012)。 13 本篇論文之書寫雖然多數僅稱董事之忠實義務,惟監察人亦應包含在內,蓋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14 條於監察人皆有適用,此外,在立法上因監察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職 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核,為了防止董監掛勾,而加重監察人之責任,在公司法第 226 條規定董事與監察人應負連帶責任,藉以維護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

(11)

3 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則可以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處理。上述各途徑選擇,都具有 實證研究之價值14,本篇論文將只著重於公司法的部分,其他部分則有待後續研 究補完15。 本篇論文選擇判決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資料,係因判決乃是股東代位訴訟的 具體表現,屬於可第一手掌握的資料,而得從中整理出案件的類型、法條使用與 解讀方式,此外,法院判決為現今我國法學實證研究最開放之資料,可透過兩大 電子資料庫系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16、法源法律網17)以「判決案由」 或「全文檢索語詞」搭配設定「判決日期」期間進行搜索,有助於後續的追蹤研 究。 本篇論文之判決搜索,係以官方所提供之資料庫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 主,並搭配使用法源法律網以充分使用既有之資源以取得完整資料,避免單一資 料庫出現疏漏18。囿於能力有限,本篇論文將只討論地方法院之判決,由於地方 法院通常為訴訟之初審法院,進行事實審的地方法院判決中將包含較多的資訊。 本篇論文進行判決檢索的特定「全文檢索語詞」19為「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20。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後修法增加第 23 條第 1 項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為董事所應負擔之責任中最具代表性者,其所體現的 fiduciary duty 為對董事義務之最廣規定,作為公司得以直接向董事訴追之重要請求權依據21, 公司得以依此起訴董事,股東使用第 214 條為公司提起代位訴訟時亦得以此為連 結。由此一法條得出的董事被公司及股東追究責任之訴訟,因此得以作為一共同 基礎,同時比較由公司以及由股東追究責二種情形之狀況。 14 例如:選擇走法律途徑追究董事責任的狀況中,民事與刑事的選擇實際分布如何?其中是否 有重疊情形?公司的性質以及董事行為的類型是否影響選擇? 15 一般認為人們傾向以刑事訴訟作為追究董事責任之處理途徑,所佔之比例、案件類型特色, 仍有待實證研究進行調查。 16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17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3.aspx 18 雖然使用同樣的搜尋方法,惟兩個資料庫所得之檢索結果確有些許不同。本篇論文使用「全 文檢索語詞」作為搜尋方法,在最終所得的判決中,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及法源法律網各 有一件判決疏漏,疏漏原因不明,舉例而言,使用同樣的搜索方法,士林地院 97 年湖智簡字第 1 號判決(編碼 b152)只有出現在法源法律網之搜索結果中;而新竹地院 99 年審重訴字第 85 號判決(編碼 b157)只有出現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搜索結果中。此外,2.6.1 的表格 15 其他全文檢索語詞裁判書數量比較表也呈現了兩個檢索系統所得出之檢索結果有所差異。在此提 出此點,以供同作判決搜尋之後續研究參考。 19 本篇論文並未使用「判決案由」作為判決檢索之依據。 20 在進行檢索時同時使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二 三條第一項」三種組合,由於法條條號可以有羅馬數字及國字數字兩種呈現方式,而資料庫系統 係直接檢索判決原文,是以使用條號檢索時,應有多組全文檢索語詞,方不致有所疏漏。從本篇 論文的檢索結果可以發現,目前大部分之法院判決係以羅馬數字呈現法條條號,僅有少數判決係 以國字數字呈現法條條號(請見表格 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全國地院判決件數統計,頁 7);本 論文內容如有提及法條條號,均將以羅馬數字方式呈現,縱使所引述之文章或判決原文為國字數 字亦然。 21 王文宇,公司法論,頁 18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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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儘管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相對廣泛的的含括了所有董事可受追究之行為, 這並不表示原告(並不侷限於公司)必然會於訴訟中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如若原、被告均未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法院亦未提及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縱使董事有違背公司法第 23 條的 1 項規定之行為而被依訴訟途徑追究責任, 該案件並不會被本篇論文所設之全文檢索語詞鎖定,而這正是以全文檢索語詞進 行判決搜索時必然會遭遇之難題。以投保中心為例,投保中心係針對檢察官起訴 之案件中,有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證交法第 20 條、第 20-1 條)、公開說 明書不實(證交法第 32 條)、操縱股價(證交法第 155 條)及內線交易(證交法 第 157-1 條)等違法行為者,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以進行團體訴訟22。這些由投 保中心提起之訴訟,理應是基於董、監事有違背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之事 實,也因此,如若投保中心皆有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則這些由投保中心 提起之訴訟,理應都出現在本篇論文的裁判書檢索結果中,而投保中心所公布於 民國 94 年至民國 98 年間取得之地方法院勝訴案例共計有 18 件23,但是,只有 22 團體訴訟及仲裁受理訴訟類型,財團法人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http://www.sfipc.org.tw/business/c2.asp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14 日) 23 之所以使用投保中心公布之勝訴判決而非使用其所公布之求償案件彙總表,乃係因為投保中 心僅提供當月份繫屬中之案件,而無法自既有資料中整理出所有投保中心於民國 94 年至 99 年期 間所提起之訴訟,故僅能以網站上獨立記載之勝訴判決舉例,而無法提供同一期間投保中心之敗 訴案件數量作為比較。 此期間地方法院勝訴之 18 件判決為:民國 96 年 5 月美式家具財報不實案經彰化地院部分勝訴; 民國 96 年 9 月友聯產險案撤銷股東會決議台北地院一審勝訴判決;民國 96 年 9 月順大裕操縱股 價、內線交易案經臺中地院判決內線交易中部分勝訴;民國 96 年 9 月國產車操縱股價案經台北 地院判決全部勝訴;民國 96 年 11 月東森國際案撤銷股東會決議台北地院一審勝訴判決;民國 97 年 1 月紐新財報不實案經高雄地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7 年 2 月中櫃操縱股價案經台北地院 台北簡易庭判決全部勝訴;民國 97 年 3 月皇統財報不實案經台北地院判決全部勝訴;民國 97 年 3 月博達二財報及公開說明書不實案經士林地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7 年 7 月大穎財報不實 圖表 1 研究侷限 1.董事有損及公 司權益的行為, 且 2.違背忠實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 被追究- 進入訴訟程序 民事 原告有主張公司 法第23條第1項 其他民事請求基 礎 刑事 行政 被追究- 未進入訴訟程序 未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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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件出現在本篇論文的檢索結果中,此一現象正說明了並非每件董事有違背忠實 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行為而受起訴之案件都會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使 得本篇論文所取得之檢索數量無法充分顯示所有董事違背義務之狀況而。

1.3

論文架構

本篇論文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並介紹本篇論文之 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第二章則介紹實證研究如何從裁判書中篩選出本篇論文之 基礎母數,再依判決書內容作類型化之區分,由於本篇論文試圖了解我國董事被 以民事程序究責之類型之特色,因此除了數量之整理外,第二章並分別整理公司 起訴董事之案件以及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案件之公司規模、判決結果等,並針對 公司法第 23 條的 1 項之使用情形並作進一步的類型化。第三章概略介紹股東代 位訴訟之產生背景、運作方式以及我國學者之見解中之現行問題,本章同時包含 了從所取得之裁判書對照現行立法規定,所觀察到的現象與討論。第四章包含了 本篇論文對判決內容所得到的觀察發現,另外依據實證結果、現象觀察,回應學 者對於股東代位訴訟規定之修改建議,第五章則為本研究之結論。 有關研究資料取得流程之說明、判決摘要問題表格之整理、實證研究之裁判 書裁判書摘要等實證資料則均收於附錄中。

第二章

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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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類型化判決內容之問題簡介

為了理解便利,本篇論文乃預先設計了幾個問題整理相關判決,所使用之表 格如下。25 案經台北地院判決全部勝訴;民國 94 年 3 月訊碟內線交易案經板橋地院判決全部勝訴;民國 97 年 8 月中華銀財報不實案經台北地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8 年 9 月德宏內線交易案經臺中地院 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8 年 9 月銳普財報不實案經板橋地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8 年 11 月合 機操縱股價案經臺中地院判決全部勝訴,本件勝訴確定;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亞智操縱股價案經 台中地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9 年 8 月 23 日博達公司初次上市公開說明書不實案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判決部分勝訴;民國 99 年 9 月 21 日律勝公司操縱股價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 團體訴訟及仲裁勝訴案例介紹,財團法人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http://www.sfipc.org.tw/business/c5-2.asp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5 月 14 日) 24 關於本篇論文實證研究資料之取得以及詳細之分類過程等,請參見附錄,在此茲不贅述。 25 這些問題雖然很直接,但是該些判決之狀況並非單純的只有「是(Y)」、「否(N)」兩種情況, 是以第二欄中有多種記號用以標記不同之情況,本章節僅介紹此些問題之設計目的,有關各個問 題所使用之記號,請參見附錄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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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表格 1 問題表格 類型 Y/N 備註 1. 是否為公司內部權限爭議 2. 是否主張董事違反忠實義務 3. 是否請求損害賠償 4. 是否請求公司調整行為 5. 是否為股東代位訴訟 為了判定判決內容是否為公司法上問題,茲在問題 1 確認訴訟之原因「是否 為公司內部權限爭議」,即出於公司內部成員權限定義不明而就具體公司事務之 進行所生之爭議,也就是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因為模糊的職權界線而 產生之糾紛,呈現在訴訟上可能是董事起訴董事長、監察人起訴董事或董事長, 反之亦然。至於原告因對公司商業決策有疑慮所提起之訴訟,因非屬本文處理之 對象,而可藉本問題予以排除。此問題可觀察現行公司法於公司內部成員權限劃 分之規定是否足以確保公司之順利運行,如在運行上需透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權 限爭議之情形數量少,則表示現有之法規能使公司內部順利運行,縱使有所爭議, 公司內部成員亦可藉訴訟外機制解決。 問題 2 是為了確認原告在訴訟中「是否主張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此處所稱 之董事亦包含監察人)。將問題 2 搭配問題 1,可觀察在公司內部成員間發生權 限爭議時,是否會認定董事的行為同時也構成忠實義務之違反,除此之外,問題 2 本身亦有助於了解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使用是否用於要求公司負責人踐行 忠實義務。 問題 3 與問題 4 彼此互相搭配,有助於了解原告對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所尋求 之解決之道。問題 3 為探究該篇判決「是否請求損害賠償」,問題 4 則探究原告 「是否請求公司調整行為」,也就是除了主張損害賠償外,原告是否有會請求回 復原狀或者其他行為,例如,針對股東會選舉程序之瑕疵,以供對照我國股東代 位訴訟之效果是否會有美國股東代位訴訟常見之調整行為。 問題 5 則為標記該篇訴訟「是否為股東代位訴訟」,之所以加入此一問題, 乃係因為本篇論文之重點在於探究我國股東代位訴訟之現況。此處所認定之股東 代位訴訟,限定於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提起者,公司監察人依股東請求為公 司對董事提起之訴訟,則不屬之,而會另外於備註欄中摘記。

2.2. 尋找實證研究之案件

2.2.1. 初階篩選: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全文檢索語詞搜尋──基礎資訊: 數量及地區分布 表格 2 所呈現的是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間,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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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全文搜索語詞所取得之地方法院判決數量26,同時也是自 行編碼之裁判書數量,共計 157 件。需注意的是,此數量已排除裁定之裁判書27, 且同一判決字號有數判決時,仍各自編碼。 從表格 2 中可以看出,幾乎所有的檢索結果都是以羅馬數字呈現法條號之 全文檢索語詞,在 157 件判決中,就佔了 150 件,僅有 7 件判決係以國字呈現法 條號。至於「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一項」此一全文檢索語詞,因查無案件而未放入 表格 2 中。 表格 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全國地院判決件數統計 94/01/01-99/12/31_民事判決 1 台北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5 49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44 2 士林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3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3 3 板橋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45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45 4 宜蘭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5 基隆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6 桃園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0 7 新竹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1 1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0 8 苗栗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9 台中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7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7 10 彰化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11 南投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12 雲林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0 26 最後查詢日期為民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27 使用法源法律網進行搜尋時可直接排除裁定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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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3 嘉義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14 台南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1 6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5 15 高雄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7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7 16 花蓮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0 17 台東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2 18 屏東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1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1 19 澎湖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0 20 福建金門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0 21 福建連江地院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0 0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0 總計 157 在這 157 件判決書中,其中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各 有 49 件、13 件、15 件,共計 107 件,亦即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有近 70% 集中在台北地區。除去台北地區,擁有較多的案件之地方法院,則分別為桃園地 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分別有 10 件與 11 件,台中地方法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各 有 6 件,台南地方法院有 7 件。其他地方法院則僅有零星的案件,甚至沒有此類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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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圖表 2 判決分布圖 2.2.2. 人工篩選:實際案件量與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數量 表格 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全國地院判決件數統計與圖表 2 判決分布圖所 揭露的判決數量,僅能呈現以全文搜索語詞進行搜索所得的最初步數量,並不代 表本篇論文實證上所需要的有效數量,蓋第一次的搜尋所得之判決無法直接篩選 掉簡易判決或者小額訴訟於地方法院之上訴(亦即二審判決),也無法排除一訴 訟被分割為數判決之狀況或是同一判決內容於檢索系統中多次出現之狀況,是以, 此二種狀況皆於統一編碼後再行排除,也因此,本篇論文實證研究之實際案件量, 須扣除掉上述兩種狀況。 6 年期間判決書數量 157 件 - 二審判決 4 件 - 因同案號而合併摘要之判決 5 件 實際案件量 148 件 圖表 3 實際案件量計算 在此 157 件判決書中,其中計有 4 件為二審判決(其中 3 件為簡易訴訟28 1 件為小額訴訟29),另外因同案號而合併摘要之判決則計有 5 件(原有 7 件判決 書,後合併為 2 件摘要,此二案件分別為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169 號的 4 個判決30及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金字第 3 號的 3 個判決31,扣除上述之 9 件判決 28 士林地院 97 年簡上字第 165 號(編碼 b041)、台南地院 95 年簡上字第 119 號判決(編碼 b113) 及新竹地院 99 年簡上字第 34 號判決(編碼 b147)。 29 台東地院 97 年小上字第 4 號判決(編碼 b122)。 30 b015、b016、b018、b020。 31 b044、b045、b046。 49 13 45 1 1 10 11 1 7 1 1 0 1 6 7 0 2 1 0 0 0 0 10 20 30 40 50 60 台 北 地 院 士 林 地 院 板 橋 地 院 宜 蘭 地 院 基 隆 地 院 桃 園 地 院 新 竹 地 院 苗 栗 地 院 台 中 地 院 彰 化 地 院 南 投 地 院 雲 林 地 院 嘉 義 地 院 台 南 地 院 高 雄 地 院 花 蓮 地 院 台 東 地 院 屏 東 地 院 澎 湖 地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院 判 決 書 數 量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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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後,實際之案件量為 148 件。 6 年期間判決書數量 157 件 - 二審判決 4 件 - 因同案號而合併摘要之判決 5 件 實際案件量 148 件 - 非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 12 件 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 136 件 圖表 4 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案件量計算 雖然在全文搜索語詞時,每一判決書都有出現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是 綜觀判決書內容,可以發現並非每一判決皆係為真正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在討論時應予以排除。在此階段所排除的案件計有 12 件,是以在民國 94 年至民 國 99 年此六年期間中,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計有 136 件。 此階段所排除之案件,分別屬於下述二種狀況:(一)判決書中從頭至尾均 只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32,僅只出現一次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可以合理 推論此一全文搜索語詞之所以會出現,乃是誤植之結果,此種出現誤植狀況之判 決計有 11 件33,在討論時應予以排除;(二)訴訟中並未使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此全文所語詞亦非由法院、兩造所提及,僅係出現在程序方面者34,計有 1 件,亦予以排除。至於原告雖有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惟實際狀況應係主 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為妥,此種原告主張法條錯誤之情形,在此並不加以去 除。 2.2.1. 人工篩選:董事違反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案件──「公司起訴」與「廣義 的股東代位訴訟」 探求股東代位訴訟之使用機率高低,為本篇論文研究動機之一,欲知「高」 「低」則必先有一比較之基礎(母數),而此基礎(母數)則為「公司董事違反 忠實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情形,如前所述,本篇論文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作為尋找此一基礎(母數)之方法,惟在實際閱讀後卻發現並非每一件出現有「公 3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 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33 此 11 件又可從內容推理,分為法院誤植或原告誤植兩種狀況,法院誤植者計有 10 件,分別 為台北地院 97 年訴字第 2046 號判決(編碼 b002)、台北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1169 號判決(編碼 b015)、台北地院 96 年訴字第 5748 號判決(編碼 b019)、台北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106 號判決(編 碼 b022)、板橋地院 95 年智字第 42 號判決(編碼 b073)、桃園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388 號判決(編 碼 b085)、桃園地院 94 年勞訴字第 14 號判決(編碼 b090)、南投地院 92 年訴字第 511 號判決(編 碼 109)、板橋地院 96 年重智字第 14 號判決(編碼 b136)、板橋地院 95 年智字第 44 號判決(編 碼 b137),原告誤植者計有 1 件,為新竹地院 93 年智字第 3 號判決(編碼 b101)。 34 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876 號判決(編碼 b026),本件訴訟全文搜索語詞係出現於法院 於程序部分先行交代原告曾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請求權基礎另案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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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字詞之案件,均在主張「公司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也就是 說圖表 4 中所得之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案件數量,並不等於公司董 事違反忠實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數量。由於進行判決搜尋時,無法事先區分該全 文檢索語詞之出現時機(無法預先鎖定是由原告所提出、被告提出或是由法院提 及),是以,縱使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非由原告所主張,仍會被全文檢索語詞鎖 定,而自檢索結果中出現該判決,因此,只能透過人工閱讀判決並加以篩選、統 計,才能得出原告實際主張公司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判決數量。35 本篇論文將實際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 136 件案件,區分為以下四種 追究董事責任之類型:「公司起訴董事」36、「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接受股東之請求,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投保中心經股 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同時搭配公司法第 227 條規定,準用於監察人。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言之負責人,並不僅限於公司之董事及監 察人,依公司法第 8 條之規定,尚包括公司之經理人,而公司法第 214 條之對象 則僅限於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是以,為求標準一致,第一種究責類型,將只包 含董事與監察人,而排除公司僅起訴經理人之案件。 其中,由公司起訴董事者計有 37 件37,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 定起訴董事者計有 2 件,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者計有 2 件,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者計有 4 件;公司董事違反忠實 義務並受追究責任之案件共計 45 件。附帶一提,雖然公司法第 227 條規定公司 法第 214 條、第 215 條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是在這 136 件案件中,並無董事 準用公司法第 215 條規定受股東請求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之訴訟。38 表格 3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案件編碼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 件數 案件編碼 公司起訴董事 37 件 b001、b003、b004、b005、b006、b008、b010、 b012、b013、b025、b028、b032、b033、b047、 35 由於只要有出現全文檢索語詞之判決都會被一網打盡,是以,有許多案件事實上可能與公司 董事違背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毫無關係,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全文檢索語詞 所得出之判決類型則會在 2.5.2 進行討論。 36 此種類型排除了公司董事立於其個人之地位(非利於機關擔當個人的地位)和公司(法人) 間所產生的訴訟關係。 37 由於搜尋結果無法區別全文檢索語詞的使用方式,是以判決可能出現原告未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全文檢索語詞可能係法院自行於判決中提及,例如台南地院 96 年訴字第 116 號判決(編碼 b114),抑或出現於被告之抗辯中,例如台北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945 號判決(編 碼 b031)。在分類時,縱使判決內容中未見原告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惟若法院有討論被 告董事是否有違反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仍將之納為「公司起訴董事」之類型, 此處僅有一例,即編碼 b114。此外,在此並未區分法院對董事有無違反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之認定結果,亦即縱使法院判定董事並無違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情事,該案件 仍會因原告有做此主張而在此被計入。 38 應注意的是,此處所呈現的僅是案件之數量,此一數量不等於被告董事之數量,蓋一案中被 告可能不只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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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b077、b078、b080、b089、b091、b093、b096、 b097、b103、b106、b107、b110、b112、b119、 b120、b121、b125、b128、b133、b135、b148、 b154、b157。39 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 第 1 項規定起訴董事 2 件 b061(板橋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76 號判決)、 b104(台中地院 98 年重訴第 144 號判決)。 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 2 件 b035(台北地院 94 年訴字 2223 號判決)、 b043(士林地院 96 年訴字第 1320 號判決)。 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 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 4 件 b017(台北地院 95 年金字第 8 號判決)、 b044, 045, 046(士林地院 93 年金字第 3 號 判決)、b058(板橋地院 95 年金字第 3 號判 決)、b088(桃園地院 96 年訴字第 1543 號 判決)。 總計 45 件 因為本篇論文著重於股東代位訴訟調查,是以在公司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並受 追究責任之四種究責類型中,值得討論的為「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 定起訴董事」、「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投保中心經股東 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這三個究責類型;嚴格而言,「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董事」以及「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 此兩種訴訟類型,並非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股東代位訴訟;雖然監察 人之職責本即包含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以及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是否有違反 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且監察人在依公司法第 213 條代表公司提起之訴訟中 握有主導權,與股東無涉亦缺少代位之性質,但是本篇論文在此仍將其歸為廣義 39 因公司起訴董事之究責類型案件數量較多,表格空間不足,茲將案號列於此:b001(台北地 院 98 年訴更一字第 16 號判決)、b003(台北地院 92 年訴字第 4844 號判決)、b004(台北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1444 號判決)、b005(台北地院 97 年重訴字第 400 號判決)、b006(台北地院 98 年訴字第 264 號判決)、b008(台北地院 98 年金字第 19 號判決)、b010(台北地院 96 年重訴字 第 64 號判決)、b012(台北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1642 號判決)、b013(台北地院 96 年訴字第 5308 號判決)、b025(台北地院 94 年訴字第 2625 號判決)、b028(台北地院 94 年重訴字第 1338 號判 決)、b032(台北地院 90 年重訴字第 2482 號判決)、b033(台北地院 94 年重訴字第 1513 號判決)、 b047(士林地院 94 年訴字第 1039 號判決)、b077(板橋地院 95 年訴字第 2636 號判決)、b078 (板橋地院 96 年訴字第 2216 號判決)、b080(板橋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72 號判決)、b089(桃園 地院 95 年訴字第 1160 號判決)、b091(桃園地院 93 年訴字第 1123 號判決)、b093(新竹地院 97 年重訴字第 164 號判決)、b096(新竹地院 98 年竹北簡字第 221 號判決)、b097(新竹地院 91 年重訴字第 192 號判決)、b103(台中地院 98 年重訴字第 166 號判決)、b106(台中地院 97 年訴 字第 2628 號判決)、b107(台中地院 98 年訴字第 450 號判決)、b110(嘉義地院 96 年朴簡字第 29 號判決)、b112(台南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247 號判決)、b119(高雄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51 號 判決)、b120(高雄地院 94 年訴字第 3146 號判決)、b121(高雄地院 94 年訴字第 1487 號判決)、 b125(台北地院 98 年訴字第 1756 號判決)、b128(台北地院年重訴字第 174 號判決)、b133(台 北地院 95 年重訴字第 1100 號判決)、b135(士林地院 99 年重訴字第 29 號判決)、b148(台中地 院 99 年訴字第 862 號判決)、b154(板橋地院 99 年訴字第 640 號判決)、b157(新竹地院 99 年 審重訴字第 85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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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股東代位訴訟,因為監察人之所以會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提起訴訟乃係始 自股東之請求,也就是說股東仍是此一訴訟的發動人。另一方面,投保中心提起 訴訟係源自於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此類型之訴訟非經股東授權不可40,而可以 將投保中心視為股東之團體代表。由於這兩種訴訟類型背後皆有「股東」存在41, 本篇論文認為,凡是包含或出於股東意志而對公司董事、監事提起之訴訟,不論 是監察人基於股東之請求而提起,抑或是投保中心因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而提起, 都應屬於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 表格 4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所占百分比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 件數 所占百分比 (1)公司起訴董事 37 件 82.22% (2)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董事 2 件 4.44% (3)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 2 件 4.44% (4)透過公司法第 214 條解決 4 件 8.89% (5)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 4 件 8.89% (6)最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 8 件 17.78% (6)董事責任追究總件數[=(1)+(2)+(3)+(5)] 45 件 100.00% 表格 4 所呈現的是董事責任追究的四種類型個別所佔之百分比,第一列為 由公司起訴董事者,佔 82.22%,第二列為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 起訴董事者,佔 4.44%,第三列為股東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者, 佔 4.44%,第四列依公司法第 214 條解決者,即第二列與第三列之和,佔 8.89 %42,第五列為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者,佔 8.89%,第六 列為最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即第二列、第三列與第五列之和,佔 17.78%。 40 投資人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本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 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 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仲裁或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 通知仲裁庭或法院。」。 41 本篇論文之所以將屬於法人團體之投保中心納入廣義之股東代位訴訟,乃係因為其係為保護 「股東」權益而生,同樣屬於法人團體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案例請見台北地院 95 年保險字第 141 號判決(編碼 b023)),由於係代位「債權人」提出訴訟,在此便於以略過,而未將之納入。 42 百分比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是以透過公司法第 214 條解決之百分比為 8.89%,而非 4.44%加上 4.44%的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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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從圖表 5 可以明顯看出,在公司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並受追究責任的四種究 責類型中,以由公司為原告起訴者最多,高達 82.22%,董事有違背職務之行為 且遭追究責任時,可以說都是由公司發起的,而受股東代位訴訟究責者(公司法 第 214 條第 2 項),僅有 4.44%;由於股東代位訴訟係股東請求公司對董事提起 訴訟未果後,才由股東代表公司追究董事責任之方法,是以,公司接受股東之訴 訟請求而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究責(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亦可視為由 「股東發起」,此種由股東發起,依公司法第 214 條解決之類型亦僅佔 8.89%; 而,即便將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予投保中心此一類型亦算入,以最廣義的股東代 位訴訟解決者也只有 17.78%而已。

2.3. 案件整理一:由公司起訴

由於公司能直接對董事究責,由公司起訴之案件所觀察出之結果,恰可與股 東代位訴訟之結果互相比較。表格 5 列出了董事責任追究類型中由公司起訴董 事的 37 家公司,整理之資訊如下:案件編號、公司名稱、公司種類(區分為有 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狀態、資本額、董事於起訴時是否仍在職,以及 針對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部分之判決結果。摘列公司種類,係為了對比由公司 起訴的案件與股東代位訴訟的案件,了解是否由公司起訴的案件公司種類是否亦 集中於股份有限公司;摘列資本額,係為了瞭解這些公司的規模;摘列董事於起 訴時是否在職,係為了瞭解在董事是在怎樣的狀態下被究責的;摘列針對公司法 第 23 條第 1 項部分之判決結果,則是為了瞭解公司是否能夠成功主張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82.22% 4.44% 4.44% 8.89% 8.89% 17.78% 0% 20% 40% 60% 80% 100% 公 司 起 訴 董 事 監 察 人 起 訴 董 事 公 司 法 第214 條 第1 項 股 東 起 訴 董 事 公 司 法 第214 條 第2 項 投 保 中 心 起 訴 董 事 公 司 法 第214 條 解 決 最 廣 義 股 東 代 位 訴 訟 圖表 5 董事責任追究類型與所占百分比長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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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格 5 公司起訴董事案件整理 編號 公司名稱 公司種類 公司狀態 資本總額 實收資本額 董事是否在職 判決結果 備註 b001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有限 核准設立 22,500,000 n/a N 勝訴 b003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解 散 已 清 算完結 n/a n/a N 敗訴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04 聯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更名為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1,000,000,000 552,264,830 N 勝訴 b005 久遠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 5,000,000 N 未討論 b006 秀榮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 5,000,000 N 敗訴 敗訴原因:原告公司未受損害 b008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4,000,000,000 2,962,879,750 無法明確辨認 敗訴 b010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1,000,000 n/a N 勝訴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2. b010 同原被告,惟事由相異 b012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147,000,000 147,000,000 N 敗訴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13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000 1,117,317,160 N 勝訴 b025 突破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後更名為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解散 2,000,000,000 664,928,980 N 勝訴 b028 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1,600,000,000 1,321,327,440 N 敗訴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32 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廢止 195,000,000 195,000,000 N 敗訴 敗訴原因:原告公司未受損害 b033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接管 3,825,000,000 2,925,000,000 N 敗訴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47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8,000,000 8,000,000 N 勝訴 b077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 解散 1,000,000 n/a 無法明確辨認 敗訴 被告經公證授權為公司處理事務,無法 從判決中看出已取消授權。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78 峰緯通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18,000,000 18,000,000 N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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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b080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1,000,000 n/a N 勝訴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2. 與 b010 同原被告,惟事由相異 b089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90,000,000 90,000,000 N 敗訴 敗訴原因:舉證不足 b091 健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 n/a N 勝訴 b093 詠展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 廢止 20,000,000 n/a N 勝訴 提起訴訟者原告公司之清算人 b096 元亨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4,600,000 4,600,000 N 勝訴 b097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00 362,500,000 N 敗訴 b103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434,000,000 434,000,000 N 勝訴

b106 新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n/a n/a n/a N 敗訴 查無資料,薩摩亞公司 b107 祥順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 5,000,000 N 勝訴

b110 東吾營造有限公司 有限 n/a n/a n/a N 勝訴 查無資料 b112 華楓國際有限公司 有限 解 散 已 清 算完結 n/a n/a N 未討論 b119 震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800,000,000 316,338,280 無法明確辨認 勝訴 b120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600,000,000 561,688,310 N 敗訴 b120, b121 兩案件被告不同且事由相異 b121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600,000,000 561,688,310 N 敗訴 b125 樂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20,000,000 10,000,000 N 勝訴 b128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9,800,000,000 9,800,000,000 N 勝訴 b133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2,000,000,000 2,000,000,000 N 勝訴 b135 添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10,000,000 10,000,000 Y 敗訴 b148 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5,000,000 5,000,000 N 敗訴 b154 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核准設立 20,000,000 n/a N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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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3.1. 公司規模 公司之資本額資料來源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因系統設計需輸入公司現時之正確名稱方能取得資料,如公司於訴訟後改名,則 需輸入更名後之名稱。部分公司以裁判書中記載之名稱查無資料,復無法查得現 時名稱,而於備註欄記載為查無資料,在此共計有 4 件(b003、b106、b110、b112)。 公司種類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提供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為有限公司者僅提 供資本總額,為外資者則提供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至於位於我國登記之外國 公司者亦查無資料,在此計有 1 件(b157)。 圖表 6 呈現的是有資料的 32 家公司的散佈圖(實心標記者為股份有限公司, 標記為空心者為有限公司),從圖表 6 可明白看出對董事提起訴訟之公司集中緊 貼在橫軸上。緊貼橫軸並非表示該些公司之資本額為零,而係因為縱軸之資本額 最大值與最小值差異甚大,而無法在 0 至 20 億間清楚呈現各間數額,表格 6 直 接表列資本額數額,可以就公司型態與資本額的數值提供更清楚之觀察。同樣是 由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是否因公司性質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有限公司,而有 資本額高低之差異,就圖表 6 與表格 6 相互對照觀察,可發現以上兩種公司的 資本額均集中落在某一區塊,由此可知,公司型態並不是影響公司是否以訴訟方 式追究董事責任的決定因素。 從圖表 6 中可以看出明顯的團塊,前段緊貼在橫軸上的 14 家公司,資本額 都在 9 千萬元以下(占總數的 43%),如向後拉至表格 6 所列之第 17 家(占總 數的 53%),資本額則是在 2 億元以下。若跳脫分布上的團塊而只單看上櫃或上 市的標準,則提起此類訴訟之公司資本額大部分未達到可以申請上櫃的標準(新 0 2,000,000,000 4,000,000,000 6,000,000,000 8,000,000,000 10,000,000,000 12,000,000,000 資本總額(新台幣) #014(b001) #017(b032) 圖表 6 公司起訴董事之公司規模(散佈圖-依資本總額數額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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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台幣 5 千萬元)43,在此 32 家中,僅有 7 家之實收資本額超過 6 億元的上市標 準(占總數的 22%)。 表格 6 公司起訴董事之公司規模(按資本總額數額排列)44 1 b077 1,000,000 9 b135 10,000,000 17 b032 195,000,000 25 b004 1,000,000,000 2 b096 4,600,000 10 b078 18,000,000 18 b103 434,000,000 26 b028 1,600,000,000 3 b005 5,000,000 11 b093 20,000,000 19 b097 500,000,000 27 b025 2,000,000,000 4 b006 5,000,000 12 b125 20,000,000 20 b010 501,000,000 28 b133 2,000,000,000 5 b091 5,000,000 13 b154 20,000,000 21 b080 501,000,000 29 b033 3,825,000,000 6 b107 5,000,000 14 b001 22,500,000 22 b120 600,000,000 30 b008 4,000,000,000 7 b148 5,000,000 15 b089 90,000,000 23 b121 600,000,000 31 b013 5,000,000,000 8 b047 8,000,000 16 b012 147,000,000 24 b119 800,000,000 32 b128 9,800,000,000 2.3.2. 被告於起訴時之狀態 董事於起訴時是否在職,端從判決書中之資訊綜合判斷;有些判決書會在內 容中直接記載任期者,是否在職自然明確,有些判決書則是會在被告之職稱前加 上「原」字,亦可由此判定被告當時並不在職;至於非屬此兩種者,如未能從判 決中明白確認被告仍在職,便記錄為無法明確辨認。 在這 37 個判決中,有 3 例無法明確辨認被告於起訴時是否仍在職,比例為 43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 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6 億元以上者 44 編碼加底線者為有限公司。 1 33 3 0 5 10 15 20 25 30 35 在職 不在職 無法確認 2.7% 8.1% 89.2% 圖表 7 公司起訴董事之起訴時在職狀況長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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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1%,僅 1 例可資確認被告於起訴時仍在職45,比例為 2.7%,餘下 33 例則可確 認被告於起訴時已不在職,比例高達 89.2%!不在職原因有依照正常程序於董事 任期期滿後改選,而被告董事未獲續任者,也有董事請辭者,雖然沒有辦法清楚 知道每一個案件的董事離職原因,但在部分判決中則可以明確看出,董事之所以 會請辭乃起因於其不當行為。此外,在判決中亦可看出,部分被告係在卸任後被 新接手之董事會成員發現其過去之不當行為,方被起訴。 2.3.3. 判決結果 在公司起訴董事的 37 個判決中,勝訴者共計有 19 件,在所有案件中占 51%, 敗訴者為 15 件,在所有案件中占 41%,至於法院未為討論者則有 3 件,在所有 案件中占 8%。 敗訴的原因除了法院直接認定被告之行為並未違背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外,亦有法院認定原告公司對於被告之行為舉證不足,而難以認定其 有違背忠實義務之行為,其中直接點名舉證不足者在 15 件中就有 6 件;在此種 狀況中,亦常見法院直言難認有違法之處,顯見法院在判定是否有違背忠實義務 時,係以是否有違背法令規定作為條件。 法院未為討論的狀況有因為行為發生時間點早於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制 定,也有因為法院認定被告之行為已屬不當得利,而未再就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加以討論。 45 案件編號為 b135,在此案件中,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大股東兼董事,原告公司分別以被告拒不 參加股東會議與董事會議,且擅自發函請求原告公司之債權人拍賣原告公司之重要資產,致使原 告公司未能以較佳之價格出售重要資產,而主張被告董事違反忠實義務。 19 15 3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勝訴 敗訴 未討論 51% 41% 8% 圖表 8 公司起訴董事判決結果長條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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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案件整理二: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

本節整理了此次實證研究中所出現之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案件,即董事責任 追究類型中的「監察人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董事」、「股東依公司法 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起訴董事」、「投保中心經股東授予訴訟實施權後起訴董事」, 表列案件編號及字號、案件之判決結果、判賠金額與違反忠實義務之樣態。因原 告通常對多人提起訴訟,只要法院認為原告對部分被告之主張有理由,結果欄位 便直接記載為勝訴。 2.4.1. 使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之判決:監察人依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之訴訟 編號(字號)/ 公司名稱 結 果 資本總額/ 實收資本額 違反忠實義務之樣態與賠償金額 b061(板橋地院 96 年重訴字第 76 號判 決)/欣欣生技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 敗 訴 76,000,000/ 76,000,000 原告主張被告董事進行虛假交易,並 偽造支出,請求賠償 40,73 萬 3,875 元,並請求解除副董事長職位,法院 認定原告舉證不足。 b104(台中地院 98 年重訴第 144 號判 決)/安培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 勝 訴 112,896,000/ 112,896,000 原告主張被告董事未經股東會議定而 自行領取退 職金及購 買高爾夫球球 證,請求賠償 16,58 萬 8,000 元,法院 判決被告董事,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返還 14,58 萬 8,000 元。 2.4.2. 使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之判決:股東請求受拒後對董事提起之訴訟 編號(字號)/ 公司名稱 結 果 資本總額/ 實收資本額 違反忠實義務之樣態與賠償金額 b035(台北地院 94 年訴字 2223 號判決) /萬國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敗 訴 查無資料,現 有 同 名 公 司 皆不符合 原告主張被 告董事就 投資案審議不 足,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 4500 萬元 損失。法院認為原告不符合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且就事實舉證不 足。 b043(士林地院 96 年訴字第 1320 號判 決)/臺灣庵原農藥股 份有限公司 敗 訴 42,000,000/ 42,000,000 原告主張被告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 即出售公司主要部份之資產,而暫時 請求賠償損害 500 萬元,法院認定被 告係出於正當營運考量。 2.4.3. 投保中心起訴之判決 編號(字號)/ 公司名稱 結 果 資本總額/ 實收資本額 違反忠實義務之樣態與賠償金額 b017(台北地院 95 年金字第 8 號判決) 勝 訴 2,600,000,000/ 1,875,412,520 被告製作不實財報,授權人所受損害 計為 3 億 65,46 萬 8,888 元,原告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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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縮減請求總額為 3 億 31,91 萬 8,888 元。46 b044, 045, 046(士林 地院 93 年金字第 3 號判決)/博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勝 訴 6,900,000,000/ 4,631,201,410 被告製作不實財報,被告應與被告公 司連帶賠償 5,5 億 80,58 萬 5,910 元。 b058(板橋地院 95 年金字第 3 號判決)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 勝 訴 1,740,000,000/ 1,011,390 被告為虛偽交易,製作不實財報,被 告應連帶賠償 3 億 2,302 萬 9,740 元。 b088(桃園地院 96 年訴字第 1543 號判 決)/大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敗 訴 3,000,000,000/ 2,332,009,990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原告請求 回復原本章程、新選舉之董監事無效。 2.4.4. 判決結果、公司規模、賠償金額 在民國 94 年至民國 99 年間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共計有 8 件,其中依公司法 第 214 條第 1 項由監察人依股東請求對董事提起之訴訟計有 2 件,判決結果為一 勝一敗,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在請求監察人提起訴訟受拒後為公 司對董事提起之訴訟亦計有 2 件,判決結果皆為敗訴,而投保中心由股東處取得 訴訟實施權所提起之訴訟則計有 4 件,判決結果為三件勝訴一件敗訴。 雖然不論是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股東代位訴訟,或是本篇論文所 定義的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兩者皆因為數量稀少(2 件與 8 件)而難謂其中所 判讀出趨勢具有代表性,惟本節仍嘗試做出觀察,以供後續參考之用。 從這 8 件訴訟中,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一)由投保中心提起者勝訴率高, (二)公司規模多達上櫃之標準,(三)求償金額鉅,(四)不符代位訴訟起訴法 定要件者,法院仍有做實體審查。 (一)由投保中心提起者勝訴率高 雖然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在六年間僅有 8 件,但仍可從該些判決中對於就股 東代位訴訟之狀況作初步觀察。這 8 件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中,原告勝訴者有 4 件,敗訴者有 4 件;其中真正的股東代位訴訟──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由股 東為公司起訴董事者──皆是敗訴,而由投保中心取得訴訟實施權所提起之訴訟, 勝訴率則較其他兩種股東代位訴訟者高(如扣除不請求損害賠償的確認股東會決 議無效之訴(b088),則由投保中心提起之訴訟便皆為勝訴)。不過,總體而言, 在廣義的股東代位訴訟中,勝訴率跟敗訴率各是一半一半。 46 本案判決主文指示賠償金額依表格所載,惟因檢索結果之判決書並無附加表格,無法確知最 終之損害賠償金額,僅能從判決內文中獲知授權人所受損害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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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公司規模多達上櫃之標準 上述 8 件廣義股東代位訴訟中,被告董事所屬之公司類型,依「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查詢結果,有 1 家查無資訊47,剩餘 7 家公司 皆為於我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可查詢到資本總額與實 收資本額。由於一公司是否能上市上櫃係依根據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而定,討論 時僅須看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依表格 7 左側所列之公司實收資本總額顯示, 在這 7 家公司中,有 2 家公司未達可申請上櫃的標準(新台幣 5 千萬元),僅有 3 家達到可申請上市的標準(新台幣 6 億元)。 左側表格出現了個有趣的結果,由投保中心所提起之 4 件訴訟的公司,實收 資本額理當都達上櫃標準,然而,由投保中心所提起之訴訟 b058 之公司實收資 本額卻被歸類於未達上櫃標準,推測可能為提起訴訟與搜尋之時間差所致,因此, 似乎仍係以公司資本總額作為參考標準為佳。表格 7 右側,以公司資本總額為 基礎,右側的結果顯示,在這 7 家公司中僅有 1 家公司未達可申請上櫃的標準(新 台幣 5 千萬元),而由投保中心提起訴訟之 4 家,皆達到可申請上市的標準(新 台幣 6 億元)。 47 b035(台北地院 94 年訴字 2223 號判決)中之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上所查得者,皆已在民國 80 年代間解散,而與判決中所載之行為發生時間(民國 90 年代間)不 一致,因此將之結論為查無資料。 1 1 2 3 1 0 1 2 3 4 5 勝訴 敗訴 投保中心提起者 股東提起者(§214Ⅱ) 監察人提起者(§214Ⅰ) 4 4 圖表 9 廣義股東代位訴訟判決結果長條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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