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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在 20 多年前,公立學校教師曾一直被視為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其權 利及義務多準用公務員之相關法律,尤其公立小學在教師法公布之前,與教育行 政機關仍是「派任」之關係,與公務員幾無差異,故教師除遵守法規外,往往以 服從學校指示為工作準則。當時,又受傳統特別權利關係之影響,教師之行政救 濟一直未受正視,後因大法官作成釋字 187、釋字 243、釋字 298……等號解釋後,
公務人員逐漸解開特別權利關係之束縛,教師之行政爭訟範圍也間接受到影響。
另外,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於民國 77 年成立「仲裁委員會」,並於同年 3 月 1 日 起正式受理教師申訴案件,1首創教育人員專屬之申訴救濟途徑。然教育會係民 間團體,其仲裁委員會並無法律授權,所為決定對學校、行政機關亦無法律上之 拘束力,事實上對於紛爭解決、維護教師權利之功能有限。之後,教育部於民國 80 年 2 月 8 日頒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2,針對教師之職務上 身分提供內部行政救濟管道,開始施行教師申訴制度。惟暫行設置要點係行政規 則,仍然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相關法制並未完備,又依該要點之規定,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僅屬建議性質,尚不具實質拘束力,故執行效果仍然不 彰。3
至 81 年 11 月 13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308 號解釋,理由書闡明:「公 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 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
1 瞿立鶴,教師權利的覺醒,頁 262-263,1992 年 12 月。
2 教育部 80 年 2 月 8 日台(80)參字第 07004 號函參照。
3 施惠芬,大專教師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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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終明確地脫離傳統公務員 身分之束縛。而私立學校教師,長久以來與學校間為「私法契約」關係並無爭議,
在公立學校教師救濟途徑未明確前,私立學校只有私法救濟一途。84 年 8 月 9 日教師法制定並公布,同法第 9 章專章規範教師申訴及訴訟,教師申訴制度首度 入法。接著,教育部於 85 年 8 月 14 日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全國公、私立學校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違法或不當措施造 成權益損害,自始得依法定申訴制度提起行政救濟,再加上以往教師基於人民身 分對行政機關(學校)行政處分之訴願教濟,形成雙軌且部分重疊的救濟途徑,
引發不少學者之探究。
而我國立法院於 98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教師之勞動人權逐漸受政府正視,對教師 工會開始朝向解禁方向研議。工會法於 99 年 6 月 23 日修正並公布,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修正後之第 4 條第 3 項,明訂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同時勞資爭議 處理法於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至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讓具勞工身分之教師 發生勞資爭議時,尚得依該法提起調解、仲裁、裁決等救濟,惟同法第 3 條但書 規定,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由於教師權 益受損之態樣頗多,原教師申訴與訴願已形成雙軌且重疊之設計,再加上部分爭 執可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形成多種救濟程序並存之情形,當教師權益受到侵 害,究竟應提出何種途徑進行行政救濟方為適法?或教師可擇一程序進行救濟?
又何者較為經濟?何者較為有效?當行政救濟獲有理由而原措施機關或學校故不 執行時,教師有無其他救濟途徑來維護其權益?亦是 30 多萬名學校教師4所關心 者。
4 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教育統計查詢網之 101 學年度(更新日期:2013/07/22)統計資料,全國各 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數為 301,990 人。(尚不含兼任、代理、代課及鐘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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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制度自 84 年立法至今,已邁向第 20 年了,而觀諸國內有關教師申 訴救濟之文獻仍為數不多,且大多僅單純對教師法與教師評議準則之規定,概略 介紹其制度與問題,有關教師之訴願與勞資爭議處理之救濟途徑探討者更是鳳毛 麟角,因此,要讓教師對申訴制度及其他行政救濟之權利有較完整之概念,著實 不易。又臺灣省申評會受理全臺(五都之外)不服縣(市)教師申評會評議決定 之再申訴案件,但對於其組織運作與案件審理情形,文獻尚無深入分析與探討者
,外界甚難窺得其貌。
筆者有幸自 91 年起即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工作,至今歷經「蘭陽技術學院」
、「國立宜蘭大學」、「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政府」、「教育部」等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委員,對教師申訴救濟制度之理論與實務運作尚有些許心得,近年來亦參 與教師工會及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之運作,對教師勞動權益與勞資爭議救濟途徑亦 感興趣。而教師申訴是目前教師權益受侵害時最常用之救濟途徑,故一方面希望 對教師申訴制度深入研究,並對各項教師權利受損時可提起之行政救濟途徑予以 分析、比較,建構教師行政救濟制度之完整輪廓,期能讓教師更了解自身救濟權 利,並釐清各行政救濟途徑間之區別,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時之參考。又藉由擔任 台灣省申評會委員之便,對委員會之再申訴審議及運作實務深入分析,期能發現 申訴實務所發生之問題,並試著綜合分析實務與學理後,提出個人見解,並試擬 未來解決問題與修法之方向,希望能提供從事教師申訴及其他行政救濟實務工作 者參考,也讓有志於研究教師權利救濟者,或能激起些靈感,作為繼續研究之資 料。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係主要探討教師申訴救濟途徑,並以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申 訴運作為中心,期能建構較完善之教師申訴制度,故著重申訴及再申訴救濟之理 論、實務與相關法規之分析。於實務運作部分,係以臺灣省申評會之實務運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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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解作為研究對象,並參照行政法院判決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釋,及參酌教育 部中央申評會及訴願機關之見解進行分析。至於福建省(金門、馬祖等地區)各 級學校之教師申訴、大專院校管轄之第一審教師申訴,以及分別隸屬國防部、內 政部及法務部所管轄之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尚不在本文討論 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係以臺灣省申評會之運作為中心,來探討教師申訴制度與再申訴之理 論與實務運作。首先,採用比較、分析之方法,對教師申訴制度與訴願、勞資爭 議處理程序,作法制上之分析與比較,建構教師申訴制度之基本輪廓,再者,蒐 集教師申訴與行政救濟之相關文獻及實務見解,來分析臺灣省申評會之實務運 作。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除著重在教師申訴、訴願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之規定及 其相關文獻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比較外,並分析臺灣省申評會實務運作之機制 與見解,文中亦採擇臺灣省申評會較具爭議性之案例數則,作深入探討與研究。
故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採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及部分個案分析之方法。
第四節 文獻探討
我國以「教師申訴」作為論文研究者尚為數不多,由國家圖書館全國碩博士 論文資訊網,以進階檢索/論文名稱/精準條件下,鍵入「教師」&「申訴」,僅搜 尋到 21 篇碩士論文5,而其中一篇係學生申訴與本題無關除外,餘 20 篇探討有 關教師申訴論文中,就教師申訴制度探討者計 7 篇,以縣、市第一審教師申評會 探討教師申訴者計 6 篇,探討高中職教師申訴者 2 篇,探討大專教師申訴者計 3 篇,個案分析者 1 篇,以台灣省教師申評會為對象者僅 1 篇。大多數論文係以各 縣市或大專教師申訴作為觀察,並以教師申訴制度作為研究重心,輔以案例之分
5 於國家圖書館之臺灣博碩士論文系統搜尋,最終瀏覽日期為 20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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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部分文獻亦提出目前申訴制度之疏漏。惟以臺灣省申評會之再申訴作為研究 對象者僅 1 件,且係以台灣省申評會之評議書作為主要分析對象,而目前文獻對 於台灣省申評會之運作實務與案例深入分析者仍闕如,故本文採為研究重心。
另外,部分文獻已分析教師申訴與訴願制度之關聯與差異,惟 100 年 5 月 1 日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為教師新闢一條紛爭處理途徑,有關教師適用該法進 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之情形,實務已形成不少見解,其與申訴途徑之關聯與差 異,文獻尚無完整探討者,故本文亦列為研究之對象。
第五節 本文結構
本論文首章為緒論,闡述研究者之動機目的及研究之範圍、方法、文獻探 討與結構。第二章就目前教師最常用之行政救濟-教師申訴途徑作法制上分析,
並探討教師其他重要之行政救濟途徑-訴願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就其關聯性與 差異性作一番比較,也藉以將教師申訴制度描繪出一較為明確之輪廓。第三章則 探討臺灣省申評會教師再申訴案件之審議程序與運作情形。第四章則進一步探討 臺灣省申評會案件審議之分析,尤其對於「判斷餘地」之案件審查與「正當行政 程序」做一番探討,並擇取五件案例,作深入之評析。第五章係探討教師申訴途 徑所面臨之問題。第六章則對目前教師申訴途徑提供改革方向,並作修法之建
並探討教師其他重要之行政救濟途徑-訴願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就其關聯性與 差異性作一番比較,也藉以將教師申訴制度描繪出一較為明確之輪廓。第三章則 探討臺灣省申評會教師再申訴案件之審議程序與運作情形。第四章則進一步探討 臺灣省申評會案件審議之分析,尤其對於「判斷餘地」之案件審查與「正當行政 程序」做一番探討,並擇取五件案例,作深入之評析。第五章係探討教師申訴途 徑所面臨之問題。第六章則對目前教師申訴途徑提供改革方向,並作修法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