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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師申訴救濟途徑之研究-以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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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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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立 政.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治. 碩士論文. 大 學. 指導教授:林佳和 博士. 碩 士 論 文. 立. 政 治 大. 我國教師申訴救濟途徑之研究. ‧ 國. ‧. -以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為中心. y. Nat. Research concerning Appeal Approach for Teacher. io. sit. 我 國 教 師 申 訴 救 濟 途 徑 之 研 究 |. 學. Grievances in Taiwan - Focussing on the Taiwan Provincial Teacher. er. 95 研 究 生 : 張 勝 春 撰. a. n. 以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運 作 為 中 心. iv. l CCommittee with its Operation Grievances n. hengchi U. 103 研 究 生 : 吳 昌 倫 撰. 研究生:吳昌倫.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

(2) 謝. 誌. 常有人問我,教學之餘趕至縣外之政大法學院上課豈不辛苦?我總是笑而回 答,能浸濡浩瀚法學之中,聆聽師長精闢見解,與各界菁英同學互相研討,豈非 人生一大樂事!三年的學習,感到時光飛逝,至畢業前夕,反而有份不捨與愁然。 三年來,我要感謝政大法學院的教授們,讓我能在法學領域之知能加深加 廣,砥礪人格,並確立法律人之志向,以實現公平正義為人生第二階段之目標。 尤其要感謝林佳和指導教授,其不僅在憲法學及勞動法學有深入之涵養,並且能 投入國內教育及弱勢團體之活動,讓我至為敬佩,且受其悉心指導論文、解決萬 難,讓我得以順利畢業。另外要感謝,本校之詹鎮榮教授與輔仁大學吳志光教授. 治 政 兩位口試委員,能夠於百忙之中費心撥允,指導我的不足。 大 立 其次,我要感謝我的家人,於上課時,太太常需代理我照顧兒女、打理家務; ‧ 國. 學. Mandy 與 Leo 兩個貼心乖巧的子女,讓我上課時無後顧之憂,甚至是生活上最大 的忘憂劑;舍妹與妹婿,經常在我需要時予以支持鼓勵,並提供各種協助,皆於. ‧. 此感謝。. Nat. sit. y. 還有,我要感謝台北地院吳秋宏法官,讓我有機會與之共事時即能初探法. er. io. 律,及張培源學長,引導我進入法學殿堂,不斷研討與激勵,增進法律學習之動. al. v i n Ch 律予以應用,六年多來,感謝委員們之切磋琢磨,讓我對教師申訴制度之理論與 engchi U n. 力。另外,個人有幸受聘為臺灣省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得以將所學法. 實務有更深入之理解,並得以作為論文之主要研究內容。寫作期間,更要感謝台 灣省政府林沛源科長、蔡素珠編審及林靜宜編審之資料提供與各項協助,讓我寫 作過程得以順利許多。 最後,我想感謝我的父母,生我劬勞,從小鼓勵我們讀書,關心無微不至, 如果有些許成就,都應獻予他們。此外,生命中尚有許許多多貴人,未能一一明 列,在此一併致謝! 願所有與我之助力,都能化作個人實踐公平正義之動力,繼續為弱勢者而奮 鬥,並作為對所有感謝者之回報! 吳昌倫 i. 謹識. 2014 年 7 月.

(3) 我國教師申訴救濟途徑之研究- 以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運作為中心 摘要 教師申訴制度實施近 20 年以來,已成為 30 多萬教師權益受損時之最主要、 最常用之行政救濟途徑,其重要性不容忽視。教師申訴制度之性質,係行政程序, 亦是行政救濟程序與行政機關內部自省機制,且評議程序益趨獨立與嚴謹,漸有 「準司法」程序之性質。. 政 治 大 徑,使教師之行政救濟途徑呈現多元化之景象,各途徑之目的皆為維護權益免受 立. 教師申訴途徑、訴願途徑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皆為行政機關內部之救濟途. 疊,也有各自獨特之處,但目前實務運作上尚無困難。. 學. ‧ 國. 侵害,然提起要件、主體、客體、組織、審理、決定效力各有不同,雖有部分重. ‧. 本文主要探討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理再申訴案件之運作,由於教師. y. Nat.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範之不足,因此審議案件時,常須援引行政程. er. io. sit. 序法、訴願法及其他訴訟法之規定或法理來補充,臺灣省申評會多年來已建構判 斷餘地審查架構,且對於舉證責任分配、正當行政程序之審查,亦有頗為豐富之. n. al. Ch. 評議書見解可供各申訴機關參考。. engchi. i n U. v. 教師申訴制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惟目前仍面臨若干問題尚待解決:(一) 教師申訴定位未明確,救濟程序疊床架屋;(二)程序性規範過於簡陋,須援引 其他規定補充,易生爭議;(三)評議決定拘束力不足,對於未依評議決定意旨 另為處分(措施)者,並無有效處理規定,對申訴人之權益保障未足;(四)外 界對教師申訴制度存有疑慮,有師師相護之質疑,亦有行政干預之質疑。 本文建議,教師申訴制度未來改革的方向:可重新建構教師申訴制度之架 構,將行政處分案件簡化為一級一審制,管理措施之案件仍採二級二審制併行, 申訴途徑並能取代訴願途徑,避免因重疊而產生之問題。而對教師法教師申訴章 及評議準則之修正建議:可研議制定教師申訴專法之可行性或重要事項於教師法 ii.

(4) 明定,如增修「請求一定作為」之申訴類型、申評會組織成員增加具法律專長人 士之比例、教師組織代表應明訂為同級教師會(或同級教師工會)、簡化行政處 分案件為一級一審制、處理情形回報及懲處機制、準用訴願法等規定。而其他程 序性規定之增訂與修訂,如增修:不受理、停止執行、共同申訴及合併審議、調 查證據方法、閱覽卷宗程序、停止評議、評議決定未達三分之二僵局解決方式、 評議機關「自為決定」、不服決定之救濟、評議書公開等規定。. 政 治 大 勞資爭議處理、評議準則、判斷餘地、正當行政程序。 立. 關鍵詞: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申訴、再申訴、行政救濟、訴願、.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5) Research concerning Appeal Approach for Teacher Grievances in Taiwan - Focussing on the Taiwan Provincial Teacher Grievances Committee with its Operation Abstract Teacher appeal system has been practiced for nearly twenty years. It has become the main and most adopted relief approach, the importance cannot be overlooked. The nature of this system is 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s well as an administrative remedy and a self-examination mechanism withi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Furthermore, the. 政 治 大. appraisal procedure is getting more independent and strict, which is gradually gaining the. 立. character of‘quasi- judicial ’.. ‧ 國. 學. Teacher appeal approach, administrative appeal approach, and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approach are all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of internal. ‧.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hey display the diversified phenomenon of teacher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approaches. The purpose of each is to safeguard teachers’rights. y. Nat. sit. from violation. However, the essential element of complaints, subject, object, organization,. al. er. io. judgment, and the effect of decision-each one is different. Though there are some overlap. n. parts, each approach owns its uniqueness. At present, there is no difficulty in practical operation.. Ch. engchi. i n U. v. This essay mainly discusses the operation of Taiwan Provincial Teacher Grievances Committee when appraising re-appeals cases. Due to the insufficiency of review standards, when appraise cases, often have to quot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ct, Administrative Appeal Act and other code of procedure or legal principles of lawsuit as supplements. Besides, the structure of margin of appreciation has been built for years, which offers abundant views from appraisal files as references for teacher appeal organization in respect of offering allocation of evidence responsibility and examination of prop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Teacher appeal system has its existing necessity. However, there are some issues need to be solved. Firstly, the orientation of teacher appeal is unclear, therefore, some iv.

(6) administrative remedy procedures overlap each other; secondly, procedures standard is too simple and poor, it has to cite other regulations as supplements and hence, arguments can easily happen; thirdly, the power of appraisal decision constraint is insufficient, when expected action is not done according to the appraisal decision but otherwise, there is no effective regulation to safeguard the petitioner’s rights; lastly, outsiders have doubts about teacher appeal system:either suspicions of facts covered among teachers or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This essay suggests some innovational directions for teacher appeal system. For instance, the structure of this system can be rebuilt to simplify administrative action cases to one level- one trial system; management measure cases remain two level- two trial system;. 政 治 大. teacher appeal approach replace administrative appeal approach to avoid unnecessary procedure overlap problem. Suggestions of amending teacher appeal chapter in Teachers’. 立. Act and review standards:We may study and discuss the possibility of legalizing a. ‧ 國. 學. specialized Teacher Appeal Act or set clear rules about important issues. For instance, adding a appeal category of“appeal of certain action”; increasing legal specialists. ‧. percentage in Teacher Grievances Committee members; regulating teacher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s to same- level as teacher association (or teacher union); simplifying. Nat. sit. y. administrative action cases to one level-one trial system; handling situation feedbacks and. io. er. punishment mechanism; apply mutatis mutandis for Administrative Appeal Act. We may also add and amend other procedure regulations, for example, regulation of”dismiss”. n. al. i n U. v. (to reject a complaint) , enforcement stop, common complaints and merging appraisals,. Ch. engchi. methods of investigating evidence, procedures of file viewing , appraisal stop, solution of breaking a deadlock in decision which is not agreed by at least two-third committee members, appraisal organization”decide by itself”, remedy of disagreement decisions, review reports disclosure to public. keyword: the Taiwan Provincial Teacher Grievances Committee, teacher appeal, re-appeal, aministrative remedies, aministrative appeal,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review standards, margin of appreciation,prop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v.

(7) 簡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文獻探討 ………………………………………………………………4 第五節 本文結構 ………………………………………………………………5 第二章 教師申訴救濟制度與其他行政救濟之區別 ………………………………6 第一節 教師申訴救濟途徑概說 ………………………………………………6 第二節 教師申訴途徑與訴願途徑之關聯與差異 …………………………11 第三節 教師申訴途徑與勞資爭議處理途徑之關聯與差異…………………30 第三章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及運作……………………………41 第一節 概說……………………………………………………………………41 第二節 教師再申訴之管轄……………………………………………………53 第三節 提起再申訴之要件與程序……………………………………………54 第四節 再申訴之評議組織……………………………………………………56 第五節 再申訴之審議…………………………………………………………57 第六節 再申訴評議之決定與執行……………………………………………65 第七節 不服再申訴決定之救濟………………………………………………70 第四章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案件審議之分析……………………………77 第一節 概說……………………………………………………………………77 第二節 裁量案件之審查………………………………………………………77 第三節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之審查…………………………………79 第四節 基於錯誤事實而為決定………………………………………………80 第五節 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81 第六節 基於考量不相干情事而為決定………………………………………96 第七節 未能遵守程序規定……………………………………………………98 第八節 適用法規錯誤之評議 ………………………………………………118 第九節 再申訴案例分析 ……………………………………………………121 第五章 現行教師申訴途徑面臨之問題 …………………………………………152 第一節 教師申訴定位未明確 ………………………………………………152 第二節 程序性規範過於簡陋 ………………………………………………153 第三節 評議決定拘束力不足 ………………………………………………154 第四節 外界對教師申訴制度之疑慮 ………………………………………155 第六章 教師申訴途徑未來改革之方向 …………………………………………162 第一節 重新建構教師申訴架構 ……………………………………………162 第二節 教師法教師申訴章及評議準則之修正建議 ………………………167 第七章 結論 ………………………………………………………………………174 第一節 研究結果 ……………………………………………………………174 第二節 檢討與建議 …………………………………………………………175 參考文獻……………………………………………………………………………177 附 錄……………………………………………………………………………183 附 錄 一、教師法申訴及訴訟章與行政院修正草案……………………………183 附 錄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84 附 錄 三、教師成績考核四條三款與四條二款薪資比較表……………………190 附 錄 四、建議未來教師申訴救濟途徑表………………………………………19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8)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文獻探討 ………………………………………………………………4 第五節 本文結構 ………………………………………………………………5 第二章 教師申訴救濟制度與其他行政救濟之區別 ………………………………6 第一節 教師申訴救濟途徑概說 ………………………………………………6 第一項 教師申訴制度之緣起 ……………………………………………6 第二項 教師申訴救濟之性質 ……………………………………………7 第一款 係行政程序 …………………………………………………7 第二款 係行政救濟程序 ……………………………………………7 第三款 係行政機關內部自省機制 …………………………………7 第四款 係準司法程序 ………………………………………………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三項 教師申訴與行政救濟途徑 ………………………………………9 第一款 行政救濟之概念 ……………………………………………9 第二款 多元化之教師行政救濟途徑 ……………………………10. ‧. 第二節 教師申訴途徑與訴願途徑之關聯與差異 …………………………11 第一項 概說 ……………………………………………………………11 第二項 管轄………………………………………………………………11 第三項 提起要件與程序…………………………………………………13 第一款 提起要件……………………………………………………13 第二款 提起程序……………………………………………………18 第四項 組織與審理………………………………………………………20 第一款 委員會組織…………………………………………………20 第二款 審理程序……………………………………………………21 第五項 決定之效力………………………………………………………2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第六項 不服決定之處理…………………………………………………29 第三節 教師申訴途徑與勞資爭議處理途徑之關聯與差異…………………30 第一項 概說………………………………………………………………30 第二項 管轄………………………………………………………………31 第三項 提起要件與程序…………………………………………………32 第一款 提起要件……………………………………………………32 第二款 提起程序……………………………………………………34 第四項 組織與審理………………………………………………………34 第一款 委員會組織…………………………………………………34 第二款 審理程序……………………………………………………35 vii.

(9) 第五項 決定之效力………………………………………………………38 第六項 不服決定之處理…………………………………………………39 第三章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程序及運作……………………………41 第一節 概說……………………………………………………………………41 第一項 程序法之適用與類推適用………………………………………41 第一款 行政程序法…………………………………………………41 第二款 訴願法………………………………………………………44 第三款 其他法律之規定及法理……………………………………46 第二項 職權調查主義……………………………………………………46 第三項 證據與舉證責任…………………………………………………48 第一款 證據…………………………………………………………48 第二款 舉證責任……………………………………………………50 第三款 行政救濟(申訴)之舉證責任……………………………51 第二節 教師再申訴之管轄……………………………………………………53 第三節 提起再申訴之要件與程序……………………………………………54. 立. 再申訴之主體……………………………………………………54 再申訴之客體(標的)…………………………………………55 提起再申訴之其他形式要件……………………………………55 再申訴提起程序…………………………………………………55. ‧. ‧ 國. 學.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政 治 大.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四節 再申訴評之議組織……………………………………………………56 第一項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設置……………………………56 第二項 委員會組織………………………………………………………57 第五節 再申訴之審議…………………………………………………………57 第一項 審議前之準備程序………………………………………………57 第二項 形式(程序)審查………………………………………………58 第三項 實體審查…………………………………………………………61 第六節 再申訴之評議決定與執行……………………………………………65 第一項 再申訴評議的期限與範圍………………………………………65.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項 再申訴之評議決定………………………………………………65 第三項 評議決定之執行…………………………………………………69 第七節 不服再申訴決定之救濟………………………………………………70 第一項 評議書之附記……………………………………………………70 第二項 訴願………………………………………………………………72 第三項 行政訴訟…………………………………………………………73 第四項 民事訴訟…………………………………………………………75 第五項 勞資爭議處理程序………………………………………………76 第四章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案件審議之分析……………………………77 第一節 概說……………………………………………………………………77 viii.

(10) 第二節 裁量案件之審查………………………………………………………77 第三節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之審查…………………………………79 第四節 基於錯誤事實而為決定………………………………………………80 第一項 事實認定錯誤……………………………………………………80 第二項 事實不明之決定…………………………………………………81 第五節 未能遵守一般公認之評價標準………………………………………81 第一項 誠信原則…………………………………………………………82 第二項 比例原則…………………………………………………………83 第三項 明確性原則………………………………………………………85 第四項 平等原則…………………………………………………………86 第五項 利益衡平原則……………………………………………………88 第六項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90 第七項 公益原則…………………………………………………………91 第八項 信賴保護原則……………………………………………………92 第六節 基於考量不相干情事而為決定………………………………………9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七節 未能遵守程序規定……………………………………………………98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與正當行政程序…………………………………98 第二項 受告知權…………………………………………………………99 第一款 告知之意義和方式…………………………………………99.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二款 告知之類型 ………………………………………………101 第三項 聽證權 …………………………………………………………102 第一款 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102 第二款 到場陳述意見 ……………………………………………104 第三款 卷宗閱覽 …………………………………………………105 第四項 公正作為義務 …………………………………………………108 第一款 迴避制度 …………………………………………………108 第二款 禁止片面接觸 ……………………………………………111 第三款 組織適法 …………………………………………………111. Ch. engchi. i n U. v. 第五項 說明理由義務 …………………………………………………114 第六項 其他程序性規定 ………………………………………………115 第八節 適用法規錯誤之評議 ………………………………………………118 第一項 撤銷原評議決定 ………………………………………………119 第二項 維持原評議決定 ………………………………………………120 第九節 再申訴案例分析 ……………………………………………………121 第一項 自為決定案 ……………………………………………………121 第二項 年終成績考核設限案 …………………………………………127 第三項 撤銷資遣僅回復本薪案 ………………………………………132 第四項 育嬰留職停薪影響考核案 ……………………………………138 ix.

(11) 第五項 溢領薪資致公法上不當得利案 ………………………………143 第五章 現行教師申訴途徑面臨之問題 …………………………………………152 第一節 教師申訴定位未明確 ………………………………………………152 第一項 救濟程序疊床架屋 ……………………………………………152 第二項 不服申訴、再申訴之救濟途徑不明確 ………………………152 第二節 程序性規範過於簡陋 ………………………………………………153 第三節 評議決定拘束力不足 ………………………………………………154 第四節 外界對教師申訴制度之疑慮 ………………………………………155 第一項 師師相護之質疑 ………………………………………………155 第二項 行政干預之質疑 ………………………………………………157 第六章 教師申訴途徑未來改革之方向 …………………………………………162 第一節 重新建構教師申訴架構 ……………………………………………162 第一項 申訴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162 第二項 簡化教師申訴制度之層級 ……………………………………164 第三項 教師申訴途徑宜取代訴願途徑 ………………………………16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二節 教師法教師申訴章及評議準則之修正建議 ………………………167 第一項 教師申訴途徑另以法律制定之可能性 ………………………167 第二項 重要事項宜於教師法明定 ……………………………………168 第三項 其他程序性規定之修訂重點 …………………………………170. er. io. sit. y. Nat. 第七章 結論 ………………………………………………………………………174 第一節 研究結果 ……………………………………………………………174 第二節 檢討與建議 …………………………………………………………175 參考文獻……………………………………………………………………………177 附 錄……………………………………………………………………………183 附 錄 一、教師法申訴及訴訟章與行政院修正草案……………………………183 附 錄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84 附 錄 三、教師成績考核四條三款與四條二款薪資比較表……………………190. n. al. Ch. engchi. i n U. v. 附 錄 四、建議未來教師申訴救濟途徑表………………………………………191. x.

(12) 本文常用語簡稱之說明 1. 「申評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2. 「臺灣省申評會」 :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3. 「教育部中央申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4. 「評議準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政 治 大 5. 「勞委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立. ‧ 國. 學. 6. 「教評會設置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7. 「教評會」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y. Nat. n. a. 9. 「考核會」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l. Ch. engchi. er. io. sit. 8. 「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i n U. v. 10. 「訴願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11. 「裁決委員會」 :勞動部(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2. 「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xi.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在 20 多年前,公立學校教師曾一直被視為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其權 利及義務多準用公務員之相關法律,尤其公立小學在教師法公布之前,與教育行 政機關仍是「派任」之關係,與公務員幾無差異,故教師除遵守法規外,往往以 服從學校指示為工作準則。當時,又受傳統特別權利關係之影響,教師之行政救. 政 治 大 公務人員逐漸解開特別權利關係之束縛,教師之行政爭訟範圍也間接受到影響。 立. 濟一直未受正視,後因大法官作成釋字 187、釋字 243、釋字 298……等號解釋後,. 另外,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於民國 77 年成立「仲裁委員會」 ,並於同年 3 月 1 日. ‧ 國. 學. 起正式受理教師申訴案件,1首創教育人員專屬之申訴救濟途徑。然教育會係民. ‧. 間團體,其仲裁委員會並無法律授權,所為決定對學校、行政機關亦無法律上之. y. Nat. 拘束力,事實上對於紛爭解決、維護教師權利之功能有限。之後,教育部於民國. er. io. sit. 80 年 2 月 8 日頒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2,針對教師之職務上 身分提供內部行政救濟管道,開始施行教師申訴制度。惟暫行設置要點係行政規. al. n. v i n 則,仍然欠缺法律依據或授權,相關法制並未完備,又依該要點之規定,教師申 Ch engchi U. 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僅屬建議性質,尚不具實質拘束力,故執行效果仍然不 彰。3. 至 81 年 11 月 13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308 號解釋,理由書闡明: 「公 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 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 1 2 3. 瞿立鶴,教師權利的覺醒,頁 262-263,1992 年 12 月。 教育部 80 年 2 月 8 日台(80)參字第 07004 號函參照。 施惠芬,大專教師申訴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1.

(14) 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終明確地脫離傳統公務員 身分之束縛。而私立學校教師,長久以來與學校間為「私法契約」關係並無爭議, 在公立學校教師救濟途徑未明確前,私立學校只有私法救濟一途。84 年 8 月 9 日教師法制定並公布,同法第 9 章專章規範教師申訴及訴訟,教師申訴制度首度 入法。接著,教育部於 85 年 8 月 14 日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 ,全國公、私立學校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違法或不當措施造 成權益損害,自始得依法定申訴制度提起行政救濟,再加上以往教師基於人民身 分對行政機關(學校)行政處分之訴願教濟,形成雙軌且部分重疊的救濟途徑, 引發不少學者之探究。. 立. 政 治 大. 而我國立法院於 98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 ‧ 國. 學.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教師之勞動人權逐漸受政府正視,對教師 工會開始朝向解禁方向研議。工會法於 99 年 6 月 23 日修正並公布,100 年 5 月. ‧. 1 日施行,修正後之第 4 條第 3 項,明訂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同時勞資爭議. y. Nat. sit. 處理法於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至 100 年 5 月 1 日施行後,讓具勞工身分之教師. n. al. er. io. 發生勞資爭議時,尚得依該法提起調解、仲裁、裁決等救濟,惟同法第 3 條但書. i n U. v. 規定,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由於教師權. Ch. engchi. 益受損之態樣頗多,原教師申訴與訴願已形成雙軌且重疊之設計,再加上部分爭 執可進入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形成多種救濟程序並存之情形,當教師權益受到侵 害,究竟應提出何種途徑進行行政救濟方為適法?或教師可擇一程序進行救濟? 又何者較為經濟?何者較為有效?當行政救濟獲有理由而原措施機關或學校故不 執行時,教師有無其他救濟途徑來維護其權益?亦是 30 多萬名學校教師4所關心 者。. 4. 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教育統計查詢網之 101 學年度(更新日期:2013/07/22)統計資料,全國各 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數為 301,990 人。(尚不含兼任、代理、代課及鐘點教師) 2.

(15) 教師申訴制度自 84 年立法至今,已邁向第 20 年了,而觀諸國內有關教師申 訴救濟之文獻仍為數不多,且大多僅單純對教師法與教師評議準則之規定,概略 介紹其制度與問題,有關教師之訴願與勞資爭議處理之救濟途徑探討者更是鳳毛 麟角,因此,要讓教師對申訴制度及其他行政救濟之權利有較完整之概念,著實 不易。又臺灣省申評會受理全臺(五都之外)不服縣(市)教師申評會評議決定 之再申訴案件,但對於其組織運作與案件審理情形,文獻尚無深入分析與探討者 ,外界甚難窺得其貌。. 筆者有幸自 91 年起即參與教師申訴評議工作,至今歷經「蘭陽技術學院」. 政 治 大. 、「國立宜蘭大學」、「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政府」、「教育部」等教師申訴評議. 立. 委員會委員,對教師申訴救濟制度之理論與實務運作尚有些許心得,近年來亦參. ‧ 國. 學. 與教師工會及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之運作,對教師勞動權益與勞資爭議救濟途徑亦 感興趣。而教師申訴是目前教師權益受侵害時最常用之救濟途徑,故一方面希望. ‧. 對教師申訴制度深入研究,並對各項教師權利受損時可提起之行政救濟途徑予以. y. Nat. sit. 分析、比較,建構教師行政救濟制度之完整輪廓,期能讓教師更了解自身救濟權. n. al. er. io. 利,並釐清各行政救濟途徑間之區別,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時之參考。又藉由擔任. i n U. v. 台灣省申評會委員之便,對委員會之再申訴審議及運作實務深入分析,期能發現. Ch. engchi. 申訴實務所發生之問題,並試著綜合分析實務與學理後,提出個人見解,並試擬 未來解決問題與修法之方向,希望能提供從事教師申訴及其他行政救濟實務工作 者參考,也讓有志於研究教師權利救濟者,或能激起些靈感,作為繼續研究之資 料。.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係主要探討教師申訴救濟途徑,並以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再申 訴運作為中心,期能建構較完善之教師申訴制度,故著重申訴及再申訴救濟之理 論、實務與相關法規之分析。於實務運作部分,係以臺灣省申評會之實務運作與 3.

(16) 見解作為研究對象,並參照行政法院判決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釋,及參酌教育 部中央申評會及訴願機關之見解進行分析。至於福建省(金門、馬祖等地區)各 級學校之教師申訴、大專院校管轄之第一審教師申訴,以及分別隸屬國防部、內 政部及法務部所管轄之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尚不在本文討論 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係以臺灣省申評會之運作為中心,來探討教師申訴制度與再申訴之理. 政 治 大 議處理程序,作法制上之分析與比較,建構教師申訴制度之基本輪廓,再者,蒐 立. 論與實務運作。首先,採用比較、分析之方法,對教師申訴制度與訴願、勞資爭. 集教師申訴與行政救濟之相關文獻及實務見解,來分析臺灣省申評會之實務運. ‧ 國. 學. 作。. ‧.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除著重在教師申訴、訴願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之規定及. y. Nat. 其相關文獻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比較外,並分析臺灣省申評會實務運作之機制. er. io. sit. 與見解,文中亦採擇臺灣省申評會較具爭議性之案例數則,作深入探討與研究。 故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採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及部分個案分析之方法。. n. al. 第四節 文獻探討. Ch. engchi. i n U. v. 我國以「教師申訴」作為論文研究者尚為數不多,由國家圖書館全國碩博士 論文資訊網,以進階檢索/論文名稱/精準條件下,鍵入「教師」&「申訴」 ,僅搜 尋到 21 篇碩士論文5,而其中一篇係學生申訴與本題無關除外,餘 20 篇探討有 關教師申訴論文中,就教師申訴制度探討者計 7 篇,以縣、市第一審教師申評會 探討教師申訴者計 6 篇,探討高中職教師申訴者 2 篇,探討大專教師申訴者計 3 篇,個案分析者 1 篇,以台灣省教師申評會為對象者僅 1 篇。大多數論文係以各 縣市或大專教師申訴作為觀察,並以教師申訴制度作為研究重心,輔以案例之分 5. 於國家圖書館之臺灣博碩士論文系統搜尋,最終瀏覽日期為 2014 年 4 月 11 日。 4.

(17) 析,部分文獻亦提出目前申訴制度之疏漏。惟以臺灣省申評會之再申訴作為研究 對象者僅 1 件,且係以台灣省申評會之評議書作為主要分析對象,而目前文獻對 於台灣省申評會之運作實務與案例深入分析者仍闕如,故本文採為研究重心。 另外,部分文獻已分析教師申訴與訴願制度之關聯與差異,惟 100 年 5 月 1 日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為教師新闢一條紛爭處理途徑,有關教師適用該法進 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之情形,實務已形成不少見解,其與申訴途徑之關聯與差 異,文獻尚無完整探討者,故本文亦列為研究之對象。. 第五節 本文結構. 政 治 大 本論文首章為緒論,闡述研究者之動機目的及研究之範圍、方法、文獻探 立. 討與結構。第二章就目前教師最常用之行政救濟-教師申訴途徑作法制上分析,. ‧ 國. 學. 並探討教師其他重要之行政救濟途徑-訴願及勞資爭議處理途徑,就其關聯性與. ‧. 差異性作一番比較,也藉以將教師申訴制度描繪出一較為明確之輪廓。第三章則. y. Nat. 探討臺灣省申評會教師再申訴案件之審議程序與運作情形。第四章則進一步探討. er. io. sit. 臺灣省申評會案件審議之分析,尤其對於「判斷餘地」之案件審查與「正當行政 程序」做一番探討,並擇取五件案例,作深入之評析。第五章係探討教師申訴途. al. n. v i n 徑所面臨之問題。第六章則對目前教師申訴途徑提供改革方向,並作修法之建 Ch engchi U. 議。最後第七章為結論,將研究結果與檢討建議作一總結。本篇論文,每章就論 述之內容,視需要分為節、項、款之層級作敘述,論文結構詳如目次所列。. 5.

(18) 第二章 教師申訴救濟制度與其他行政救濟之區別 第一節 教師申訴救濟途徑概說 第一項 教師申訴制度之緣起 在我國傳統上,公立學校教師之身分向來與公務員等同看待,又受到特別權 力關係之影響,教師法制定公布之前,公立學校教師之行政救濟管道並未健全,. 政 治 大 「仲裁委員會」 ,與教育部於民國 80 年 2 月 8 日頒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 立 私立學校之教師更是闕如。其間雖有全國教育會依據其章程,於民國 77 年成立. 設置要點」,開始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然相關法制並未完備,所為決定僅屬建議. ‧ 國. 學. 性質,尚不具實質拘束力,對教師權利保障顯有未足。至 81 年 11 月 13 日司法. ‧. 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308 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應不屬. y. Nat. 於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自始明確脫離傳統. er. io. sit. 公務員身分之束縛。84 年 8 月 9 日教師法制定並公布,教師始有專法規範其權 利義務。而教師法第 9 章6特設專章,規範教師申訴及訴訟,教師申訴制度正式. al. n. v i n 立法。依據教師法第 29 條第 C 1 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 hengchi U. 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出申訴。同條第 2 項並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 之。於是,教育部於 85 年 8 月 14 日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7. 後,教育部、臺灣省政府、各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紛紛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受理教師申訴,全國公、私立學校教師終於有一專屬之行政救濟途徑。. 6 7. 參閱本文之附錄一:教師法申訴章及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參閱本文之附錄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6.

(19) 第二項 教師申訴救濟之性質. 第一款 係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 ,係公行政為執行行政任務,在行政內部或對外界之人民,作 成各種行政行為之程序8。 「教師申訴」係行政機關內所設之教師申評會,為處理 教師申訴案件,而作成行政決定之程序,當然為行政程序之一種,但與一般行政 程序有不同者,教師申訴程序與訴願程序皆具有爭訟之性質,一般行政程序則無. 政 治 大 是否適用我國行政程序法,則屬另一問題 。 立. 爭訟性。然行政程序並非當然即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範,而教師申訴之行政程序 9. ‧ 國. 學. 第二款 係行政救濟程序. ‧. 教師法第 29 條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y. Nat.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蓋教. er. io. sit. 師申訴之目的,係為避免教師受行政機關(或學校)違法、不當之措施而侵害其 權益。當該措施造成教師權益受損時,教師即得提起申訴,請求行政機關撤銷該. al. n. v i n 措施並進行補救,與訴願制度之目的及功能相當,皆為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 Ch engchi U 第三款 係行政機關內部之自省機制. 教師申訴之決定係由(大專)學校教師申評會、縣(市)教師申評會、臺灣 省教師申評會、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等組織所作成,然上述之教師申評會之組 織係設於學校、縣市政府、臺灣省政府及教育部之機關內,且該組織無法單獨對 外行文、無獨立之編制與預算、亦無印信,故仍非獨立機關10,僅是行政機關之 8. 陳敏,行政法總論,頁 774,2013 年 9 月 8 版。 請參閱本文第 3 章第 1 節第 1 項第 1 款之分析。 10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182,2007 年 9 月 10 版、陳敏,行政法總論,頁 918,2013 年 9 月 8 版。 7 9.

(20) 內部單位,其所為決定,以機關之名義對外表示,其目的係為審查行政機關所為 之行政處分(措施)11是否適法與妥當,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故教師申訴 之程序為行政機關內部之自省程序。又因為是行政機關之自省程序,故對於申訴 或再申訴案件之原處分(措施)得以審查其「適法性」與「適當性」,而「適當 性」即所謂「合目的性」。合目的性之審查不限於手段、方法之選擇裁量,尚包 括是否符合政策方針、經濟效益、資源分配之優先順序,以及公眾對政府機關或 12. 決策人員之觀瞻等全面性考量 。相較之下,與行政法院僅能作「合法性」之審 查,範圍尚有不同。. 政 治 大. 第四款 係準司法程序. 立. 就教師申評會之評議組織而言,教師申評會依教師法規定,係由教師、教育. ‧ 國. 學. 學者、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且「未兼行政」. ‧. 之教師須佔三分之二以上,旨在避免受到行政機關「行政一體」 、 「上命下從」之. y. Nat. 影響,確保案件評議之客觀、公正13,與法官獨立審判之目的相同,而與行政機. er. io. sit. 關之其他行政行為,多由行政機關之意思為主,顯有不同;就評議程序而言,教 師申評會雖僅為行政機關內部之單位,所為之程序亦為行政程序之一種,然評議. al. n. v i n 程序除踐行「正當行政程序」C外,對於事實之調查較一般行政程序更為嚴謹, hengchi U 14. 評議決定尚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成,且須為評議書,將評議決定 及理由充分載明,亦近似法院之調查程序與判決書作法,與行政機關其他非行政 救濟之行為顯然有別;就評議結果及效力而論,教師申訴程序所為之評議決定係 一種行政決定,然與一般之行政處分仍有不同,一般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 11. 因教師申訴之客體(標的)係「行政措施」 ,包含「行政處分」 、與「非行政處分」 (或稱「管 理措施」 )之類型,故本文以行政處分(措施)表示範圍涵蓋其二者。 12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頁 300,2005 年 10 月 3 版。 13 按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 法之適用。又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為避免行政系統干預審議,教師法特別規定教師申評會委員,未兼行政之教師須占三分之二以 上,其理由應不難理解。 14 有關「正當行政程序」,請參閱本文第 4 章第 7 節之分析。 8.

(21) 第 117 及 122、123 條規定,無論違法或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皆得依職權 予以撤銷或廢止,而教師申訴之評議決定作成後,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自無依職權撤銷之理。教師申訴機關所為之決定仍有 拘束申訴雙方當事人之效力,與司法機關之判決,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亦近似。 故無論從評議決定之組織、程序或決定效力觀察,教師申訴之程序皆與一般之行 政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行政司法般之「準司法」性質。民國 95 年,教育部長在 教育部中央申評會評議書選輯序文中明確指出:「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雖為隸屬本部的合議制委員會,但在運作上則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尤其中央申評. 政 治 大 、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擔任。本人並充分授權該合議制委員會,尊重 立. 會委員除 1 位為本部代表外,其餘全遴聘部外具教師身分之教育學者、法律學者. 申訴評議決定之作成,使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運作更具『準司法』及教師. ‧ 國. 學. 專業之性質,目的即在於建立中央申評會公正、客觀之定位與形象。」15亦可見. ‧. 除法理上分析外,行政機關亦有將教師申評會定位為「準司法」性質之用意。. Nat. n. al. 第一款 行政救濟之概念. Ch. engchi. er. io. sit. y. 第三項 教師申訴與行政救濟途徑. i n U. v. 「行政救濟」係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行為,至其權益受損 害,而向國家請求保障權益之制度。另有學者稱「行政爭訟」者,認為行政爭訟 之詞係源自日本,指訴願及行政訴訟兩種程序,而行政救濟涵蓋過廣,除訴願及 行政訴訟外,訴願之先前程序如稅法上之復查、商標法及專利法上之異議、評定、 再審查,以及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等,莫不屬於行政救濟之範圍。一 般教科書又多將國家賠償及行政上損失補償亦歸行政救濟之列16。實務上有不少 文獻交互使用行政救濟與行政爭訟兩名詞而不加以分別,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466. 15 16. 參閱教育部,2006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選輯,第 ii 頁,2006 年 10 月。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頁 2,2007 年 9 月 10 版。 9.

(22) 號解釋理由書,即同時出現兩種名詞。本文所指「行政救濟」,亦將其定位於行 政機關(學校)之措施致人民損害時之請求途徑,範圍不限於訴願及行政訴訟, 尚包含行政機關(學校)對教師所為之措施而使其權益受損之「教師申訴救濟途 徑」 ,甚至具工會會員身分之教師或教師工會組織,因學校(雇主)之行為,向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7所提起之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皆含於本文廣義之行 政救濟範疇。 第二款 多元化之教師行政救濟途徑. 政 治 大 dium,ibijus) ,乃近代法治國家的重要原理之一。當人民之權利受國家機關所侵害 立. 「有權利,必有救濟」 (ubi jus,ibiremedium) 「有救濟,斯為權利」 (ubi reme-. ,國家必須提供合適的救濟管道供人民請求,而訴願制度是最古老的行政救濟方. ‧ 國. 學. 式,除憲法第 16 條明文人民有訴願之權,我國並訂有訴願法以落實訴願制度,. ‧. 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受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影響. y. Nat. ,行政機關或學校僅有對教師作成足以改變身分之重要性決定時,方被視為行政. er. io. sit. 處分並得以提起訴願。至 84 年教師法制定後,特別將教師申訴制度以專章制定 ,使得教師受到行政機關或學校之違法不當措施侵害時,無論該行政措施是否為. al. n. v i n 行政處分,都得以提出申訴以資救濟。又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Ch engchi U. 、團體協約法)修正後,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政府為因應世界人權潮流 而開放教師組織工會,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除行政處分外,教師或教師組 織得向勞工主管機管請求勞資爭議處理,使得教師之權利救濟途徑多元發展,而 救濟途徑間各具特色,甚至部分重疊,本文將繼續分析於後。. 17. 我國「勞工委員會」已於 103 年 2 月 17 日改制為「勞動部」。 10.

(23) 第二節 教師申訴途徑與訴願途徑之關聯與差異 第一項 概說 「訴願」係人民受到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或利益, 而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請求救濟之方法。訴願早在立憲主 義盛行之前就已存在。我國於民國 3 年制定訴願條例,已型塑現行訴願制度之基 本架構,國民政府成立後,於 19 年 3 月 24 日公布施行訴願法,36 年制定之憲法. 政 治 大 後於 87 年大幅修正訴願法,條文增至 101 條,已成為我國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 立. 第 16 條復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訴願法制定至今已逾 80 年。. 救濟制度中,最為完整之法律。. ‧ 國. 學. 教師申訴制度,則係於 84 年教師法制定時,另以專章規範之制度,惟僅有. ‧. 5 個條文,並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評議準則,作為教師申訴評議時之程序. y. Nat. 規定,然全文亦僅 35 條,殊難滿足日益複雜之申訴案件所用,故常類推適用訴. er. io. sit. 願法之規定予以補充,二者之關係至為密切。教師申訴與訴願皆為教師行政救濟 之一環,對於行政機關(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皆可提起,不服決定時並皆. al. n. v i n 可提起行政訴訟。二者關係不僅密切且頗為近似,但亦存在著不少差異。 Ch engchi U 第二項 管轄.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管轄如下: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 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 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 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 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 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 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不服中央 11.

(24) 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八、不服中央各 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以行政內部救濟程序而論,我國訴願管轄模 式係以權責歸屬主義、機關隸屬關係與監督關係等觀點而確立管轄種類18,故訴 願法原則上以原措施機關之上級機關為管轄機關。. 教師申訴制度依教師法第 30 條及評議準則第 9 條規定19,專科以上學校分學 校及中央兩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市)、省(市)及中央三級。原則上採 二審制(申訴、再申訴) ,並規定其管轄: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 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 政 治 大. 申訴。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 立. 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 ‧ 國. 學. 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三、 對於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 ‧. 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四、對於直轄市. y. Nat. sit.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 n. al. er. io. 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 i n U. v.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教師申訴之管轄機關,有部分. Ch. engchi. 為原處分機關(如大專院校或縣市政府所為之處分),部分則為上級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尤其於再申訴階段至為明顯。然 87 年公佈施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 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後,臺灣省政府成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喪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地位,且組織不斷整併,目前教師法草案20對教師之再申訴機關, 已刪除省之層級,未來發展仍待觀察。 18. 陳敏,行政法總論,頁 1309,2013 年 9 月 8 版、蔡志芳,行政救濟法新論,頁 68,2001 年 8 月 2 版。 19 評議準則第 9-1 條規範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之教師申訴尚不在本文範圍。 20 參閱 101 年 10 月 19 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查之教師法修正草案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之分級如下: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 及中央二級。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組織、程序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12.

(25) 第三項 提起要件與程序. 第一款 提起要件 提起申訴與訴願之要件有頗大之差異,茲分列於後:. 一、主體 教師申訴須由具有「教師」身分者方得提起,否則教師申評會將「不受理」, 而「教師」之範圍主要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 政 治 大. 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21教師法又將「護理教師」22、「公私立幼稚園專. 立. 任教師」23、「各級學校校長」24準用教師法中之教師申訴規定。後主管教育行政. ‧ 國. 學. 機關(教育部)又將「兼任教師」 、 「代理教師」 、 「代課教師」25、 「運動教練」26、 「實習教師」 、 「試用教師」27、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28、 「大學專業技術人. ‧ y. Nat. 21. sit. n. al. er. io. 教師法第 3 條參照。 教師法第 35 條之 1 參照。 23 教師法第 36 條參照。又 101 年 1 月 1 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後,公私立幼稚園皆更名 為「幼兒園」。 24 教師法第 36 條之 1 參照。惟教育部曾以 86 年 7 月 4 日臺(86)申字第 86074717 號函略以:以 校長申訴事由作區分,如其係就教學上之事項提起申訴,且該校長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準 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如其係因擔任校長一職涉及行政職務之事項所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因該事項,尚非以教師身分所受,且法無準用之明文,尚不得準用教 師申訴之規定。後以 87 年 9 月 18 日臺(87)人(二)字第 87102404 號修正,得準用教師申訴 之規定。 25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 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26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參照。 27 教育部 87 年 3 月 18 日台(87)申字第 87024560 號函略以:二、試用教師部分:試用教師雖非教 師法施行細則所稱專任教師,惟其實際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參照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得提起 申訴之精神,其申訴事由及程序得準用教師法請求救濟。並比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發布施行日(八十六年六月四日)起施行。三、實習教師部分: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 已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師範生,其於實習時係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而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規 定取得實習教師資格,係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合格者,二者雖尚未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惟其於教育實習期間,參照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得提起申訴之精神,其申訴事由及程序得準用 教師法請求救濟。並比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日(八十六年六月四 日)起施行。 28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 11 條參照。 13 22. Ch. engchi. i n U. v.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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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佳勳 助研究員 國立台灣大學農經博士 葉長城 助研究員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博士 吳玉瑩 助研究員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博士 陳逸潔 分析師 國立台灣大學農經系博士生 林長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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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考人就本次教師甄選過程如有異議,得以電話或書面向本校秘書室提出 申訴,申訴專線: 04-22704022 轉 106;申訴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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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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