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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身為經營者即董事在公司經營決策或執行,對於公司、股東以及交易第三人 之權益影響甚大。股份有限公司在業務執行與決策,是須仰賴業務執行機關即董 事會之運作,而董事會之運作須藉由各董事作出決定以及實際執行。既然係由各 董事決定與執行,一個正確或錯誤之決策動輒足以影響公司之存亡,而公司之存 亡連帶影響者就是公司所有者即股東以及交易第三人,在這樣如此廣泛之權限下,

對於董事義務與責任之要求,自然是公司上所關注之議題,本文係在這樣的想法 之下,對於此議題特別深感興趣。

而董事違反其應盡義務之情形,在我國實務上亦非罕見,特別是在重大金融 弊案,例如驚豔全台之力霸掏空案、博達科技掏空案等重大金融弊案,以至近期 樂陞收購案,對於董監事以及獨立董事之責任追究,雖然尚無結果,仍為大眾矚 目之焦點。在這些重大金融弊案背後所造成最大影響,就是公司股東,在董事義 務違反之認定上,就是非常重要,若是董事義務認定上有所不明,容易造成董事 責任脫免之現象,例如董事明知該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是違法而有問題的,但該董 事念就董事間情誼或是為了個人利益等因素,而不便在該董事會決議中予以反對,

進而以未參加該次董事會決議為由,主張該決議事項非其所決定,所以無須負責,

這樣是否合理,均是董事義務所關注之議題。而身為經營者之董事若有違反相關 義務而須負責任者,是直接對公司負責,而不是直接對股東負責,但真正造成損 害者通常為股東,董事責任所涵蓋之範圍已是社會責任之問題。

對於董事即公司負責人義務之規範,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修法後引入英美 法系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概念,引發實務與學者間熱烈之討論,我國民法與公 司法原係採大陸法系,並未承襲英美法系之概念,這樣突如其來之概念對於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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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衝擊可為之大,也因此對於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規範也有所興趣。但 是隨之研究發覺其所帶來之衝擊是超乎想像,而所帶來的問題也如雪片而來,本 文試著藉此議題研究,以釐清相關問題,以利法條之適用。

但又於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司法時增訂第 23 條第 3 項,立法理由稱之 為歸入權,又為董事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帶來一波新衝擊。雖然歸入權一詞在 我國公司法學者與民法學者均有所提及,文義上雖然近似,但是如何適用亦引起 本文關注議題,也因而與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一併研究,始發現公司法第 23 條 第 3 項適用上是存在問題,本文試著釐清適用上之難題。也一併將董事在公司法 第 23 條第 2 項之責任為研究議題,而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已是充滿爭議之議題。

故希望藉由本文之研究對於董事義務與責任等相關問題釐清,為本文之研究目 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

依目前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種類可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而以股份有限公司之類型是為我國公司成立家數最多之公司種類,

既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家數具冠,可顯示出我國公司進行社會活動多是以股份有 限公司為主。在企業經營與所有分離下,身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即所有者,對於 公司業務之執行無法親身參與,僅得信賴董事群以及其經營團隊經營,在這樣的 前提下,認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義務與責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文以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為研究對象,並以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董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與 違反同條第 3 項之效果,以及董事因業務執行違反法令致損害他人之責任為研究 範圍之核心。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我國係採民商合一制度,公司法對於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係規定委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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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而公司法未明文規定者,應回歸民法規定,所以本文先從公司法與民法之關 係討論,係就董事對於公司之受任人義務建構,我國公司法之委任關係與民法之 委任關係是否因特殊而有不同之處。再就公司法上對於董事注意義務以及忠實義 務之要求,是否為民法固有規定還是公司法特別規定作討論。進而就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針對董事對公司之注意義務以及忠實義務,基於立法意旨參酌英美法例,

並以日本法之立法例作比較,以釐清忠實義務所規範者究何所指,注意義務是否 因各國立法例而有所不同,係以比較法分析為之。

於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增修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之規定,依立法理由說明係 歸入權制度之增修,但是是否具有所謂歸入權之效果,從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與 第 3 項之體系解釋觀之,是有存疑的,故本文試以我國公司法董事競業禁止規範、

民法經理人競業禁止規範以及公司法經理人競業禁止違反所產生之效果一併比較,

究竟是否具有歸入權之效果。

最後,就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因業務執行違反法令致損害他人之 責任究竟是何種責任,是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說,亦或特別法定責任說,在實務與 學說間爭議不斷、爭論不休,本文試將已有之實務見解以及學說見解整理並分析 之。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乃分為六章,主要以「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義務與責任作為核心概 念探究。

在本文建構上,第一章提出本文研究之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 本文架構,概述本文之基本概念以及整體架構介紹。

第二章先以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切入,就我國公司法與民法規定之 委任關係中,董事所負有之受任人義務為討論,公司法對於董事之受任人義務與 民法委任關係之受任人義務要求是否不同,法理建構上是否因公司法而有所改變,

是否公司法對於董事之義務要求高於一般委任關係,俯瞰董事之受任人義務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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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之內涵,也是對董事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討論前所作之鋪成。

第三章即著重在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董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之討論,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立法理由說明係參酌英美法例而增訂本項,就此英 美法之注意義務是否一併引進或是為我國民法固有之概念,又忠實義務一詞並非 我國民法既有之用詞,應如何定義,究係英美法所稱之「fiduciary duty」或是「duty of loyalty」,且其內涵是否完全承襲自英美法,須加以比較分析才有辦法釐清,又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是否均係承襲自英美法,或是我國法既有之 規定只是將忠實義務一詞引入,立法理由並未詳細說明,本文藉此釐清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係引入何種義務,再以同為大陸法系之日本法,其同樣引入英美法例 為立法,作為比較之對象,並討論美國法與日本法在注意義務判斷上有所謂之經 營判斷法則,再回歸公司法現有之規定,究竟我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 務與英美法及日本法有何不同。

第四章在於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增修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立法理由說 明指出係歸入權制度之增修,雖然歸入權一詞在我國現行民法與公司法均有提及,

在公司法董事競業禁止規範之效果,在公司法學者上均稱之為歸入權,而民法經 理人違反競業競止規範之效果,在民法學者上稱之為歸入權。公司法另就經理人 違反競業禁止規範之效果是沒有明文規定,但適用上不外乎類推適用民法經理人 違反競業競止規範之效果或是公司法董事競業禁止規範之效果。雖然同為歸入權,

但所包含之概念是否均相同,其實是有可議之處,本文從公司法與民法所謂歸入 權規定比較後,再以比較分析我國公司法第 23 條第 3 項之法律性質,是否如立法 者所稱歸入權之探討。

第五章係就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因業務執行違反法令致損害他人 之責任討論,對於責任性質為何,在實務與學說間已存在長期之爭議,究係特殊 侵權行為責任說亦或特別法定責任說,兩說均執一詞,互有依據,所以僵持不下,

本文試就已有之實務見解以及學說見解整理並分析之,究竟要以何說立場為是,

並將本文對於此爭議之想法一併提出。

最後,第六章係就前述各章作一總結,提出本文結論以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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