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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gl.E.Schmidt-Aßmann,Der Rechtsstaat,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Aufl.1995.S.987ff.(997)

2 警職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公布,且於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僅約給警察機

度或內容,稱今年(2003 年)為公法界的警職年,實不為過5

但是,隨著法治的精緻化與完備化,警察行使其職權或從事危害犯罪預 防之工作,即相對受到較高制約,以往忽略程序與法律諸多限制,一昧著重 於績效、目的達成之警察實務,即須大幅調整與準備,尤其是現職七萬一千 二百餘警察人員6,其觀念與再教育、再訓練即須再行改造與充實,否則人權 意識高漲的現代社會,警察違反警職法之機會即可能增加,而大幅產生警民 糾紛的負面效應,例如:警察現行『釣魚式』或『誘捕偵查』辦案,極可能 違反警職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刑警為臨檢並出示證件,即嚇令當事人(含 犯罪嫌疑人)停車受檢,亦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用交通錐縮小車道,進 行全盤臨檢即違反第八條;未依法核准,而委託線民蒐集情報任務時,即違 反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勝枚舉,因此,如何密集、持續、全盤 教育我國現行服勤員警?教育其應遵守之法律界限與內容,並告知其違反法 律之效果,其與法律規範之解釋或澄清等量重要,除非警職法被當作政治性 之法律宣示,警察機關不願嚴格加以執行或遵守之。

從而,本研究先從警職法之客觀法律內容分析出發,分別具體分析其意 義及與實務上之落差,最後以主觀(人)的改變或配套具體意見,希望警職 法生效以後,真正能符合大法官所期盼的目標:「人民自由與警察安全能兼籌 並顧」。7

5 請參照警政署編印,民國九十二年,「警政白皮書」,即以「警察職權行使」為該年白皮書之主 軸,民國 92 年 9 月出刊,頁 1 以下。

6 此數目僅指警政署下轄之狹義警察人員,若包含本法亦得適用之消防署、海巡署及調查局、憲 兵隊等廣義警察人員,則其人數當不只如此,參見警政白皮書(民國九十二年),頁 220。

7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之立法目標呼籲,其實缺乏「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與人民自由、警 察安全之三角關係調和,為美中不足之處,有關大法官解釋於立法內容之建議及其效力,是否逾 越權力分立之限界,得參見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元旦出版社,增訂二版,2000 年 12 月,

頁 1 以下;李建良,<論法規之司法審查>,收於《憲法理論與實踐(一)》,學林公司,1999 年 7 月初版,頁 492 以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警察行使其職權,傳統上並無嚴格之德國法上所強調的法律保留概 念,加上組織法與作用法混淆,組織法亦常得成為作用法之「法律保留」根 據,此種現象在早期戒嚴及動員戡亂,並未受到學界及實務界之批評與檢討,

可是隨著我國解嚴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一切回歸憲政原則,警察「便宜 行事」,不請求嚴格之法律保留原則,即備受各界指責,此種情形可以由違警 罰法之違憲解釋(釋 166 及 251 號解釋)到臨檢權限缺乏要件、程序及救濟 規定有違憲之虞(釋 535 號解釋)可以看出此趨勢。而基於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指摘,我國行政機關終於願意嚴肅面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明確 去規範重要的警察職權之行使要件、程序及救濟,也誕生了一部最重要的「警 察憲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使得重要且 常見的警察職權行為,諸如:臨檢(6-8 條)、資料蒐集(9-13 條)、行政調查

(14 條)、戶口查察(15 條)等均能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基本要求,有明確 的法律授權依據。惟這部警察憲法,一方面因為立法過程極為倉促,無法廣 徵各界意見以修正其法律上之瑕疵,另外一方面亦缺乏主管機關與施行細 則,故僅區區三十二條之規定,如何能夠透過立法而深刻影響警察長年之運 作形態?是否能改變傳統的陋習與弊端?即值得進一步去探究。此外,由於 前述立法過程粗糙,所以在法理論上也留下甚多之未澄清問題,有待學界共 同討論,形成共識,藉以引導實務之正確方向。這些有待澄清的問題,舉其 要諸項:

〈1〉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本質是行政法或刑事法?〈2〉警察職權行法的 規範範圍(尤其是人的範圍)為何?〈3〉警察實施臨檢進行身份查證 所可能衍生的一系列問題如何處理?〈4〉警察蒐集人民資料是否有侵

害人民之資訊自決權?〈5〉警察運用所蒐集之資料其法律界限何在?

〈6〉比例原則與補充性原則如何體運用於各別之警察職權行使行為?

〈7〉警職法上之即時強制與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規定關係為何?

〈8〉警職法上之行政救濟與訴願法或行訴訟法之關連性如何?〈9〉警 職法上之國家賠償規定是否為國家賠償法上之特別規定?〈10〉警職法 上之損失補償規定是否屬於「特別犧牲」的具體化?或是特殊類型之損 失補償?是以,基於解答上述問題之目的,乃有本計畫之撰寫與討論。

第二節 研究架構與大綱

本研究計畫除緒論與結論外,主要依警職法之規範重點,加以論述。第 二章係討論警察職權行使法上之基本概念與原則之商榷,諸如,警察職權行 使法之定性,警察人民與警察機關之範圍、比例原則與補充性原則之具體運 用與界限問題等。第三章討論警職法上明定之警察職權。即:臨檢、集合遊 行之蒐證、公共場所裝置監視器、跟監、運用線民、行政調查、戶口查察、

個人資料之取得、運用、流通與銷毀等。第四章討論行政救濟。第五章則討 論行政與刑事之區隔與分野,並以臨檢、跟監、線民運用條文為例,說明警 職法之規範漏洞,並建議將部份蘊含刑事犯罪偵查之條款,移置於刑事訴訟 法內,藉以貫徹憲法第八條所預設之法理:法官保留之第一次裁決權等原則。

第六章結論則提出研究之成果,供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修改法 律及司法審判上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資料

本研究計畫除採傳統之文獻研究法外,並有比較法之論述,主要參酌德國 法制之比較分析。至於實證及判例分析,因本法甫施行不及二年,案例相當

缺乏,實證法計分析資料因為內政部未進行大規模之調查或問卷。故亦無從 借用此種實際案例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合先敘明。惟警職法公布後,國內 已有逐條款義之書籍及重要個別專論文章問世。可供本研究計畫參考,其較 重要之逐條款義書籍有下列四本:

〈1〉內政部警政署編印,《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款義》,民國 92 年 8 月。〈2〉

蔡震榮,《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2004 年 12 月初版,元照出版公司。〈3〉蔡

庭榕等,《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2005 年 2 月。〈4〉林明鏘,《警察職權

行使法逐條款釋義》,2003 年 12 月內政部警政署委託研究計畫(未出版)。另

外,重要之個別專論則有:〈1〉法治斌,《憲法、行政法雙響砲》,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 33 期,2004 年 4 月。〈2〉李震山,《從釋學第五三五號解釋談警察

臨檢的法治與實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33 期,2002 年 4 月。〈3〉陳春生,《評

警察職務執條例草案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44 期,2003

年 3 月。〈4〉蔡庭榕,〈論警察暫時拘束人身自由〉收於,《政治理論與公法 學之對話》,吳庚教授榮退論文集,2004 年。〈5〉蔡震榮,《警察職權行使法

之評析》,法學講座 19 期,2003 年 7 月。〈6〉蕭文生,〈自基本權保障觀點論

街頭監視錄影設備裝置之問題〉,《法治與現代行政法學》,2004 年,元照出版

公司。〈7〉程明修,《國家透過公共所用監視器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干預》,法

學講座三期,2002 年 3 月。〈8〉黃齡慧,《從警察蒐集資料活動論線民之運用》,

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第四節 研究之限制

本研究因警職法甫公布施行,故尚無法由實務判決訴願決定、國賠案件 檢證法律規範之妥當性與合理性,故研究上受到客觀不利條件侷限。又警察 勤務多涉及公務機密及個人隱私,如:跟監資料、佈建線民資料或臨檢案件

統計表,雖經研究主持人透過多方管道盡力爭取,惟均受主管機關明示或暗 示拒絕,使本研究計畫之討論無法完全與實證活動結合,頗令研究團隊困擾。

又受限於研究經費之短缺(不足五十萬元)且無公權力機關之協助,致無從 為法事實之研究及作體系性、全面性的大量問卷調查,致部份研究流於文義 解釋及比較法之浮面觀察,所以對於法律背後事實的掌握未能深刻切入,對 於警察人員、機關的反映,實際執行上之窒礙難行處,亦無生動加以描述並 解決,此亦為本研究結果上難以避免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