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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金融改革背景
我國自 1980 年代中期以來,為順應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浪潮,政府陸續實 施放寬外匯管制、取消利率上限、開放銀行新設及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等措施,
金融市場日趨蓬勃發展。惟在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過程中,由於金融機構家數 大幅成長,自 1990 年銀行開放新設以來,短短不到 10 年,本國銀行家數即多 達 50 家;加上金融機構創新能力不足、自律觀念缺乏,彼此惡性競爭,導致金 融機構普遍存有呆帳升高、資本適足率下降等現象。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發生,
臺灣雖受創較輕微,然經濟衰退導致企業經營不善無力還款,使銀行逾放比上 升,體質趨於惡化。
為提高金融機構之競爭力,於 2002 年 11 月 1 日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法,金 融業從原本單一產業專業經營,進而可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進行跨業經營,
於 2002 年~2003 年,市場上共成立 14 家金融控股公司。此外政府更於 2002 年 6 月推動第一階段之金融改革方案,目標以二年為期將銀行逾放比降至 5%以下、
資本適足率維持在 8%以上,此即為「258 金改目標」。政府陸續推動各項措施,
如協助銀行處理不良債權、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修改金融法案等,主要目的在 改善銀行之財務體質,改革亦獲得成效,逾放比在進行改革時高達 7.48%(2002 年 6 月),於二年後降至 3.54%(2004 年 6 月)。
雖金融改革有初步成果,但金融產業仍存在市場家數過多之問題,市場過 度競爭導致銀行獲利能力不佳。尤其台灣加入 WTO 後須面臨全球之競爭挑戰,
國內金融機構必須強化自身競爭實力。於是政府於 2004 年 10 月推動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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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提出四大整併目標:
(一)2005 年底前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達 10%以上。
(二)2005 年前公股減半。
(三)2006 年前金控減半。
(四)2006 年底至少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至國外上市。
在政策的導引下,金融控股公司挾資源及規模優勢在市場上進行併購,台 灣金融市場進入整併時期。
二、金改爭議案件
二次金改限時限量之金融政策在市場上引發爭議,金融人士認為,金融整 併仍應遵守市場機制,政府可進行策略引導,但不宜強勢主導。2006 年,市場 先後發生中信金併購兆豐金控及開發金敵意併購金鼎證券之案例,最後中信金 在併購過程中涉及違法而遭金管會命令其出售兆豐金控持股,開發金控敵意併 購金鼎證券,遭到強烈反抗,最終開發金控仍無法取得經營權。兩案的共通點,
即是中信金控及開發金控於併購計畫執行前,均對標的公司進行事前佈局,各 自涉及之爭議如下1:
(一)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案
1.以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結構債)進行併購佈局影響投資之透明度。
2.內線交易:中信銀從事結構債交易,中信金張明田等人曾修改連動債標的,
將兆豐金納入,並指示巴克萊證券公司買賣兆豐金股票,涉及內線交易。
3.操縱市場:中信銀透過結構債之贖回使巴克萊證券公司在市場上大量拋售兆 豐金之股票,使得兆豐金股價受到壓抑進而讓中信金得以較低之價格購入。
(二)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案
1.內線交易:開發國際買進金鼎證股票是否事先知悉開發金將併購金鼎證等情,
1 行政院「二次金改檢討小組」,二次金改檢討報告,頁 9~12、200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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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內線交易規定,有待檢調單位進一步偵辦。
2.是否違反強制公開收購: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 股份 20%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上開「預定」之起算日係以 交割日或有安排意圖時之計算問題。
三、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金控架構下,財務投資通常為子公司之業務權責,若有併購價值,才由 金控執行併購交易,故由財務投資轉為併購標的為業界常見之併購決策。金融 控股公司之併購行為在現行法下受到主管機關之高度管制,任何併購計畫都需 要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並依法公告後始能執行,故為提高併購之可行性,事先 安排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先基於財務投資目的於市場先行買入併購標的股票,
待金控公司正式於市場執行收購計畫時,再整併子公司及關係企業事前買入之 持股,此為實務上常見之操作,上述中信金控收購兆豐金控及開發金控收購金 鼎證券案中,均可清楚見到此一安排。
惟由前述兩案亦可得知,在目前現行法下卻常產生如內線交易2及操縱市場 等法律爭議,使得金融併購交易在爭議下逐步減少,主管機關雖強調台灣金融 機構應整併以強化國際競爭力,在法律爭議未明之情形下,金控公司也不敢貿 然出手。故關於金控公司透過子公司安排事前布局進行併購所涉及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範之適用情形實有必要分析及釐清。
2 學者張心悌認為,實務上收購人在未申報公開收購前買進持股,應為企業併購常態,但收購
人之內部人先買進,則有內線交易的問題。詳張心悌,部門法律系列研討會-證券交易法,學 術研討會,頁 119,201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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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一、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法
擬以市場案例作為研究基礎,分析案例中之併購模式、歸納爭議問題並提 出研究方向。
(二)文獻研究法
蒐集與案例爭議問題相關之法律文獻,包括國內外文獻及法院判決等,比 較其異同並針對案例提出本文見解。
二、研究範圍
由於併購程序所涉及之法規不僅止於企業併購法,在收購過程亦可能涉及 證券交易法之股權大額申報、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在金控公司,更有金融控 股公司相關投資辦法之適用。因本論文將探討「事前布局」可能涉及之相關法 律,故將藉由探討中信金控收購兆豐金控及開發金控收購金鼎證券案中,由子 公司進行事前布局之股權投資及後續金控公司進行股權整合,所牽涉有關股權 申報、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之法令,並透過國內外比較法規及法院實務見解,
釐清關於事前布局模式之法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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