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我國社會經濟安全體系之建構,應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 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助提供國民基本的所得安全保 障,因此被視為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之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 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 應優先編列。」在社會救助法第一條更加明定:「為照顧低收入戶及 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自民國 69 年 始公布施行,社會救助之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 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協助其自立,期確實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水 準,並定期檢討社會救助規定,實施多年後,為了因應台灣當前的經 濟狀況,民國 100 年修法擴大了救助範圍,確保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 的救助,維持其基本生存,將所謂近貧與新貧定義為中低收入戶納入 救助對象,政府社會福利服務越來越完善,應對不同群體給予不同類 型、程度的幫助,才能真正達到扶助的目的,落實照顧人民基本需求。
最終的理想是積極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自立救濟的能力脫 貧回歸主流社會。
根據高雄市政府統計資料(2017),截至 107 年 3 月底,高雄市中 低收入戶數及人數總計為 18,479 戶,60,490 人(詳如表 1-1);低收 入戶數及人數總計為 17,992 戶,40,565 人(詳如表 1-2)。其低收入 戶第一類總計為 91 戶,96 人;第二類總計為 7,272 戶,10,956 人;
第三類總計為 2,708 戶,63,417 人;第四類總計 7,921 戶,23,196 人。為因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需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已推動 許多項福利服務措施。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年齡、身體與家庭 狀況、族群的不同,需求呈現出相當的異質性與多元化,為深入瞭解 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經濟狀況、就業狀況、社會支持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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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kcgdg.kcg.gov.tw/KCGSTAT/Page/kcg01_1.aspx?Mid=3014&p=1&y=107&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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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致力於弱勢者的脫貧,貧窮若視為是種能力的剝奪,因應之 道即在於能力的建立;若把貧窮視為是多面向的生活機會不足,則脫 貧就指的是在多層面的提升。但目前談到脫貧則是採取離開救助體系,
離開公部門的社會救助體系,或不再接受民間單位經濟扶助,是種經 濟面向的脫貧定義。但廣義的脫貧,則是在脫離福利、經濟自立之外,
也包含非經濟面向的考量。
華盛頓社會工作學院的薛拉登博士( Dr. Michael Michael Sherraden, 1991)提出資產累積福利理論(assets -based welfare theory),設法要解決阻礙經濟弱勢家庭累積資產的制度性機制。他 認為政府應運用誘因機制,幫助經濟弱勢家庭累積金融性資產,並朝 向指定的使用目的進行有計畫的投資。如此不但有助經濟弱勢家庭的 社會性、心理性及經濟性方面受惠,而且拓展了生活機會(life chances),進而將其整合回歸主流社會,使其真正成為脫貧自立的公 民,這就是目前政府推動資產累積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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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高雄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脫貧需求調查」係依社會救助法 第十三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調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
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 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因此,本研究的目的為:
1. 瞭解高雄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戶概況、經濟狀況、就 業狀況、社會支持狀況、致貧因素、脫貧影響因素、脫貧服務使用 情形與脫貧需求狀況及區域差異性,以供政府部門掌握服務對象需 求之參考。
2. 透過對政府辦理脫貧自立等福利措施之利用與脫貧需求期望等資 料分析,協助研議高雄市未來適切、可行的具體短中長期脫貧政策 建議,以供未來規劃相關服務措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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