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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過程

第二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壹、調查執行方式

本次調查包含問卷製作、訪員實地面對面訪問及研究資料分析及 焦點團體。

一、 問卷製作:蒐集文獻及參考相關資料分析以進行問卷製作,並且 在問卷初稿完成後,邀請 3 位專家學者進行問卷內容效度之審 查,協助問卷內容的修正。

二、 訪員實地面對面訪問

1. 訪員招募:招募管道以高醫大醫社系大二以上或畢業學生、從 事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1 年或志願服務 2 年以上相關人士及中 研院訪員為主要招募對象。欲擔任本研究之訪員,必須參與本 研究之訪員訓練課程才得以擔任之。

2. 訪員訓練:訪員名單確定後,於 107 年 8 月 6 日辦理一場次的 訪員訓練課程(表 3-4),課程內容包含說明研究目的、問卷問 題意涵、填答方式與規範、工作進度、相關福利以及訪問時常 見問題之提醒,以確保訪員一致性、穩定問卷填寫之信度及效 度。

3. 訪員實地面訪:請訪員攜帶高雄市社會局委託高醫醫社系辦理 此次調查訪問之公文,並且向受訪者說明調查主題、調查目的、

造訪日期、受訪時間、受訪意義及重要性、資料用途、資料保 密等,降低受訪者疑慮,提高受訪率。

表 3 4 訪員訓練會議時程

時間 內容 負責人

10:20-10:30 訪員簽到 劉子甄、黃硯榆助理

10:30-12:00 訪員訓練 陳政智老師

12:00-12:30 問題討論 劉子甄、黃硯榆助理

12:30-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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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問卷督導:以兩週為執行進度的報告進行問卷督導,由研究助理 進行問卷之檢查與進度之管控,若有任何困難立即請研究主持人 或協同主持人進行相關的處遇工作與對策。

四、 研究資料分析:單變數分析描述性統計及雙變項交叉表來了解整 體之概況。

五、 焦點團體:針對研究結果發現,將辦理二場焦點團體,一場由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為主,另一場以此領域學者專家為主,透過 會議討論更加認識實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經驗。

本研究針對高雄市 38 行政區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透 過訪員實地面對面到府拜訪,直接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接觸,

調查其實際經濟生活需求及脫貧服務使用情形,以做為提供高雄市政 府日後制定脫貧相關之政策。

貳、 調查之抽樣方法(抽樣設計)

一、 選取範圍: 以高雄市 38 個行政區為調查區域範圍,包括楠梓區、

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苓雅區、

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寮區、鳥松區、林園區、

仁武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路竹區、橋頭區、梓官區、

彌陀區、永安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茄萣區、湖內區、

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杉林區、甲仙區、六龜區、茂林區、

桃源區、那瑪夏區。

二、 調查執行程序:訪員實地面對面訪問,目前有效樣本數 1040 份。

三、 樣本抽樣設計:

1. 本調查法採「行政區」及「低收類別」按「所佔之比例」進行 抽樣,各行政區抽取之樣本數量依據各區低收及中低收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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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隨機抽取一定樣本數。為使調查成果充分達到預期目標,

每個抽樣區域皆有其基本的推論樣本數之代表性。

2. 本調查採分層系統隨機抽樣法,分層抽樣的特點是由母群體 內同質的次集合中取出適當數目的樣本,可以確保樣本的代 表性;但在次群體中的抽樣不按照比例,則是為了確保可以 取得足夠的個案來分析,以免採取比例抽樣時造成部分類別 的樣本數過低。

四、 抽樣方法:

1. 本調查依據「行政區域」為第一層抽樣依據,以低收 「類 別」,共四類,為第二層抽樣依據,依據各層比例抽取符合 樣本數。因各層母體數多寡差異甚大,為顧及樣本代表性,

採不同抽出率,各層依戶數比例設定抽出率(表 3-5)。

2. 樣本數的計算方式,首先是依不同類別予以分層,然後計算 出各類別以 3%來抽樣的人數,抽樣人數未達 5 人者,一律 抽樣 5 人,再從抽樣比例高的類別減少人數,最後再重新計 算抽樣比例,以定出各組預計抽樣的樣本數。預計抽出樣本 數如下表(表 3-6):

3. 當訪員遇到部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戶可能已經搬遷、

無法聯繫或其他原因而拒絕受訪,依照原有樣本名冊之順 序,使用加一、減一、加二方法,作為備取樣本。另外,有 些行政區拒訪率高且受訪名單有限,因此各行政區調整有些 微調整,實際抽出數(表 3-7)目前實際抽出樣本數如下(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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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6 重新計算抽出樣本數

行政區 2 類 3 類 4 類 中低收 總和

鹽埕區 5 5 5 5 20

鼓山區 5 5 5 14 29

左營區 6 7 10 25 48

楠梓區 8 5 13 30 56

三民區 18 9 15 40 82

新興區 5 5 5 5 20

前金區 5 5 5 5 20

苓雅區 9 5 8 15 37

前鎮區 12 6 15 30 63

旗津區 5 5 5 9 24

小港區 7 5 10 30 52

鳳山區 12 5 15 50 82

林園區 5 5 10 15 35

大寮區 5 5 10 25 45

大樹區 5 5 5 10 25

大社區 5 5 5 8 23

仁武區 5 5 6 15 31

鳥松區 5 5 5 11 26

岡山區 5 5 5 13 28

橋頭區 5 5 5 5 20

燕巢區 5 5 5 5 20

田寮區 5 5 5 5 20

阿蓮區 5 5 5 5 20

路竹區 5 5 5 8 23

湖內區 5 5 5 8 23

茄萣區 5 5 5 8 23

永安區 5 5 5 5 20

彌陀區 5 5 5 5 20

梓官區 5 5 5 5 20

旗山區 5 5 5 10 25

美濃區 5 5 5 8 23

六龜區 5 5 5 5 20

甲仙區 5 5 5 5 20

杉林區 5 5 5 5 20

內門區 5 5 5 12 27

茂林區 5 5 5 5 20

桃源區 5 5 5 5 20

那瑪夏區 5 5 5 5 20

總和 227 197 252 47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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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7 實際抽出樣本數

行政區 2 類 3 類 4 類 中低收 所需總數

鹽埕區 5 5 5 5 20

鼓山區 5 4 4 51 64

左營區 7 8 10 21 46

楠梓區 7 5 14 34 60

三民區 15 15 15 41 86

新興區 7 5 5 4 21

前金區 5 3 5 5 18

苓雅區 9 4 8 20 41

前鎮區 8 7 10 25 50

旗津區 4 5 5 9 23

小港區 8 5 9 20 42

鳳山區 10 5 13 40 68

林園區 5 3 9 15 32

大寮區 5 5 5 20 35

大樹區 5 5 5 10 25

大社區 4 5 5 5 19

仁武區 5 5 6 15 31

鳥松區 5 4 4 11 24

岡山區 5 5 5 13 28

橋頭區 5 4 5 5 19

燕巢區 5 4 5 5 19

田寮區 5 3 2 5 15

阿蓮區 5 4 5 5 19

路竹區 5 5 5 8 23

湖內區 5 5 5 8 23

茄萣區 5 5 5 7 22

永安區 5 2 5 5 17

彌陀區 5 4 5 5 19

梓官區 2 4 5 5 16

旗山區 5 5 5 8 23

美濃區 5 5 5 8 23

六龜區 5 5 5 6 21

甲仙區 5 3 5 3 16

杉林區 5 6 5 5 21

內門區 5 5 5 10 25

茂林區 0 0 2 2 4

桃源區 5 5 5 5 20

那瑪夏區 0 0 3 0 3

總和 206 177 229 469 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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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8 目前實際抽出樣本數

行政區 2 類 3 類 4 類 中低收 目前總數

鹽埕區 5 5 5 5 20

鼓山區 5 4 4 51 64

左營區 7 8 10 21 46

楠梓區 7 5 14 34 60

三民區 15 13 15 40 83

新興區 7 5 5 7 24

前金區 5 3 5 5 18

苓雅區 9 4 8 20 41

前鎮區 8 7 10 25 50

旗津區 4 5 5 9 23

小港區 8 5 9 20 42

鳳山區 10 5 13 40 68

林園區 5 3 9 15 32

大寮區 5 5 5 20 35

大樹區 5 5 5 10 25

大社區 4 5 5 5 19

仁武區 5 5 6 15 31

鳥松區 5 4 4 11 24

岡山區 5 4 5 13 27

橋頭區 5 4 5 5 19

燕巢區 5 4 5 5 19

田寮區 5 3 2 5 15

阿蓮區 5 4 5 5 19

路竹區 5 5 5 8 23

湖內區 5 5 5 8 23

茄萣區 5 5 5 7 22

永安區 5 2 5 5 17

彌陀區 5 4 5 5 19

梓官區 2 4 5 5 16

旗山區 5 5 5 8 23

美濃區 3 2 2 8 15

六龜區 0 0 0 6 6

甲仙區 5 3 5 3 16

杉林區 5 6 5 5 21

內門區 5 5 5 10 25

茂林區 0 0 2 2 4

桃源區 0 1 2 0 3

那瑪夏區 0 0 3 0 3

總和 194 162 218 46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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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效樣本之認定

本次調查之樣本以「戶」為基本單位,實際訪問之對象以各戶戶 長或主要家計負責人為主,進行訪問時,對於抽出之可能情形如下:

1. 成功訪問(有效問卷之認定原則):受訪者願意接受訪問,

並在所有變項上皆完整作答。

2. 拒絶訪問及中途拒訪:受訪者明確表達無接受訪談之意願 時,請訪員耐心說明及溝通,若仍無法取得受訪者之合作,

始放棄該樣本,並會以名單中下一位為替代樣本取代之。

3. 漏答與追補:問卷中有部份問項漏答,則要求訪員重新訪 問,若無法達成有效問卷之標準,始放棄該樣本,並以替代 樣本取代之。

六、 替代樣本使用規則

1. 依規定程序使用替代樣本時,須於樣本清冊中清楚註明訪問 原樣本之時間與主要過程及使用替代樣本之原因。

2. 使用替代樣本時,將會再次確認是否與原樣本之戶籍所在地 之行政區別、低收類別等特質相近。

七、 資料處理:以電腦處理為主,人工處理為輔

1. 電腦處理:本研究之統計資料處理方式,主要使用 SPSS 統 計軟體,包含資料的鍵入、檢核、推估以及統計分析結果 等。

2. 人工處理:本研究調查資料之定義、輸入、建檔、審核、註 號、檢誤、更正核對、研判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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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調查工作

本研究之調查工作共分為四個階段,分別為試測、實施訪查、資 料審查與建檔、資料分析。

1. 試測:於本計畫通過三個月內完成問卷編製與修定,以問卷 初稿隨機抽樣,進行問卷試測,並進行信度與效度分析,並 依據信效度之分析結果進行問卷修訂。

2. 實施訪查:訪員完成訓練之後,根據正式問卷及各區抽樣結 果進行問卷調查。訪員若於訪視中有問題或不清楚之處,隨 時與研究助理保持聯繫。本團隊也會建立一個即時聯繫網絡,

若有突發狀況或是需要澄清的部分,可即時聯繫所有訪員以 及研究團隊,使研究人員對於研究的認知具有其一致性。

3. 資料審查與建檔:所有問卷皆經由研究助理檢閱,若有誤填 或是資料不齊全處,會請訪員於兩週內補充或是澄清,確認 問卷資料的完整性。

4. 資料分析:先以單變數分析(次數分配和百分比)來了解整體 的概況,再進一步根據各變項的尺度,進行檢定分析,了解 不同變項之間的關係。

參、 焦點團體法

焦點團體方法,又稱為團體訪談(group interviewing),基本上 是質化方法。它立基在結構的、半結構的或非結構化的訪談,能讓研 究者/訪談者有系統地、同時地對多位受訪者進行訪談(吳明隆,

2014)。Richard Krueger 指出焦點團體具有下列五項優點:

1. 此方法是一種社會導向的研究方法,可以在社會環境中捕捉 真實生活的資料。

2. 它具有彈性。

3. 它具有高度的表面效度。

4. 它可以快速地取得結果。

5. 它的花費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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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問卷的個別訪談,焦點團體訪談法可幫助受訪者相互建構 知識與刺激想法,而且此法所蒐集的資料結構,比問卷法所蒐集的更 具完整。因此,可藉由此焦點團體訪談法提升相關研究之完整性。

Fern(2001)提出進行焦點團體流程的概念性架構圖(如圖 1), 是由七個要素所組成的,分別是團體凝聚力(Group Cohesion)、討 論過程(Discussion Process)、結果(Outcome)、團體構成要素(Group Composition)、研究設定(Research Setting)、主持人(Moderator)

以及團體過程之影響因素(Group Process Factors)。有一些要素可 以被研究者所控制,而有些則不行。其中,位居此架構圖的核心是討 論過程(Discussion Process),它會影響焦點團體結果的本質。其 他因素-團體凝聚力、團體構成要素、研究設定、主持人以及團體過 程之影響因素,則是影響了討論的過程與資訊的交換。

圖 1 幫助研究者在複雜的議題中,系統性思考方法的使用與選 擇,使研究規劃更清楚。雖然此一架構圖替研究者在混亂的議題中指 引方向,但這也是經由假設性概念所設計出來的,所以研究者必須根

圖 1 幫助研究者在複雜的議題中,系統性思考方法的使用與選 擇,使研究規劃更清楚。雖然此一架構圖替研究者在混亂的議題中指 引方向,但這也是經由假設性概念所設計出來的,所以研究者必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