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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現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高雄市現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服務

高雄市目前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相關服務內容包含:生 活補助、子女就學生活扶助、交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補助、孕產婦 及嬰幼兒營養補助、老人生活津貼、脫貧自立計畫、兒童與少年未來 教育及發展帳戶、子女升學補習費補助、學習設備補助、醫療補助、

實務銀行。以下將詳細說明:

(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對象 一、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941 元)。

三、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 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 7 萬 5,000 元整。

四、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 台幣 353 萬元。

內容 一、 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一)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 1 萬 2,324 元 (二)第二類每戶每月 6,115 元

(三)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 2,073 元

二、 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 2,000 元,有眷每戶 3,000 元。

三、 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 15 歲者或 15-18 歲仍就讀 國中者,每人每月 2,695 元。

四、 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 上學生每人每月 6,115 元。

五、 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 戶。

(二)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扶助

對象 本市列冊第 2、3、4 類低收入戶。

內容 經列冊之第 2、3、4 類低收入戶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學 生,每人每月 6,1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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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收入戶乘車船補助

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內 25 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在學學生。

內容 一、 每月搭乘公車船享有合計 60 格次免費,於 60 格次以上以學生票價計 算,若本月 60 格次未使用完畢,亦不沿用至下個月。

二、搭乘捷運時,票價以學生卡計算。

(四)低收入戶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對象 經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並以全民健保第五類投保者。

內容 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健保費、住院膳食費及部分負擔醫療費。

(五)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扶助

對象 本市列冊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

內容 補助列冊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內未滿 15 歲者或 15-18 歲仍就讀國中 者,每人每月 2,695 元。

(六)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

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一)孕產婦:

1.年齡未滿 19 歲或 35 歲以上。

2.兩年內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在每一百毫升十一克以下。

(二)嬰幼兒:

1.出生重低於 2,500 公克,並於出生後 6 個月內經醫師診斷證明。

2.出生後 5 年內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 25 百分位。

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 5,000 元,每六個月得申請一次,其補助期間如 下:

(一)孕產婦自懷孕第四個月起至產後二個月止。

(二)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五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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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對象 一、 年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之 市民。

二、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2,941 元)2.5 倍 (32,353 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 1.5 倍 (31,629 元)。

四、 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一人 增加新台幣 25 萬元 。

五、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

內容 一、 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者,每人每月核發 7,463 元 。

二、 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 1.5 倍,每人每月核發 3,731 元 。

(八)脫貧自立計畫

對象 本市低收入戶

內容 本市自 89 年起基於對傳統社會救助的反思,以「公私協力」、「參與式 政策制定」、「權利義務對等」為三大理念推動低收入戶第二代希望工程 方案,93 年起加入資產累積福利操作模式,建構其基礎理財觀,並輔以教 育課程及社區服務模式,98 年再以工作福利及資產累積策略為工具,同時 引入就業輔導配套措施,使其重回就業市場經濟活動,穩定家庭脫貧能 力。由執行經驗發現,脫貧自立計畫之實施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可得最佳效 益,另資產累積策略確實可激發低收入戶儲蓄並完成目標,進而提昇自我 正向價值、強化整體家戶脫貧動力。99 年起擴大辦理「脫貧自立計畫」,

聚焦理財、身心、學習、環境及就業脫貧等五大執行策略並持續開發方案 執行中,五大執行策略服務內容如下:

(一) 理財脫貧策略:定期定額儲蓄,並依規定參加講座、支持團體等成長 課程及配合社區服務,本局並於期滿後,依其儲蓄金額提供相對定額 提撥款。

(二) 身心脫貧策略:結合志工及運用社會資源,針對參與理財發展帳戶方 案之家戶提供直接服務,定期電訪關懷及每月至少家訪 1 次。

(三) 學習脫貧策略:辦理各項心理健康課程、成長團體、親職教育課程等 講座。

(四) 環境脫貧策略: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因就學需要而有學習設備 之需求及因升學需要參與補習教育,提供學習設備及升學補習費之補

23 助。

(五) 就業脫貧策略:

1. 針對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協 助轉介至勞政單位媒合就業,並提供就業相關輔導。

2. 為激勵低收入戶積極投入就業市場,另提供 3,000 元或 5,000 就 業獎勵津貼(一次性)及 1 萬元創業生活津貼(最長以 3 個月為 限)等措施,以增強低收入戶積極自立之能力。

(九)衛生福利部辦理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

對象 本市弱勢兒童及少年

內容 衛生福利部於 105 年 6 月 6 日衛部救字第 1051361715 號函頒布協助積極 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說明脫離貧窮措施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權責,

另為實踐關懷兒童與少年的政策目標,自 106 年 6 月 1 日起,開辦「兒童 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提升弱勢兒童及少年未來接受高等教育或 職業訓練、自行創業等人力資本的機會,以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

(十)低收入戶子女升學補習費補助

對象 一、 每年 6 月 1 日起開放申請,補助名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另行公告),

額滿截止。

二、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三年級、高中三年級或五專五年級 因升學需要參與補習教育者。

三、 參與「本局脫貧自立計畫」且經社工員評估有需求者。

四、 三年內已接受本局或其他單位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內容 一、 每戶限補助 1 人、每人全年最高補助 10,000 元,核定結果將函復申 請人。

二、 接受補助者須於當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 20 小時社區服務後,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俾憑撥款。

(十一)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在學子女之學習設備補助

對象 一、 每年 5 月 1 日起開放申請,補助名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另行公告),

額滿截止。

二、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因就學需要而有學習設

24 備之需求者。

三、 五年內已接受本局或其他單位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 補助項目如電腦、語言翻譯機、縫紉機及其他相關學習設備等。

內容 一、 每戶限補助 1 人,由本局與補助對象依其申請之設備各分擔 1/2 費 用,每案補助上限合計為新臺幣 12,000 元。

二、 接受補助者須於當年 10 月 31 日前以社區服務方式換取學習設備補 助,其時數以「補助現值÷120 元÷2」(四捨五入)換算成社區服務時 數,並需繳交社區服務心得一篇,字數需達 1,000 字以上,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至本局,俾憑撥款。

(十二)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含看護費補助)

對象 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醫療費補助)

申請資格:

一、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二、 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內容 一、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

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二、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3 萬元部分,扣除不補 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 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 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十三)幸福分享中心-高雄市實物銀行

對象 一、 列冊中低收入戶。

二、 列冊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三、 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四、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或家庭。

五、 其他經社工處遇評估需救助之弱勢民眾或家庭。

內容 提供服務對象短期生活物資與民生用品,或提供實物券至本局合作之賣場

領取熱食、生鮮食材等生活必需品(不得購買菸、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並 受理各方善心物資與生活用品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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