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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美國音樂教育學家Edwin E. Gordon 的音樂學習理論逐漸受到音樂教育 學者的重視,學者都提出重要的相關論述(莊惠君,2000;楊道鑌,2000;Walters

& Taggart,1989;Bluestine, 1995)。在 Gordon 的音樂學習理論中,認為音樂的學習 是具有次序性,分為:「音樂技巧學習次序」與「音樂內容學習的次序」。「音樂技 巧學習次序」可包含了「分辨學習」(discrimination lerning)和「推衍學習」(inference learning);而「音樂內容學習次序」則含括了「節奏型」和「曲調型」。

Gordon(1993)認為音樂學習的過程近似於語言發展的過程。語言是由字和字 組成字彙,再經由字彙結合成句子;而「節奏型」和「曲調型」,就如同音樂的字 彙,兩者結合後將形成樂句(Hackett & Lindman, 2001)。

在音樂的學習過程,Gordon 亦強調音樂聽想的重要性,學生無論是在演奏、

唱、欣賞、讀/寫譜、即興或是創作時,透過音樂聽想,自然而然持續地聽想此音樂 的形式。換言之,在上述音樂學習活動中,當音樂沒有真正發出聲音時,學生依舊 能靜默地聽到並且能理解音樂(莊惠君,2000)。學生透過次序性的音樂學習以及 序列式的音樂學習內容,學生將能瞭解音樂的語法與組織,進而達到有意義的音樂 學習(Hackett & Lindman, 2001)。

雖然國內外文獻提及應用戈登音樂學習理論在管絃樂、鋼琴、合唱、直笛等教 學(Owen, 2005;Otero, 2001;Krigbaum, 2005;Yoshioka, 2003;Choi, 2001;Jenema, 2001;Mcdonald, 1987,莊惠君,2006;莊敏仁,2006;李佳玲,2005)。但是卻較 少論及運用戈登的音樂學習理論在即興創作教學的這個部分,因而引起研究者欲探 討的動機。

在音樂教學中,即興為音樂創作活動重要的一部分(Brophy, 2000)。「即興」為

在無預先準備的情形下,表現出一連串活動。它是屬於主觀性的表現,完全取決於 即興者本身的認知(胡慧芳,2003)。Fitzsimonds(2002)也指出,即興是屬於演 出者自身創造力及靈感的抒發。即表演者本身對音樂的感受力所表現出來的動作,

是一種音樂自然流暢的創作,且沒有目的的修改,換言之,即興為第一個時間點的 創作,且此音樂演奏僅存於此時間。研究者本身擔任於國小五年級學生音樂教學,

分析國小五年級上學期藝術與人文的教科書發現,在設計上並未提出有系列的音樂 即興創作教學,期許能運用戈登音樂語法教學的理念,設計有次序性的音樂學習活 動的教材於教學中以幫助學生的音樂即興表現。

在學生經過一系列有次序性的音樂學習活動後,評量亦是教師瞭解學生學習成 效的重要工作。音樂即興學習評量方面,Brophy(2000)指出音樂教師可從節奏、

曲調、結束感等方面,觀察學生音樂即興的表現情形。因此研究者欲採用其相關理 念,設計音樂即興表現量表,從中瞭解學生經過實驗教學後,在音樂即興之節奏、

曲調、結束感、力度、速度及音樂整體等方面之表現。

最後,研究者亦期許能藉由以戈登音樂語法教學設計一系列有次序性的教學活 動,瞭解學生本身的感受以提供未來教師在音樂即興教學上一些思索的方向。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之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將探討運用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對於國 小五年級學生音樂即興表現之影響情形。

為達到研究之目的,本研究待答問題如下:

一、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對於音樂即興表現的影響情形是否有顯著差異?

1-1 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節奏的表現是否有顯著差異?

1-2 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曲調的表現是否有顯著差異?

1-3 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結束感的表現是否有顯著差 異?

1-4 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速度與力度的表現是否有顯著 差異?

1-5 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音樂整體的的表現是否有顯著 差異?

二、學生對於運用戈登音樂語法教學所設計之音樂即興學習活動的看法為何?

三、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對於學生在音樂即興表現與音樂即興學習活動的看法之相 關性為何?

第三節 研究假設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定下列虛無假設(null hypothesis),分述如下:

運用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對於學生在音樂即興表現的影響情形無顯著差異。

一、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節奏的表現無顯著差異。

二、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曲調的表現無顯著差異。

三、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結束感的表現無顯著差異。

四、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速度與力度的表現無顯著差 異。

五、經由戈登音樂語法教學,學生在樂曲即興之音樂整體的的表現無顯著差 異。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 戈登音樂語法教學

Edwin E. Gordon 為美國音樂教育研究學者,為了解兒童如何學習音樂,提出個 人之音樂學習理論。戈登音樂學習理論之基本主軸可分為「音樂技巧學習的次序」

與「音樂內容學習的次序」這二大項。在音樂技巧學習的次序中,又可細分為「分 辨學習」(discrimination lerning)和「推衍學習」(inference learning);音樂內容的 學習次序則分成二種基本的音樂語法(musical syntax):「節奏型」與「曲調型」

(Gordon, 1993;莊敏仁,2006;何佩華,2004)。本研究所指的戈登音樂語法教學 是針對「音樂技巧學習的次序」設計不同的「節奏型」與「曲調型」來教學,以建 立學生音樂的語法。

二、音樂即興表現

「即興」就是在無預先準備的情形下,所表現出的一連串活動。它是屬於主觀 性的表現,完全取決於即興者本身的認知(胡慧芳,2003)。吳榮順(2000)指出 即興是一部份或是全部的音樂即席創作的演奏行為。蔡振家(2001)亦提出即興可 以是演奏者瞬間的音樂創作,也可以是在既存的音樂模式中加以裝飾的部分。

Fitzsimonds(2002)認為即興是屬於演出者自身創造力及靈感的抒發。本研究之音 樂即興表現呈現方式為學生能使用兩支琴槌在高音箱型木琴上,進行約一分鐘的敲 奏。

三、音樂整體的表現

音樂整體的表現涵蓋的範圍極廣。本研究之音樂整體表現指學生在高音箱型木 琴上對於自身即興作品內容所呈現出的組織性,即音樂的章法。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本研究受限於人力、經費,僅針對彰化縣青青國民小學(化名)五年級學生兩 班學生,將分為實驗組及控制組二組,實驗組30 人;控制組 29 人,樣本數共 計59 人進行研究,無法針對全國國小學生進行研究,因此在推論上宜考量此 限制。

二、本研究受限於學校行政作業程序的限制,無法進行隨機化之真實驗設計,因此 僅採用準實驗設計來進行實驗處理。

三、本研究基於時間上的限制,無法進行整學年的戈登音樂語法教學課程實驗,因 此僅進行為期10 週的教學實驗。

四、因戈登音樂學習理論範圍涵蓋極廣,本研究在實驗組的教學課程活動設計僅限 制為Grodon 的音樂語法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