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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代民主憲政國家之建立,莫不以水平的權利分立以求制衡,並 兼採垂直的權利分立,使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體制下享有一定之自治 權,藉以達到水平及垂直之權利分立。

所謂地方自治權,又稱地方自主權,即地方自治團體就某些特定 事務享有完整的決定權,此些事務包括人事、組織、財政、立法及管 理公共設施等。中央為順應地方自治之趨勢,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 及依該法第55條直轄市市長直接民選後,為落實地方自治及對於地方 自治權限自主性之尊重,將原立法明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所屬機 關 (局、處) 之條文,修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藉以展現對地方 自治團體指揮監督、權限授與及業務分配自主權之尊重。

行政委任,係指上級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依據法規透過法 定程序委任其所屬下級機關辦理,而下級機關於受任後得以自己名義 執行受任事項,但上級委任機關仍保有指揮監督權利之意。依1999 年制定公布、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係指授權應僅限於有上下隸屬機關間,且該受任機關對於受任業務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 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機關提起訴願。」視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

然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對委辦事項所做之定義係:「本法用 詞之定義如下:…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 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 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又第14條規定,直轄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與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除在文義 上使用委任與委辦之差異外,在地方自治團體主管之事務中,亦表達 出包括執行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事務,即中央委託辦理之事項,在執行 上須受中央之指揮監督。

實務上對於委辦及委託常有誤用,例如公路法第6條第1項:「國 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存有

隸屬關係,有隸屬關係機關間之事務交付,應係委任或委辦,而非委 託。此外,常有中央機關以委託之名將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交付予直轄 市之例,例如高市府建四字第2609號函,內容大意為:行政院經濟部 得將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事項,委辦予高雄市建設局辦 理。然行政院與高雄市政府存有隸屬關係,事務交付應係委辦而非委 託,又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事項應係自治事項,蓋加油 站應係屬於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之工商業,此些事項應係工商業 之管理行為,而為高雄市之自治事項。

而近年來基於人民要求或政府主動將和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之種種資訊向公眾發布的行為愈見普遍,例如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 健康,制定菸害防制法,依該法第7條第1項本文規定:「菸品所含之 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第8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一、菸品成分、添加 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前項申報 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資訊公開越顯重要。

隨著社會快速變遷及政府職能之擴增,人民無論參與公共政策、

監督政府施政作為,抑或純作市場消費,均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

而政府正是資訊的最大擁有者,對於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惟有透過政 府的資訊公開行為來加以補充,以達施政公開化與透明化並促進資訊 之合理運用。然而,於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中央機關委任 (委辦) 事 務,則與該事務相關之資訊,地方住民究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地 方制度法第16條請求資訊公開,其中關於豁免公開之規定與住民知的 權利有無扞格,則有待釐清。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由於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於2005年12月28日始公布施行,起步較 晚,因此美、日兩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是很好的借鏡1。本文之研 究目的有三:一、確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依據後,以之作為委辦 事項之判準;二、確定知的權利在憲法上之依據;三、以地方住民知 的權利之保護作為修法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有鑒於此,本文擬先以憲法作為最高法秩序規範,來研究地方自

1 美國於1966年制定「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隨後在1996年制定「電子資 訊自由法」(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日本則在1999年5月制定「情報公開法」。

治之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期劃分出界限。再從法律規範中,找出委 辦事項之要件,並與其他相關概念作比較,以釐清委辦之意義。再次 以知的權利及隱私權為研究客體,配合美國資訊自由法及日本情報公 開法之介紹,對我國主要資訊公開及保護之法制提出建議。末以委辦 事項之角度來檢視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討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否有不足 或對地方住民知的權利保護闕漏之處,並提出修法建議。準此,本文 研究範圍有四:(一)整理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學說解釋;(二)釐清 委辦之意義與相關概念之比較;(三)介紹資訊公開之理念與法制;(四) 檢討政府資訊公開法對地方住民知的權利保護是否足夠。

第四節 研究方法

為達前述目的,本文所採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研究法

此為本論文最主要之研究方法,主要在蒐集相關課題的資料,分 析其研究結果,經整理後,探討其內容,是否有作為自己基礎之價值。

所蒐集之文獻包括既存之史料、專書著作、碩博士論文、期刊、網際 網路等與報導、學術研討會資料及政府相關出版品等,目的在於釐清 與認知目前台灣公法學界對於地方自治問題之思考的發展狀態,以為 論述及印證。

二、法制研究法

本研究係輔以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外國立法例及相關法 規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政府公報為研究客體,藉以分析法規之內 容、法條之立法目的、修法歷程及原因、大法官解釋之內容及解釋理 由書、政府公報之內容等,以歸納實務對地方自治發展及資訊公開之 運作。

第五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之說明。

第二章說明地方自治之國際發展,並論述其核心價值與本質之學 說爭議,次歸納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對此爭議之見解,

而對直轄市加以定位。再就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對中央與地方權限之 劃分作整理,並提出本文看法,以期釐清權限歸屬,如此始能做為委 辦事項之判準。末以整理現行法規所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作為本章 結論。

第三章以說明何謂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出發,並介紹管轄之設定、

喪失、競合、爭議解決方式及其應符合之ㄧ般原則與例外。再由法律 規定中尋出委辦之定義、要件及定位,並比較其與委任、委託、行政 委託、代行與職務協助之學說爭議及不同,再以高雄市政府主要受委 辦事項中,實屬委辦事項而中央逕以委辦事項交由高雄市政府辦理 者,及屬高雄市政府之自治事項而中央逕代行後,再以委託之方式交 高雄市政府辦理者,整理並評析,以為本章之結論。

第四章介紹資訊公開與資料保護,探討知的權利之來源、性質、

憲法上依據及內涵,與隱私權之產生、內容及侵害態樣,並介紹美國 之資訊自由法及電子資訊自由法、日本之情報公開法之重要規定,以 為借鏡。再將我國主要資訊保護與資訊公開法制作介紹,包括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缺失與修正草案重點,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 原則、適用機關、豁免公開之規定、救濟與申請格式,地方制度法之 資訊公開及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公開辦法。

第五章則以委辦事項之角度檢視政府資訊公開法。若委辦事項之 資訊拒絕公開時,應以中央或地方為訴願管轄機關,有何優缺點。又 如以地方住民角度檢視豁免公開規定時,該規定對住民知的權利保護 是否足夠。最後提出修法建議。

第六章總結本論文之研究發現,據以提出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