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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不知法不得為抗辯。

1.1 研究動機

任何人犯法後,以「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來替自己辯護,應屬無效。此概念於我 國刑法第十六條1明文規範之。這說明了瞭解法律是多麼的重要,否則,可能在不知不 覺中,就觸犯了法律。而更積極一點的說法是: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法律是社會用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最重要的一環。一個現代人從出生到死亡的過程 中,雖然不一定會接觸到法院的訴訟系統,但是每個人的生活均脫離不了法律之範疇,

無論是日常買賣物品、與人締結婚姻、依法繳納稅款、遵守道路標誌等等行為,都可以 在法律中找到相對應的規範,並且依此原則解決紛爭。法律是消極、被動的,只保護懂 得爭取自己權利的人,權利睡著者,往往是欠缺法律知識及權利意識者,因此具有基本 的法律概念,並且瞭解如何取得法律資訊2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給人的感覺常常是高不可攀,複雜神秘的,法律資訊的不流通以及法學領域封 閉 的 系 統 更 增 加 了 一 般 人 學 習 法 律 的 難 度 , 因 此 , 如 何 增 加 法 律 資 訊 的 可 及 性 (Accessibility)乃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1 刑法第十六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 輕其刑。」

2 法律資訊種類繁雜,以單一法律為主體來觀察,包含的資訊包括立法時的立法草案、立法理由,通過議 會後正式公告實施的條文、施行法或施行細則,再來則是行政部門對於該法律發佈之行政命令和行政 函釋,以及司法部門的法律解釋及裁判紀錄,另外尚有學術界的發表之學術論文或者是民間依據該法 而訂立各式公開或未公開之契約等。

但即使是相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法律人,雖瞭解法律的門徑,但也常常為浩繁的卷 秩所苦。因應現代社會快速的變遷之故,法律及相關的文獻生產的速度是以往的數倍。

僅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例:從西元 1912 年民國成立,到 1999 年,共八十八年期 間,才做成四百九十八個解釋文3,平均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五點六六個,但是自從 2000 年到 2009 年短短十年間,就做成一百七十一個解釋4,平均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十七點 一個,大約為之前的三倍,因此,若無一個妥善的查詢系統,法律從業人員亦難以迅速 取得最新的法律解釋及法學動態。讓法學資訊易於檢索及瀏覽,對法律研究者而言也是 一大福音。

以資訊檢索的方式處理法學資料似乎是一個解決此類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國內對於 這方面的研究和實際系統的發展,相對於國外顯得緩慢。在英美及歐洲等地,法資訊學 (Legal Informatics)已是一個專門的研究課題,成立了許多學會,並且有跨國的資料交換 系統。我國或許是受限於中文資訊處理系統許多先天上的難題不易克服之故,一直沒有 發展出精緻的自動處理系統,是相當可惜之事。

在所有的法律資料中,裁判書可說是最需要自動處理系統的。首先,裁判書對人民 的權利與義務起著實際上的作用。它是抽象的法律應用到實質的生活中,最直接的介面 之一,重要性不言可喻。它規範的不只是受到該裁判的當事人,基於法律的安定性與普 遍性,判例或判決,對其他裁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此,無論是法律工作者或是 一般民眾,都可以利用判決先例來預測目前進行中的案件,甚至從中取得自身案件之策 略。其次,裁判書數量極大,依照司法院統計公報,從民國八十九年到民國九十八年十 年來,每年司法院各機關新收的案件平均在三百萬件左右(參見表 1),也就是說各機關

3 釋字第一號到釋字第四九八號。

4 釋字第四九九號到釋字第六六九號。

應產出之裁判即就高達三百萬件左右。面對數量龐大的案量,如果有自動處理系統可以 88 901 3,514,631 3,379,015 3,900.81 3,750.29 89 962 2,868,286 2,951,201 2,981.59 3,067.78 90 1,116 2,594,875 2,847,665 2,325.16 2,551.67 91 1,118 2,630,684 2,630,142 2,353.03 2,352.54 92 1,132 2,723,790 2,752,721 2,406.17 2,431.73 93 1,144 2,345,771 2,371,302 2,050.50 2,072.82 94 1,158 2,602,987 2,603,836 2,247.83 2,248.56 95 1,164 3,144,333 3,132,128 2,701.32 2,690.83 96 1,172 3,390,379 3,367,820 2,892.81 2,873.57 97 1,195 3,158,495 3,150,129 2,643.09 2,636.09

資料來源:2008 年司法統計年報

組權重以加強檢索效能;柯美雲(2006)利用本體論討論裁判文件分類;何君豪(2007)以 階層式分群演算法應用在民事裁判書上,提高分群效果;藍家樑(2008)則試圖綜合前述 技術建立新的訴訟文書檢索系統;陳建博(2008)則應用本體論分析與樣式比對處理竊盜 罪 裁 判 書 檢 索 之 問 題 ; 李 育 儒 (2008) 則 利 用 書 目 計 量 學 之 成 分 分 析 法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以被引證次數與年均被引證數作為決定判決書重要性之依 據。

統資源互通性及著錄規則之彈性,以因應可能產生之檔案交換、系統整合之需求。分析 後整理研究問題包括:

1. 現存台灣裁判書檢索系統功能為何?有哪些檢索及顯示之欄位?其他具代表 性之檢索系統其檢索及顯示的欄位又有哪些?其比較狀況為何?

2. 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法院對於裁判書利用狀況為何?有無現存且已為 規範之詮釋資料欄位及著錄格式?

3. 我國裁判書著錄之內容為何?其詮釋資料著錄格式應該包含哪些項目?

4. 我國裁判書詮釋資料應含有哪些欄位,可否達到國際交換之標準?

1.3 研究方法

本論文將利用內容分析法及比較法,透過敘述(Description)、詮釋(Interpretation)、

併置(Juxtaposition)、比較(Comparison)等步驟,探討國內外法學系統及文獻,瞭解裁判 書在格式化的過程中,詮釋資料中應具有哪些欄位,其內容及著錄格式等。

1.4 研究範圍

裁判書資料中涉及許多個人隱私與重要資訊,因此各國大多數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完 整之裁判書系統。本研究所分析之裁判書及其詮釋標準之取得來源為於各國政府公開資 訊(以電子出版為主),不涉及法院行政程序部分之詮釋資料;國內裁判書來源則以司法 院法學檢索資料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為主。因此,司法院不對外公開裁判,例如:

家事事件、少年犯罪、妨礙性自主等案件,如另有特殊之記載欄位,即不在本文討論範 圍;而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司法院近年來陸續增加不對外公開之資訊,包括當事人 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等,都已經利用程式從裁判書全文書中刪除或以代碼代稱,因

此,關於這些項目之討論,僅限於法律規定之著錄事項。而司法院統計資訊系統之資料 不對外開放,亦不在討論之列。

1.5 論文架構

本文將在第二章中,探討裁判書作成過程及其效力,詮釋資料之概念、重要格式以 及說明法資訊學在歐美之研究;在第三章中,分析我國與外國之裁判書檢索系統介面與 功能,包括各個系統所呈現欄位資料之比較;在第四章中,將說明裁判書之資料特性及 國際間法院採用之詮釋資料與格式;而在第五章中,將說明我國裁判書撰寫之格式、語 法及內容分析,並將提出裁判書著錄之詮釋資料格式及其欄位分析。第六章將總結本研 究並提出未來可能之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