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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裁判書

2.1.1 裁判書之製作

裁判書乃審判之紀錄,故要瞭解裁判書,必須瞭解審判之程序。我國目前一般訴訟 案件9結果分為三種類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程序分別規定於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

民事訴訟是由原告對相對人提出告訴,法院就案件事實及法官心證為裁判,處理當 事人與相對人私權之糾紛;訴訟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及案件類型分為普通程序及簡易 程序(參見圖 2),普通訴訟採三審三級制,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簡 易程序採三審二級制,即第一審、第二審在地方法院審理,而經許可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除非因案情繁雜或金額過高,經裁定改採普通程序者,否則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民事 案件除了訴訟之外,尚有調解10、仲裁11,以及非訟12等處理方式。目前對於民事案件傾 向勸告雙方當事人採取和解的態度,部分案件甚至在開庭前要完成強制調解程序(參照 圖 3),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官裁判前隨時和解13。民事權利也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請參見圖 4。

得提起再抗告。…...」

9 另外尚有憲法法庭作成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之公懲會議決,亦屬於裁判之範 圍,但其程序不同於一般訴訟案件,另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規範之。

10 調解,主要有民事訴訟法上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上之調解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上之調解。調解 需經當事人之合意始能成立。

11 仲裁多為商務上之糾紛,可由當事人合意所選定之仲裁人,加以仲裁,其仲裁人為私人,仲裁人之判 斷,無國家公權力之參與,不同於法院所為之裁判。

12 非訟事件乃就不具訟爭性質之事件,以登記、裁定等方式,處理或預防糾紛。主要規定於非訟事件法 內。

13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

圖 3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標題及案號當事人欄 案由欄

主文欄

標題

前審法院

言詞辯論終結時點

前審案號 案號

請求事件

事實及理由欄

圖 4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資料來源:台中獸醫師公會網站

圖 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法院及裁判類型 裁判要旨

( 最高法院獨

有) 參考法條 前審法院

前審案號 起訴書字號

關鍵字 裁判時間 裁判字號

標題及案號

當事人欄

前審裁判時間

主文欄 理由欄

罪名

案由欄

經訴願、再訴願 程序仍不服者,

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第一審

合議制(三人)

行政簡易訴訟第一審 獨任制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確定

上訴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行政訴訟第二審

合議制(五人) 是否 發回更審

是否有上 訴許可

是 否

案件判斷

圖 6 行政訴訟案件審級示意圖

刑事訴訟分為軍事審判14及普通刑事審判兩種,普通刑事審判15案件之程序為偵 查、起訴、審判及執行。偵查階段主體為檢察官,偵結後提出可依被告之犯罪嫌疑或犯 罪事實提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及起訴,起訴書16中會記載被告的基本資料、犯罪事實 及起訴法條。法院得駁回起訴,否則應以審判終結訴訟。審判亦分普通案件及簡易處刑 案件17,普通案件第一審時應採合議庭,判決之種類分別有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

無罪或有罪判決等,當事人若有不服18,則可提起上訴19。普通刑事案件亦採三級三審 制(參見圖 2),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再審及非常上訴之提起條件嚴格,

為特別救濟程序,非為第四審。刑事判決書之格式請參見圖 5。

除上述一般事件外,台灣各地方法院,設有少年家事法庭,處理少年刑事事件,兒 童少年保護案件及民事中關於婚姻、親屬關係、繼承等事件,為特別法庭。

行政訴訟則與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之構造不同。行政訴訟源自於訴願人對國家行政 機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但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20之程序,而訴願 程序乃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方式,非司法權所轄之範圍。當事人對再訴願之決定仍有不 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乃屬司法院管轄,由資深法官與少數行政人員組成,審

14 軍事審判另有軍事審判法訂之,經大法官釋字第四六號解釋後,其終審法院已回歸最高法庭。

15 普通刑事程序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種。告訴乃論之罪,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後才進入偵查 程序。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較為輕微或另考量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關係而訂,需於告訴權人於知悉犯罪者 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除非提出自訴之要求,否則仍由檢察官偵辦之。

16 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二項說明,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 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並應說明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17 檢察官對於事實明確,罪刑輕微之案件,得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原則上不需言詞辯論,

初審不需合議審判。

18 死刑及無期徒刑案件自動上訴。

19 經認罪協商程序裁判之案件,不得上訴。

20 訴願程序包括訴願,再訴願;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常態,甚少言詞辯論。

判時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目前是採取二級二審制(參見圖 6)21

除了一般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成立智慧財產權法 院,凡涉及到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公平交易法等等,不論其案件為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其管轄預設於智慧財產法院22,智慧財產案件一、二審法庭均設於智 慧財產法院,第三審回歸至最高法院審理。

裁判書乃是法官經過審判後,基於國家高權對於個案為法律之闡釋,亦是法院與訴 訟當事人及一般民眾溝通的管道。審視法院判決書之製作[2],可分為以下五個方向思考:

1. 對製作判決書之法官而言:判決書之製作,係自我裁定的客觀化。透過判決書 之寫作,法官得以審核確認當事人之主張、爭點以及有關爭點的證據是否充 分,自己的判斷是否客觀。亦即賦予法官有再反省、檢討的機會,確保將來裁 判的適切性。

2. 對於當事人而言:判決書係使當事人正確地知悉法院裁判內容,法院透過判決 書與當事人溝通,同時給當事人考慮決定是否不服提起上訴之機會。

3. 對於上級審而言: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將事實予以整理並表示理由,便利上 級審之審查,並使上級審透過下級審之判決書,快速掌握事件案情與爭點,助 益事件之審理。

4. 對判決效力而言:依確定判決所生之效力,如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所及範 圍,都須藉由判決書加以確認。如給付判決將可作為執行名義的根據;爭點整 理是否完善、程序保障是否充足,乃至於爭點效之承認等等,都必須憑藉判決 書始可加以論斷。

21 在民國 87 年修法,將原來之一級一審制,改為二級二審制。

22 當事人可合意將管轄改至普通法院。

5. 對一般國民而言:依確定判決所生之效力,雖然不及於一般國民,但判決係透 過具體事件適用法律,一般國民可透過判決明瞭法的內容。從而,經由法院的 判斷內容及過程,來顯示裁判公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