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裁判書詮釋資料
4.2 國際裁判書詮釋資料格式
4.2.1 OASIS
1.機構簡介:OASIS(結構化資訊標準促進機構 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為一國際性之非營利組織。成立於 1993 年,當時是以 SGML 的廠商及使用者所組成的委員會,其目標是發展 SGML 產品間的相容介面,名 稱為 SGML Open,後於 1998 年時,為了反應技術領域的擴展已經不限於 XML 而更為 現名。目前有五千多個參與者(註冊會員),這些參與者分別代表超過一百多個國家與六 百個多企業或組織。其目標為促進全球資訊社會所採用之開放標準的發展及其收斂。
OASIS 在網路服務的標準上,獲得採用的數量超過其他組織,包括:網路安全、電子商 務、推動公部門及應用市場之標準化等等。其會員自行安排技術議程,並通過簡單的工 作流程、討論及公開投票的方式,促進產業達成一致之觀點並且協調。可以說是 XML 標準中,最重要之國際組織。
2.重要標準:目前其發展中及已發展之重要標準之包括 Blue(環保能源標準)、CGM Open(電子文件的電腦圖像格式、已為 ISO 標準)、COSL(亞洲服務導向架構發展計畫)、
eGov( 電 子 化 政 府 ) 、 Emergency( 緊 急 互 聯 網 ) 、 IDtrust( 電 子 身 分 證 及 金 鑰 系 統 ) 、 LegalXML(法律資料交換標準)、Open CSA(開放式綜合服務架構)以及 Telecom(電信工程 標準)等各種領域。
3.Legal XML(http://www.legalxml.org/)
為 OASIS 發展的標準之一,包括 LegalXML Court Filing(電子法庭)、LegalXML eContracts(電子化契約)、LegalXML eNotary(電子簽章)、LegalXML IntJustice(司法資料 交換標準,包括 GJXDM 標準之發展)、LegalXML Lawful Intercept(合法監聽技術規範)、
LegalXML Legislative(法規命令及其摘要之 XML 格式)、LegalXML ODR(線上解決爭端
之機制與 XML 格式)、LegalXML Transcripts(法庭紀錄電腦化)等標準。
(1)Subset:Court Document XML Specifications
(http://www.oasis-open.org/committees/download.php/9114/schall~1.xsd)
是電子法庭(Electronic Court Filing, ECF) 4.0 的前身,為法庭文件XML化所定的標 準,版本包括 1.0、1.1、2.0 及 3.0,它將法庭文件分為文件之詮釋資料,案件之詮釋資 料,以及該案件之進行狀態(起訴、審理、上訴及定讞),1.1 版的資料簡單易懂,適合作 為法庭文件XML化的基礎,利用XSD描述架構,本論文之詮釋資料格式即根源於此版本
95。
(2)Subset:Other Court Filing Documents Subcommittee documents
(http://www.oasis-open.org/committees/documents.php? wg_abbrev= courtfiling-doc) 此為各種法庭文件 XML 之 DTD,除了判決,還包括訴狀(Pleadings)、議案(Motions)、
答辯摘要(Briefs)、意見書(Opinions)以及法庭命令(Orders)的格式。
(3)Subset:ECF 4.0 Specification: Electronic Court Filing 4.0 Specification.
(http://www.oasis-open.org/committees/tc_home.php?wg_abbrev=legalxml- courtfiling) 電子法庭 4.0 是 2008 年出版的建議規格,為最終定稿的格式,主要應用在法庭文件 的電子化。它分析了數種常見法庭之核心欄位及特殊流程,包括:上訴法庭(Appellate)、
破 產 程 序 (Bankruptcy) 、 民 事 法 庭 (Civil) 、 刑 事 法 庭 (Criminal) 、 家 事 法 庭 (Domestic relations)、少年法院(Juvenile)等,雖然本規範沒有針對每一種特殊法律的制訂對應之資 料格式(例如:行政法),但是可以透過基本架構來建構電子化中,各種法庭所需的各式
95 OASIS, Court Document 1.1 Element List, 上網時間:2010/7/18,網址:
http://www.apltwo.ct.state.az.us/legalXML/CourtDocument11/Appendices/courtdocument_elements.html
表格、文件及其他標準。其 metadata 欄位至少有 800 餘種,可以對應的標準包括 GJXDM(全球司法 XML 資料模型)與 NIME (美國國家資訊交換模型)。
其功能包括:
c個人、組織或律師事務所可以以電子形式正式送達文件;
d法院及其授權人員可以以電子型式之文件資料作為官方紀錄;
e可以電子郵件確認檔案傳輸者已經完成電子提案的手續;
f有案件自動管理系統,可以開啟新案件、維護及更新案件資訊;
g法院可以更容易答覆關於查詢案件或申請電子檔案等等的資訊需求。
其設計的原則為:
c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可以與其他資料交換系統共通。
d完整性(Completeness):希望可以將關於法院的檔案完整的呈現。
e易於應用(Simple implementation):可以迅速地應用實際的系統。
fXML 格式(Simple XML and portable structure):遵循 XML 格式。
g可及性(Familiarity):使沒有受過資訊訓練的法律人能暸解其功能。
h科際整合及國際化功能(Interdisciplinary and international utility):關於法庭所需要 的其他科技應該可以整合應用於內;本系統亦可應用至其他國家。
4.2.2 美國
1.現況簡介:1993 年起,全美州法院中心(NCSC)與William and Mary School of Law 合作Courtroom21 的計畫,研究可以應用到法庭內的新興科技,可以說是美國法院電子 化的先驅,在 2000 年時就已經有 70%的法院及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以電子化方式進行
[37]。目前已經電子化的法院已經佔絕大多數96,但是因為每一州的體系、法律跟程序 都有所不同,因此並非由某一個單位統一進行電子化的工作,而是由各州採用遵循公共 協定,而發展自己的系統。
因為電子化,所以近期的判決幾乎都可以透過網路查詢,例如:透過全美法院中心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 (PACER)的官方網站可以查詢 1950 年迄今的判 決,可以說是美國政府公開資訊中,收錄判決最完整者,其資料輸出之欄位請參見附錄 一;早期的檔案尚未完全電子化的判決,可以透過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97之Court records online服務98取得。
而其中,因為各州的電子化工作是由各州各自進行,因此判決的 Metadata 也是遵循 Legal XML 及美國 NIME 等標準格式,再由各州自行或委外研發。
2.重要標準:
(1) GJXDM (Global Justice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http://www.it.ojp.gov/jxdm/) 由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從 2002 年 8 月開 始發展,是刑事司法資訊交換的 XML 格式,主要用於刑事犯罪案件之偵察,為執法機 關、公共安全機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司法部門,提供及時且有效地共用資料與資 訊的工具。
(2)OAI4Courts (http://oai4courts.wikispaces.com/)
96 Courts Accepting Electronic Filings, , Retrieved July 1, 2010, from http://www.uscourts.gov/FederalCourts/CMECF/Courts.aspx
97 若是各州的資料,則在檔案局首頁先選擇與查詢法庭所在的地區,再選擇公共服務(Services for the public),之後依照指示選擇紙本或線上服務,透過設立在各地的寄存檔案查詢。
98 Judicial Records, Retrieved June 2, 2010, from http://www.archives.gov/judicial/.
圖 20 OAI4Court 架構圖99
99 LII, “Database Dchemas and Documentation.” last retrived 2010-07-18. from: http://topics.law.cornell.edu/wiki/lexcraft/
database_schemas_and_documentation.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律資訊中心(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ion)所設計之詮釋資料欄 位,分為兩階層著錄。著錄核心集包括:人物、日期、寫作內容以及法院四個大的著錄 項目,其下再細分。其基本概念類似都柏林核心集,即發展出一套有彈性,可簡可繁的 詮釋資料集,讓法院判決更容易被應用,欄位及架構請參見圖 20。
4.2.3 歐盟
1.現況簡介:
歐盟成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產生共同體(Commonwealth)法律。目前可視為歐 盟憲法的里斯本條約,已經被全部的歐盟成員共二十七國所接受,因此,統合在同一憲 法下的各國法律,彼此的關係更為緊密,跨國資料檢索的需求也就更高。
因為歐盟原由二十七個不同國家所組成,各國均有不同的法系、法律、語言文字、
資料格式及儲存和檢索系統,要將所有的格式統一是十分困難的,因此,目前歐洲法資 訊學研究的一個主題,就是跨異質資料庫的檢索,希望能將不同介面、不同語言、不同 資料種類的異質系統,透過單一介面做整合性的檢索。
在整合異質資料庫時,歐洲的法資訊學者選擇了訂立交換標準,讓各國可以透過統 一標準達成資料交換的目標,而不是訂定一個統一的格式,讓各國去遵循。在柏林召開 的 XML Europe 2001 會議中,LEXML 成為各國自動交換法律資料的標準。之後各國多 在與 LEXML 相容的架構下發展出各國使用的標準,例如荷蘭的 SDU BWB、義大利的 NormeinRete、瑞典的 LISA、丹麥的 LexDania 等。
2.重要標準:
(1)LEXML (http://www.lexml.it/mission_english.html)
是歐盟最早的法律資料交換格式,以XML語法為標準,其資料可以各國之管轄權
(Jurisdiction Oriented) 呈 現 , 也 可 以 主 題 型 式 (Subjectmatter Oriented) 呈 現 。 不 同 於 LegalXML,LEXML不制定制式的格式與欄位,只是建立一個資料的基本格式與交換的 機制,本標準希望透過法院、行政機關的將資料依照XML格式輸出,讓需要該資料的機 構或使用者,可以將之下載或是透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得到詮釋資料及其內容,再轉成本 身需要的格式,因此,可以說LEXML只是一個架構與傳輸協定。本計劃也建立了RDF,
當時希望藉由各國本身的需要設計Metadata格式,在發展有所成之後,在綜匯各國的經 驗而發展完整之Metadata格式。設計之概念是由下而上(Bottom-up approach)[38]。基於 Lexml計畫而繼續發展的計畫包括LISA、METALEX。
(2)MetaLex.(http://legacy.metalex.eu/ )
由原始的 MetaLex 2002 年開始發展,但是在 1.3 版後,其版本改稱為 CEN Metalex,
由 CEN(歐洲標準委員會)所制定,它提供法律文件一個通用及簡單的標準結構,可以讓 判決、法條或者函釋等法律文件利用 Metalex 提供的架構結構化,Metalex 對於所著錄 之資料要求要有 Work、Expression、Manifestation、Item 四個層級,其 RDF 是以 OWL 定義,其最終的版本於 2010 年定案。Metalax 不因語言及管轄地區不同而影響結構 (Language and Jurisdiction Independent),但因其架構特性,使其主要使用對象為法條及 行政命令,例如對於由立法者制定之法律條文或由行政機構之函釋有清楚區別,其對於 法令頒佈的時間、生效期、有效期等時間的管理也非常仔細等。而針對判例法(Case law) 的部份,CEN Metalax 尚未制定,而原始的 Metalex 則有 Decision Set (MetalexDec.xsd)。
目前 CEN Metalex 被荷蘭稅務及海關部門及比利時公共部門等實際使用。
(3)Norme in Rete XML DTD
(http://www.nir.it/sito_area3-ap_stan_rappresentazione _xml.htm)
由 義 大 利 之 國 家 公 共 管 理 資 訊 中 心 (Centro Nazionale per l ' Informatica nella Pubblica Amministrazione ,CNIPA)及義大利司法部(Ministero della Guistizia)合作發展的 計畫,Norme in Rete(簡稱 NIR),其意義為網路上的標準,希望本計畫提供標準,使立 法及行政機構可透過網路發布法律文件,讓人民易於檢索。目前已經建立一個網站,提 供自 1904 年以來所有義大利法律的檢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