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訊學院 數位圖書資訊學程
碩 士 論 文
裁判書內容分析及詮釋資料設計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tent Analysis and
Metadata Design of Court Decisions
研 究 生:林筱瓴
指導教授:柯皓仁 教授
裁判書內容分析及詮釋資料設計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Content Analysis and Metadata Design of Court Decisions
研 究 生:林筱瓴 Student:Hsiao-Ling Lin
指導教授:柯皓仁 Advisor:Dr. Hao-Ren Ke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訊學院 數位圖書資訊學程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Submitted to 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Science
in
Digital Library July 2010
Hsinchu,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裁判書內容分析及詮釋資料設計之研究
學生:林筱瓴
指導教授:柯皓仁博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學 院 數 位 圖 書 資 訊 學 程 碩 士 班
摘
要
法律乃社會最重要之規範,裁判則是法院依據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
所為宣示,瞭解判決先例有助於瞭解法律運作。裁判書的數量龐大,如何
有效地使用,已成為各國法資訊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本研究提出裁判
書之詮釋資料著錄規則,希望可透過結構及格式化文件表達裁判書內容,
以利其使用。
本文以內容分析法研究裁判書應著錄法定事項及其他內容,包括撰寫
的格式及特色,並且觀察我國、美國、歐盟、德國及日本裁判書檢索系統,
瞭解其功能及欄位,作為設計我國裁判書詮釋資料及裁判書檢索系統之基
礎,以期成為裁判書資訊化之濫觴。格式化之裁判書可依系統需求,達到
資訊檢索、檔案管理、國際交換等功能,亦可成為未來電子法庭檔案格式
之基礎。
關鍵字:裁判書、詮釋資料、都柏林核心集、檢索系統、法資訊學
A Study on the Content Analysis and Metadata Design of Court Decisions
Student:Hsiao-Ling Lin
Advisors:Dr. Hao-Ren Ke
Degree Program of Co
mputer Science
National Chiao Tung U
niversity
ABSTRACT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rule in the society. Court decisions are
declarations made by courts according to law for specific controversies;
therefore, understanding court decisions helps to understand how law works.
How to use enormous court decisions efficiently becomes an important topic of
legal informatics. We try to set up the schema of court decisions metadata to
help court decisions become structural and formatted documents.
This study conducts content analysis to reveal the items and contents which
should be described by court decisions. The sytle and form of writing court
decisions are also analyzed. Retrieval systems of court descision in Taiwan, US,
EU and Japan are also observed for their function and fields so as to design the
metadata on court descision and retrieval system of court decisions suitable for
Taiwan; furthermore, the proposed design attempts to become the spearhead
system of hierarchical formatted information of court decisions. Formatted
Court decisions can be developed to achieve the functions of information
retrieval, file management or international record exchange. It also can become
the rudiment of file format for oncoming electronic courts.
Keywords:Court decisions, Metadata, Dublin core, Retrieval system, Legal
Informatics
誌 謝
2003 年 9 月開學到 2010 年 12 月離校,在交大一共七年多的日子,是我的人生中轉 折最大的一段。原本在職進修的計畫,隔年因為意外地考上法律研究所而延宕了三年, 之後被婚禮、成家、搬遷這些「人生大事」佔據了大部分的心思,等一切似乎安定下來 時,卻發現一個新生命即將加入我的新家庭。最後,是利用寶寶酣眠的時光,完成這份 「再念點書」的初衷。 能夠度過這曲折的過程,首先要感謝指導老師柯皓仁教授,老師幽默又深入淺出的 課程,幫助我踏入 IR 研究的領域,不厭繁瑣又耐心的指導,使我略窺論文寫作的門徑; 於此,對老師致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口試委員黃明居老師,不論在研究所的課堂上 或是口試時的精闢見解,都讓我受益匪淺;林信成老師在百忙中悉心的審閱,斧正了我 的闕漏,使論文更趨完整,在此一併向兩位老師致上謝意。 感謝漢珍的朱先生,沒有您的支持,我無法順利地展開這段旅程。感謝求學時的好 友,雲燕、雪菁、璽恩、慧雯、承嘉,我們一同度過台北新竹的奔波往返。瑞娟學姐、 天民大哥和吳大哥,謝謝你們的關懷跟榜樣。燕誼、韋涵、惠玲、秋慧、小如、芝寧, 謝謝你們的支持與陪伴。奕弘、冬梅,謝謝你們的資料跟鼓勵。 衷心的感謝我的家人;宜忠,謝謝你的鞭策和叮嚀、寬容和體諒,小潔,謝謝妳, 我的手足。最後,我要把這本論文獻給我摯愛的母親,當我自己成為母親,更能體會您 的溫暖跟力量。目
錄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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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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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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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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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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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圖目錄
………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動機 ... 1
1.2 研究問題 ... 3
1.3 研究方法 ... 5
1.4 研究範圍 ... 5
1.5 論文架構 ...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7
2.1. 裁判書 ... 7
2.1.1 裁判書之製作 ... 8 2.1.2 裁判書之效力 ... 152.2 詮釋資料 ... 16
2.3 都柏林核心集 ... 19
2.4 法資訊學 ... 23
第三章 裁判書檢索系統... 26
3.1 台灣 ... 26
3.1.1 台灣法學檢索系統 ... 27 3.1.2 我國系統欄位分析比較 ... 413.2 各國法學檢索系統 ... 43
3.2.1 美國 ... 43 3.2.2 歐盟 ... 47 3.2.3 日本 ... 513.3 小結 ... 53
第四章 裁判書詮釋資料... 55
4.1 裁判書之資料特性 ... 55
4.2 國際裁判書詮釋資料格式 ... 59
4.2.1 OASIS... 60 4.2.2 美國 ... 62 4.2.3 歐盟 ... 65 4.2.4 德國 ... 67 4.2.5 日本 ... 70 4.2.6 其他 ... 714.3 小結 ... 74
第五章 我國裁判書內容分析與詮釋資料... 75
5.1 台灣裁判書資料結構及內容分析 ... 75
5.1.1 標題與案號 ... 76 5.1.2 當事人 ... 76 5.1.3 案由欄 ... 78 5.1.4 主文欄 ... 79 5.1.5 事實及理由欄 ... 805.2 台灣裁判書詮釋資料之設計 ... 81
5.2.1 架構說明 ... 82 5.2.2 簡易著錄詮釋資料格式 ... 83 5.2.3 進階著錄詮釋資料格式 ... 845.3 小結 ... 9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99
6.1 結論 ... 99
6.2 建議 ... 100
6.3 後續研究建議 ... 102
參考文獻 ... 103
附錄一:PACER 提供資料之欄位 ... 108
附錄二:德國法資訊學會之裁判書 DTD ... 111
表目錄
表 1 司法院法官及案量一覽表(1999-2008) ...3 表 2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顯示之欄位表 ...33 表 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釋」系統顯示欄位與都柏林核心集對照表 ...34 表 4 裁判書檢索系統顯示欄位一覽表 ...42 表 5 美國法律資料庫檢索功能比較表 ...46 表 6 美國法律資料庫檢索及顯示欄位比較表 ...47 表 7 歐盟判決資料庫檢索及結果欄位比較表 ...50 表 8 日本判決資料庫檢索及結果欄位比較表 ...52 表 9 德國司法判決之 XML 標準 ...68 表 10 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資料庫之欄位 ...71 表 11 裁判書詮釋資料簡易著錄欄位表 ...83 表 12 裁判書詮釋資料之根目錄 ...84 表 13 裁判書詮釋資料之人物資料(personMetadata) ...85 表 14 裁判書詮釋資料文件資訊(documentMetadata)...88 表 15 裁判書詮釋資料案件資訊(caseMetadata)...90 表 16 裁判書詮釋資料全文資訊(documentBody) ...94 表 17 裁判書詮釋格式之附件資訊(attachedItem)...98圖目錄
圖 1 台灣相關研究論文 ...4 圖 2 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級示意圖 ...9 圖 3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 ...10 圖 4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10 圖 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 11 圖 6 行政訴訟案件審級示意圖 ...12 圖 7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收錄內容 ...28 圖 8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本院主管法規」系統檢索畫面 ...30 圖 9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本院主管法規」系統檢索結果畫面 ...31 圖 10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判解函釋」系統檢索畫面 ...32 圖 1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判解函釋」系統檢索結果畫面 ...32 圖 1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裁判書查詢」系統檢索畫面 ...35 圖 1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簡易案件查詢」系統檢索畫面 ...35 圖 14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除權判決公告」系統 ...36 圖 15 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畫面 ...38 圖 16 法源資料庫之判解函釋檢索介面 ...39 圖 17 植根法律網法規檢索顯示結果 ...40 圖 18 植根法律網判裁判書查詢顯示結果 ...40 圖 19 美國聯邦法院上訴系統 ...44 圖 20 OAI4Court 架構圖... 64 圖 21 dbpedia 顯示格式 ... 72 圖 22 Wikipedia 之顯示欄位 ... 73 圖 23 當事人欄記載方式 ...78 圖 24 詮釋資料進階著錄欄位架構圖 ...82第一章 緒論
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不知法不得為抗辯。
1.1 研究動機
任何人犯法後,以「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來替自己辯護,應屬無效。此概念於我 國刑法第十六條1明文規範之。這說明了瞭解法律是多麼的重要,否則,可能在不知不 覺中,就觸犯了法律。而更積極一點的說法是: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法律是社會用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最重要的一環。一個現代人從出生到死亡的過程 中,雖然不一定會接觸到法院的訴訟系統,但是每個人的生活均脫離不了法律之範疇, 無論是日常買賣物品、與人締結婚姻、依法繳納稅款、遵守道路標誌等等行為,都可以 在法律中找到相對應的規範,並且依此原則解決紛爭。法律是消極、被動的,只保護懂 得爭取自己權利的人,權利睡著者,往往是欠缺法律知識及權利意識者,因此具有基本 的法律概念,並且瞭解如何取得法律資訊2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給人的感覺常常是高不可攀,複雜神秘的,法律資訊的不流通以及法學領域封 閉 的 系 統 更 增 加 了 一 般 人 學 習 法 律 的 難 度 , 因 此 , 如 何 增 加 法 律 資 訊 的 可 及 性 (Accessibility)乃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1 刑法第十六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 輕其刑。」 2 法律資訊種類繁雜,以單一法律為主體來觀察,包含的資訊包括立法時的立法草案、立法理由,通過議 會後正式公告實施的條文、施行法或施行細則,再來則是行政部門對於該法律發佈之行政命令和行政 函釋,以及司法部門的法律解釋及裁判紀錄,另外尚有學術界的發表之學術論文或者是民間依據該法 而訂立各式公開或未公開之契約等。但即使是相對於一般社會大眾的法律人,雖瞭解法律的門徑,但也常常為浩繁的卷 秩所苦。因應現代社會快速的變遷之故,法律及相關的文獻生產的速度是以往的數倍。 僅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例:從西元 1912 年民國成立,到 1999 年,共八十八年期 間,才做成四百九十八個解釋文3,平均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五點六六個,但是自從 2000 年到 2009 年短短十年間,就做成一百七十一個解釋4,平均每年作成之解釋文為十七點 一個,大約為之前的三倍,因此,若無一個妥善的查詢系統,法律從業人員亦難以迅速 取得最新的法律解釋及法學動態。讓法學資訊易於檢索及瀏覽,對法律研究者而言也是 一大福音。 以資訊檢索的方式處理法學資料似乎是一個解決此類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國內對於 這方面的研究和實際系統的發展,相對於國外顯得緩慢。在英美及歐洲等地,法資訊學 (Legal Informatics)已是一個專門的研究課題,成立了許多學會,並且有跨國的資料交換 系統。我國或許是受限於中文資訊處理系統許多先天上的難題不易克服之故,一直沒有 發展出精緻的自動處理系統,是相當可惜之事。 在所有的法律資料中,裁判書可說是最需要自動處理系統的。首先,裁判書對人民 的權利與義務起著實際上的作用。它是抽象的法律應用到實質的生活中,最直接的介面 之一,重要性不言可喻。它規範的不只是受到該裁判的當事人,基於法律的安定性與普 遍性,判例或判決,對其他裁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此,無論是法律工作者或是 一般民眾,都可以利用判決先例來預測目前進行中的案件,甚至從中取得自身案件之策 略。其次,裁判書數量極大,依照司法院統計公報,從民國八十九年到民國九十八年十 年來,每年司法院各機關新收的案件平均在三百萬件左右(參見表 1),也就是說各機關 3 釋字第一號到釋字第四九八號。 4 釋字第四九九號到釋字第六六九號。
應產出之裁判即就高達三百萬件左右。面對數量龐大的案量,如果有自動處理系統可以 檢出使用者所需之資訊,相信不論對於案件之當事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和律師,以及 做出裁判之法官或研究的學者,都可以減輕不少負擔。 表 1 司法院法官及案量一覽表(1999-2008) 年度 (民國) 地院法官 (人數) 新收案量 (件數) 終結案量 (件數) 每位法官平均 新收案件數 每位法官平均 終結案件數 88 901 3,514,631 3,379,015 3,900.81 3,750.29 89 962 2,868,286 2,951,201 2,981.59 3,067.78 90 1,116 2,594,875 2,847,665 2,325.16 2,551.67 91 1,118 2,630,684 2,630,142 2,353.03 2,352.54 92 1,132 2,723,790 2,752,721 2,406.17 2,431.73 93 1,144 2,345,771 2,371,302 2,050.50 2,072.82 94 1,158 2,602,987 2,603,836 2,247.83 2,248.56 95 1,164 3,144,333 3,132,128 2,701.32 2,690.83 96 1,172 3,390,379 3,367,820 2,892.81 2,873.57 97 1,195 3,158,495 3,150,129 2,643.09 2,636.09 資料來源:2008 年司法統計年報
1.2 研究問題
司法紀錄資訊可說是使用率最高的法律資源之一[1]。其中,裁判紀錄雖具有高度使 用價值,但是因為裁判書的數量遠較法律條文為多,相似案件重複性又高,並無專人將 所有案件逐件分類分項使其便於利用。因此,如何利用資訊檢索的方式處理裁判書,是 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 我國試圖利用資訊科學技術改善裁判書檢索的研究(參見圖 1),包括張正宗(2001) 利用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輔助簡易刑事判決;廖欽民(2001)研究使用XML資料描 述裁判書;謝達淳(2004)利用自動擷取詞組檢索中文訴訟文書;廖鼎銘(2004)導入專家 系統來加強刑事案件中賭博、竊盜罪中的自動分類效能;鄭人豪(2006)利用KNN調整詞組權重以加強檢索效能;柯美雲(2006)利用本體論討論裁判文件分類;何君豪(2007)以 階層式分群演算法應用在民事裁判書上,提高分群效果;藍家樑(2008)則試圖綜合前述 技術建立新的訴訟文書檢索系統;陳建博(2008)則應用本體論分析與樣式比對處理竊盜 罪 裁 判 書 檢 索 之 問 題 ; 李 育 儒 (2008) 則 利 用 書 目 計 量 學 之 成 分 分 析 法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PCA),以被引證次數與年均被引證數作為決定判決書重要性之依 據。 圖 1 台灣相關研究論文 前述的研究,主要是利用自然語言處理之方式試圖改善檢索效能,但是因為訴訟文 件結構複雜,因此這些研究都將範圍限制在刑事案件中,或限縮至某些特定罪名,因此, 大量應用於目前之判決書檢索上,仍有一定困難度。其中,僅廖欽民之研究試圖以 XML 語言來儲存檢索裁判書資料,但其研究偏重於資料儲存與檢索系統實作,對於資料欄位 部分,並沒有詳加討論。 本論文試圖透過資訊檢索的基礎—檔案結構、詮釋資料(Metadata)與欄位的概念, 著手處理裁判書的檢索與查詢。如此,可以利用裁判書固有之格式,精鍊出可供檢索之 資訊,進而增加管理之彈性與提高檢索效能。另外,採用之欄位及著錄格式,應具備系 張正宗 2001 廖欽民 2001 機器學習 本體論 自然語言 其他 謝達淳 2004 廖鼎銘 2004 鄭人豪 2006 柯美雲 2006 藍家樑 2008 陳建博 2008 何君豪 2007 李育儒 2008
統資源互通性及著錄規則之彈性,以因應可能產生之檔案交換、系統整合之需求。分析 後整理研究問題包括: 1. 現存台灣裁判書檢索系統功能為何?有哪些檢索及顯示之欄位?其他具代表 性之檢索系統其檢索及顯示的欄位又有哪些?其比較狀況為何? 2. 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法院對於裁判書利用狀況為何?有無現存且已為 規範之詮釋資料欄位及著錄格式? 3. 我國裁判書著錄之內容為何?其詮釋資料著錄格式應該包含哪些項目? 4. 我國裁判書詮釋資料應含有哪些欄位,可否達到國際交換之標準?
1.3 研究方法
本論文將利用內容分析法及比較法,透過敘述(Description)、詮釋(Interpretation)、 併置(Juxtaposition)、比較(Comparison)等步驟,探討國內外法學系統及文獻,瞭解裁判 書在格式化的過程中,詮釋資料中應具有哪些欄位,其內容及著錄格式等。1.4 研究範圍
裁判書資料中涉及許多個人隱私與重要資訊,因此各國大多數不對一般民眾開放完 整之裁判書系統。本研究所分析之裁判書及其詮釋標準之取得來源為於各國政府公開資 訊(以電子出版為主),不涉及法院行政程序部分之詮釋資料;國內裁判書來源則以司法 院法學檢索資料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為主。因此,司法院不對外公開裁判,例如: 家事事件、少年犯罪、妨礙性自主等案件,如另有特殊之記載欄位,即不在本文討論範 圍;而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司法院近年來陸續增加不對外公開之資訊,包括當事人 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等,都已經利用程式從裁判書全文書中刪除或以代碼代稱,因此,關於這些項目之討論,僅限於法律規定之著錄事項。而司法院統計資訊系統之資料 不對外開放,亦不在討論之列。
1.5 論文架構
本文將在第二章中,探討裁判書作成過程及其效力,詮釋資料之概念、重要格式以 及說明法資訊學在歐美之研究;在第三章中,分析我國與外國之裁判書檢索系統介面與 功能,包括各個系統所呈現欄位資料之比較;在第四章中,將說明裁判書之資料特性及 國際間法院採用之詮釋資料與格式;而在第五章中,將說明我國裁判書撰寫之格式、語 法及內容分析,並將提出裁判書著錄之詮釋資料格式及其欄位分析。第六章將總結本研 究並提出未來可能之研究方向。第二章 文獻探討
Recorda sunt vestigia vetustatis et veritatis.
紀錄乃歷史及真理之痕跡。
2.1. 裁判書
法律是人類團體生活中,為了保障多數人的權利,所制訂具有強制力之規範;而裁 判乃是法院對於社會上實際發生的爭端,以法律規範評價後,所做出之決定。法院裁判 依其性質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 判決是法院本於當事人之請求,主要針對訴訟實體問題,判斷事實、適用法律,所 為之意思表示。記載法官判決之公文稱為判決書,有法定應記載事項。原則上,法官做 成判決前會經過言詞辯論程序。我國採取審級制度5 (參見圖 2),故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 者,可依法提出上訴。 裁定,則是法院或法官對於案件範圍內之除判決外之其他事項所為意思表示6,以 程序問題為主,受裁定之事項範圍廣泛,例如:擔保之金額、犯罪物之沒收、嫌犯之羈 押等。記載法官裁定之公文稱為裁定書。裁定通常是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 不必經言詞辯論。對裁定不服者,依法得抗告之事項,其救濟程序為向上級法院提起抗 告7、再抗告8。 5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權變更下級法院之裁判,以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6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 十條亦有相同規定。 7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 上級法院。」 8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裁判書中應記載之事項主要分為四大類,依其順序為當事人及代理人之資訊、裁判 之結果、訴訟案件之事實以及判決理由,其詳細規定請參閱第五章。
2.1.1 裁判書之製作
裁判書乃審判之紀錄,故要瞭解裁判書,必須瞭解審判之程序。我國目前一般訴訟 案件9結果分為三種類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程序分別規定於民事訴訟 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 民事訴訟是由原告對相對人提出告訴,法院就案件事實及法官心證為裁判,處理當 事人與相對人私權之糾紛;訴訟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及案件類型分為普通程序及簡易 程序(參見圖 2),普通訴訟採三審三級制,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簡 易程序採三審二級制,即第一審、第二審在地方法院審理,而經許可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除非因案情繁雜或金額過高,經裁定改採普通程序者,否則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民事 案件除了訴訟之外,尚有調解10、仲裁11,以及非訟12等處理方式。目前對於民事案件傾 向勸告雙方當事人採取和解的態度,部分案件甚至在開庭前要完成強制調解程序(參照 圖 3),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官裁判前隨時和解13。民事權利也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請參見圖 4。 得提起再抗告。…...」 9 另外尚有憲法法庭作成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之公懲會議決,亦屬於裁判之範 圍,但其程序不同於一般訴訟案件,另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規範之。 10 調解,主要有民事訴訟法上之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上之調解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上之調解。調解 需經當事人之合意始能成立。 11 仲裁多為商務上之糾紛,可由當事人合意所選定之仲裁人,加以仲裁,其仲裁人為私人,仲裁人之判 斷,無國家公權力之參與,不同於法院所為之裁判。 12 非訟事件乃就不具訟爭性質之事件,以登記、裁定等方式,處理或預防糾紛。主要規定於非訟事件法 內。 13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最高法院 民刑事訴訟程序開始 案件判斷 簡易庭 第一審 獨任制(一人)*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判決確定 簡易庭 第二審 合議制(三人) 普通民刑事庭第一審 獨任制(一人)或 合議制(三人)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普通民刑事庭第二審 合議制(三人)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是否發回更審 普通民刑事庭第三審 合議制(五人) 特別民刑事庭第一審** 合議制(三人) 特別民刑事庭第二審 合議制(五人)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上訴 上訴 上訴 是否改採 普通程序 否 是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是否具有 上訴許可 簡易庭 第三審 合議制(三人) 註* :人數為審理法官之人數。 註**:特別民刑事庭乃指:內亂、外患、妨礙國交等刑事案件。 圖 2 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級示意圖
圖 3 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標題及案號 當事人欄 案由欄 主文欄 標題 前審法院 言詞辯論終結時點 前審案號 案號 請求事件 事實及理由欄 圖 4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資料來源:台中獸醫師公會網站
圖 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法院及裁 判 類型 裁判要旨 ( 最高法院獨 有 ) 參考法條 前審法院 前審案號 起訴書字號 關鍵字 裁判時間 裁判字號
標題及案號
當事人欄
前審裁判時間主文欄
理由欄
罪名案由欄
經訴願、再訴願 程序仍不服者, 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第一審 合議制(三人) 行政簡易訴訟第一審 獨任制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確定 上訴 是否接受 裁判結果 行政訴訟第二審 合議制(五人) 是否 發回更審 是否有上 訴許可 是 是 否 否 案件判斷 是 圖 6 行政訴訟案件審級示意圖
刑事訴訟分為軍事審判14及普通刑事審判兩種,普通刑事審判15案件之程序為偵 查、起訴、審判及執行。偵查階段主體為檢察官,偵結後提出可依被告之犯罪嫌疑或犯 罪事實提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及起訴,起訴書16中會記載被告的基本資料、犯罪事實 及起訴法條。法院得駁回起訴,否則應以審判終結訴訟。審判亦分普通案件及簡易處刑 案件17,普通案件第一審時應採合議庭,判決之種類分別有管轄錯誤、不受理、免訴、 無罪或有罪判決等,當事人若有不服18,則可提起上訴19。普通刑事案件亦採三級三審 制(參見圖 2),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再審及非常上訴之提起條件嚴格, 為特別救濟程序,非為第四審。刑事判決書之格式請參見圖 5。 除上述一般事件外,台灣各地方法院,設有少年家事法庭,處理少年刑事事件,兒 童少年保護案件及民事中關於婚姻、親屬關係、繼承等事件,為特別法庭。 行政訴訟則與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之構造不同。行政訴訟源自於訴願人對國家行政 機構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但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20之程序,而訴願 程序乃行政體系內部之救濟方式,非司法權所轄之範圍。當事人對再訴願之決定仍有不 服,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乃屬司法院管轄,由資深法官與少數行政人員組成,審 14 軍事審判另有軍事審判法訂之,經大法官釋字第四六號解釋後,其終審法院已回歸最高法庭。 15 普通刑事程序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兩種。告訴乃論之罪,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後才進入偵查 程序。告訴乃論之罪通常較為輕微或另考量犯罪者與被害者之關係而訂,需於告訴權人於知悉犯罪者 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除非提出自訴之要求,否則仍由檢察官偵辦之。 16 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第二項說明,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 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並應說明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17 檢察官對於事實明確,罪刑輕微之案件,得以書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原則上不需言詞辯論, 初審不需合議審判。 18 死刑及無期徒刑案件自動上訴。 19 經認罪協商程序裁判之案件,不得上訴。 20 訴願程序包括訴願,再訴願;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常態,甚少言詞辯論。
判時以言詞辯論為原則,目前是採取二級二審制(參見圖 6)21。 除了一般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成立智慧財產權法 院,凡涉及到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公平交易法等等,不論其案件為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其管轄預設於智慧財產法院22,智慧財產案件一、二審法庭均設於智 慧財產法院,第三審回歸至最高法院審理。 裁判書乃是法官經過審判後,基於國家高權對於個案為法律之闡釋,亦是法院與訴 訟當事人及一般民眾溝通的管道。審視法院判決書之製作[2],可分為以下五個方向思考: 1. 對製作判決書之法官而言:判決書之製作,係自我裁定的客觀化。透過判決書 之寫作,法官得以審核確認當事人之主張、爭點以及有關爭點的證據是否充 分,自己的判斷是否客觀。亦即賦予法官有再反省、檢討的機會,確保將來裁 判的適切性。 2. 對於當事人而言:判決書係使當事人正確地知悉法院裁判內容,法院透過判決 書與當事人溝通,同時給當事人考慮決定是否不服提起上訴之機會。 3. 對於上級審而言: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將事實予以整理並表示理由,便利上 級審之審查,並使上級審透過下級審之判決書,快速掌握事件案情與爭點,助 益事件之審理。 4. 對判決效力而言:依確定判決所生之效力,如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所及範 圍,都須藉由判決書加以確認。如給付判決將可作為執行名義的根據;爭點整 理是否完善、程序保障是否充足,乃至於爭點效之承認等等,都必須憑藉判決 書始可加以論斷。 21 在民國 87 年修法,將原來之一級一審制,改為二級二審制。 22 當事人可合意將管轄改至普通法院。
5. 對一般國民而言:依確定判決所生之效力,雖然不及於一般國民,但判決係透 過具體事件適用法律,一般國民可透過判決明瞭法的內容。從而,經由法院的 判斷內容及過程,來顯示裁判公正的保障。
2.1.2 裁判書之效力
裁判書,乃依法做成,對當事人產生法效之公文書。而依「法」做成,所稱之法律, 當然包含成文法。所謂成文法,泛指經由制度上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 手續公布之法律者,發生直接之法律效力,是一般泛指的法律條文,包括憲法、法令、 自治法規、條約等[3]。 但是除了成文法外的其他法源,例如其他法官所做成之裁判,是否包含於審判之依 據則可能產生爭議。 依據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 涉。」因此,個別法官所為之判決,本應不對其他法官產生直接之影響。但是,判決雖 然是針對個案所形成,但是其中對於法律的解釋及適用,卻可能產生一般性的原則,此 一見解可能被其他判決所引用。並且,若是法院中不同法官對於類似案件因為解釋上產 生大相徑庭的結果,會使民眾對於法律產生不信任感,因此,基於法之安定性與可預測 性,法官參考其他判決、統一見解有其必要性,這亦可以說是憲法平等權之實踐23。 另外,基於審級制度,下級法院之見解若與上級法院不同,則有被駁回或廢棄之疑 慮,因此,上級法院的判決亦會實際拘束下級法院。 判決中具有參考價值者,將由各法院出版成為裁判選輯、裁判彙編。判決可經由反 覆援引,使人民對其產生法之確信,而生事實上之拘束力。 23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平等原則禁止對於本質相同之事件,在不具實質理由下任意地不同處理,以及禁 止對於本質不相同之事件,任意地作相同處理」,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雖然判決僅有事實上之拘束力,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最高法院之裁判, 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 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 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因此,最高法院判決中, 經上述程序而成為判例者,其拘束力在司法判決適用上,甚至可認為有法律位階之效力 [4]。如判決違背現行有效之判例即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提起上訴、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事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因其實質上之法源地位,將判例視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之一種,得視為違憲 審查之標的[5]。 因此,在日常生活或是法律適用上,裁判書的重要性不下於成文法律;但是其數量 卻極為驚人24,如何讓一般民眾或法律人皆可有效地查詢則為本研究之議題。
2.2 詮釋資料
Metadata 可譯為「詮釋資料」、「元資料」、「後設資料」等。這個詞彙的產生,其主 要意涵是指是用來描述「原生資料」之資料,即 data about data,通常用來描述「資料庫中資訊內容的特性」。 綜合Metadata之主要功能及使用環境,可定義如下:Metadata為在電子環境中,描 述資源屬性(Attributes)及資源間關係的特性之資料,以便其查詢、管理及有效利用[6]。 對系統而言,Metadata格式表示應著錄之格式,包括欄位名稱、順序、資料型態等[7]。 Metadata可有效改善資料本身之儲存空間[8];若其描述對象含有影像或影音之資料,可 24 依據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系統之顯示,僅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所做成 之裁判,就超過 18800 筆。
縮短檢出該資料類型所需之時間[9]。若用於檢索內容導向(Content-Based)之資料, Metadata檢索可改善資料被檢索出精確率(Presicision)及回現率(Recall)[10]。 為了因應著錄的原生資料之格式有許多不同的特性,Metadata格式亦衍生出許多標 準,包括著錄博物館藏品的CIMI、便於著錄網路電子文件之Dublin Core、完整描述檔案 格式之EAD、主要用於著錄人文資訊之TEI,著錄地理資料之GILS[11]以及台灣發展專 門用來交換中文詮釋資料之MICI[12]等。 因應單一主題所設計的詮釋資料也陸續進行中,除了國家型之數位典藏計畫數位內 容分項所發展之詮釋資料外,以我國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25檢索「Metadata」之結果 清單來分析,自民國八十四學年至民國九十七學年止,針對描述特殊藏品而設計的詮釋 資料主題包括空間及地理資訊26、電子病歷27、中草藥28、新聞資料29、玩具影像30、歷 史性新聞31、數位教學資源32、音像資料33、傳統布袋戲34、漫畫圖鑑35、航攝數位影像 25 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最後檢索日期:2010-07-17,網址:http://etds.ncl.edu.tw/theabs/ Index.html。 26 邱明全,「由空間資料基本架構探討 GIS 資料庫之 Metadata 設計」,國立成功大學,碩士論文,民國八 十四年。 27 王祥安,「具智慧分析與 Metadata 交換能力之醫療資訊系統架構之研究」,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碩士論 文,民國八十九年。 28 吳俊德,「中醫醫藥典籍中之 Metadata 的初探─以「本草備要」、「醫方集解」為例」,國立政治大學, 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一年。 29 孫正宜,「新聞專卷的數位化與加值應用─以台灣棒球報紙新聞數位典藏為例」,淡江大學,碩士論文, 民國九十二年。 30 李世樑,「填充絨毛玩具之影像詮釋資料管理系統之設計與實作」,逢甲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三 年。 31 沈威宇,「歷史性報紙新聞數位典藏商務平台之研究—以北平世界日報為例」,世新大學,碩士論文, 民國九十三年。 32 董才業,「數位學習 SCORM 教材註冊及儲存庫管理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 十三年。 33 吳正婷,「面對數位典藏時代──音像數位資料庫的定位、功能與案例研究」,國立臺南藝術大學,碩 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
36、數位影音37、家具38、專利資料39、天然災害資料40、棒球文物41、古契書42、學校成 績43、運動類資訊44等。另外更有其他研究及典藏單位,發展具有特色之詮釋資料集, 透過詮釋資料來描述資源,已經是一個趨勢。 詮釋資料格式發展中,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使其可以應用在各種電子環境中,因此許 多詮釋資料格式選用可支援語言中立及平台中立之 XML 語言。XML 為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的簡稱,其於 1998 年為 W3C 所推薦,後來被跨平台資料交換所廣泛 使用,其優點是可將資料內容與描述分離並且具有延展性。XML 亦採用文件型別定義 (Document Type Definition, DTD)或 XML Schema 兩種語法定義結構,透過結構確認之 XML 稱為 Valid,利於使用者進行資料交換及自動處理的工作。基於以上優點,XML 成為詮釋資料格式中,最常被採用之語言。 34 林宛頻,「傳統布袋戲數位典藏詮釋資料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 35 湯春枝,「漫畫圖鑑之詮釋資料與實作漫畫圖鑑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 36 黃天佑,「航攝數位影像管理系統建置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 37 葉俊宏,「探討數位影像 Metadata、管理功能與需求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 年。 38 劉乃碩,「結合 FCA 及 CVR 建置領域本體論之研究:以『裝飾-中國』家具 Metadata 結構為例」,國立 雲林科技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四年。 39 林聖鈞,「組合詮釋資料與多分類器的專利文件分類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五 年。 40 王美智,「臺灣天然災害數位典藏資料庫之建置─以聯合報報導為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碩士論文, 民國九十六年。 41 李婉羽,「台灣棒球文物數位化流程與數位典藏系統之規劃設計」,淡江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六 年。 42 盧家慶,「台灣古契書自動分類與依分類定義契書角色」,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六年。 43 蕭美蘭,「應用 XML 技術於學校成績數位典藏之研究-以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為例」,國防管理學院, 碩士論文,民國九十六年。 44 楊小瑩,「以後設資料原理設計運動類數位檔案管理系統之研究」,國立臺灣體育大學,碩士論文,民 國九十七年。
2.3 都柏林核心集
都柏林詮釋資料核心集(The Dublin Core Metadata Element Set),簡稱都柏林核心集 (Dublin Core, DC)為一開放性並廣泛運用於網路資源、政府出版品以及各種典藏品之 Metadata 格式。
Dublin Core起源自 1995 年OCLC 及NCSA於美國俄亥俄州 Dublin之工作會議;其 設計的原則是易於使用、意義明確以及具有彈性其著錄的原則是:無必要欄位,欄位重 複著錄。因其簡明、易於利用並能有效著錄原生資料之特性,Dublin Core可說是最被廣 泛接受的Metadata格式標準。其間經歷過數次改版,根據 2008 年 1 月的版本45,有 15 個欄位: 1.欄位名稱:contributor 標示:貢獻者(Contributor) 定義:對製作資源有貢獻者。 說明:貢獻者包括個人、團體機構或服務系統。一般而言,貢獻者的名稱應可用來 指明該貢獻者。 2.欄位名稱:coverage 標示:涵蓋範圍(Coverage) 定義:資源中時間或空間之主題,資源的空間適用性或與資源相關的法律管轄。 說明:空間主題或空間適用性可能是地名或特定位置之地理座標。時間主題可能是 45
DCMI Usage Board, DCMI Metadata Terms,最後檢索日期:2009-05-26,網址: http://dublincore.org/ documents/dcmi-terms/
一個朝代、日期或期間。法律管轄權可能是一個行政實體或地域名稱。建議 使用控制詞彙,如:蓋提地理名稱索引典(Getty Thesaurus of Geographic Names, TGN)在適當處,地名或時間可以數字表示,如地理座標或日期範圍。 3.欄位名稱:creator 標示:創作者(Creator) 定義:主要負責製造資源者。 說明:創作者包括個人、團體機構或服務系統。一般而言,創作者的名稱應可用來 指明該創作者。 4.欄位名稱:date 標示:日期(Date) 定義:在資源生命週期中,某事件相關之時間點或一段時間。 說明:日期可用任何時間粒度46來表示時間資訊。建議遵循 ISO 8601 (W3CDTF) 之標準著錄日期。 5.欄位名稱:description 標示:描述(Description) 定義:對於資源之主要說明 說明:描述可包括但不限於摘要、目次、圖示或對資源的文字敘述。 46 時間粒度即依所需將時間分解為分、秒、日、月、甚至是毫秒等時間單位。
6.欄位名稱:format 標示:資料格式(Format) 定義:資源之檔案格式,實體媒介或尺寸。 說明:尺寸的說明包括大小及長度。建議使用控制詞彙,如:網路媒體類型(MIME)。 7.欄位名稱:identifier 標示:識別碼(Identifier) 定義:資源在特定環境中,明確之辨識資料。 說明:建議利用符合正式識別系統之字串來指涉資源。 8.欄位名稱:language 標示:語言(Language) 定義:資源之語言。 說明:建議使用控制字彙,如(RFC4646)。 9.欄位名稱:publisher 標示:出版者(Publisher) 定義:主要負責使資源可供取用者。 說明:出版者包括個人、團體機構或服務系統。一般而言,出版者的名稱應可以用 來指明該出版者。 10.欄位名稱:relation 標示:關連(Relation)
定義:相關資源。 說明:建議使用符合正式辨識系統之字串來指涉相關資源。 11.欄位名稱:rights 標示:權利(Rights) 定義:有關權利的相關資訊,包括資源原有的及被賦予的權利。 說明:一般而言,權利資訊含有包括智慧財產權等,與資源相關各種財產權之說明。 12.欄位名稱:source 標示:來源(Source) 定義:說明衍生出本資源之相關的資源。 說明:本資源可能從相關資源的一部或全部所衍生。建議使用符合正式識別系統之 字串來指涉相關資源。 13.欄位名稱:subject
標示:主題和關鍵詞(Subject and Keywords[13]) 定義:資源之主題。 說明:一般而言,會利用關鍵字、關鍵詞或者分類號來表現主題。建議使用控制詞 彙。欲描述資源中時間或空間的主題,使用 coverage 欄位。 14.欄位名稱:title 標示:題名(Title) 定義:資源被賦予的名稱。
說明:一般而言,題名依資源的正式名稱命名。
15.欄位名稱:type 標示:資源類型(Type) 定義:資源之性質或類型。
說明:建議使用控制詞彙,例如 DCMI 所定義的詞彙(DCMI Type Vocabulary)。欲 描述資源之檔案格式,實體媒介或尺寸,使用 format 欄位著錄。
2.4 法資訊學
法學與資訊科學兩個領域可能產生的交互應用,其一為資訊科技利用時產生的法律 問題。另一則是法律利用資訊科學而擴大其研究及應用領域。 資訊科技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主要落在隱私權及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法學領域,於 此,資訊科技是法學在涵攝過程中的一個客體。另外,則是法律利用資訊科學的理論或 技術來擴大法律學的範疇,以及利用資訊科技更有效率的提高法律的可及性及增加法學 研究之範疇;而上述兩者,均屬於法資訊學 47之一部分[14]。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正義[15],而資訊技術應用在法律體系上時,最顯著的效益應是 提高效能,若法資訊學之研究所得可輔助警方、律師、檢察官及法院增強效能,則可視 為正義的提升。此外,法律公開為實施法律之必要前提,以現代社會而言,利用網際網 路公開法律、判決及行政命令等相關資訊,不但即時性高,且資料庫系統比起紙本索引 進入障礙更低、可及性更高,民眾48更便於查閱搜尋,亦符合資訊公開這個正義的原則。 47 此乃廣義之法資訊學的定義,狹義之法資訊學則不包含資訊法學領域。 48 此前提是,人民有查閱網際網路的工具。以台灣而言,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調查,至 2010而透過公開透明及易取得的法律資訊,可以讓一般民眾了解法律相關規定,進而提升法 律的素養(Literacy),成為法治國的基礎[16]。
如前所述,基於平等原則,政府公開資訊的義務,而法律文獻具有龐大數量的文本, 除了前述的可及性之外,電子化亦是一個經濟及便利的選項,因此目前包括美國、加拿 大、英國、愛爾蘭、澳洲、紐西蘭、香港、印度、南非、日本等國家在內,官方紛紛成 立法律資訊中心(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s),冀其作為法律資訊發佈的統一窗口,部分 國家亦於該平台上另外提供法律資訊的扶助,因此法資訊學的興起,可以說是一種趨勢。 法資訊學在資訊學領域的應用,包含法律相關機構(例如法律事務所、法學院及法 庭)及其資訊使用者的使用行為及需求,以及在法律相關單位所應用到的資訊科技(例如 電子法庭、電子簽章等)。一般而言主要包含三個領域[17]: 1.資料的儲存、檢索及應用(包括人工及自動化系統) 2.使用者行為分析 3.邏輯或數值分析之應用 本研究屬於其中資料的儲存及檢索的部分。此類研究起源於 1960 年代,從第一個 法律資料庫的建立開始。1970 年代,主要應用在政府公共行政及人口統計的部分[18], 而從 1980 年起的個人電腦發展時代到目前 21 世紀網際網路時代,越來越多使用者可以 使用法律資料庫。而資料庫的內容,也從單純提供檢索,隨著資訊科技的演進發展,到 目前主要應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本體論(Ontology)、語義網(Semantic Web)、自然語言(Natural Language)及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的方式建構法律專家系 統,希望能更有效且自動地從法條或裁判書等正式文件中,萃取法律的重要資訊,建立
年 2 月,有近七成七的家庭可以上網;而公共圖書館亦提供上網查詢的服務,因此,比起直接到圖書 館或法院查詢紙本資料,網路可算是使用障礙相對較低的工具,
知識庫,便於利用。1987 年處理營業秘密法之Hypo系統可說是此類系統的先驅[19]。 目前發展中系統的主流之一乃是應用本體論,研究的學者為了達到建構法律知識系 統的目的,而對法律領域從事概念化的工作,也就是企圖利用系統化論述或提出法律框 架(Law Framework)[20]等方式來表達法律,但因為法律行為龐雜,要提出完整、系統性 的架構並不容易,仍有改善的空間。 另一種更為基礎之方式是師法圖書館界,利用文獻管理的方式,將法律文件標準 化,便於各國交換及資訊流通。其方法包括建立起固定的資料格式、制訂詮釋資料及統 一命名協定(Naming Convention)等。現有的資料格式或協定有多種,在歐洲的協定包 括:Metalex、SDU BWB、LexDania、NormeinRete、CHLexML、eLaw、LAMS、UKMF The Metalex/CEN initiative;在非洲的有國際教科文組織制訂之 AKOMA NTOSO;美國 制定的格式或協定包括官方的 XML at the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半官方的 Legal XML 與非官方的 Legal-RDF;澳洲的協定包括 EnAct、JSMS 等。 法律因為對於社會的重要性,具有高度的研究價值,除此之外,對於資訊學者而言, 法律的重要文件,均有人工製作的索引,其重要的文獻亦有學者將重點摘出,因此,對 於研究法律資訊學的演算法,可以說是有大量的文獻以供實驗及對照;以人工智慧研究 的學者而言,法律的領域不啻為一個好素材,與法資訊學有關的領域蓬勃發展,與資訊 領域有關的學會,多有關於法資訊學方面的研究,或者另外成立新的學會如:IAAIL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而在各大學資訊與法律學院多開 設跨科際課程,甚至設立專門研究所,著名者如美國康乃爾法學院之法資訊學中心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及德國慕尼黑法學院之法哲學與法資訊 學 研 究 所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ät M ü nchen, Institut f ü r Rechtsphilosophie, Rechtssoziologie U. Rechtsinformatik)。
第三章 裁判書檢索系統
法律資料庫可略分為四大類,包括收錄法規草案、國會議事紀錄之立法資料庫;收 錄現行法律條文、行政機關命令及函釋之法規資料庫;收錄司法解釋、判例判決之裁判 書資料庫以及收錄學者論文、研究資料之法學論著資料庫。本文僅就其中的裁判書檢索 資料庫討論之。3.1 台灣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法律資料屬於政府必須對人民公布的資訊49,法律條文及司 法的判解也不受著作權法保障50。因此,建立裁判書檢索系統時,資料本身內容,包括 法律條文或裁判書之內容,是無需考慮著作權的。 但即便是內容不考慮著作權,在台灣,具代表性之裁判書查詢系統可說僅有四個, 其中最主要者是由政府提供,沒有如同美國和歐盟一般,政府及民間皆各自發展出不同 49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 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50 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司法機關的判決,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公文,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系統及多種功能供使用者查詢,其原因可能在於建置法學系統的成本過高,以及政府 本身即建置了官方資料庫[21]之故。 建置法學系統可能面臨下列問題,首先,法學資料的容錯率相當低,尤其是法律條 文,從版本到內文,應該做到一字無誤;其次,裁判書的數量龐大,全面收集有諸多困 難,如直接從司法院網站下載資料51後從事營利用途,可能涉及侵害資料庫。因此,民 間廠商如果要全面性的建檔,在面對如此嚴格的系統要求時,在建置資料與校對上均會 耗費許多的人力物力,加上裁判書數量增加得快,維護的成本相對也較大,十分不易。 即使是政府所建立之資料庫,也經過多次修改及增補功能[22]。 另外,在查詢法學資料時,一般使用者會傾向尋找權威性高的資料來源;如政府機 關的資料庫,因為政府機構所提供之資訊一般被認為是正確性高的官方資料,加上該系 統又是免費提供,除非民間建立的系統有非常特殊、具有競爭性的功能,否則不易取代 政府所建的系統。因此,在台灣,民間所建立的系統不多。 政府所提供的裁判書查詢系統,以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行政院法務部的全 國法規資料庫為代表;民間自行建立之系統,則以法源法律網及植根法律網兩個各具特 色之系統,較有代表性。
3.1.1 台灣法學檢索系統
1.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乃司法院所建置。司法系統中,從司法院到各地方法院均已建置 網站以利公開資訊。而在裁判書查詢上,所有法院均連結至司法院之「法學資料檢索系 統」。因此,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視為司法系統提供給民眾查詢裁判書之統一界面。 51 司法院本身亦設有下載筆數的限制。裁判書 大法官會議 各級法院 公懲會 大法官會議解釋 不受理案件 判決 裁定 公懲會議決 最高法院及 最高行政法院 其他各級法院 判例 其他判決 裁判選輯 其他判決 最高法院會議 行政法院聯席會 法律問題座談 決議或議決 法律問題 座談記錄 圖 7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收錄內容 但該系統收錄之資料中,有些資訊因各法院之執掌,於該院本身之網站上更新較 快,例如:最高法院所提供最新判例的條列,其時效性就較司法院資料庫為高52。另外, 大法官會議解釋,因其位階等同憲法,因此,司法院另設有專門網站,所提供資料較法 學資料檢索系統更為詳細,可查詢到不受理決議、待審之聲請案件、解釋之不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等其他資訊。 但除了上述的特例之外,各法院的資料均定期上傳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因此, 除了法定不公開之裁判及系統不收錄之資訊外,其餘之裁判書均應刊登於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上。其運用之廣泛,甚至有發展成電子公文之趨勢,例如裁判主文宣判時,裁判當 事人不必到現場,可由司法院提供之「裁判主文公告系統」查詢之。因此,此系統堪稱 52 2009 年 5 月查詢時,發現 2009 年 1-4 月之最新判例,只顯示在最高法院的網頁上,但是在司法院資料 庫無法查到。
一般 五個子系統使 用之功能有所差異,故以下將就各系統之功能簡單敘述,再綜合比較。 民眾使用最重要之裁判書查詢系統。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包含五個檢索子系統,分別為「本院主管法規」、「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及「除權判決公告」。每個系統均含有布林邏輯檢索 (Boolean Searching)的功能,也有限定欄位檢索的功能。其收錄的範圍涵蓋司法院轄下各 級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做成之判決(參見圖 7),收錄之時間依照資料各有不同53, 但大體上而言,從民國 89 年之後之資料,可從該系統中查詢到全文。因 53 司法院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最後檢索日期:2010-06-18,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 datascop.asp
圖 8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本院主管法規」系統檢索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1)本院主管法規系統 在「本院主管法規」系統中,主要收錄司法院主管之法規,有兩種查詢功能(參見圖 8),其一是利用字詞檢索,使用者可以鍵入法規名稱或條文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之字彙 來搜尋。其二是日期檢索,可以透過日期搜尋該期間所頒佈、修正、實行、廢止之法規。 兩種檢索方式至少必須擇一,但亦可同時設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系統檢索出來的法規,如同系統宣告的,僅限於司法院所主管之 法規,例如,以「刑法」為關鍵字執行搜尋,顯示出來的結果僅有「中華民國刑法」及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兩項而已(參見圖 9),無法查詢出「陸海空軍刑法」或「監獄 行刑法」等其他法規名稱中含有「刑法」兩字之法規。 檢索結果顯示欄位包括該法規之法規名稱、公(發)布時間、修正時間、所有條文、 篇章節、修正條文、法規沿革、立法總說明、法規之英文版。 (2)判例函釋系統 在「判例函釋」系統中,收錄了司法解釋、判例、各法院裁判選輯、最高法院會議 決議及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公懲會決議、行政函釋及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圖 9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本院主管法規」系統檢索結果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本系統可以說是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參考及使用價值最高者。因為裁判書中,拘 束力最高者,當屬憲法法庭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其次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及會議決議(其法律意見應為該類案件之參考),再其次才是其他法院之裁判選輯54。而 較不具參考價值者,為無特殊法律見解依例做成之裁判書(即「裁判書查詢」系統所含 之內容)。因此,本系統檢索範圍內之裁判書,為裁判書中較重要者。 判例包括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裁判選輯 包括各級法院之裁判選輯。其檢索欄位包括資料來源,查詢類別、年度字號、期間、案 由及檢索詞語。其中,資料來源及查詢類別是必要檢索條件,之後可以利用判決之年度、 字號、期間、案由或檢索詞語來縮小查詢範圍(參見圖 10)。 54 因為審級設計之故,有部分案件之終審法院不在最高法院,而在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故其裁判選輯 亦有相當參考價值。
圖 10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判解函釋」系統檢索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不同類別判解函釋的檢索之結果含有不同的顯示欄位(參見圖 11),以大法官會議解 釋為例,其包含的欄位包括:發文單位、解釋字號、解釋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 解釋文、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等,詳細的欄位請參見表 2及表 3。 圖 1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判解函釋」系統檢索結果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表 2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顯示之欄位表55 查詢系統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資料類型 判例 裁判 議決 裁判 機關 欄位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 行政 智慧財產法院 ) 公懲會 裁判書查詢 簡易庭查詢 除權判決公告 裁判字號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裁判案由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裁判日期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資料來源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相關法條 a a a x x x a x x x x x x 要旨 a a a x x x a x x x x x x 相關主體56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主文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x 三審資訊 b b b b x b b b b b b b x 起訴案號57 b x b b b b x x x x b b x 理由、事實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審判法庭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承審法官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書記官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不再援用 a a x x x x c x x x x x x 附件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符號說明:a:表示資料中含有獨立顯示欄位。 b:表示資料中含有本項資料,但並無獨立顯示欄位,而必須閱讀內文方可得知之資訊。 c:表示資料部分檔案含有此欄位,部分檔案有缺漏 x:表資料不含此欄位。 55 製表日期:2010 年 2 月。 56 包括當事人、代理人、案件相關人等。 57 僅刑事案件有起訴案號。
表 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釋」系統顯示欄位與都柏林核心集對照表58 資料類型 欄位 司法解釋 判解函釋 及 裁判書 大法官不 受 理案件 最高法院 決 議 行政法院 聯 席會議決 法律問題 座 談 行政法律 問 題座談 行政函釋 Contributor 書記官 Coverage Creator 審判法庭 承審法官 Date 解釋日期 裁判日期 發文日期 會議日期 會議日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Description 解釋文 理由書 意見書 附件 裁判案由 要旨 三審資訊 相關主體 主文 起訴案號 理由及事 實 不再援用 全文 聲請事由 決議 聲請人 決議 主旨 討論事項 決定 決議 座談機關 法律問題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研討結果 參考資料 提案機關 座談機關 法律問題 討論意見 研討結果 提案機關 要旨 主旨 說明 Format 正本副本 Identifier 解釋字號 裁判字號 發文字號 會議次別 會議次別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Language 中文版 英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中文版 Publisher 發文單位 Relation 三審資訊 Source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發文單位 Subject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Title 解釋字號 裁判字號 發文字號 案次 會議次別 會議次別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Type 58 製表日期:2010 年 2 月。
圖 1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裁判書查詢」系統檢索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3)裁判書查詢系統 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收錄了除了簡易庭之外,台灣各級法院刑民事、行政訴訟 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判決書。檢索欄位分為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判決字號、判決案 由、判決日期、全文檢索語詞(參見圖 12),其中,法院名稱及裁判類別是必要檢索條件, 其他的欄位可用來縮小查詢範圍;顯示之欄位請參見表 2。 圖 13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簡易案件查詢」系統檢索畫面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4)簡易案件查詢系統 在「簡易案件查詢」系統中,收錄了各級簡易庭之判決,檢索欄位包括:法院名稱、 裁判類別、判決字號、判決案由、判決日期、全文檢索詞語(參見圖 13)。其中法院名稱 及裁判類別是必要欄位,而其他欄位可以用來協助縮小查詢範圍;顯示之欄位請參考表 2。 (5)除權判決公告系統 在「除權判決公告」系統中,提供了各級地方法院之除權判決公告,其檢索欄位包 括:法院名稱、判決字號、判決日期、全文檢索詞語(參見圖 14),其中,法院名稱是必 要欄位,其他檢索欄位可協助縮小查詢範圍;顯示之欄位請參考表 2。 圖 14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之「除權判決公告」系統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截圖
(6)分析 綜合觀察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庫整體的設計,可歸納出下列數點: c不利跨單位查詢:「判例函釋」的資料來源只能單選;「裁判書查詢」中法院名稱 欄位也是利用下拉式選單單選,所以使用者如欲搜尋同類型案件各法院的判決, 就必須針對個別法院一一搜尋,對於需要在各裁判機構中查詢同一關鍵詞之使用 者,非常不便。 d判決字號利用選單查詢:判決字號為每一判決不同之識別號碼,其依照不同的類 別的裁判書,有不同的編碼方式59,可說是案件的身份證號碼,非常重要。因此, 在系統查詢時,針對判決字號之部份設計為不同類別的裁判,會出現相對應的選 單,可避免鍵入錯誤並且提供瀏覽。另外,因為輸入判決字號後,會對應到唯一 的結果,因此在系統下方的說明部分,亦有提到若以案由或判決日期或全文檢索 語詞為查詢條件,判決字號必須空白。 e使用控制字彙說明案由:因為案由部分可說是案件之摘要,故法官在說明案由 時,會採取法律語彙,例如:遭小偷、偷竊或偷東西,會利用「竊盜」此一控制 詞彙,因此該欄位對於一般民眾使用上可能較為不便。 f檢索欄位不足:系統中可檢索之欄位,主要包含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字號、日 期等判決書中原有區分之欄位,但是判決內文的部份,並無區分當事人、主文、 理由、事實、裁判者之欄位。僅能就判決的全文做搜尋,不利使用者進一步查詢。 59 其編碼方式可參考「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 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分案要點」等辦法及對照表。
2.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乃行政院法務部所建置,收錄了中華民國全國之法規,包含法律、 命令、條約、協議、司法判解。而其中含有裁判書資料的「司法判解」系統,收錄的範 圍包括憲法等級之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依法有法律拘束力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判例,系統中並無收錄除判例外之其他各級法院之裁判書資料。其操作介面簡單(參見圖 15),亦可使用布林邏輯檢索。全文檢索之範圍限於正文,不包括註釋或附件60。檢索之 結果,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顯示資料同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例資料顯示欄位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較為少,僅顯示裁判字號、裁判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 要旨。但其相關法條部分有超連結,點選即可閱讀法條全文。 圖 15 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畫面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畫面截圖 60 大法官會議解釋時僅在解釋文欄位中搜尋,意見書資料不納入全文檢索範圍,故相同詞彙,檢索結果 可能較法學檢索系統為少
3.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圖 16 法源資料庫之判解函釋檢索介面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截圖 法源法律網為法源公司建置之收費性資料庫,其可檢索的內容較前述兩個資料庫而 言較為完整,包括法條、裁判書及行政函釋之完整搜尋,因為其為協助司法院等多個政 府機構建置檢索系統之公司,故檢索功能與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大致相同但有所改良, 例如,檢索「判解函釋61」系統時,可以點選多個法院及行政機構一次檢索(參見圖 16), 而檢索「裁判書查詢」系統時,付費會員可使用之檢索介面有「跨法院檢索」之功能, 可點選多個法院一併查詢,一般民眾則只能單選。其檢索結果,亦可先由左方欄位快速 瀏覽各檢索結果,從而點選所需資料。並在不同資料型態中加入其公司自行整理之重點 62。整體來說,查詢該系統可利用同一介面結合多個政府公開資訊網站之內容,節省使 用者時間,但其缺點為付費資料庫,一般民眾使用較為不便。 61 可以同時檢索司法解釋、判例、判決等裁判書以及行政機關函釋之檢索介面。 62 例如加入「爭點」欄位,或在裁判書中,加入「裁判要旨」。通常是將裁判書中的某一段文字,直接引 用出來成為爭點或要旨。
4.植根法律網(http://www.rootlaw.com.tw/) 圖 17 植根法律網法規檢索顯示結果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截圖 圖 18 植根法律網判裁判書查詢顯示結果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截圖 植根法律網乃現任大法官,前台大法律學系黃茂榮教授所主編之法律檢索系統,亦 屬付費系統,與其他檢索系統明顯不同者為將法規及判解之顯示合一,即查詢法規時, 可以在結果畫面右方看到「令函」、「判解」(參見圖 17),而如果檢索判解時,會在上方 看到「三審」、「規範」的圖示(參見圖 18),點閱即可顯示三審資訊及相關法規。如此「將 同一個條文的相關資料集中於一起」之設計較為符合一般使用者之習慣。在資料庫交互 顯示之功能普及以前,為了達到這樣的顯示結果,是採用專業人士加以編輯後處理,可 以說是當時獨有且便利的設計,但是在資料庫功能演進後,這樣的功能已經較為普及。 其「三審關連」是我國裁判書資料庫之首創,可查詢前後審級的判決。植根在從民國七 十五年成立,在資料庫的開發下投入許多人力與精力,可以說是台灣法學資料庫之先 驅,但目前資料更新的速度緩慢且不全,是其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