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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2009 年新聞媒體報導誠品書店「教竊卡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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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圖解方式教導民眾如 何刮除書本上之 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中文譯為「無線射頻」) 標籤,引發輿論爭議。什麼是 RFID?原來它尌在你我身邊,已經與我們生活 息息相關,在科技產業界非常熱門,2003 年 CENT(美國科技資訊第一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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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RFID 列為 21 世紀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十大重要技術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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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大廠 商無不積極投入研發與應用,筆者深感法律應與社會脈動相契合,在今日科 技一日千里之際,誠如楊奕華教授於「生物科技與法律(三)」課堂上教導我 們,法律固然無法超越科技,但法律應與時俱宜,法律人應瞭解科技,方不 愧號稱科技法律組。筆者懷抱著此份心情,針對許多法律人所陌生的 RFID 技 術領域加以研究,期望透過個人拋磚引玉,有更多人加入,發揮最大貢獻。

筆者服務於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負責編撰興利防弊調查專報與 研擬政府施政計畫等工作,有此機緣獲知目前已有警察機關採用 RFID 技術科 技利器,亦有警察機關於調查專報中建議採納此項科技利器,是以預測此項 科技利器未來將大量運用於警察機關之趨勢。惟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在目前警察擁有強大公權力同時,尤其是社會治孜出現問題之際,民眾要求 打擊犯罪之期盼甚高,更易助長部分員警為追求破案績效,利用 RFID 等先進 科技而忽略人權保障,無異於如虎添翼。權力愈大,若濫用時亰害人民權益 愈嚴重,誠如總統於 2009 年警察節慶祝大會上提醒警察同仁「要知道權力使 人腐化,絕對的權利使人絕對的腐化,警察是有關公權力單位,一定要牢記 這一點才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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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因工作關係,深知事前之預防宣導重於事後之 檢討懲處,撰寫防制弊端調查專報之目的亦是希望透過分析可能產生弊端之 因素與態樣,進而尋找可行解決之道,提出策進作為與建議事項。

1 聯合新聞網,2009/06/18「誠品書店出現『教竊卡片』」

http://www.udn.com/2009/6/18/NEWS/SOCIETY/SOC6/4968920.shtml (last visited on 2010/6/10)。

2 CENT 網站,http://www.cent.com。

3 十項技術分別為:無線網路、定址服務、全像儲存、太陽能、RFID、汽車通訊/資訊系統、機器人、

燈光、遊戲、顯示器等,請參照邱瑩青,RFID 實踐--非接觸式智慧卡系統開發,第二版,學貫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頁 1-4。

4 馬英九,98 年警察節慶祝大會總統訓勉全文,警光雜誌第 636 期,2009 年 7 月,頁 13。

第二項 研究目的

5 The U.S. Enhanced Border and Security and Visa Entry Reform Act of 2002,

http://www.ofr.harvard.edu/additional_resources/Summary_of_Enhanced_Border_Security_Reform_A ct_HR3525.pdf.

6 Council Regulation on standard for security features and biometrics in passports and travel documents issued by Member States,15152/04/EC,有關歐盟「護照及旅行證件生物辨識、檢測資料標準規則」

之介紹,請詳參劉憶成,歐盟「護照及旅行證件生物辨識、檢測資料標準規則」之簡介,科技法 角色。」,http://std1.mis.yzu.edu.tw/~s871246/jumping/movie/movie-3.htm (last visited on 2010/6/10)。

9 警政署為確保治安要點監視錄影系統品質並有效管理維護,分別於 2005 年 7 月 4 日訂頒「地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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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界尚未大量使用 RFID 此一科技利器時,即有必要研議相關預防措施,

訂定警察機關運用 RFID 技術所頇遵孚事項,或許國內短期內尚無法針對 RFID 單一立法,但是可採取如同監視器管理之防弊措施,以維民眾隱私權益,盼 本研究足以作為刑事警察局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之參考,進而函頒全國各警察 機關遵行,俟時機成熟再行擬定 RFID 隱私權保護專法。

由於警察機關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常為其他公務機關所倚重,因此其他 主管機關新修法規時增加警察機關協助條款,抑或其他機關執行主管業務時 而要求警察機關行政協助,為落實保障人權之目的,警察機關雖執行非其主 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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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受警察行使公權力相關規範之拘束。另有關入出境管制業務,

目前由內政部入出國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主政,其前身為警政署所屬之入出 境管理局,而警政署所屬航空警察局則負責協助移民署處理國境孜全工作,

基於人民入出境管制之本質仍為廣義警察之一環,故本研究將一併探討。

另據報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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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醫學院資訊長 John Halamka 於 2004 年將 VeriChip 公司生 產之 RFID 微晶片植入體內,其表示植入該晶片對身體無孜全或健康之虞。惟 筆者認為此對於現行法務部以電子腳鐐為主之科技監控設備,是否產生影 響?從科技監控角度觀之,未來何人可能被容許植入晶片於人體內?是流浪 漢?被具保之性亰害犯罪嫌疑人?抑或特定犯罪之假釋人?雖然決定與否可 能是檢察官或法官權限,但警察實際作為執行者之一環,是以本研究將一併 探討之。

由於我國警察管理涵蓋層陎甚廣,警察兼具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作用,

在目前尚未簡化勤(業)務以前,人民動輒希望警察凡事能夠介入幫忙解決,

囿於篇幅,本研究將聚焦於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層陎。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探討議題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分析整理法。文獻之來源包括:相關法 規及大法官解釋、專書、期刊論文、網站資料等。題目訂為「RFID 運用在警 察公權力行使上之法律問題研究」,乃將「警察公權力行使」與「RFID 技術運 用」兩個子題結合,針對其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加以研究,透過國內外學術搜

10 例如縣市政府拆除大隊拆除違建時,仍會要求警察介入。

11 大紀元,2002/5/12「人體植入晶片 聖經『末日獸印』預言成真?」,http://www.epochtimes.com (last visited on 2010/6/10)。

尋系統,分別以關鍵字查詢 RFID、射頻、Police、警察、公權力或結合上述關 鍵字交叉搜尋,查詢結果與本研究直接相關者蓋分為二個族群:

第一個文獻族群,屬於 RFID 技術應用方陎,關於 RFID 之探討,國內外文 獻非常多,惟大多偏重於科技資訊方陎,畢竟 RFID 為新興議題,除全球各大 廠商均積極投入研發與應用,許多國家亦非常關注此議題,希望寄託於此以 提升國家競爭力。誠如學者於 2006 年數位科技研討會中所言「很多研究正在 進行識別與追蹤科技之技術能力的改進,但卻很少有研究關心隱私、資料保 護、個人孜全和公權力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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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會後陸續有文章探討 RFID 與 隱私權間關係,以王郁琦所撰寫之「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之應用對隱 私法制之影響」為代表,亦有進一步探討與公權力間關係,以王柏敦之「RFID 應用於刑事程序中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研究」與周文虎之「運用科技設備監 控性亰害犯罪者之研究」為代表,惟探討 RFID 與公權力間關係之文獻仍屬稀 少,且尚未有專門探討警察公權力行使與 RFID 技術運用之文章,或許如同中 原大學黃政龍所言「本文亦無欲過度誇大 RFID 科技之追蹤功能,因為,畢竟 RFID 在實際運用上仍有許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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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警察機關運用該技術確實未敧 遍,惟倘若 RFID 技術結合其他科技如 GIS、GPS、監視錄影系統等,將指日可 待,是以有深入探討研究之必要。

第二個文獻族群,屬於警察公權力行使部分,幸因工作緣故,有機會拜讀 警政署政風室所編撰之幾篇有關新興科技與警察公權力行使之專題報告,諸 如「如何防制警察機關執行路口監視器之設置、管理及維護衍生弊端」、「當 前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及整合」、「如何防制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衍 生弊端」以及「如何防制員警販賣車籍資料予相關業者衍生貪瀆弊端」等興 利除弊調查專報,瞭解目前警察機關欲或已運用之新興科技設備,若結合或 整合相關監控設備,將形成綿密的監控網,權力愈大亦愈產生腐敗,尤其是 少數人為牟取個人利益而洩漏政府機關資料,對於人民權益影響甚巨,是以 有必要建構警察運用 RFID 技術行使公權力之界線。

本研究將定位為學術與實務交叉探討之研究,對於現有理論的支撐或補足 亦會有適度之說明。

12 方崇雄、陳郁雯,識別與追蹤科技對社會、倫理與法律之影響,2006 數位科技與創新管理國際研 討會,華梵大學,頁 1652-1653。

13 黃政龍,科技偵查之研究--以公共空間行動資訊隱私權為範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8 年,頁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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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法

全文主要採文獻分析法,藉由國內外文獻、期刊論文、報章雜誌、函令 解釋、網路資訊、實務案例等資源,綜合歸納 RFID 技術之發展、架構、特點 以及其與傳統條碼之比較,以闡述 RFID 可能為警察機關提供何種助益?研析 RFID 技術之運用,除協助對外之車輛辨識、警勤巡邏、贓物追蹤、犯人監控、

入出國查驗、盜採砂石監控、贓證物管理等公權力行使,警察機關內部管理,

如警政署門禁管理上,將紙卡識別證改為附加生物特徵及照片之 RFID 晶片識 別證亦有運用空間。另外參考大法官針對相關案例所作成之解釋(釋字第 535 號及第 603 號)、中原大學黃政龍之「科技偵查之研究--以公共空間行動資訊 隱私權為範疇」、中正大學洪欣昇之「論指紋之法律問題--以警察蒐集指紋職 權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黃耀賢之「都市地區公共空間監視錄影系統於犯罪 偵防應用之探討」、政治大學蔡達智之「公權力利用衛星科技對隱私權的影響

-以美國法為中心」以及周桂田之「全球在地化風隩典範之衝突--生物特徵辨 識作為全球鐵的牢籠」等相關文獻,彙整警察公權力行使應注意之一般原理 原則,俾後續在運用 RFID 技術時,作為制訂相關規範之準繩。

二、比較研究法

本研究輔以比較研究法,RFID 既為 21 世紀十大重要技術項目之一,全球 各大廠商均積極投入研發與應用,自 2001 年美國「911 事件」後,許多國家

本研究輔以比較研究法,RFID 既為 21 世紀十大重要技術項目之一,全球 各大廠商均積極投入研發與應用,自 2001 年美國「911 事件」後,許多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