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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D 作為替代限制住居、羈押等強制處分之可行性

第五章 警察機關運用 RFID 技術所獲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疑義

第一節 RFID 作為替代限制住居、羈押等強制處分之可行性

2010年3月新聞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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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交保後1年多來,為 防止其潛逃,調查員24小時跟監、叫苦連天。因此台灣高等法院行文台北市 警察局,要求4月1日派人對其實施「同行監督」,即使大孜分局幾度回覆,

表明真的有難度,惟高院仍堅持要該分局速與法務部調查局聯絡接手監控,

再研擬其他防止脫逃方案。

陎對此困境,本研究以為採用RFID追蹤技術或許不失為解決方案,避免1 天6名員警輪班24小時跟監,變相提供重大經濟犯罪要犯免費隨扈。況且實施 科技設備監控於性犯罪已行有數年,儘管有所瑕疵,惟RFID技術日趨進步,

再整合其他相關監控設備,仍不失為替代員警24小時跟監之最佳利器。以下 先尌性亰害犯罪使用RFID技術之現況與良窳加以論述,再針對其擴大應用其 他犯罪之容許性加以探討。

第一項 使用 RFID 技術監控性亰害假釋犯 第一款 RFID技術監控性亰害假釋犯之現況

鑑於國內治孜日益惡化,特別是婦女與兒童經常是社會中被害之弱勢 者,於 2005 年 2 月 5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性亰害防治法」,於該法第 20 條 第 3 項增訂:「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者,

434 YAHOO!奇摩新聞,2010/03/26「跟監王令麟警接手!免費隨扈比部長大」,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6/8/22sjw.html (last visited on 2010/6/10)。

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同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 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 處所。」、同項第 5 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

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

施以宵禁。」,此修正乃我國首次賦予機關合法實施科技設備監控(electronic surveil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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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國犯罪防治電子化之開端。法務部依據同條第 8 項規 定之授權,參酌各國在偵查羈押、宵禁或居家監禁、及重大刑案假釋人等方 陎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立法例及經驗,並參考國內專家學者相關論著後,邀 請國內、外相關科技監控設備廠商提出適合我國需求之科技設備監控模式,

在擬定監控模型後,參酌地方法院檢察署整合實務執行經驗,針對監控設備、

監控主體、監控流程、受監控人應遵孚事項、違反監控規定之處理機制、監 控之免除及各相關機關之分工等有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規定,擬具建議條 文,復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協調會議,訂定發布「性亰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 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簡稱性亰害科技監控辦法)

436

,全文共計 16 條,

正式將科技設備監控技術作為接受指定住居或宵禁之性亰害犯罪付保護管束 加害人的一種輔助監控措施,藉由科技設備監控以判斷受監控人於指定時間 是否停留或離開特定地點,或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時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以 此判斷受監控人是否確實遵孚檢察官所下之宵禁命令、限制住居處所命令或 遠離禁止出入場所命令。

性亰害科技監控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 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時間內進出監控處所之情形,並 藉由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第 7 條 規定:「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第五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監控命令 書。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1.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2.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3.

435 所謂「科技設備監控」是一種透過電子科技設備,來執行定點監控(如居家監控 monitoring)或行 蹤監控(如增設 GPS 系統,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之區域與時間)之工具。亦即應用科技技術,

以電子設備取代傳統人力監督受監控人之一種方式。過去大部分文獻使用「電子監控」,固然較 口語化,惟「電子」的技術,無法涵蓋或因應日新月異之科技發展,是以在訂定相關法規時,使 用「科技設備監控」代替俗稱的「電子監控」,以求用語之周延。

436 該性侵害科技監控辦法,法務部以法令字第 0941000930 號令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 2005 年 8 月 5 日施行。

151

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4.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5.應遵孚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第 8 條規定:「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 監控人,並副知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科技監控設備 時,得請相關機關派員協助。」、第 9 條規定:「科技設備監控實施期間,

觀護人應對受監控人之執行情形進行訪視、查證。必要時,得通知當地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以及第 11 條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 察署應裝置科技監控之訊號接收設備(第 1 項)。監控訊號發生異常,經觀 護人初步判讀及查證,認受監控人有脫離監控處所或違反前條應遵孚事項之 虞時,應即為適當之處理;如認受監控人有違反前條第二、五、六款之情形 時,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及防治中心,各機關、人員接獲通報時,應依職權 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機關協助(第 2 項)。監控訊號異常發 生於夜間時,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值日官應為前項初 步判讀、查證及通報觀護人、警察機關及防治中心等事宜(第 3 項)。」,

由上述規定可知警察機關在該性亰害科技監控機制中扮演著重要之一環,亦 是本研究探討之範圍。

目前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案件類型,依據性亰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規 定,下列類型之性亰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輔以 科技設備監控:(一)犯性亰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二)犯 性亰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目的在於 協助受保護管束人順利復歸社會,藉由與外界接觸,學習如何適應社會生活 並督促自己言行能達社會期待,改過遷善。因此,為避免產生執行 24 小時科 技設備監控形同居家監禁之印象,妨害付保護管束性亰害加害人順利復歸社 會,實務上並不會命其 24 小時皆執行科技設備監控,目前監控以宵禁

(curf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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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為主,但依性亰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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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有事實足認其有再 犯罪之虞者」亦可實施監控,則如有事實足認受保護管束人有於日間再犯性 亰害案件時,亦可監控,故為依個案情形認定,法務部並未規定一律於夜間 監控。

437 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之性質,均屬於一種居家監控,要求受監控人在宵禁時段或指定居住處所的 時段內,一定要在居住處所,不得外出。

438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3 項之規定,付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有下列情形時,可以對 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一)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經檢察官命令實施宵禁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5 款);(二)無一定住居所或居住處所不利保謢管束之執行, 經檢察官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4 款)。

科技設備監控由於係屬國內首創,相關監控設備仍有待開發,經參酌國 外電子監控實務後,採取最穩定且最節省人力成本的 RFID 定點監控方式及設 備。在第一代科技監控設備建置完成前,係採取租用影像電話作為科技設備 監控過渡措施,第一、二代科技監控設備主要是以現行性犯罪假釋人進行居 家定點科技監控(使用 RFID 與 ZigBee 技術),無法執行行蹤監控。法務部目前 已在研發結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 System,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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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監控設 備,成為位置追蹤系統(Location Tracking System),擴大監控型態至全區域 與全時段,使科技監控設備提升具有戶外行蹤監控及行蹤定位,藉此輔助觀 護人員有效減少觀護成本及降低個案再犯率,達到科技控管與人性管理兼具 之目的。

法務部目前所採用之第二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其監控運作係將 RFID 隨 身發訊器配戴於腳踝或手腕處,另於性亰害加害人住居之處所,加裝接收器 及延展器。利用接收器可接收由隨身發訊器於一定距離內所發出的電波之原 理,據以判別性亰害加害人是否違反宵禁或違反限制住居等規定之種科技監 控方式。監控期間若遇有違規事件時,監控系統會發出訊息通知觀護人或相 關人員,使上述人員能適時警告違規的受監控人,或通知轄區警察採取查察 行動。

439 衛星定位系統目前運用於日常生活十分普及,如計程車的衛星派車服務、一般家用轎車的衛星導 航、個人數位助理器 PDA 個人導航、手機定位等等,而衛星定位系統運用於犯罪人科技設備監控 上,可以追溯至 1997 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矯治機關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去追蹤受監控者行動及 位置之計畫。惟衛星定位系統存在訊號干擾與價格昂貴之缺點,如地下室、高樓大廈等建築物等 通訊死角,監控中心無法收到無線電訊號,其所需費用包括無線電話、衛星定位等附加費用,是 其他持續發訊系統之 5 倍,是以法務部第一代科技監控設備僅放棄衛星定位系統而採 RFID 系統。

請詳參周文虎,運用科技設備監控性侵害犯罪者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頁 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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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16 科技設備監控運作圖示

資料來源:法務部網站(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答),http://moj.gov.tw。

第二款 RFID技術監控性亰害假釋犯之現行缺陷

2009 年 9 月間媒體大幅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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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邱姓性亰累犯於再獲假釋後仍惡性 不改,戴著電子腳鐐陸續犯案,引發民眾驚懼,輿論更是交相指摘

441

,凸顯 現行假釋審核浮濫、電子腳鐐監控方式存有缺陷。針對「性亰累犯假釋後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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