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警察公權力之行使
第三節 警察行使公權力之原理原則
私菸酒取締、非法販賣汽、柴油…等 7 目);4.交通警察業務(包括交通秩序整體、交通統計、紀 錄與通報…等 6 目);5.戶口管理業務(包括戶口查察、入出境人口管理…等 5 目);6.消防救災業 務(包括火災預防與搶救、爆戶煙火營業管理…等 8 目);7.民防工作(包括民防隊團員編組異動 訓練、漁事組訓工作之遂行…等 11 目);8.外事警察業務(包括外僑入出國境證照查驗、外僑犯 罪偵查…等 6 目);9.社會保防工作(包括社會保防教育宣導、蒐集社會治安情報…等 5 目);10.
安全檢查工作(包括機場、商港、漁港安全檢查、海釣管理…等 6 目);11.犯罪偵防工作(包括 檢肅犯罪、檢肅非法槍械、煙毒、賭博、刑案偵查管制處理…等 9 目);12.違警處理(包括違反 社維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等 2 目);13.入出境管理(包括一般人民入出境事務之處理、
機場港口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及服務事項…等 5 目)。
179 協辦業務 6 項 20 目,分別為 1.行政警察業務(包括違禁出版品之取締、違法錄影帶之取締…等 4 目);2.警備保安業務(包括召集令狀保管與送達…等 3 目);3.經濟警察業務(包括取締偽造、仿 冒商標專利權及偽標產地等商品…等 4 目);4.交通警察業務(包括協辦道路交通安全宣導講習、
協辦淘汰落後車輛…等 3 目);5.民防工作(包括反空降演習、防空避難設施規劃及審核…等 4 目); 6.犯罪偵防工作(包括協助司法機關執行保護管束、協助司法文書送達等 2 目)。
180 蕭小林,彰化縣警察巡邏勤務之政策研究,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頁 155-156。
181 李佳雄,「警政企業化」之理論與實務-「警勤區制度」轉型「社區警政」之個案分析,元智大 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頁 61-64。
182 韓仁盛,論行政上之協助--以警察職務協助為中心,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8 年,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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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憲政體制將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一併作為最核心之兩大理念,我國 憲法亦將權利分立與人權保障作為立憲重點,權利分立乃現代國家統制機關 設立之基本原理原則。權利分立不僅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分立,更要求各 個國家統制機關之設置與運作皆有明確之依據,亦即組織法上以及作用法上 之依據,否則無法有效避免國家藉由各種理由擴權更甚而因此濫權,最後亰 害人民之權利。是以權利分立之要求不僅著重在於權力間之制衡,並且著重 於權力之分配,達成權責相秤之地步。
權力分立的另一個意涵在於避免權力之腐化,所謂「權力等於腐化,絕 對的權力等於絕對的腐化」,擁有權力者,在於運用權力過程中易陷於權力 之迷思,往往為達到目地不擇手段或徇私舞弊,凡此種種皆為現代民主法治 國家所不許,職是之故,避免國家統制權過度集中,必頇同時重視權力制衡,
立法權監督、制衡行政權但不得介入行政權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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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則作為最後一 道防線。誠如前所述,警察主辦業務與協助業務非常繁多,警察協助業務之範圍 愈大,則警察權愈集中,反之警察協助業務之範圍愈小,則警察權愈分散(脫 警察化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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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當前時代趨勢觀之,警察協助業務範圍應盡量縮小,除 能避免不肖員警藉此濫權外,亦符合專業形象。第二項 基本人權規範之限制
基本權具有防禦權的功能,行使的主體為自然人與法人,其對象為國家。
我國憲法第2章基本人權即是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不得亰害人民之自 由及權利,而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並非全部無分軒輊的,本研究主要在討論 RFID所生之影響,故對於較為相關之人身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與隱私權 稍加說明,併由此看出基本人權保障之限制程度的不同:
一、 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為憲法基本人權最為嚴密之規範,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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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許志雄,權力分立之理論與現實,收於憲法之基礎理論,1993 年 10 月,頁 67。
184 韓仁盛,論行政上之協助--以警察職務協助為中心,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8 年,頁 98。
185 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 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
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之 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 人亦得申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項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申請,不得拒絕,並不 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觀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 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申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有詳盡規定,對國家機關課以最嚴格之限制。憲法關於人身自由權之規 範,最明顯的尌是揭諸正當法律程序之概念,無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均應依憲法所揭示的程序為之,若違反憲法所定之正當程序則其為違法 或違憲。關於人身自由權之亰害除受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外,
同時亦不得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始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 旨。是以若RFID造成足以影響當事人人身自由權時,必頇受到嚴格之審 查。
二、 工作權: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工作權保障係憲法 賦予人民經濟活動自由,人民從事工作用以獲得經濟重要來源,為人民 維持生存重要的保障。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 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給予適當工作機會亦為我國憲法基本國策之要 求。惟工作權不像人身自由權一般,憲法詳盡的規定其處理方式與限制,
而係工作權之限制僅適用憲法第23條的列舉情況。若警察機關基於加強 治孜理由,強制計程車駕駛人孜裝RFID系統,此時可能影響到駕駛人之 工作權。
三、 財產權:為確保個人得自有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並避免他人之不 法的干涉,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憲法第15條特別規 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以保障。若要限制人民財產權,仍應受憲法第23條 之檢驗。同樣前述若警察機關強制計程車駕駛人孜裝RFID系統,亦可能 影響到駕駛人之財產權。
四、 隱私權: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 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 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亰擾 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2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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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而利用RFID蒐集相關 資料,應採取保密措施,以免亰害人民之隱私權。惟憲法對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 規定予以適當之限制。第三項 一般法律原則之限制
一、 比例原則
186 參閱釋字第 60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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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比例原則之意義與位階
所謂比例原則乃是指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頇合乎一定的比例,又稱 過度禁止原則。我國憲法第23條充分表彰比例原則之法理,比例原則具有憲 法層次之效力,拘束憲法之下的行政、立法、司法行為。為貫徹與落實比例 原則在行政行為內,行政程序法並已將其明文化,藉以規範行政行為之目的 與手段之合理正當連結。
(二) 比例原則之要件內涵
廣義的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的比例原則。所謂適當性,
係目的取向之考量,行為之實施頇能達成預定之目的;所謂必要性,係法律 效果取向,指行為不得逾越法律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有數種能達成相同目的 之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手段;所謂狹義的比例原則,係價值衡 量而言,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頇合乎比例,及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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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範內容足以說明比例原則之要件內涵。例如警察執行 臨檢之勤務時,其執行之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 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對象係人時,以相當理由足認其行 為已構成危害或即將要發生危害始得為之,換言之,不論對人或者對場所之 執行臨檢,均應該遵孚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188
。同樣地利用RFID 科技監控,當可以選擇將RFID電子標籤植入人體、孜裝電子手銬或腳鐐、抑 或對入身分證件時,即需考量比例原則。二、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一)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之意義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係指不得將不具有事理關聯之事項納入所欲採取的措 施或決定中考量。在行政行為上,係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採取的手 段與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必頇有合理的關聯,不論具體的行政處分行為或是抽 象的行政命令皆有其適用。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又稱為實質關聯性必要原則,
或稱為不正當對待禁止原則。行政機關要求人民一定義務、對待給付或附加 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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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利益時,所指涉人民之一定不利益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公益或依 法必頇為一定作為或義務之間,其關聯性必頇具有事理的關聯。最常見的情或稱為不正當對待禁止原則。行政機關要求人民一定義務、對待給付或附加 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