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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罕見疾病

罕見疾病為臨床上少見案例的遺傳性疾病,盛行率與罹患率偏低,其中八成 來自「基因遺傳缺陷」,為種類繁雜且具高歧異性的疾病。世界衛生組織(WTO)

定義標準為,總人口百分之零點六五到百分之一的疾病或病變(EURORDIS, 2014),目前全球已知的罕見疾病約七千到八千種,佔人類疾病約一成,約有八 成的罕見疾病由遺傳缺陷引起,其中有百分之五十的罕見疾病在出生時或兒童期 發病,目前僅有約百分之一的罕見疾病能有效控制或治療;罕見疾病可能因父母 雙方先天隱性基因缺損或遺傳突變所致,其中遺傳模式主要有,體染色體遺傳、

性聯遺傳、粒線體遺傳三大類別,也為罕見疾病帶來「罕見性」與「遺傳性」的 特性(國民健康署,2014;罕見疾病基金會,2014)。

罕見疾病因「罕見性」,使得因藥商在市場與利潤誘因不足的狀況下,缺乏 研發、生產與引進意願,並為此在國際間引發「孤兒藥」議題;孤兒藥,意指用 於來治療慢性病或威脅生命孤兒病的藥(Aronson, 2006;Hughes & Yeo, 2005);

進而促使美國於 1983 年通過孤兒藥品法案並以疾病人口作為認定標準(表 1-1),這是第一次世人意識到「罕見疾病」的存在。相較於以疾病人口盛行率作 為孤兒藥認定標準,罕見疾病因各國政策、資源分配差異,目前仍無法在國際間 取得一致性定義,也使得不同國家的罕見疾病患者要面臨不同的際遇。台灣於 2000 年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為當時唯一將罕見疾病與篩選機制納入法 令的國家,目前以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為依據,經「罕見疾病及藥物

疾病基金會,2014)。截至 2013 年二月份,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署,公告之罕 見疾病(附錄六),分為十五種類,分別為 A 先天性代謝異常、B 腦部或神經系 統病變、C 呼吸循環系統病變、D 消化系統病變、E 腎臟泌尿系統病變、F 皮膚 病變、G 肌肉病變、H 骨及軟骨病變、I 結締組織病變、J 血液疾病、K 免疫疾 病、L 內分泌疾病、M 先天畸形症候群、N 染色體異常、Z 其他未分類或不明原 因,目前台灣能明確定義的罕見疾病共 201 種。

表 1-1 孤兒藥法案立法時間與認定標準

國家 立法年份 法案名稱 人口盛行率

美國 Orphan Drug Acts 1983 75/100000 日本 Orphan Drug Legis lation 1993 40/100000 澳洲 Orphan Drug Program (ODP) 1998 11/10000 歐盟 Orphan Drug Legis lation 2000 20/100000 台灣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2000 1/10000

貳、罕見疾病相關研究與引發之社會議題

在罕見疾病基金會積極推動與部份罕見疾病家庭主動參與下,近年來台灣罕 見疾病相關研究陸續增加;截至 2014 年以「罕見疾病」為關鍵字公開發表之碩 博士論文(表 1-2),合計共 44 篇碩士論文,依研究主體可區分為,罕見疾病基 金會、醫療政策、罕見疾病患者、罕見疾病家庭、罕見疾病家庭成員與罕見疾病 影片六大類。國內首篇以罕見疾病為主題的論文,係以「醫界孤兒--罕見疾病患 者權益之探討」(陳志昇,1999)為題,試圖喚起社會大眾與政府機關對罕見疾 病議題的理解與正視,文中指出台灣社會大眾的善意與善行多出自「人道同情」

的觀點,顯見當時環境與制度的歧視與不友善,讓罕見疾病患者被標籤為社會負 擔。

表 1-2 國內「罕見疾病」碩士論文一覽表

醫療 林怡君(2007) Tetrahydrobiopterin 測定方法之建立及其於發育遲 緩兒童腦脊髓液含量探討

分類 研究主體 作者(年代) 論文篇名

罕見疾病患者因遺傳或基因突變帶來的影響,使部份罕見疾病患者身心發展 異於常人,目前多數罕見疾病仍無藥物能控制或治療(李淑莉、高寶蓮、田月玄、

許敏桃,2010);其罕見特性,使得臨床案例稀少,使罕見疾病知識建構不足、

無法提供更多的資訊(姚清源,2005;劉梅瑛,2006),間接影響醫療體系的專 業養成訓練,不僅造成醫療診斷與治療的限制,同時影響醫護人員提供訊息與照 護能力,愈加突顯整合醫學資訊和生物資訊相關平台網站的重要性。

接續醫療體系之後,教育體系是學齡病童主要接觸環境,礙於目前教育政策 配套措施仍無法應付安置與轉銜(王世英、石富元、呂淑妤、楊志堅,2009;許 小莉,2004;黃柏華、梁怡萱,2005),使罕見疾病家庭只能以口耳相傳的方式 尋找適合的就學資源,但個別化的需求考量,仍無法擺脫政策的規定,讓家屬在 過程中容易受到挫折;而罕見疾病學童在就學歷程中,因其發展狀態而有不同需 求,部份病童因肢體發展限制而需有人提供協助或有無障礙空間需求,部份病童 可能因須定期性的回診、檢查與復健影響學習進度而有伴讀或陪讀需求,部份病 童因外觀或出席率低而需面對受人排擠的困境等;部份家長在子女入學後,反而 要耗費更多時間奔波在於家庭、學校、醫院,甚至是工作場合間。

綜上可知,罕見疾病患與家庭,可能受限於醫療診斷治療、照護知識、疾病 嚴重程度、藥品取得、醫療可近性、經濟安全、社會能見度等因素,導致罕見病 患者與家庭因社會資源缺乏或不足而喪失應有的權益。

台灣在罕見疾病基金會積極推動與倡導罕見疾病議題下,法令與政策制度回 應包括(曾敏傑,2007),於 2000 年立法通過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同年全民 健保開始提供制度性給付與協助;2001 年將罕見疾病列入法定身心障礙範圍並 設置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2003 年開始「遺傳諮詢中心」認證作業;2006 年 起擴大實施新生兒篩檢。國內目前自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衍生的相關法則,包 括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罕見疾病藥物專案

1、建置罕見疾病諮詢網絡,提供罕見疾病患者、家屬及醫護人員有關罕見疾病 防治及藥物法相關政策法令諮詢、醫療資源轉介服務;2、提供國際檢驗服務,

協助將國內醫學無法提供基因檢驗服務的檢體送至國外。綜上可知,台灣在罕見 疾病基金會與病友家庭的發聲支持下,透過法律政策的機制,建構對「罕見疾病 患者」的社會服務,為「罕見疾病」族群在社會政策中提供基本生存權益的角落。

參、罕見疾病家庭

一、罕見疾病對家庭的影響

罕見疾病患者在發病年齡、病程發展、治療時機和方式等因素交互作用下,

常有無法預期的情形,同時衍生患者與家庭成員生活中不同向度的適應問題(吳 庶深、黃菊珍,2009;唐先梅、曾敏傑,2008;陳梅影,2005),罕見疾病患者 及其家庭需要共同面對的難題,包含家庭經濟、生活調適、傳宗接代、社會支持:

(一)家庭經濟

經濟條件將直接影響患者接受醫療服務與家庭成員的生活品質;由於罕見疾 病無法治癒,發病年齡與診斷結果會直接地影響治療時機和癒後情形。若逾六歲 才診斷出罕見疾病,就會錯失接受早期療育資源的時機;部份患者必須食用特殊 食品或長期使用藥物控制病情,這對經濟弱勢的家庭而言,將會成為家庭持續性 的負荷;遺傳性罕見疾病家庭,可能會同時面臨家庭其他手足罹患相同病症的情 形,若家中同時有兩位以上患者,且缺乏經濟與醫療資源支持,可能會嚴重影響 患者與家庭成員的生活品質。

(二)生活調適

父母在養育過程中,會提供理想環境並隨著子女成長調整父母的親職角色,

藉此促進子女生命歷練與子女社會化(莊小玲、汪正青、黃秀梨,2010);對於 子女身心的發展,父母則會期待子女身體健康、人格健全,並能適性發展(羅國 英,2000),但罕見疾病父母所需面對的,往往是子女在疾病病程中,衍生出的 嚴重失能、身心健康失衡、生命威脅,以及主要照顧者過度負荷的現象(李淑莉、

高寶蓮、田月玄、許敏桃,2010)。部份罕見疾病病程無法預期,家長需花費較 多時間關照病童的需求,較容易忽略對其他家庭成員的關懷,如配偶或其他手 足;因疾病特性帶來醫療、養育方面的特殊問題,則增加父母教養的難度(陳怡 如、周治蕙,2007);病情輕重與病程轉變,會影響家中人力分配照護,而無法 預期壽命長短,使得部份患者與家庭須隨時面臨死亡的威脅;上述情況都可能造 成父母壓力,進而影響家庭系統的因應能力及對家中子女的照護。

(三)傳宗接代

在華人文化中,賦予家庭傳宗接代和孕育子女的期待,但罕見疾病約有八成 機率源自基因遺傳,部份家長會因疾病遺傳性選擇不生育,或因生育帶病子女而 須承受家族指責,這樣的情況也會為夫妻關係帶來影響,部份夫妻可能因此出現 失和或結束婚姻關係;此外因社會大眾在生活較少接觸罕見疾病患者,所以會有 家族成員因陌生或不瞭解而無法接受罕病兒,甚至出現排斥或污名化的狀況,這 樣的情形不止影響罕病兒家長,也為罕見疾病家庭帶來壓力。雖然部份家長本身 雖不具基因帶原,也可能因需要全心照護罕病兒或照護過程太辛苦,而無法或不 願再生育子女或是因為擔心再度生出罕病兒,轉而放棄生育子女的想法或盼望。

(四)社會支持

家庭壓力研究(蔡孟芬,2005;陳梅影,2005)顯示,社會支持是家庭與主 要照護者壓力調適的主要支持來源,家庭成員若能夠接納罕見疾病患者並提供分 配照護或心理關懷,將會為主要照護者帶來重要支持;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機構、

學校與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支持也是重要的心理支持來源;透過參與病友或病友 家庭團體和相關活動,較有機會透過養育經驗分享,得知罕見疾病病程、疾病照

學校與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支持也是重要的心理支持來源;透過參與病友或病友 家庭團體和相關活動,較有機會透過養育經驗分享,得知罕見疾病病程、疾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