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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歷史的比較

第四章 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比較

第一節 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歷史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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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比較

美國與加拿大一向是移民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舉例來說,從1959年至1981 年間,這兩個國家承認的移民人數就超過了十二萬人,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與 加拿大的移民政策的分歧越來越多。1

本章將針對美國與加拿大的技術性移民政策做比較,分別是:美國與加拿大 技術性移民歷史背景發展歷程的比較、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內容的比較 以及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成效的比較。

第一節 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歷史的比較

美國與加拿大在獨立建國之前,皆曾經為英國的殖民地,美、加兩國的歷史 淵源類似,也因此會產生類似的移民政策。此外,移民政策多是因應國家在不同 時期的需求而有所修正,因此美國與加拿大的移民政策在修改時間上也有許多類 似之處。

Monica Boyd 認為:二十世紀的國際移民的移動,不再是由事件的和個人的 原籍國決定。相反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同時受到國際遷移趨勢的數量及組成所控 制。而這種變化的主因,主要是由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加拿大和美國的移民 政 策 從 自 由 移 民 ( Free Immigration ) 政 策 調 整 變 成 管 制 移 民 ( Regulated Immigration)政策的緣故。2

 

tates,”

1 George J. Borjas,“mmigration Policy, National Origin, and Immigrant Skills: A Comparison of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In Small Differences That Matter: Labor Markets and Income Maintenance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ed. David Card and Richard B. Freeman,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21. 

2 Monica Boyd, ,“Immigration Policies and Trends: A Comparison of Canada and the United S Demography 13, No. 1 (19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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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觀察美國與加拿大移民政策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有許多相關及相似之 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加拿大和美國的移民政策不僅在 時機上與對方並聯,連內容也相連。而其中與技術性移民最有關聯的移民法皆是 在 1960 年之後制訂的,在美國與技術性移民最有關聯的移民法的是 1965 年移民 法與 1990 年移民法;在加拿大則為 1967 年的評分制與之後的一連串相關的改革 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國與加拿大的移民法皆為限制移民政策。美國於 1921 年的《緊急配額法》將每年接受移民的名額訂在 35 萬 7 千人,3其中約 20 萬個 名額給予西北歐國家,15.5 萬個名額給予東南歐國家,剩餘的數千個名額給非洲 和亞洲未規定禁止移民移入美國的國家。41924 年移民法包括:來源國法( The National Origins Act )及排亞法案( Asian Exclusion Act ),不但建立移民來源國配 額制度,且排拒亞太地區國家的移民,偏好西北歐移民。5而同一時期,加拿大 則是於 1923 年通過了《華人移民法案》,在 1923 年到 1947 年間禁止華人進入加 拿大。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在 1950 年代期間,美國與加拿大皆試圖抑制移民數 量,例如美國於 1952 年制定的國家起源法,而加拿大則在 1951 年及 1952 年,

連續對西北歐的移民給予優先待遇,美國與加拿大皆只考慮承認那些能兼容於北 美社會的移民國家。

1960 年代,美國於 1965 年移民法中刪除了國家起源法,並首次在移民法中 明確的制訂了吸引專業技術人才以及美國短缺的各類熟練或非熟練勞工的相關 政策,也因此,1965 年移民法被視為美國今日移民法的基本架構。而加拿大在 1967 年的評分制度中公布不具「種族歧視性」的新移民條例,並將非歐洲起源        

3  謝立功、張先正,《美國移民政策的發展》(新北:人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3 年,頁 24。 

4  高鑑國,〈二十年代美國移民限額制度的形成與影響〉,《美國研究》,第 2 期(1991 年),頁  145。 

5  謝立功、張先正,《美國移民政策的發展》(新北:人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3 年),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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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去除,明確改以使用職業技能,而不再以公民身份的做為主要的篩選標 準。6 使技術移民成為加拿大移民政策中的主流。

綜合以上敘述,我們可以發現: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變化,主要 受到需求驅動的影響,並且會因應國際間重大事件所造成的影響而作適當的修 訂,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經濟大恐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影響,使美國與加 拿大的技術性移民政策歷程上呈現出相似之處。

第二節 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比較

關於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內容,在第二章及第三章已詳細說明,

本節將先對美國與加拿大技術性移民政策的內容加以延伸、比較,並提出該政策 目前產生的問題。

一、短期簽證移民與永久簽證移民政策的比較

技術性移民的移動模式是多樣化的,但歸類起來可分為兩大類,即永久居留 政策與短期居留政策。7

(一)美國

1.短期簽證-H-1B 簽證

H-1B 工作簽證是一種非移民簽證,它允許美國雇主臨時聘用從事專業職位 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為美國的經濟作出寶貴貢獻。H-1B 簽證為專業職業的外 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在美國合法居住和工作機會,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美國

 

6 Monica Boyd,“Immigration Policies and Trends: A Comparison of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

Demography 13, No. 1 (1976):83.

7 Iredate Robyn ,“Migration Policies For The Highly Skilled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no. 3(20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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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居住 6 年,並允許他們的配偶及未滿 21 歲的子女,陪他們在美國合法居住

(雖然他們的配偶及子女不能工作,除非他們申請到自己的工作簽證)。

在 H-1B 申請過程中,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外籍員工個人不 能為自己申請 H-1B 簽證。申請 H-1B 簽證 H-1B 簽證的外籍員工,最低必須擁 有學士學位或者同等學歷。符合 H-1B 簽證的職業通常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其包 括但不限於:IT、建築、工程、數學、物理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生物技術、醫 療保健或醫藥、教育、法律、會計、商業、神學、藝術、計算機、財務、會計、

金融、市場營銷、銷售、招聘和電信等,可以看出其中多數職業皆為專業的技術 性工作。

H-1B 簽證一次簽發可長達 3 年,還可以申請再延長,一般情況下,H-1B 有 效期,即 H-1B 持有者在美國工作時間最長可達到 6 年,而且在符合相關條件的 情況下,H-1B 簽證還可進一步延期。如果雇主願意,雇主可讚助 H1B 身份的外 籍員工申請綠卡。相關規定如下:

․如果 H-1B 持有者已經在 H-1B 到期前 365 天遞交了 PERM 勞工證申請或者 I-140 申請,處於勞工證或者 I-140 等待狀態,就可以在 6 年的限制之外申請一 年的延期。在這種情況下的延期是沒有上限的,只要移民申請還處在處理狀 態,就可以一年一年地申請延期。

․如果 H-1B 持有者的 I-140 已經得到批准並且由於排期倒退,目前沒有移民簽 證名額可用(即不可以遞交 I-485 申請),H-1B 持有者可以在 6 年期限以外 申請延期 3 年。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需提前 365 天遞交 PERM 勞工證申請 或者 I-140 申請的限制。

如果在 H-1B 身份的外籍員工辭職或被解僱,該外籍員工必須申請並獲得另 一個非移民身份或離開美國。在簽證到期前,如果雇主辭退外籍員工,該雇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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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為外籍員工支付回國的機票費用。如果外籍員工選擇辭職,這一規定就不適 用。

然而,H-1B 只是一種短期的工作簽證。H1B 持有者最長只能在美國居留 6 年,6 年期限一到,H-1B 持有者必須馬上離開美國。此外,H-1B 每年都有名額 限制。目前每個財政年度有 65,000 個名額,其中有 6,800 個名額預留給自由貿易 協定國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另外,有 20,000 個名額分配給在美國的大學獲得 碩士或者更高學位的外籍員工。

2.永久性移民簽證

在美國,外國出生的人若要持續工作下去,必須持有有效的工作簽證或成為 合法的永久居民(即是綠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就可以輕易改變工作,在美 國繼續工作下去。根據美國美國國土安全部(DHS)的部門,批准綠卡的數量 在 1999-2008 年期間平均約為每年 100 萬。在全部批准的綠卡中約有 15%為職業 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約 21%為家庭贊助(美國公民和居民的 親屬),約 43%是直接與美國公民有關係的親屬(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其 餘約 16 %包括:多樣性簽證(移民通過綠卡抽籤 8獲得永久居民身份)以及授 予難民和受庇護者的簽證)。 9

所謂職業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就是美國政府根據美國的 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資格,

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按照美國 1990 年移民法,將職業移民分為五種不 同的類型:第一優先類別(EB-1):傑出才能的人士,包括優秀的研究人員和 教授、能力非凡的外國人;第二優先類別(EB-2):專業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        

8 綠卡抽籤(Greencard Lottery)是美國移民簽證的項目之一,即所謂的美國國務院多元移民綠卡 抽籤(Diversity Immigration Visa Lottery,DV。美國政府每年會提供約 55,000 個名額給某些 國家(即每年入境美國較少人數的國家)的居民參加美國的移民抽籤,參加抽籤的方式完全 透過線上申請,然後經由電腦隨機抽出入選名單,被抽中的人士再經由移民面試而得到移民 簽證(即所謂的綠卡)。

9 Sankar Mukhopadhyay & David Oxborrow,“The Value of an Employment-Based Green Card,”

Population Association of America, (2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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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士,如擁有高等學位或特殊能力的勞動者;第三優先類別(EB-3):專業 人士、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第四優先類別(EB-4):特殊的工人,如宗教 工作者;第五優先類別(EB-5):創造就業機會的投資移民。10

(二)加拿大 1.短期簽證

加拿大目前的臨時工人簽證制度始於 1973 年的工作簽證規定,隨後在 1976 年的移民法被修訂。目前,由加拿大移民與公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CIC)規畫的明確的移民招聘方案,為滿足加拿大勞動市場的需求的基礎 上,短期移民通常以三個方案輸入:季節性農業工人計劃(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 Program, SAWP),住家保姆計劃(Live-in Caregiver Program, LCP)以 及所按比重最大的臨時外國勞工計劃(Temporary Foreign Worker Program, TFWP),不過,在 TFWP 中,並非所有工人都是高技術人才。在 TFWP 中所謂 的高技能工人,在全國職業分類系統(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system)

中被定義為具有分級 A(Skill Level A) 或分級 B(Skill Level B)的教育或在職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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