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綱要蘊含之音樂教育哲學觀
第三節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綱要之哲學反思
根據前述對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綱之教育價值與目的之探討,以及教育 實踐主張的分析,本節就政策面之音樂教育哲學觀進行全面性的反思。藝文課綱 顯示我國音樂教育具有不同面向的價值,以音樂的社會文化脈絡價值最受重視,
所有的音樂教學最終目的都與其相關,其次是音樂的本質價值,而音樂的外在價 值雖不是最重要的,卻也不能忽視。基於對於音樂教育價值的假設,我國的音樂 教育目的在透過培養學生的音樂鑑賞力、音樂創作與情感表達能力,以及音樂參 與習慣與音樂欣賞態度,幫助學生瞭解音樂與社會、文化、生活之關係,同時也 帶有非音樂的目的,如提供娛樂、健全人格發展,以及促進其他學科的學習。
在音樂教學實踐方面,藝文課綱呈現之內涵有以下幾點:(一)以「統整原 則」為主,包含與其他藝術學科、各大議題、其他領域學科、校內外活動等進行 統整。(二)音樂課程建構過程應考量美感的原則,包含音樂課程設計、教材編 選、教學方法,到評量方式的選擇,但課程綱要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美感教學指引。
(三)具體的音樂課程目標應包含認知的、技能的、情意的以及社會責任價值目 標。〈四〉以多元評量的方式,瞭解學生多元的音樂學習成果。(五)教材內容 由表現試探、基本概念、藝術與歷史文化,以及藝術與生活四個面向組成,以分 科方式呈現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教材。雖然教材內容附錄指出運用四個 面向之教材,可達成三大主軸分段能力,但根據研究者的分析,教材的呈現方式 不利於音樂教師解讀與應用,內容較偏重音樂創作活動,以及幫助學生瞭解音樂 與社會、文化、生活關係的活動,忽略培養透過創作表達情感的能力,與感受音 樂美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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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述藝文課綱之分析結果,研究者由正反兩面提出批判,最後就我國藝 文課綱與美國的「藝術教育國家標準」(National Standards For Arts Education,1994) 的內容進行討論:
一、正面思考
為解決過去藝術教育的問題與符合國際藝術教育的潮流,如美感教育(陳木 子,1998),藝文課綱試圖由政策面向,建構一個不同於以往的藝術教育價值與 目的。
首先,藉由結合音樂、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三個性質相近的藝術學科,將過 去各自表述的藝術教育價值與目的,提升至更高的價值之下,即涵育人文素養,
藝術教育不再以培養「能力」(如音樂知識、唱奏、創作能力)或「態度」(如 音樂欣賞態度、愛國情操等)為目的(教育部,1993;教育部 1994),而是以培 養「人」為目的。
第二,在音樂教育價值與目的方面,過去國中小音樂課程標準中不曾重視音 樂的脈絡價值,在藝文課綱中,音樂教育的脈絡價值被提升至最高的地位,幫助 學生瞭解音樂與社會、文化、生活的關係成為音樂教育的主要目的,在辯證音樂 教育的在學校課程中的地位,提供一個新的想法。
第三,在強調脫離技術本位與精緻藝術教學的前提之下,重新調整音樂教育 的本質目的,提升音樂鑑賞力與音樂創作能力在音樂教育中的重要性,強調情感 的表達,試圖解決過去偏重音樂知識與唱奏能力培養的音樂教學。
第四,在音樂教學方式、教學內容與教學評量方面,藝文課綱採取開放的態 度,教師具有教學的自主權,可用於音樂教學中的樂曲類型更為多元,並提供充 分的教材,幫助學生瞭解音樂與社會、文化、生活的關係,以及發展音樂創作能 力。提供各種不同的評量方式,鼓勵教師加以運用,以瞭解學生多元的音樂學習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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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面批判
在分析藝文課綱的過程中,研究者發現以下幾個值得反思的問題。
第一,統整三個藝術學科的理念雖然立意良善,企圖追求更高的藝術教育價 值,但這三個藝術學科在本質上看似相近,實際上卻有相當的差異。由本體論的 觀點來看,音樂是一種聲響的組合(Reimer,1970),或是與人類文化相關的音 樂實踐活動(Elliott,1995);視覺藝術是以視覺目的為創作展現的藝術;表演藝 術則是表演者透過語言或動作展現作品的藝術。勉強將三個本質上不同的學科歸 於相同的教育價值與目的之下,必定需要彼此協調與妥協,也就失去個別藝術學 科的特質與不可取代性。
實際上,我國 97 年藝文課綱的修訂,似乎是由視覺藝術領域所主導(召集人 為視覺藝術教授),許多內容由視覺藝術的觀點出發,音樂的特質常被忽略。舉 例來說,視覺藝術重視的作品創作,在課程目標與分段能力指標中佔有很大的篇 幅,且有具體描述,例如運用各種人造物、自然物、技法、媒體等進行創作。但 是對於重要的音樂教學活動—「演唱與演奏」,卻以「從事展演活動」簡略帶過。
又例如,實踐與應用的分段能力指標從視覺藝術的角度,訂定「運用藝術創作形 式或作品,增加生活趣味,美化自己或與自己有關的生活空間」,卻忽略音樂實 踐與應用可產生之「音樂療癒」效果。因此,研究者認為,在我國 97 年藝術與人 文領域課程綱要中,音樂的特質並未被適當的展現出來。
第二,更進一步的檢視教學實施要點與教材內容,以統整原則所進行的教學 活動,易流於單元名稱的統整而非真正概念或組織的統整,尤其重大議題融入藝 術課程的部分。九年一貫課程在建構這些議題時,並不是以藝術的本質去考量,
部分議題與藝術之間的相關性極低,為統整之原則而勉強進行的藝術統整教學,
缺乏意義與脈絡,如海洋教育的議題,在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科書中,常以欣 賞海為主題的音樂為主要活動,與其他領域認識還海洋文化的學習差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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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為符合統整原則,以「探索表現」、「基本概念」、「藝術與歷史文 化」、「藝術與生活」四個面向來呈現之音樂教材內容。雖然對於教學曲目之類 型與活動方面更為開放,但此種呈現方式將過去由音樂本質與學習順序為考量的 教材(音樂知識、音感、認譜、歌唱、演奏、創作、欣賞),以填空的方式放入 四個面向中,四個教材面向之間的關係不明確,各階段學習之內容缺乏連續性與 完整性,不利於教師轉化運用。研究者認為,教材內容應具體說明四個教材類別 之間的差異,引導音樂教師參考教材內容所提供的範例,配合實際教學情形,自 行規劃一套有系統的教材內容。
第四,藝文課綱中提升了音樂鑑賞力與美感教育的重要性,卻無法提供具體 的教學指引,對於美感教育實施方式籠統帶過,教材內容缺乏發展音樂鑑賞力所 需的音樂要素學習內容。相較之下,研究者認為視覺藝術在美感教育的實踐主張 是較具體而完整的,如在基本學習內容中指出應瞭解與應用審美知識、媒材、技 術與過程,並於各階段的基本概念教材中,列出重要的審美要素,說明審美的方 式,例如觀察對象的遠近、比例、空間、明暗、色彩變化等(教育部,2008)。
第五,如同前述藝文課綱中由視覺藝術的角度出發較多,音樂的特質常被忽 略。音樂的演唱與演奏能力在音樂教育中的定位不明,缺乏對音樂演唱及演奏能 力之描述,僅以籠統的描述帶過,如「展演活動」與「音樂參與」,這兩者的範 圍都很廣,從中看不出演唱與演奏能力之必要性。但是,從教材內容來看,演唱 與演奏能力卻又占有很大的篇幅,演唱與演奏的活動分布在表現試探、藝術與歷 史文化,以及藝術與生活三個面向,音樂的演唱與演奏能力的重要性為何,只能 由音樂教師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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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藝文課綱與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之討論
美國在 1994 年公布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其中包含舞蹈、音樂、戲劇及視覺藝 術四個科目,各分為三個階段(幼稚園到四年級,五到八年級,九到十二年級)。
雖然四個科目並列為藝術學科,但實際上每個科目的標準是各自獨立,依據自己 學科的特質來編寫,只是在各科的標準之前,以共同的引言說明藝術教育對學生、
生活以及學習上的意義。
以音樂來說,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分為兩類,一類是各個階段都相同的「內 容標準」(Content Standards),類似我國藝文課程中的課程目標。另一類是依據 內容標準,設定各階段學生應達成的具體目標,稱為(Achievement Standards),
類似我國藝文課綱中的分段能力指標。檢視美國國家藝術教育標準,可發現值得 我國藝文課綱參考之處,表 3.8 列出美國音樂教育的九大內容標準。
表 3.8
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之音樂內容標準 編號 內容標準
1 能獨唱或與他人一起歌唱各種曲目的音樂 2 能獨奏或與他人一起演奏各種曲目的音樂 3 即興旋律、變奏與伴奏
4 在特定的指引下進行創作與編曲 5 讀譜與記譜
6 聆聽、分析與描述音樂 7 評價音樂與音樂演出
8 理解音樂與其他藝術、非藝術學科的關係 9 理解音樂與歷史文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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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九項音樂內容標準中,包含各種音樂行為,有演唱、演奏、創作、即興、
讀譜與記譜、聆聽、音樂認知等,這些目標都是依據音樂科的特質所設計,從第 八及第九項內容標準中,可看出美國音樂教育亦重視音樂與其藝術學科、非藝術 學科的統整。研究者認為,我國藝文課綱的編寫,可參考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 的形式,在整體藝術教育架構下,由各科依據自己的特質訂定教育目的與內容,
讀譜與記譜、聆聽、音樂認知等,這些目標都是依據音樂科的特質所設計,從第 八及第九項內容標準中,可看出美國音樂教育亦重視音樂與其藝術學科、非藝術 學科的統整。研究者認為,我國藝文課綱的編寫,可參考美國藝術教育國家標準 的形式,在整體藝術教育架構下,由各科依據自己的特質訂定教育目的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