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翻譯目的論
隨著全世界跨文化交流互動日漸頻繁,影視媒體作為文化傳播途徑可謂最 快速且影響範圍最為廣泛,而作為觀眾,勢必對影視作品內容品質更加要求,
也因此影視翻譯也愈發顯現其重要性。本研究乃是針對布袋戲影視劇集由觀眾 角度為出發點探討字幕翻譯相關策略。
功能學派學者費米爾 (1989)的「目的論」(skopos theory) 是以譯文接收者 的角度出發,以譯文預期的目的來決定翻譯策略與方法;不同的文本類型所需 要的翻譯策略也會有所不同,故在著手翻譯前可依 Reiss 的「文本類型」(text types) 決定譯文的風格;最後,檢視譯文是否與原語有等同的效果,也就是達 到奈達 (1964/1986) 的「功能對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 譯境,因此上述的三 個功能理論很適合作為本論文研究的基礎。翻譯功能派持功能翻譯理論。“翻譯 的‘功能主義’就是指專註於文本的一種或多種功能的研究”(Nord,2001:1),它是 對此研究方法產生的多種理論而使用的一個廣義術語。其中,德國功能翻譯理 論的“目的論”(skopos theory)是該學派的主導理論。除此之外,還包括認同功 能翻譯理論以及受德國“目的論”啟發的學者。代表性的如英國學者紐馬克,美 國學者奈達。二者均把翻譯研究與語言功能結合起來,並提出針對不同功能文 本應采取不同的翻譯方法。
(一)德國功能翻譯理論
德國功能翻譯理論是翻譯功能派的主流,它出現於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
以 1971 年萊斯的《翻譯批評的可能性與限制》一書的出版為標誌。其中,費米 爾的“目的論”(skopos theory)是其主導理論。費米爾明確指出,所有的翻譯都 是指向其預定的對象的,翻譯本身就是“為目的語環境中目的語對象創造出的文 本” (Nord,2001:12)。作為有目的的溝通行為,整個翻譯的過程是由它要達到 的目的來決定的,即“目的決定手段”(Nord,2001:124)。原文文本在翻譯中 只起“提供訊息”的作用,譯者在翻譯中完全可以根據譯文預期的溝通功能,為 適應新的交流環境,結合譯文讀者的社會文化背景知識,對譯文的期待以及交 流需要等,採取適合翻譯目的的具體翻譯策略和手法,在不必拘泥於原文功能 的情況下更加有效地實現譯文的溝通功能。
同時,費米爾提出了翻譯過程應遵循的三大規則:目的規則(skopos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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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貫規則(coherence rule )和忠實規則(fidelity rule )。目的規則指譯文要達到的溝 通目的。連貫規則反映文本內關係,即譯文能否被接受者所理解,具有可讀性,
並在譯語文化及其譯文的溝通環境中有意義。忠實規則反映的是文本間關係原 文本和目標文本。譯文文本不能隨意創作,過多地偏離原語文本。目的規則是 第一位的,它貫穿整個文本,適用於文本的各個部分,連貫規則和忠實規則從 屬於目的規則。在翻譯過程中,如果目的規則要求譯文與原文的功能不同,就 放棄忠實規則;如果目的規則要求譯文不通順,就放棄連貫規則。
萊斯可謂德國功能翻譯理論先導人物,他首次把語言功能與翻譯結合起來,
把文本按不同功能進行分類,提出三大功能文本類型(text-type):“訊息型”選 取恰當語言和文體形式,向讀者呈現客觀世界的物體和現象;“表達型”著重美 學功能,文體形式的選擇要體現美學效果;“誘導型”內容和形式應以獲取文本 預期的超語言效果為準則。
(二)紐馬克的文本功能分類說
英國翻譯理論家紐馬克在萊斯的“訊息型”,“表達型“和“誘導型”三類文本 的基础上重新劃分文本體裁:“表達型文本”,“ 訊息型文本”和“誘導型文本
(Newmark,1982)”,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溝通翻譯”和“語義翻譯”兩種翻譯 方法。“表達型文本”如官方文宣,自傳文學,私人書信等,重在表達作者思想,
體現作者個性,尤其是作者個人語言風格“個人習語”(idiolect),為保留原文 形式,使譯文在結構和詞序上力求接近原文,應採用語義翻譯的方法;“ 訊息 型文本”如自然科學,報刊文章,會議記錄等,重在訊息傳達的真實性和訊息傳 遞的效果,應採用溝通翻譯的手法,(Newmark,1982);“操作型文本”,如 通告,說明書,公共宣傳品等,重在訊息的傳遞效果和讀者的情感呼應,以喚 起他們去行動,去思考,去感受。因此,譯文應充分考慮譯文讀者的心理感受 和欣賞習慣,運用它們所熟悉的語言表達形式,採取“闡釋”而不是“複製”的方 法,對文本做“邏輯上的改進”,通過重組譯文的語言結構,使譯文通達流暢,
明白易懂,加強譯文的可讀性(Newmark,1982)。由於大多數文本三種功能 兼有,而以其中一種為主。因此,譯者應首先確定文本的主要功能,或同一文 本不同部分的語言功能,進而有針對性地採用相對應的翻譯策略和手法。依照 上述文本類型所述,經筆者細看觀察《霹靂英雄戰紀之刀說異數》第一集大多 著墨在生動地故事內容與劇情安排,不同人物間的情感刻劃及透過幽默風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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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白娛樂觀眾,讓觀眾有種身歷其境的感受,因此其字幕翻譯應偏屬於“誘導型 文本”類型,在翻譯上應挑脫源語的字面意義,而以貼近譯入語觀眾語言文化及 習慣思考適合的譯法。
(三)奈達的“功能對等”理論
美國翻譯理論家奈達,在《聖經》翻譯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功能對等”
理論,即“從語義到語體在譯入語中用最切近的自然的對等語再現原語訊息”
(Nida,2001)。 從“最切近的”,“自然的”,“對等語”三個層面考察譯文,看 譯文讀者與原文讀者對所接受的信息能否做出基本一致的反應,即註重言外的 溝通效果的對等。奈達最初提出該概念時,用的是“動態對等”這一術語,由於 易被誤解為僅指一種影響力,因此,用“功能對等”替換了“動態對等”。雖然不 同語言表達形式不同,但均具有同等表達力,在使用中所能發揮的言語作用是 相似的,具有彼此相同或相似的語言功能,如認知,人際,訊息,祈使,移情 等等。翻譯要以反映“深層結構”的“功能對等”為主,而不是反映“表層結構”的
“形式對應”。要註重原文意義和精神的傳達,不要拘泥於原文的語言結構。當 原語與譯語語言文化差異較大時,要通過從語法到詞匯改變原作的結構形式來 保全原作內容。因此,“在翻譯過程中,譯者必須從作者,作品內容,讀者,作 品背景,作品表達手段等各個方面,對作品進行全面分析,然後轉換出能起類 似原作交流作用的譯文”(譚載喜,1999)。如果譯語讀者做出與原語讀者基本 一致的反應,那麽就達到了翻譯的功能對等。影視語言的特點具有以下特點:
1.即時性: 影視中語言因為都是有聲語言,一轉即逝,因此要求觀眾一遍就 能看懂。
2.口語性: 影視語言多以人物對話或內心獨白或旁白的形式出現,即十分口 語化。基于影視語言的這些鮮明特點, 譯者在將其翻譯成另一國文字時,便不能 不考慮語言風格的傳譯問題, 以使他國的電影觀眾充分感受到影片語言的魅力,
否則會因譯入語的晦澀難懂、矯揉造作失去大部分觀眾。
3.大眾性: 這是影視語言的上述特點所決定的。影視藝術從一問世就注定是 一種大眾化的藝術。絕大多數電影和電視劇是供人們觀賞的。因此影視語言必 須符合廣大觀眾的教育水平,要求能一聽就懂。同時,這和影視語言的即時性 也是相關聯的。影視翻譯的性質、原則與技巧影視藝術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影視 翻譯必然和普通書面語的翻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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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三大特點下,影視翻譯勢必以目的語觀眾為中心,適當照顧到他 們的語言水平。這自然意味著影視翻譯的方法是以意譯為主的方法。這就是奈 達所提倡的“功能對等” (Nida and Taber,1969)。
(四)、影視翻譯 “目的”的翻譯過程:
字幕翻譯有兩個翻譯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由原文資料再造(Original text creation)—草翻資料(Transadaptation)—譯文(Translation)這個過程組成。第二個 層次則是由原文再造(Original text creation)—譯文(Translation)。根據翻譯目的論,
翻譯過程中由於不同的目的,會產生不同的譯文,有為了目的語讀者或觀眾以 溝通交流為目的進行的翻譯;或是為了展現源語言特徵而直譯為目的翻譯等,但 目的論翻譯通常所指的就是以目的語讀者或觀眾交流為目的而進行的翻譯,它 所側重的就是文本的創作目的,譯者首先要先理解原文內容及意圖,然後採取 合理的翻譯策略將原文內容及意圖傳達給目標觀眾。作為影視翻譯中的目的文 本的字幕翻譯,就是要將電影中最重要,關聯性最強的訊息傳遞給觀眾,以達 到溝通交流的目的,也就是使目的語收視觀眾能夠看懂,感受到其魅力。譯者 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採取一定的策略,使字幕能最有效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以下依目的論翻譯策略歸納下列幾種方法:
1. 略譯法: 目的論極度重視目的語的讀者或觀眾,認為翻譯策略的決定是以 他們為基礎的。那對於影視字幕翻譯而言,只有使收視觀眾都能理解並懂得其 意義的翻譯,才是成功的翻譯。所以,在很多時候,如果特定名詞或是某一現 象雖然在影視中出現,但是相對於收視觀眾來說卻又非常陌生,與此同時,不 翻譯它也不影響觀眾對於整部電影的認知理解,故在這種時候,譯者一般會選 擇將這此一部分略去不譯。
2. 增譯法: 增譯法是將譯入語中存在,但在目的語中表達不清或找不到對應 成分卻又不能缺少的部分進行替換或者補充說明。有時,一個好的譯文從形式
2. 增譯法: 增譯法是將譯入語中存在,但在目的語中表達不清或找不到對應 成分卻又不能缺少的部分進行替換或者補充說明。有時,一個好的譯文從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