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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文獻探討

第三節 考試信度、效度與方法

在 21 世紀的知識經濟時代中,政府需要具有專業且具有獨立、綜合判斷、

決策能力的公務人才。因此,考選制度應從國家取才的成本觀念加以探討,以選 才得當與否的角度來重新建構選才的評量機制。倘若因「一試定終身」而取才不 慎,其後續不適任人員所造成的工作績效低落、行為奇特乖張、機關士氣低落等 直接或間接影響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效能、服務品質低落,將會對於政府帶來相 當程度的負擔及人事成本浪費(彭錦鵬,2005a:55-57;彭錦鵬,2009:60;蔡 秀涓,2010:60)。因此有效的考選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免政府因不當用 人而需付出更大的代價。

考選制度的主要核心目標就是如何採用具有信度與效度的考試方法與考試 科目,以甄補適當的人才(彭錦鵬,2010:20)。現代公務行政運作的成功與否 是建築在嚴格地挑選公務人員之上,因為必須任用合格且勝任的人員,方能有效 處理業務與執行職務。因此考選工作務必講求效度、信度、客觀性、廣博性、便 利性及快速性(邱華君,2011:19;許南雄,2012a:139)。如何使考試具有信 度與效度,則有賴於考試方法的選擇,以及考試類科與應試科目內容的設計。

壹、考試信度

信度(Reliability)是可靠性。指考試結果的一致性(Consistency)或穩定性

(Stablilty)程度。考試的信度在於命題與閱卷的公正、允當及客觀,而使考試 結果穩定且一致。例如同一應考人在短時間內參加性質相當的考試,所得成績極 為接近時即可證明該考試具有信度(許立一等,2014:71-72)。

貳、考試效度

效度(Validity)是正確性。指測驗、評量或考選工具確實能測出所欲評量 的特質或功能的程度,有效發揮其評量功能(許立一等,2014: 72)。Anastasi

& Urbina 則指出測驗效度是指一份測驗能有效測量到所欲測量行為特質的程

度,分為內容效度、建構效度及效標關聯效度三大類如下(Anastasi & Urbina, 1997;轉引自朱錦鳳,2012:23-24):

一、「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是指對測驗內容作系統化的檢驗,以確定其試 題涵蓋該測驗所欲測量之能力特質的代表性內容。

二、「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是指測驗的編製過程中,以客觀、量化方 法來驗證一份測驗的結構是否符合其理論假設,以反應該測驗在建置結構的 有效程度。尤其針對測量抽象特質的測驗,如智力、幸福感等,就應特別重 視建構效度的驗證,以區辨所測特質的具體行為表徵。

三、「效標關聯效度」是指測驗分數能預測到外在效標的有效程度,針對測驗所 要測量的能力特質,所取得的量化外顯行為指標稱為外在效標(Criterion)。

例如,成績、工作績效、考評或其他相關測驗,都是驗證效標關聯效度時經 常使用的外在效標。換言之,效標關聯效度就是測驗分數與量化效標進行相 關分析而得,通常以統計 r 表示。效標關聯效度通常用來預測行為特質,如 工作績效,當作該測驗的效標進行相關分析,理論上應達顯著正相關。一份 具有效標關聯效度的測驗將是很好的決策輔助工具。

叁、考試方法

我國是採於行政部門之外的獨立機關辦理所有公務人員的甄補進用工作,是 各國文官體制的特例。我國《憲法》將考試權獨立以取得考試過程的公平性、避 免各部會出現任用私人、徇私舞弊等情況。在我國重視關係取向的歷史傳統及政 治行政文化之下,此種考試制度有其存在的制度性價值。因此,考選部肩負著考 選文官體系人力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考試)的重責 大任(彭錦鵬,2005a:53)。從《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

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以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 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因此,可以得知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是以「公開」、「公平」、「競爭」為基本宗旨。

在知識經濟及全球化時代,人力素質為國家競爭力提昇之關鍵,除了前端的 教育體系用心培育人才外,更有賴後端考選機制的甄選進用功能相應配合,方能 達成「為國舉才」目標。因此,考選部在為國家選拔優秀公務人力與專業人才的 工作上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負責辦理公務人員以及專技人員考試。公務人員考 試可再區分為初任人員考試及現職公務人員考試二大類,初任人員考試部分又可 分為高等(一級、二級、三級)、普通、初等考試,以及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需 要、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就業權益而舉辦的特種考試;公務人員升官等考 試則是由已具有公職身分的現職公務人員參加,考試及格即可取得晉升官等的資 格。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流程是依各用人機關任用需求計畫擇優錄取,考試及格 者即可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是所謂的「任用考試」,目前共有公務人員高等 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以及升官等考試共計有 32 種考試類科。

應考人通過成績門檻標準,經錄取分發後,經過一定期間的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正式分發任用。以高普考試為例,訓練期間為 4 個月,其他公務人員考試則依不同的考試規則及用人機關需求訂定不同的訓練期 程。應考人經考試錄取後所應接受的訓練是為「考試程序中的訓練」,分別由保 訓會負責辦理基礎訓練、委託用人機關辦理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才 是所謂的「考試及格」。

我國考試方式分為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 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以下則就

《典試法》所規定的現行考試方式概述如下:

一、筆試:是以文字表達、符號劃記或電腦作答等方式來評量應考人知能及 有 關事項。為我國所有國家考試採行的主要考試方式,分為申論式以及測驗式 兩種題型,向來越高等級的考試採行申論式題型的比重愈高,最低等級的考 試則全採測驗式題型,例如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測驗試題型則自 2014 年部 分考試開始實施複選題題型,希望能夠提高測驗式試題考試的鑑別力。

二、口試:是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來評量應考人知能及有關事項,包括本國語 言以及外國語言。分為個別口試、集體口試及團體討論三種,視考試性質選 擇一至二種採行,前二種口試主要是在評量應考人的儀態、溝通能力、人格 特質、才識及應變能力。團體討論則是讓五位以上應考人輪流擔任主持人,

藉以評量其主持會議能力、口語表達能力、組織與分析能力、親和力與感受 性、決斷力,及參與討論時之影響力、分析能力、團體適應力、壓力忍受性、

積極性等。18

三、測驗:是以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來評量應考人心理或體能狀況。心理測驗種 類包括:智力測驗、性向測驗、人格測驗、職業興趣測驗,及其他心理測驗。

目前實務上尚未採行此種測驗方式。體能測驗種類則有:肌力與肌耐力測驗

(包括屈膝仰臥起坐、伏地挺身、引體向上、屈臂懸垂、爬竿、舉重)、心 肺耐力測驗(包括跑走、負重跑走、登階)、敏捷性測驗(包括折返跑、障 礙跑)、瞬發力測驗(包括立定跳遠、垂直跳)、綜合測驗(包括引水梯攀 登、游泳),及其他體能測驗。19

四、實地考試:是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藉以評量應考人專業知識、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20

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是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的著作或發明說明書及必要圖式 等,就研究主題與內容或創作主題與內容、研究方法與參考文獻或創作設計

18 目前採行個別口試的公務人員考試計有:高考三級公職土木工程技師等 11 類科、司法特考三 等考試檢察事務官等類科、外交特考四等考試、調查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國安特考四等考 試、民航特考、海岸巡防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專利商標特考、國軍上校轉任考試,及取才困 難高科技或稀少性特考等 10 種考試。採行集體口試的則計有:高考二級考試、司法特考三等考 試行政執行官等 3 類科、司法官特考、外交特考三等考試、國際經濟商務特考、國安特考三等考 試、原住民族特考二等考試、國防文職特考二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警監升官等考試、關 務簡任升官等考試,及移民特考二等考試等 12 種考試。採行團體討論的則計有:高考一級考 試、原住民族特考一等考試,及國防文職特考一等考試等 3 項考試。

19 目前實施體能測驗的公務人員考試計有:調查人員特考、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移民行政 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交通事業特考鐵路人員部份類科、海岸巡防人員特考、司法人 員特考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等 7 項考試。

20 目前實施實地考試的公務人員考試計有:高考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技藝類科,

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交通事業人員特考試港務人員部份類科,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四等考試 新聞廣播類科及五等考試電腦打字類科等 4 項考試。

與理論依據、研究能力與研究成果或創作能力與創作成果,及其他足資證明 專門學術之著作或發明等加以審查。21

六、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是就應考人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學歷證 件及成績單、服務經歷證明等加以審查。22

因為必須在以「考試公平」為最高運作原則之下,我國考選環境對於口試

因為必須在以「考試公平」為最高運作原則之下,我國考選環境對於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