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文獻探討

第二節 考試應試科目與工作內容之相關性

人事制度是保障政治運行和政治進步的軌道。人事制度的健全與否首重「人」

與「事」是否適切配合。「人」指的是人才,人員所需具備的資格與能力。「事」

則是指工作,機關所職掌各項業務而言(邱華君,2011:5)。考試院在 2009 年 通過的《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則指出「公務人員考試在應試科目上與職務核 心工作知能亦有差距。…,並應建立職能指標標準的作業程序。」顯見當局對於 應試科目的篩選條件能否符合用人所需已有疑慮。陳金貴(1995b:24)曾以人 事人員為例指出,即便經過高考人事行政類科及格,但考試內容和實務工作所需 專業背景及相關知識並非正相關。綜上所述,現行各考試類科的應試科目實有通 盤重新檢討與實務工作內容間適配性的必要。

過於集中、獨立的考選制度將使得用人機關無權決定最後人選,因此現行應 試科目的設計也偏向以整體政府的「共通性」需求為基礎,而未能針對特定機關、

特定職位的需要設計。例如中央機關所需職能偏重於規劃、分析、整合等能力,

而地方政府機關則較偏重人際關係、團隊合作、組織資源、運用權力、想要與人 互動等能力上(楊戊龍,2010:49)。在沒有推動職能分析工作的情況之下,考 選機關將對於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各職務所需的「職能」資訊掌握不足,而使考 試不具有效度。而現行職務說明書並未載明具備該職務所需具備的「職能」為何,

因此難以據以作為考試選才的標準,而導致考選出人員的能力往往無法符合實際 工作需求,而使用人機關有「用不對人」之嘆(陳玉貞,2013:20)。

壹、考試應試科目

應試科目的設計主要在評鑑應考人對於擔任政府機關公職、從事公務所應具 備的基本認知,故應試科目設計應與職務內容高度相關,以符合考試的信度及效 度。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內容是對應考試名稱、任用職系及類科而設計,

包含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科目名稱、命題大綱等要項。我國筆試的應試科目概 分為普通科目以及專業科目二類(陳金貴,2008:1):

一、普通科目:是所有應考人的共同科目,設置用意在於評鑑應考人對於擔任政 府機關公職所具備的基本認知,設計重點著重於評鑑全體應考人的宏觀視 野,以及工作所需的人文素養及廣博性基礎工作知能。

二、專業科目:是由考選部邀集用人機關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就用人機關提出 其任用需求,並由專家提出建議,進而決定應試科目內容;設置用意在於考 核應考人在該職系類科中應具備的專業知能。例如社會工作類科的應試科目 決定,即是由主政機關─衛生福利部,以及各大學校院社會工作系、院、所 的老師、社工領域組織的專家共商決定。

以高普考試為例,為了使初任公務人員具備更宏觀的視野並且提昇公務人力 之整體素質,考試院在 1997 年通過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試制度案,並自 1998 年 的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開始實施。1998 年到 2005 年間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採行逐試 淘汰的分試制度,將考試程序予以區隔,意即應考人通過第一試綜合性共同普通 科目測驗式試題之後,才能取得參加第二試專業科目的考試資格;在不同試程中 施以不同測驗方式以篩選並減少參加考試人數,以提昇閱卷品質並拔擢優秀人 才。第一試考試內容為「綜合知識測驗」及「專業知識測驗」比重各占 50%,

以廣泛測驗應考人基本知能:「綜合知識測驗」適用於所有考試類科,內容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本國歷史、數的推理、地球科學、英文(按:普通考 試未考英文);「專業知識測驗」則依類科有不同的測驗內容,第一試按各科別全 程到考人數前 50%擇優錄取;第二試列考國文及專業科目,第一試專業知識測驗

已考過之科目,第二試專業科目仍予列考並以申論式題型為原則;高考三級列考 6 科,普通考試列考 4 科,並均列考國文(論文及公文)。

到了 2006 年,考量高普考試報名人數日減,並為了因應公務人員員額精簡、

減輕應考人負擔及縮短試務流程,因此考試院決定恢復一試制度,應考人不需要 經過第一次綜合性共同普通科目的淘汰,可直接參加一次性的考試(考試院,

2005;考選部,2013b:138-142)。應試科目分為共同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兩大 部分:(一)共同普通科目部分列考「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 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及英文)」2 科;國文包括作文、公文 與測驗,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法學知識與英文則

表 3-2 近年高普考試應試科目內容比較表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1998

2005

2006

年 論(占分20%)、英文(占分40%)

專業科目 4 科(視各類科需要採兼採申 論題或測驗題)

※占分比重所有(6)科目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 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15 題),英文占 40%(20 題)。(二)專業科目 部分,高考三級維持考專業科目 6 科、普通考試維持列考 4 科。高考三級考試的 2 科共同普通科目各占總成績 10%,專業科目 6 科,共占總成績 80%;普通考試 的 2 科共同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共 6 科平均計算。

貳、工作內容與小結

政府需要的現代化文官是兼具廣博知識通才以及各專長領域專才(考選部,

1992:4)。公務人員考試的目的是為了配合機關用人需要而羅致優秀人才,因此 考試方式的設計必須與目的相連結,意即考試與用人必須相互密切配合始能符合 憲定精神。因此,公務人員的考試科目與題型應朝向以機關用人的角度設計,方 能符合各用人機關需求(歐育誠,2014:1)。

現行考選部所擬定的考試科目、命題大綱等內容,皆是由用人機關代表與專 家的角度訂定其內涵,且考試內容幾乎集中於專業知識的知能評量(考選部,

2013a:7)。施能傑(2010:28-29)則指出考試的內容設計應從職能觀點出發,

因此在找到適任的考試內容設計參與者相當重要,不應僅以在某校所任教的專業 科目即認定為適合的考試內容的設計者,而更應該邀請實務工作者參與,借重其 專業實務工作經驗狀況以設計專業知識的考試科目內容。

為配合人事一條鞭的管理制度,在職位分類制的推行之下,將全國各政府機 關職務以「職系」作為工作性質的劃分以利管理,因此本研究也將以《職系說明 書》作為各該職務工作內容的論述與比較的依據。以下先就【一般行政職系】的 職務內容以及應試科目內容作討論示例,就應試科目所評量的專業知識職能是否 足以受訪者勝任職務作為討論焦點。

一、專業應試科目所篩選的專業知能是否滿足【一般行政職系】職務 工作需求?

依照《職系說明書》的規定,【一般行政職系】擬任工作內容主要是一般行

政管理、公共關係、通譯、文書處理、速記、議事、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 管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打字等事項的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與 執行。然而對應到各專業科目的命題大綱內容(如表 3-3),二者之間產生部分落 差。綜結來看,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公共政策、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以及 公共管理等 6 個專業科目所篩選出的專業能力,對於【一般行政職系】所定的工 作內容大多可直接或間接地受用。然而「採購」為各機關而言相當重要的幕僚業 務,公務人員依據《政府採購法》執行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 委任或僱傭等事項的採購、招標、審標工作。而審視考選部所訂定的專業科目命 題大綱內容,對於政府採購法的專業知能則未予納入(熊忠勇,2010:80-81)。 又「打字」的工作是指涉各種文件的繕打,而繕打是屬於「技能」而非「知能」,

現行應試專業科目的筆試方式恐怕無法篩選、過濾應試者是否具備「打字」能力。

倘若應試者未具備「打字」能力,對於現行 E 化的行政工作執行亦將有所阻礙。

表 3-3 高考三級一般行政類科專業應試科目與命題大綱對應表

名稱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17

行政法

一、公務人員須依法行政,對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法律原則應能掌握與運用:行政法之 法源。行政 法之法律原則。依法行政與裁量。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

二、對行政組織法及公務員法之理解:行政組織之態樣。行政機關之管轄。地方制度及其法制。公務 員概念之確定。公務員之法律關係。公務員之保障與救濟。公務員之責任。

三、對行政作用法之掌握,含行政程序之功能與制度: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 為。政府資訊公開。行政罰。行政執行。行政程序。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之行政罰與行政強 制執行之運用。

四、對行政爭訟制度、國家賠償與補償之理解: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17 高普考向來為全國矚目的國家考試,其應試科目種類及報名人數,為各項考試之最。近年考 選部為了精進命題技術及推動顧客導向的試務行政,避免試題難易度差異太大、各科目間命題 範圍重疊以及試題內容偏頗、冷僻、艱澀等情形發生,爰依據公務人員應具備之核心知能及銓 敘部訂定的《職系說明書》,擬訂考試應試科目的命題大綱,供命題委員參考據以命擬試題,希 望藉此提升命題品質,並提供應考人準備範圍以減輕應試負擔。資料來源:考選部,中華民國 考選行政概況 101 年度,台北市:考選部,2013,頁 35。

. 行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一、了解權利主體(自然人與法人)之意義、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等:權利主體—自然人與法人。

一、了解權利主體(自然人與法人)之意義、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等:權利主體—自然人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