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我傷害的意涵

本節主要在探討自我傷害的意涵,包括三個部分:一、自我傷害的定義;

二、自我傷害行為的分類;三、自我傷害行為的動機;四、自我傷害與自殺的 區分與關聯。分別說明如下:

壹、自我傷害的定義

綜觀國內外自我傷害的相關文獻(Zila & Kiselica, 2001; 林杏真,2002;黃 雅羚,2003;鄭承斌,2004),發現各研究者對於自我傷害的名稱使用不一,

包括:自我傷害(self-injurious; self-damage)、自我損傷(self-harm)、自我破壞 (self-destruction) 、 自 我 殘 害 (self-mutilation) 、 自 虐 (masochism) 、 自 動 攻 擊 (auto-aggression) 、 蓄 意 性 自 傷 (intentional injury) 、 象 徵 性 創 傷 (symbolic wounding)、假性自殺(parasuicide)、局部自我破壞(local self-destruction)、局部自 殺(local suicide)等,除了名詞使用的混淆之外,也造成研究與文獻閱讀上的不 便。Kahan與Pattison(1983)說明因為自我傷害還沒有普遍地被認為是一種疾病的 症狀,且自我傷害行為的命名也沒有被統一化或是系統化,因此要為自我傷害 定義是一件不容易的事。Kahan和Pattison在1983年整理出37種對於自我傷害的 不同名稱,其中以自我傷害行為(self-injurious behavior)、自我損傷(self-harm)以 及自我殘害行為(self-mutilating behavior)三種名稱最為常見。

「自我傷害行為」一詞最早出現在Menninger1938年的著作:《與自己敵對 的人》(Man Against Himself)一書,他指出自我傷害是一種免於完全自殺的局部 自殺方式(p.271)。一直到Kahan與Pattison在1983開始著手整理自傷的文獻後,原

本僅被視為自殺一環的自傷行為才漸漸受到矚目,從自殺的相關研究中獨立出 來。目前國外研究已經將自我傷害與自殺的行為區分開來,如:Simeon和Favazza 在2001年定義自我傷害是「一種刻意的、直接的造成身體傷害,但是這個行為 的目的不是想要造成自己的死亡」(引自唐子俊、郭敏彗譯,2002)。Mueilenkamp 和Gutierrez(2004)將自我傷害界定為「個體在沒有自殺意念下,緩慢地或是選擇 性地毀滅身體各部位」。Muehlenkamp(2006)以及Walsh與Rosen(1988)認為自我 傷害是指「個體是故意、有目的性地採取不會致命的方式,造成生理機能損害,

且此行為乃社會所不能接受,包括割傷或燙傷皮膚」。由上述Simeon和Favazza 等人對自我傷害的定義,可知自我傷害是個體有意識地直接損害身體,但是沒 有結束生命的意圖,其目的也不是要造成死亡的結果。

教育部(1995)曾於「校園自我傷害防治處理手冊」中將自我傷害定義為:

一個人「有意地」使自己的身心受傷害;簡單地說,就是一個人「想要」傷害 自己。手冊中並且歸納出不同類型的自我傷害行為:

一、自殺(suicide):一個人以自己的意願與手段結束自己的生命。

二、企圖自殺/嘗試自殺(attempted suicide ):一個人以自己的意願與手段企圖結 束自己的生命,但並不成功。其原因包括所使用的手段不足以致命,或機 緣湊巧地被挽回了生命。

三、自我傷害(self-destruction; self-damage):廣義的自我傷害包括自殺、企圖自 殺、以及以任何方式傷害自己身心健康的行為。狹義的自我傷害僅指稱以 任何方式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但該個體並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清楚意 願。其中包括:以頭撞牆、咬傷自己以及割傷自己等,但是在從事這些行為 時並沒有死亡意圖。

四、攻擊行為(aggressive behavior):有意地傷害他人的行為。傷害的程度從致 對方於死地、危及生命、有重大的傷害必須送醫治療,到可以自行照顧的 輕度身心傷害都有可能。這類行為往往讓行為者自己也陷入不利的狀態。

五、憂鬱反應(depressive reaction):憂鬱是一種低落的、沮喪的、傷心的情緒

感覺,通常呈現負向的認知或思考,認為「前途黯淡」、「世界沒有希望」,

同時可能出現「一切都是我的錯」、「我是別人的纍贅」等較低的自我概 念。在行為上表現出飲食、睡眠習慣突然改變、失眠、經常疲倦、對一般 社交休閒活動失去興趣、逃課、濫用酒精與藥品、甚至出人意外地暴跳如 雷、攻擊他人。

國內學者對於自我傷害的定義也有所差異。胡淑媛(1992)認為自我傷害 是指個體有酗酒、吸毒、傷害自己身體(以頭撞牆、割傷皮膚)及有「意外傾 向」者,並將死亡視為潛在意圖。許文耀、吳英璋、胡淑媛、翁嘉英(1994)

廣義地定義自我傷害,即「做出任何不利自己的行為」,擁有下列五種狀況者 更是自我傷害的高危險群:(一)有情緒困擾,如憂鬱;(二)有生理疾病,如容易 生病或請假次數過多;(三)經常採取攻擊行為;(四)容易發生意外、違紀或曠課 次數過多;(五)曾企圖傷害自己者(pp.161-162)。王愛麗(2007)和黃雅羚(2003) 認為自我傷害行為是指個體有意識、直接對身體造成傷害,但行為的目的不是 想造成死亡的後果,傷害行為包含割傷身體、在身體刻字、摳皮膚、干預傷口 癒合、以及身體毀傷等五大類。陳毓文(2006)認為自傷是指個體進行沒有死亡 意圖或動機的自我殘害行為,且該行為會造成當事人肉體上的傷害與疼痛。

總結上述國內、外學者對自我傷害行為的定義,雖然內容略有差異,但歸 納起來,可將自我傷害定義為:個體蓄意或故意且直接地以燒、燙、挖和摳等 方式造成自己身體各部位受傷,但其目的不是想造成死亡後果的行為。

貳、自我傷害行為的分類

Ross與Mckay在1979年將自我傷害行為分為直接與間接二類。直接自我傷害 行為,如:以頭或身體的其他部位撞擊硬物、打自己、咬自己、割傷、燙傷、

戳傷自己、挖眼睛、拉扯頭髮、將物品塞進自己的鼻孔或耳朵等;而間接自傷 行為並未表現出身體外在的傷害(如:傷口、瘀血),其內涵包括:酗酒、藥 物濫用及重複性嘔吐等(引自蔡慧娟,2000)。

可知直接自我傷害行為是其自傷行為直接危害到身體健康,造成身體各部 位的破壞與傷殘;間接自我傷害行為雖然沒有明顯地直接對身體各部位造成傷 害,但其行為持續一段時間之後,也會造成身體的毀損。

Favazza和Simeon在1995年回顧有關自我傷害的文獻,將自我傷害行為細分 為四大類:一、刻板化自我傷害行為;二、嚴重自我傷害行為;三、強迫性自 我傷害行為;四、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引自唐子俊、郭敏慧,2002)。以下分 別說明此四大類自我傷害的行為內容:

一、刻板化自我傷害行為

刻板化自我傷害行為(Stereotypic Self-Injurious Behaviors)的特色是高度重 複性、單調固定不變、經常有一定的節奏,看起來似乎有一股內在力量驅使自 我傷害的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卻又沒有特殊的目的。這一類的自我傷害行為常 見於智能發展障礙者、自閉症者身上,故是特殊教育人士所關心、處理的範圍。

刻板化自我傷害者的外顯行為包括:撞頭、打自己的耳光、咬自己的嘴唇和手、

摳皮膚或抓傷皮膚、咬傷自己身體、拔毛等。

二、嚴重自我傷害行為

嚴重自我傷害行為(Major Self-Injurious Behaviors),看起來是最戲劇化的,

這些行為包括自我閹割、挖掉眼睛、切掉自己的手或腳等激烈手段,直接對身 體組織造成嚴重的傷害,其中以切除自己的生殖器官是最常見且嚴重的自我傷 害行為,其行為結果通常會威脅到生命安全,個體可能在一時衝動或是縝密計 畫後採取行動,因此常是單獨一次出現而非重複發生,最常發生於精神分裂症 者、情感性疾患者、器質性精神病者、嚴重人格疾患、變性慾者身上,所以這 類的自我傷害者是精神科醫護人員所關注的對象。

三、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

強迫性自我傷害行為(Compulsive Self-Injurious Behaviors)通常一天出現好 幾次儀式性的行為,此類型的個體時常會感受到一股莫名的衝動而產生焦慮 感,最後為了滿足這些衝動以及降低焦慮,做出如拔頭髮、咬指甲、摳皮膚、

抓皮膚等傷害自己的行為,但傷害程度通常較為輕緩。雖然強迫性自我傷害行 為並沒有被納入DSM-IV精神疾患診斷系統中,但會採取此自我傷害方式者多半 患有強迫性疾病,包括:拔毛癖、強迫性的摳皮症、妥瑞氏症侯群(Tourettes Disorder)。

四、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

衝動性自我傷害行為(Impulsive Self-Injurious Behaviors)多半是對某些負向 刺激的自動化反應,並持續好幾十年,甚至有時候會變成習慣性的發生,藉由 割傷皮膚、燒傷皮膚、打自己等方式讓個體在快速的時間達到情緒短暫的紓解,

好讓不舒服的感覺暫時得到釋放。這種以短暫方式紓解情緒是一種適應不良的 行為,但也是衝動性自我傷害者尋求自我撫慰與自我療癒的生存之道。衝動性 自我傷害行為通常發生於女性青少年、邊緣型人格疾患、飲食疾患、重大創傷 後壓力疾患以及有過受虐經驗者身上,尤其是被診斷為邊緣型人格違常的個 案,高達四分之三的比例會出現衝動性的自我傷害行為。

参、自我傷害行為的動機

青少年自我傷害的方式,從輕微的拔頭髮、以頭或手撞擊牆壁、割傷自己、

燙傷自己、抓傷自己的皮膚,到嚴重的切除肢體器官等其情節大小不一(Zila &

Kiselica, 2001),其中以割傷自己(self-cutting)的方式最常見,其次為燙、捏、抓、

咬以及打傷自己等方式(Kress et al., 2004; Ross & Heath, 2002),而典型的自傷部 位分別是手臂、手腕、小腿、腹部、頭部、胸部以及生殖器官(Zila & Kiselica, 2001)。

何以青少年要以上述各種方式傷害自己呢?其中以不知如何表達內心負面 情緒是自傷者最常見的困境,也是導致他們自傷的最常見動機,所以有些自傷 者用傷害自己的方式以達情緒調節(emotional regulation),或將自傷視為紓解情 緒的因應機制(coping mechanism),透過生理的疼痛感淡化內心沉重的負向感 受,藉由傷害自己釋放出無法用言語表達的強烈感受(Favazza,1996; Moyer &

Nelson, 2007),如陳毓文(2000)認為自我傷害對青少年言,具有「功能性」的作

用,藉由傷害自己使強大負面的情緒直接且立即地宣洩出來。Briere與Gil(1998) 說明許多自傷者在歷經自傷行為後,不僅感到情緒獲得舒緩,並且原本憤怒、

恐懼、哀傷、焦慮等負向感覺也大為降低(引自Andover et al., 2007)。

許多研究(Austin & Kortum, 2004; Kress et al., 2004;呂孟真,2007;陳毓文,

2000;黃雅羚 & 林妙容,2005)指出,自我傷害對青少年而言可以達到快速宣 洩情緒的功能。大部分自傷者在自傷前,其情緒呈現出憂鬱、焦慮、焦躁、憤

2000;黃雅羚 & 林妙容,2005)指出,自我傷害對青少年而言可以達到快速宣 洩情緒的功能。大部分自傷者在自傷前,其情緒呈現出憂鬱、焦慮、焦躁、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