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自由時代》雜誌的言論自由論述與行動
第二節 《自由時代》雜誌的言論自由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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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由言論者與社會大眾共同決定,司法機關只能針對明顯的違法事實,依據法律 明文進行審判。8
《前進》系列的《向前看》週刊中,〈沒有正統的藥方〉一文針對新聞局長 張京育反駁黨外立委江鵬堅在質詢中,建議以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明白而立 即的危險」原則作為言論自由基準一事提出不同意見。作者找出其他美國最高法 院判例,指出美國司法體系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堅持與保護;9在《前進廣場》
第24 期中,面對《蓬萊島》週刊陳水扁、李逸洋、黃天福三人以及《前進》週 刊被依毀謗罪判刑的事件。汪立峽認為這是國民黨企圖利用司法削弱大眾對於黨 外的同情,以塑造出「國民黨守法,黨外不守法」的形象。因此建議黨外相關團 體應當團結合作:例如編聯會利用刊物向民眾說明案件真相、江鵬堅主持的台權 會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礎上處理此案、邀請學者召開研討會討論「毀謗罪」與「言 論自由」的確切分際,以釐清言論自由的真義等。10
第二節 《自由時代》雜誌的言論自由論述
當時黨外雜誌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就是國民黨政府透過新聞局、警備總部等 單位所進行的查禁工作。而一般的大眾傳播媒體更是在國民黨嚴厲控制之下。
《自由時代》雜誌針對當時台視主播盛竹如批評政府施政,以及報導黨外消息被 迫出國考察。以及當時時報雜誌社長兼總編王健壯堅持刊登一篇對內閣建言的文 章,與上司發生衝突二事提出評論:文中指出國民黨對於新聞界的控制相當全 面,市面上兩家大報報老闆是國民黨中常委,對於政治議題根本無法客觀報導。
雖然早期有南部吳基福《臺灣時報》堅持報導的自由路線,但最後遭到國民黨打 擊與收買。文中也指出國民黨控制新聞內容的方式,例如開說明會統一口徑、下 條子指示播報方式、直接打電話溝通等。此外國民黨在每家報社設立黨員小組,
8 廖達,〈言論自由與民主思潮〉,《臺灣廣場》第 9 期(台北:1984.8.10),頁 11~13。
9 鐘實,〈沒有正統的藥方 只有劃一的墳場──以十二個判例批駁張京育對江鵬堅質詢的答 覆〉,《向前看》第4 期(台北:1984.12.13),頁 44~46。
10 汪立峽,〈該是黨外採取行動的時候了 就「蓬萊島」與「前進」案,對黨外的幾點建議〉,
《前進廣場》第24 期(台北:1985.1.17),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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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從業黨員監控言論內容。達到其齊一步調,統制思想的目的。11
針對黨外雜誌被查禁的問題,除了雜誌在〈編輯室報告〉中指責國民黨政府 效法清朝文字獄精神,箝制言論自由。而警總就是其執行機構。12署名趙元仁的
〈警備總部整肅黨外?〉一文對當時警總雷厲風行查禁黨外雜誌,甚至直接到印 刷場搶奪半成品表示不滿,認為這是政府公然違法、搶奪人民財產。作者對此指 責警總的強盜作風:13
雖然黨外刊物,揭發了執政黨許多的內幕,國民黨政府可以惱怒,
也可以反駁,甚至訴之以法,跟黨外打官司,這一切都是法治國家 的正常現象,但是我們反對警總動輒給以黨外雜誌停刊的處分,更 反對警總不尋正常法律途徑,而用搶書、搶版的強盜作風,以「先 搶後決」的行為代替「先出後審」的法令。
1984 年 07 月 23 日,時任新聞局長的宋楚瑜在日本對臺灣記者表示黨外雜 誌在政治看法上好走偏鋒,並討論一些不合時宜的問題。此說法引發黨外雜誌聯 合抗議。《自由時代》雜誌對此訪問其他黨外雜誌的編輯與發行人,以瞭解他們 的看法。大部分受訪者都認為民主國家中批評公眾人物或政府密聞是很正常的事 情,如過有不妥之處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也有人指出黨外雜誌會報導蔣家或中 國近代史密辛,其實是打破國民黨刻意建構的神話降低其威權性。但因為國民黨 不願公開史料,導致報導中的臆測與事實有所不符。這點國民黨必須負最大責 任;14另外一篇〈「神龍」見首不見尾〉的文章中,批評宋楚瑜所謂「不合時宜 的題目」是從維護當權者利益角度出發。而國民黨這種不得人民批評統治者的作 法不但傷害言論自由,更是欺騙人民以確保統治的行為。黨外雜誌報導蔣家密
11 辛聞人,〈知的權利?新聞界有隻大黑手〉,《自由時代》總第 17 期(台北:1984.7.2),
頁 47~49。本論文為凸顯《自由時代》雜誌被國民黨政府屢遭查禁,卻不斷出刊的連續性並方便 查閱。註解中的雜誌期數將以總期數標明之,以下同。
12 作者不詳,〈編輯室報告〉,《自由時代》總第 18 期(台北:1984.7.9),頁 1。
13 趙元仁,〈警備總部整肅黨外?──談雷厲風行的查禁政策〉,《自由時代》總第 18 期(台 北:1984.7.9),頁 4。
14 朱自河,〈封建神話才是走偏鋒──宋楚瑜在日談話的迴響〉,《自由時代》總第 21 期(台 北:1984.7.30),頁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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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不僅拓展民眾所知,也是言論自由的進步。而黨外雜誌在報導中的錯誤,則 是國民黨限制史料流通與規定雜誌不准有記者所導致。在一個有正常言論自由的 社會中,如果報導失當應該以來函更正、公佈真相獲法律途徑解決,而非濫用公 權力查禁書刊。15
關於言論自由的內涵,《自由時代》雜誌中也有相關文章進行說明。例如署 名李笑佛的〈澄清對言論自由的不當觀念〉藉由高雄市議員柯珠美限制言論自由 的說法,與史學家錢穆對於中國古代由言論自由的主張來談言論自由的意義。作 者指出古代官員敢向皇帝建言,其實是統治者個人願意包容建言,與現代的言論 自由並不相同。而國民黨的言論自由,也是由他自我認定。而真正的言論自由,
是要建立在健全制度上。16
國民黨政府後來除了以查禁政策對付黨外雜誌,也開始針對個別文章發動譭 謗罪告訴,針對雜誌發行人進行司法恐嚇。雜誌報導臺灣人權促進會舉辦的言論 自由與誹謗罪座談會,會中台大教授李鴻禧引用美國聯邦法官布林德對言論自由 的觀點: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必備元素、社會的安全瓣與獲得真理的原動力,
所以言論自由絕不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當時譭謗罪判刑一年就要取消民代 資格的法律,李教授也區分了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不同。強調議員議會言論只 需負政治責任,不負法律責任,司法機關不得隨意起訴。17
鄭南榕本人也經常為文表達對言論自由的看法。例如他在〈槍口之下,我們 依然爭取100%的言論自由〉18一文中,面對雜誌社運書車在高速公路與台中分 別被警方與便衣人員攔截,後者甚至拔槍威嚇其員工時表示:國民黨為了「鞏固 領導中心」,不惜暗殺(指江南案)與搶雜誌。證明國民黨政治鬥爭是沒有尺度
15 盧信,〈「神龍」見首不見尾--蔣家是言論禁地嗎?〉,《自由時代》總第 21 期(台北:
1984.7.30),頁 4~6。
16 李笑佛,〈澄清對言論自由的不當觀念〉,《自由時代》總第 28 期(台北:1984.9.17),頁 37~39。
17 陳琳,〈臺灣司法尊嚴不容踐踏 記台權會「言論自由與毀謗罪」座談〉,《自由時代》總第 47 期(台北:1984.9.17),頁 60、61。
18 鄭南榕,〈槍口之下,我們依然爭取 100%的言論自由〉,《自由時代》總第 88 期(台北:
1985.9.21),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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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進一步重申《自由時代》雜誌的信念:
面對這樣野蠻的鬪爭對手,本刊在創刊伊始,就在封底明白寫下我 們的鬪爭綱領--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這是一個民主社會的
「充分且必要」條件,也是歷年來黨外人士奮鬪的一個目標。
他也在同篇文章中指出。有數家「黨外」雜誌社代表接受國民黨邀宴,「並向他 們乞求將束縛言論自由的手段加以制度化,好教黨外有『尺度』可循」。對此鄭 南榕以強硬的語氣指出:
言論自由絕不可以用政治尺度來束縛。
面對像蔣家這種沒有尺度、謀殺、刑求、監禁,無所不為,把人民 當作敵人的統治者,任何一個有尊嚴的人都不應該同他們妥協。更 不可以搖尾乞憐向他們討求一個拿來束縛自己的「準繩」。 我們要的是徹頭徹尾、不折不扣的自由。
不論他們拔槍之後,何時開火,我們總要周旋到底,爭取百分之百 的自由。
而國民黨意圖利用譭謗官司對黨外文字工作者「各個擊破」的企圖,鄭南榕 指出因為黨外雜誌有著「敗不相救」、自掃門前雪的心態,因此國民黨就利用此 一手法來攻擊黨外雜誌。為了捍衛言論自由,他建議各家雜誌必須團結一致,對 抗國民黨的司法戰術。實際方法如各家同時刊登譭謗案文字、保護作者安全、雜 誌社之間互相幫助、設立互助組織等。最後重申黨外必須「團體對團體,以組織 對組織」,對抗國民黨的文字獄。19
1985 年 9 月,美國華語報紙《國際日報》發行人李亞頻回台競選高雄縣長 時,被警總以「發表資匪言論、涉嫌叛亂」的罪名逮捕,引來美國強烈關切,聲 明他在美國辦報受到美國憲法保障其言論、出版的自由。20鄭南榕對此認為:對
19 鄭南榕,〈團結.奮鬪.救黨外──國民黨休想以文字獄各個擊破黨外雜誌〉,《自由時代》
總第 45 期(台北:1985.1.14),頁 1。
20 葉向芝,〈警總替蔣經國背黑鍋〉,《自由時代》總第 89 期(台北:1985.9.30),頁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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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華民國憲法,也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規定。但是卻被國民黨與蔣介石的獨 裁專制政府給剝奪了。對照蔣經國自稱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保護者」,但事實上 卻是「棄民主如廁紙」。21
解嚴後,《自由時代》雜誌屢次被新聞局以「刊登主張台獨文章、煽惑他人 犯罪」為由處以停刊、查禁處分。經統計在解嚴不到半年內,被停刊七次、被查 禁十九期。雜誌社認為國民黨查禁雜誌,是毫無法理依據、無法無天的查禁。並 強調言論自由是一國民主化程度的指標,並明列新聞與言論自由的五項標準:22
解嚴後,《自由時代》雜誌屢次被新聞局以「刊登主張台獨文章、煽惑他人 犯罪」為由處以停刊、查禁處分。經統計在解嚴不到半年內,被停刊七次、被查 禁十九期。雜誌社認為國民黨查禁雜誌,是毫無法理依據、無法無天的查禁。並 強調言論自由是一國民主化程度的指標,並明列新聞與言論自由的五項標準: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