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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道騎乘環境類型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4540 (頁 22-30)

根 據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2 0 0 3 ) 針 對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設 計 之 規 範 內 容 , 自 行 車 道 環 境 之 設 置 應 考 量 以 下 主 要 準 則 : 一 、 車 道 寬 度

車 道 應 符 合 自 行 車 騎 乘 寬 度 之 最 低 標 準 ( 單 人 騎 乘 時 1 公 尺 寬 , 雙 人 騎 乘 2 公 尺 寬 ), 且 於 車 道 轉 彎 處 應 予 以 加 寬 。 二 、 車 道 坡 度

車 道 坡 度 應 小 於 5 % , 且 斜 坡 車 道 應 於 適 當 之 地 點 , 設 置 休 憩 平 台 以 提 供 自 行 車 騎 乘 休 息 。

三 、 車 道 舖 面 方 式

車 道 舖 面 應 以 透 水 性 舖 面 方 式 為 主 , 且 舖 面 應 保 持 平 整 , 以 避 免 自 行 車 打 滑 。

四 、 車 道 舖 面 材 質

車 道 舖 面 材 質 應 與 環 境 結 合 , 而 不 突 兀 於 自 然 環 境 中 。 五 、 車 道 護 欄

為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 堤 岸 上 自 行 車 道 之 設 置 應 增 設 護 欄 。 六 、 植 栽

植 栽 應 以 區 隔 性 、 引 導 性 及 遮 蔭 性 植 栽 為 主 , 且 利 用 當 地 植 栽 塑 造 地 方 特 色 。

七 、 指 示 標 誌

指 示 標 誌 位 置 與 內 容 應 讓 騎 乘 者 容 易 閱 讀 及 反 應 , 且 圖 示 或 文 字 內 容 應 簡 單 明 確 , 並 清 楚 標 明 各 項 基 礎 資 訊 。 八 、 停 放 設 備

自 行 車 道 應 於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停 留 之 休 憩 地 點 或 重 要 景 點 , 設 自 行 車 停 放 架 。

九 、 色 彩

車 道 路 徑 應 以 與 環 境 調 和 之 色 彩 增 加 車 道 環 境 協 調 感 ; 但 於 道 路 銜 接 或 交 會 處 則 應 適 度 使 用 與 環 境 對 比 之 色 彩 , 以 作 為 警 示 自 行 車 騎 乘 者 之 用 。

十 、 夜 間 照 明

車 道 夜 間 照 明 之 高 度 應 避 免 直 射 騎 乘 者 視 線 , 而 干 擾 行 車 。 另 一 方 面 , 根 據 張 光 華 ( 2 0 0 4 ) 針 對 1 2 2 位 前 往 北 海 岸 風 景 區 騎 乘 自 行 車 之 遊 客 調 查 其 擁 有 設 備 情 形 , 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遊 客 自 行 攜 帶 自 行 車 至 遊 憩 景 點 的 風 氣 並 不 盛 行 , 因 而 多 仰 賴 當 地 所 提 供 之 自 行 車 租 賃 服 務 以 進 行 自 行 車 活 動 。

自 行 車 道 依 照 個 別 不 同 分 類 可 分 為 以 下 :

一 、 依 自 行 車 道 功 能

( 一 ) 遊 憩 型 自 行 車 道 : 提 供 休 閒 、 遊 憩 、 運 動 之 用 。

( 二 ) 運 輸 型 自 行 車 道 : 提 供 通 勤 、 通 學 、 日 常 之 用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 0 0 2 ) 。

二 、 依 層 級 分 類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 0 0 2 ) 提 出 「 台 灣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劃 與 設 置 」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中 , 將 自 行 車 道 層 級 分 類 為 環 島 性 、 區 域 性 及 地 方 性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 分 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環 島 性 路 網 : 環 島 性 路 網 是 全 國 自 行 車 道 的 主 軸 , 屬 於 第 一 級 自 行 車 道 的 設 計 標 準 , 並 具 休 閒 遊 憩 、 環 境 教 育 與 地 方 交 通 功 能 , 適 合 多 日 之 自 行 車 旅 遊 , 該 路 線 串 聯 區 域 性 路 網 , 也 將 是 區 域 民 眾 聯 絡 的 要 道 。

( 二 ) 區 域 性 路 網 : 區 域 性 網 路 是 採 用 第 二 級 自 行 車 道 標 準 設 計 , 主 要 功 能 為 滿 足 各 區 域 休 閒 遊 憩 、 環 境 教 學 與 地 方 交 通 之 需 求 。 依 據 台 灣 之 地 形 、 地 勢 區 分 為 大 台 北 地 區 、 桃 竹 台 地 、 苗 中 丘 陵 、 雲 嘉 南 平 原 、 高 屏 沖 積 平 原 、 墾 丁 半 島 、 花 東 縱 谷 海 岸 、 宜 蘭 平 原 等 區 域 , 銜 接 而 成 為 環 島 性 路 網 。

( 三 ) 地 方 性 路 網 : 地 方 性 自 行 車 路 網 是 從 區 域 性 路 網 再 細 分 出 來 的 分 支 , 採 用 第 三 級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設 計 。 該 等 級 自 行 車 道 規 劃 首 重 環 境 教 育 與 地 方 交 通 功 能 , 並 兼 具 休 閒 遊 憩 功 能 。 適 合 半 日 或 一 日 之 自 行 車 行 程 規 劃 , 沿 途 可 停 留 參 訪 社 區 、 地 方 產 業 與 自 然 , 是 當 地 學 校 理 想 的 環 境 生 態 與 鄉 土 文 化 戶 外 教 學 之 路 線 。

三 、 依 照 劃 設 方 式

自 行 車 路 線 類 型 依 照 劃 設 方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路 ( B i k e P a t h ) : 專 為 自 行 車 設 立 的 車 道 、 自 行 車 專 用 車 道 ( B i k e L a n e ) : 利 用 現 有 車 道 隔 出 、 自 行 車 共 用 車 道 ( B i k e R o u t e ) : 現 有 車 道 無 加 以 區 隔 ( C a r p e n t e r , 1 9 7 6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1 9 8 9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 1 9 9 9 ) 。 澳 洲 維 多 利 亞 省 運 輸 廳 提 出 一 般 街 道 或 公 路 上 , 若 不 另 外 設 置 上 述 三 種 任 何 的 自 行 車 道 設 施 , 必 須 是 符 合 : 路 面 平 坦 、 坡 度 平 緩 、 交 通 流 量 小 於 每 小 時 1 0 0 輛 以 及 平 均 車 速 每 小 時 4 8 公 里、車 道 寬 度 足 夠 、 沒 有 與 自 行 車 平 行 的 排 水 孔 、 道 路 邊 緣 無 下 水 道 蓋 子 、 沒 有 主 要 障 礙 物 、 車 道 無 突 然 縮 減 、 照 明 良 好 以 及 有 定 期 維 修 及 清 掃 路 面 等 條 件 之 下 , 才 可 不 設 置 腳 踏 車 道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1 9 9 9 ), 以 下 對 上 述 三 種 車 道 類 型 特 性 詳 加 說 明 :

( 一 )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路 ( B i k e P a t h )

車 道 完 全 與 車 輛 、 行 人 分 開 , 專 為 自 行 車 使 用 者 設 計 之 車 道 。 此 類 專 用 車 道 通 常 提 供 遊 憩 活 動 使 用 , 寬 度 設 計 為 2 . 5 ~ 3 . 0 公 尺 , 一 般 設 置 在 開 放 空 間 如 : 公 園 、 廢 棄 鐵 道 、 河 堤 、 公 園 內 或 公 園 之 間 等 。 此 類 車 道 之 行 車 空 間 單 純 , 無 車 輛 、 行 人 穿 越 的 干 擾 , 增 加 了 騎 乘 的 安 全 性 及 舒 適 性 , 相 對 的 所 需 空 間 較 大 、 成 本 也 較 高 。

( 二 ) 自 行 車 專 用 車 道 ( B i k e L a n e )

利 用 現 有 車 道 加 以 分 隔 自 行 車 車 道 , 可 分 為 遊 憩 型 與 非 遊 憩 型 兩 種 。 如 果 屬 遊 憩 型 , 則 附 設 於 一 般 道 路 旁 之 自 行 車 專 用 車 道 , 通 常 其 設 計 寬 度 為 1 . 2 ~ 1 . 5 公 尺 ; 如 果 是 非 遊 憩 型 車 道 , 即 利 用 現 有 車 道 加 以 分 隔 , 也 就 是 車 道 與 車 輛 、 行 人 平 行 , 但 有 欄 杆 、 分 界 磚 或 標 線 來 劃 分 區 隔 出 來 , 這 類 的 車 道 最 適 合 都 市 交 通 狀 況 , 原 則 上 有 下 列 四 種 形 式 ( C a r p e n t e r ,

1 9 7 6 ) :

1 、 緊 鄰 人 行 道 的 自 行 車 道

2 、 介 於 停 車 空 間 及 人 行 道 間 的 自 行 車 道 3 、 介 於 車 道 與 停 車 空 間 的 自 行 車 道

4 、 介 於 車 道 中 央 ( 車 道 包 括 中 央 分 隔 島 、 林 蔭 大 道 、 綠 園 道 )

( 三 ) 自 行 車 共 用 車 道 ( B i k e R o u t e )

與 現 有 車 道 共 用 的 自 行 車 道 , 自 行 車 與 汽 、 機 車 共 用 一 道 路 , 享 有 相 同 之 道 路 先 行 權 。 由 於 較 欠 缺 安 全 性 , 故 必 須 設 置 明 確 的 交 通 標 誌 ,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的 注 意 , 設 置 的 路 線 也 必 須 審 慎 考 量 , 避 免 交 通 流 量 較 高 的 地 區 , 此 類 型 的 自 行 車 道 花 費 最 低 。 設 置 主 要 目 的 可 作 為 與 自 行 車 專 用 車 道 的 連 接 以 及 在 高 運 輸 需 求 走 廊 上 提 供 一 條 較 佳 的 路 線 提 供 自 行 車 使 用 (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 1 9 9 9 ) 。

四 、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1 9 8 9 ) 將 國 內 之 自 行 車 道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類 型 :

( 一 ) 第 一 類 專 用 車 道

是 與 其 他 機 動 化 車 輛 或 行 人 完 全 分 開 , 專 為 自 行 車 使 用 而 設 置 之 自 行 車 專 用 車 道 , 以 增 加 自 行 車 騎 乘 者 的 安 全 性 , 通 常 設 置 於 公 園 、 廢 棄 鐡 道 或 河 濱 地 區 等 開 放 空 間 。

( 二 ) 第 二 類 分 隔 車 道

是 利 用 欄 杆 或 標 線 於 現 有 道 路 兩 側 加 以 分 隔 出 來 的 自 行 車 道 , 僅 與 其 他 機 動 化 車 輛 或 行 人 動 線 相 鄰 。

( 三 ) 第 三 類 共 用 車 道 ( 與 現 有 車 道 共 用 )

是 與 其 他 機 動 化 車 輛 共 用 一 條 道 路 的 自 行 車 道 , 並 與 其 他 機 動 化 車 輛 享 有 相 同 之 道 路 先 行 權 。

五 、 依 設 置 環 境 分 類

( 一 ) 山 岳 類 型 : 花 東 縱 谷 地 區 。

( 二 ) 海 岸 類 型 : 東 北 角 海 岸 、 墾 丁 沿 海 。

( 三 ) 平 原 類 型 : 雲 嘉 南 平 原 、 宜 蘭 平 原 、 高 屏 沖 積 平 原 。

( 四 ) 都 市 類 型 : 台 北 市 路 網 、 宜 蘭 市 路 網 。

( 五 ) 離 島 類 型 : 金 門 、 蘭 嶼 、 綠 島 等 地 區 (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 0 0 2 ) 。

六 、 依 困 難 度 分 類 ( 路 徑 , 2 0 0 1 )

依 台 灣 目 前 的 自 行 車 路 線 環 境 , 周 盟 桂 ( 2 0 0 1 ) 依 照 騎 乘 困 難 程 度 ( 路 面 狀 況 、 坡 度 、 可 及 性 ) 差 異 性 , 將 台 灣 著 名 自 行 車 路 線 分 為 休 閒 ( B e g i n n e r ) 、 進 階 ( A d v a n c e d ) 、 挑 戰 ( T r a i l ) 三 種 等 級 。

黃 顗 芳 ( 2 0 0 3 ) 也 將 自 行 車 路 線 形 式 分 為 初 級 路 線 、 進 階 路 線 與 挑 戰 路 線 三 種 , 本 研 究 依 相 關 文 獻 整 理 歸 納 此 三 種 不 同 等 級 的 騎 乘 環 境 如 下 :

A 級 : 休 閒 型 路 線 ( B e g i n n e r )

路 線 大 多 屬 於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 次 多 屬 於 都 市 郊 區 型 的 路 線 , 此 類 型 路 線 可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到 達 , 其 路 況 較 安 全 、 平 坦 且 坡 度 也 為 平 緩 ( 5 % 以 下 ) 、 長 度 平 均 約 為 1 5 公 里 之 短 程 路 線 , 適 合 一 般 大 眾 騎 乘 , 但 相 對 而 言 , 車 道 周 邊 的 人 為 干 擾 性 較 嚴 重 以 及 環 境 自 然 程 度 也 較 不 高 。

B 級 : 進 階 型 路 線 ( A d v a n c e d )

此 種 類 型 大 部 分 為 都 市 邊 緣 的 郊 山 與 公 路 沿 線 , 道 路 使

用 狀 況 為 與 汽 機 車 共 用 的 路 線 , 故 在 騎 士 的 安 全 上 些 微 降 低 , 到 達 此 種 類 型 自 行 車 路 線 大 眾 交 通 可 及 程 度 稍 微 降 低 。 相 對 於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路 線 騎 乘 的 困 難 度 提 高 , 坡 度 隨 著 郊 山 的 地 形 呈 現 變 化 及 挑 戰 性 。 在 車 道 周 邊 景 觀 上 , 自 然 程 度 提 升 、 人 為 干 擾 性 降 低 , 此 類 型 路 線 適 合 具 有 一 定 騎 乘 經 驗 及 裝 備 的 民 眾 騎 乘 。

C 級 : 挑 戰 型 路 線 ( T r a i l )

此 種 類 型 的 騎 乘 路 線 大 部 分 指 山 區 中 之 林 道 , 林 道 係 屬 專 用 公 路 之 一 種 , 為 林 業 經 營 長 期 使 用 之 道 路 , 林 道 為 林 業 經 營 管 理 機 關 為 林 業 經 營 需 要 而 開 闢 之 道 路 , 其 目 的 為 提 供 森 林 育 樂 、 造 林 、 林 地 管 理 、 保 林 、 防 火 及 救 災 等 工 作 之 使 用 。 由 於 接 近 自 然 山 林 環 境 , 路 況 呈 現 未 開 發 原 始 狀 態 , 通 常 是 汽 機 車 無 法 進 入 的 區 域 , 大 眾 交 通 可 及 程 度 低 。 沿 途 路 況 多 為 碎 石 子 路 ( o f f r o a d ) , 安 全 性 較 低 , 坡 度 變 化 多 且 時 有 陡 峭 路 段 , 相 對 而 言 , 車 道 周 邊 的 景 觀 呈 現 的 自 然 程 度 最 高 、 人 為 的 干 擾 最 低 , 可 以 獲 得 最 接 近 自 然 景 觀 的 體 驗 與 感 受 。 適 合 騎 乘 的 對 象 需 具 有 相 當 經 驗 、 裝 備 及 維 修 知 識 的 自 行 車 騎 乘 者 。

七 、 依 設 置 目 的 與 使 用 機 能 分 類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 0 0 2 ) 提 出 「 台 灣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規 劃 與 設 置 」 研 究 報 告 內 容 中 , 針 對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目 的 與 使 用 機 能 , 對 於 台 灣 自 行 車 活 動 特 性 加 以 分 類 , 包 含 : 運 動 休 閒 型 、 生 活 通 勤 型 與 運 動 競 賽 型 三 大 類 型 , 分 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運 動 休 閒 類 型 :

此 類 型 自 行 車 道 其 範 疇 極 為 廣 泛 , 可 串 連 海 岸 、 高 山 、

水 岸 、 社 區 與 鄰 里 空 間 , 並 進 而 擴 大 連 結 至 風 景 區 及 國 家 公 園 等 地 區 。 運 動 休 閒 類 型 自 行 車 道 扮 演 整 體 觀 光 旅 遊 網 絡 的 一 環 , 結 合 現 有 之 景 觀 道 路 或 步 道 系 統 , 所 呈 現 的 形 式 有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或 利 用 景 觀 道 路 、 園 區 主 題 步 道 、 堤 岸 道 路 、 河 濱 步 道 、 農 路 、 水 圳 或 廢 棄 鐵 道 等 , 其 環 境 特 色 與 設 施 需 求 依 所 處 環 境 條 件 而 有 所 不 同 。 大 致 可 分 為 五 種 類 型 , 山 岳 丘 陵 型 、 海 岸 湖 泊 型 、 河 濱 型 、 田 野 型 、 特 殊 型 等 五 大 類 。

( 二 ) 生 活 通 勤 類 型 :

台 灣 各 地 區 生 活 城 鎮 的 道 路 系 統 大 多 已 建 置 完 成 。 因 此 , 生 活 通 勤 類 型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必 須 在 現 有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的

台 灣 各 地 區 生 活 城 鎮 的 道 路 系 統 大 多 已 建 置 完 成 。 因 此 , 生 活 通 勤 類 型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必 須 在 現 有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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