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自殺未遂老人的流行病學特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殺未遂老人的流行病學特徵

本節從三個部分:自殺未遂者研究的特點、老人自殺方式的特徵、

老人自殺與年齡、性別、婚姻狀態的關係,以呈現自殺未遂老人於流行 病學研究上不同於其他族群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殺未遂者研究的特點

Sakinofsky(2000)整合自殺的前瞻性研究指出:自殺未遂事件之 後的五年內,自殺未遂的老人再次自殺未遂的比率可能超過 20%,自殺 身亡的比率為 5.1%~9.1%。亦即自殺未遂的老人五年內再次出現自殺行 為的比率超過 25%以上。顯示自殺未遂的老人是再次自殺的高度危險 群,應該是自殺防治的重要對象。

雖然 Beck、Steer、Kovacs 與 Garrison (1985)對具有自殺意念而無自 殺未遂經驗的 207 位住院病人進行研究,發現「無望感」(hopelessness)

是最有效預測自殺的因子之一;然而,Beck 與 Steer(1989)另一篇對 413 位自殺未遂者進行長達九年的前瞻性研究(prospective study),發現 有 20 位個案(4.8%)因為再次自殺而死亡,而且他們主張「無望感」

未能有效預測這些人會自殺身亡。Beck 與 Steer 探討兩次研究的差異,

認為無望感在自殺未遂之後測量,其預測自殺的效度會因為受試者自殺

未遂所經歷的心理衝擊而被遮蔽,導致無法如前一研究,有效預測受試 者再次自殺身亡的可能性。亦即無望感要能有效預測自殺,其對象需侷 限於未曾有自殺未遂經驗者。故對於這群具有高度再次自殺危險的自殺 未遂者而言,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以尋求有效評估他們再次自殺可能 性的方法。

Beautrais(2004)的研究中,自殺未遂者再次出現自殺行為的比率 較 Sakinofsky 的研究結果更高。她在紐西蘭對 302 位嚴重的自殺未遂者 追蹤長達 5 年後發現,其中 6.7%的人最後還是死於自殺,37%的人又 進行了至少一次的自殺嘗試,合計所有研究合作對象在該次自殺未遂事 件後 5 年內,共有 43.7%的人曾經再次自殺未遂或自殺死亡。Beautrais 對自殺未遂者的自殺行為分析發現,自殺未遂者對於自己存活的看法會 影響他(她)是否再次出現自殺的行為。亦即,如果想死的意念甚為堅 強者,其自殺危險性明顯高於慶幸存活者或對自殺具有矛盾想法的人。

此研究指出,自殺未遂者對於自殺後生還的看法,可以用來預測自殺未 遂者最終自殺身亡的可能性,其預測力屬於中等程度。Henriques 等人 (2005)亦有相同的發現,他們認為堅持想死者最終自殺身亡的危險性為 慶幸存活或矛盾者的 2.5 倍之高。

這些研究清楚地顯示自殺未遂者是再次自殺的高危險群,自殺未遂 者對於自殺後生還的看法,比無望感更能有效預測他們是否會再次自殺 而身亡。由於再次自殺可能性的高低,將牽動自殺防治的對策與照護自 殺未遂者家庭的負荷,這些因素又將影響自殺未遂者是否再次自殺,彼 此形成相互影響。故若能更準確的判斷自殺危險性,將可增加及時介入 處置的機會,避免自殺防治資源的錯置,而更有效防止此一高危險群再 次自殺,降低最後自殺身亡的人數。

二、老人自殺方式的特徵

自殺未遂者與自殺身亡者的比例在青少年為 200:1,而在老年人的 比例則約為 4:1;後者之所以高於前者的可能原因包括,老人的身體復 原力降低,較為孤立以致更少有獲救的機會,以及較弱的求生意志等 (Conwell et al., 1998;Goldsmith, Pellmar, Klainman, & Bunney, 2002)。而 且老人自殺前較少透露警訊,有更周詳的自殺計畫與強烈的自殺決心,

會使用較激烈、易致死的自殺方式,以致於不易獲救,就更容易導致自 殺身亡的結果(Conwell et al., 2002;Pearson, Conwell, Lindesay, Takahashi,

& Caine, 1997)。

本土的研究(殷建智、許森彥、施清發、李添成,民 91;楊文山、

張立安,民 86)也有類似的發現。殷建智等人(民 91)在 280 位 15-34 歲的自殺未遂被送醫者當中,有 71%(198 位)採取較不致命的服用藥 物過量的自殺方式,因衝動原因而自殺者有 77%(216 位),而達到嚴重 致命程度者有 17%(48 位)。但在 58 位 60 歲以上的自殺未遂被送醫者 當中,只有 48%(28 位)採取較不致命的服用藥物過量的自殺方式,以 非常容易致命的強酸強鹼或農藥的自殺方式者有 45%(26 位),而自殺 原因中有 47%(27 位)不是因為一時衝動行事者,遠高於 15-34 歲非衝 動型自殺未遂者的比例 23%。另外,自殺未遂老人達到嚴重致命程度者 有 41%(24 位),也遠高於前述年輕者的 17%。顯示自殺老人想死的意 念非常強,自殺之前已經有較詳細的計畫,且多採取非常容易致命的自 殺方式。

另外兩篇利用國內的官方資料做分析的研究也有類似的結果。在李 燕鳴、傅振宗與張慈桂(民 91)利用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87-89 年的死亡

個案資料,發現這段期間共有 1,844 位老人自殺身亡,自殺方法以「吊 死、勒死及窒息方式」最多,共有 990 人(53.7%),其次是「固體或液 體物質中毒」(即服毒)者有 508 人(27.5%),再其次為從「高處跳下」

有 181 人(9.8%)。而自殺防治中心利用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3 年的死亡 個案資料,所得到 768 位老人自殺死亡方式的分析,仍是以上述三種高 致命方式的比率最高,依次是 374 人(48.7%)、204 人(26.6%)以及 97 人(12.6%)(江弘基、戴傳文、李明濱、王銘光、張文穎、蔡佩樺,

民 95);行政院衛生署民國 96 年自殺死亡統計資料亦是如此(民 97a)。

由此可以看到年長者都使用強烈、易致命而且不易獲救的自殺方式。

總結上述的研究報告,殷建智等人(民 91)的研究由於地緣關係(位 於台南縣),以強酸強鹼或農藥自殺的老人的比率有 45%,明顯高於後 兩篇以全國性資料分析的研究中(李燕鳴等,民 91;江弘基等,民 95),

以「固體或液體物質中毒」(即服毒)自殺者的比率各為 27.5%與 26.6%;

而且,以固體或液體物質自殺的死亡率的明顯差距,也出現在其他農業 縣與都會區之中(行政院衛生署,民 97b),可見自殺工具易得性對自殺 的影響不容忽視。另外,相較於年輕人,老年人的自殺較少是一時的衝 動行事,他們在自殺前已對自殺做了周詳的自殺計劃,自殺的決心甚為 堅強,採取的自殺方式也容易導致死亡的結果,故要對老人進行自殺防 治,可說難度甚高。然而,他們進行自殺計劃的期間,正是自殺防治介 入的時間與機會,如能瞭解他們的自殺徵候與自殺相關因素,方能提早 發現,並採用對應有效的介入方式。

三、老人自殺與年齡、性別、婚姻狀態的關係

隨著老人年齡的增加,老人自殺死亡的比率隨之增加,80 歲以上老

人的自殺死亡率明顯高於 70 歲至 79 歲者,而 70 歲至 79 歲者的自殺死 亡率又高於 60 歲至 69 歲者(行政院衛生署,民 95;Cattell, 2000)。

至於自殺年長者的性別差異,在國內李燕鳴等人(民 91)、Liu、

Wang 與 Yang(2006)、以及江弘基等人(民 95)都發現,自殺死亡年 長者的比率,男性約為女性的兩倍。江弘基等人的研究更發現隨著年齡 的增加,自殺死亡老人的男女比率差距更大。部分國外的研究(De Leo, Conforti, & Carollo, 1997)也有類似的發現,甚至在自殺死亡年長者的 性別比率差異比國內更大,男性約為女性的三倍。

李燕鳴等人指出(民 91),就婚姻狀況而言,自殺死亡的男性老人 喪偶的有 22.8%,未婚的有 16.0%,離婚的有 3.1%。自殺死亡的女性老 人喪偶的有 50.5%,未婚的有 1.0%,離婚的有 0.8%。自殺死亡的老人 中,未婚者具有明顯的性別差異,男性的比例遠高於女性,每年由 4 倍 到 20 倍不等(李燕鳴等人,民 91;Liu et al., 2006)。國外的研究顯示 (Duberstein, Conwell, & Cox, 1998;Guohua, 1995),喪偶的第一年是最脆 弱的時候;喪夫的年長女性與有偶的女性老人自殺死亡的危險性相近,

但老年喪妻者自殺死亡的危險性是有偶男性老人的 3.3 倍(Guohua, 1995)。國內研究也發現,喪夫與有偶的女性老人兩者自殺死亡的比率接 近,與國外的研究結果類似。但國內的研究資料顯示,老年喪妻者自殺 死亡的危險性是有偶男性老人的 2 倍左右,明顯低於國外 3.3 倍的比率。

而國內單身男性老人的自殺死亡率則是有偶男性老人的 3 倍左右,則是 另一個高自殺危險性的群族(行政院主計處,民 90;李燕鳴等,民 91)。

由上述國內、外研究可知,隨著老人年齡的增加,自殺死亡率也隨 之增加;男性長者,尤其是老年喪妻者與單身男性老人,他們自殺死亡 的危險性特別高,需要列為老人自殺防治中優先關注的目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