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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第二節 臺灣南海太平島安全

學者蕭曦清《南沙風雲—南沙群島問題的研判與分析》一書對現勢、

史政資料提出許多看法,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鄰國,佔領 南沙島嶼,加強其所駐防軍力,及評論南海種種衝突點發生,特別聚焦 於中國加強南海駐防軍力及南海巡航;而我國太平島位處於南海中央地 理位置,堅定鞏固我在南海的主權,以因應未來南海局勢風起雲湧的挑 戰。

黃一哲(2012) 我國為了實質表明對南海區域擁有主權的立場,我國

駐南沙太平島完成陸戰隊學校專長訓練的海巡署官兵,藉由海巡署與海 軍聯合編組執行的碧海操演,2011 年 7 月初抵達太平島部署,目前正派 駐在太平島上各據點裡,熟悉包括 40 榴彈槍等火砲,並進行實彈射擊。

島上官兵除原本 81 砲組的專長外,也帶領新上島官兵,熟悉太平島各據 點裡的輕重兵器的操作與射界標定,完成任務賦予、部署完畢,同時對 南海實施兵器實彈射擊,除一般步槍外,40 榴彈槍也都在實彈射擊之列12。 除了實彈射擊之外,國防部派遣軍艦執行南海巡弋任務時,特別把海洋 大學的14 名師生送上太平島,除了進行學術研究外,他們還帶著國旗高 聲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雖是相隔了40 多年,首次有平民百姓踏上我國 最南的疆域領土,在南海主權爭議敏感時機點上,這批研習營成員返臺,

12.中央廣播電臺新聞網,2011,不迴避緊張 我海軍月底赴南海操演,http:// news.rti.org.tw/index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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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還特別安排親自接見這批師生,也藉此宣示我國的南海主權。

2015 年 6 月 7 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針對南海問題發表立場聲明13:中華

民國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雖於 1971 年失去代表權,但正式國名 Republic of China 仍留存於《聯合國憲章》第 23 條及第 110 條,且歷年 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規定之和平解決爭端及航行與飛越自由 原則。我國堅守太平島等島嶼多年,惟從未為此與他國發生軍事衝突,

亦未妨礙各國在該海、空域之航行及飛越自由;然有鑒於菲律賓從未邀 請臺灣參加該國與中國間之南海仲裁案,仲裁法庭亦未就本案徵求臺灣 之意見,故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協商並同意,對中華民國均不具任何 效力,中華民國政府對其相關判斷既不承認,亦不接受;外交部並在2015 年 7 月與 10 月 31 日發布的聲明,已就太平島地位和仲裁法庭的主張表 達明確立場。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宋燕輝教授撰文《依海洋法公約太平 島確是島嶼 2015》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21 條,「非常明確太平島是

個島嶼,因島上有淡水、土攘,以及太陽能、碼頭與機場跑道等設施,

1956 年即派軍駐守南沙群島,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 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關於島嶼之要件,並能維 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我國不接受仲裁法院裁決,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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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法院對太平島認定對臺灣十分重要,若太平島為島嶼,則臺灣有權主 張太平島向外延伸 200 海里專屬經濟海域,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五部份,臺灣可以在專屬經濟海域享有自然資源(包含漁業和礦產)開發、

人工島嶼及設施建造等主權權利。

林正義、宋燕輝老師所主編《南海情勢與中華民國應有的外交國防 戰略(1996 年版)》一書指出,當時南海主權爭端國經濟快速成長,國防 武力日益更新,爭相取得南海海洋資源及鞏固主權情況下,對中華民國

「南向政策」無疑是一項新的挑戰,若中華民國以積極且強硬方式處理 南海爭端,可能會影響到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國家的經貿關係,但為減低 與周邊國家的衝突,而採取消極且溫和的政策,則可能造成南海周邊國 家強勢掠奪南海資源,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呼籲南海周邊各國尊重《聯合 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原則與精神,自我克制,維持南海 區域和平穩定現狀,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中華民國 政府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基本原則,

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