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文獻探討

在本研究中,文獻探討共分成四節,為提供師資培育制度的具體樣貌、介紹 數學信念的相關研究,依序探討「臺灣師資培育制度之歷史發展」、「中學數學職 前教師之培育現況」、「數學相關信念之內涵」、「數學相關信念之實徵性研究」。

第一節 臺灣師資培育制度之歷史發展

日據時期(1895-1945)為臺灣近代西式教育的發軔期,日人於 1898 年設立六 年制公學校,目的在使台胞熟習日語,其課程所含算術課,可謂臺灣數學教育之 濫觴,由此推之,臺灣的數學師資培育肇始於 1896 年所成立、用以訓練師資的 國語學校。然而,公學校招收對象為六歲至十二歲孩童,就中等教育而言,吳文 星(民 72)指出,終日據時期,臺灣迄未獨立設置培養中學以上教育師資之機 構。

1945 年臺灣光復後,政府承續大陸時期的師範教育制度,將日據時代的師 範學校更名,或新設學校,以求健全師資培育。1946 年,第一所中學師資培育 機構成立,開始臺灣的中學數學教師培育。然而,光復初期,師資嚴重不足,李 園會(民 73)指出,1945 年至 1949 年間,政府遷台前,為解決嚴重「教師荒」

現象,乃採取徵選、考選、訓練與講習…等速成管道以補充師資之不足。

1949 年政府遷台後,隨即開始戒嚴時期,政府將師範教育視為精神國防的 一部分,政治因素固然強烈影響師資培育制度,卻也促使政府積極提昇師資素質 與專業。加上經濟水準落後的社會狀況以及尊師重道的傳統文化,吸引了許多優 秀的學生進入師資培育、投入教師行列。

1967 年第二所中學師資培育機構成立,但是,1968 年九年國教驟然施行,

教育部指定台大、政大、成功及中興大學開設教育選修科目,並規定只要修滿教 育科目 16 學分以上者,即可擔任中等學校教師。這個因素再度造成中學師資培 育速成的情形,阻礙師資培育邁向專業化的發展,也降低了師資的素質,這些負 面影響隨著往後逐年中學師資數量逐漸飽和,及 1979 年「師範教育法」公布實 施後,才稍為獲得改善。

「師範教育法」承續過去政府對教育的需求與重視,正式確立由師範校院專 責的一元封閉式師資培育制度1,學生公費就學,畢業後分發實習服務,實習一 年成績及格者,即可登記為合格教師。但是,隨著經濟程度的提昇,規定期限內 不得從事教育以外的工作或升學的公費制度,卻成為降低學生進入師資培育的因 素。

1994 年,經過立法院七年的審議,「師範教育法」修訂後更名為「師資培育 法」,綜合各家說法(陳奎憙,民 87、賴清標,民 93),其主要特色如下:(1)

1 除師範校院外,公立教育院系亦可培育師資,唯公立大學僅政治大學設有教育系。

「培育多元化」,一般大學均可申請設立教育學程。(2)「自費為主的儲備制」,

採自費的儲備方式培育,藉由市場機能調節師資供需,公費生則以就讀師資不足 之學系,或畢業後自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學生為原則。(3)「資格檢定制」,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需經過初檢、實習一年、複檢,始能取得教師資格。

雖然資格檢定制度結束過去的登記制度,然而,依照「教師法」(1995)規 定,初檢採「檢覈」方式辦理,「複檢」由實習輔導機構及實習學校評定成績,

合格者輒取得教師證,這樣的檢定制度無法落實品質的把關,直到 2002 年,「師 資培育法」修正全文,改實習一年為教學實習課程半年,並將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變更為考試2,而今更接近於「證照制」。

2 考量已修習師資培育課程的學生之權益,2003 年 8 月之前進入學程者,依修正前之規定,第 一次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於 2005 年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