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社會和字幕規範
3.1 臺灣歷史背景下的字幕
臺灣字幕在世界是特殊的文化現象。主要有兩項原因,一是政府語言政策的 推行,二是商業因素的影響,兩者交互作用下,培養出了觀眾的觀影習慣。以下 就從政策和商業因素方面來討論字幕的歷史背景。
3.1.1 語言政策
臺灣字幕不論語際或語內都很普遍,臺灣實施開放式字幕有其歷史和政治因 素。「三台自開播以來,由於種族、語言背景的關係,一直採用開放式字幕。……
此外政府為提倡國語以及提高中文的識讀率,特別在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中規定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新聞局得指定改配國 語發音』。」(劉幼琍、楊忠川 111)文化部電影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輸入之 外國電影片在國內作營業性映演時,應改配國語發音或加印中文字幕。細究規定 能看到法律僅規定僅只針對外國語言節目和外國電影,現行語內、語際開放式字 幕的運用之緣由,必須回溯到國民黨政府語言政策。
日本統治臺灣後期因皇民化運動的強硬日語政策,當時臺灣中、小學生只學 習日文,在家庭裡仍是以方言為主(蘇蘅 221),對於中文相較來得陌生。1945 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隨即於1946 年組成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積 極推行北京話。初期政府仍允許國台語對照學習,但相較於日本統治臺灣四十二 年才在皇民化運動禁止臺灣人使用母語,國民黨政府治台十一年後,也就是1956 年便禁止各級學校使用方言,統一語言的手段相當霸道(薛雲峰 25)。在方言 遭受打壓的社會環境中,與影視翻譯最相關的,就是廣電法和電影法的規定。
廣播電視語言政策分為三個階段:1962 年至 1972 年相對開放期、1972 年 至1987 年解嚴緊縮期、1987 至今鬆動期(蘇蘅 248-267)。1963 年頒布「廣 播及電視無線電台節目輔導準則」,第三條寫「電台對於國內廣播,其播音語言 應以國語為主,方言節目時間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如分設國語與方言兩廣 播部份,其方言節目時間整比率,合併計算仍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限」。電影 方面,1959 年教育部規定電影放映國語片不准加用台語說明,違者予以糾正或
勒令停業。1972 教育部函令三家電視台「閩南語節目每天每台不得超過一小時」。 1976 年行政院公佈「廣播電視法」,規定「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方言應逐年 減少」。電影只補助國語片,利用市場邊緣化方言電影,廣播則嚴格審查內容,
電視因傳播力強,因此控管最為嚴格(謝麗君 47)。
在此壓抑方言的背景下,節目不論臺語、客語,一方面增進中文識讀,一方 面為了推廣到各觀眾群,影片大多有加入字幕,如2013 年南藝大尋獲的《薛平 貴與王寶釧》(1955)便是客語配音、配唱,中文字幕的臺語片,也間接反映了 當時多語的社會背景。不過,臺閩、中文字幕在溝通上從來不是社會上各語言的 橋樑,反而是中文強迫教育的工具,成為語言變形的樞紐。舉布袋戲為例,陳龍 廷於《臺灣布袋戲的口頭文學研究》(2006)論文中說明了臺灣字幕習慣的特殊 性,以及中文主體的書寫字幕文化衝擊了臺語布袋戲表演的現象。字幕對布袋戲 的影響有三:「(一)華語字幕的送審限制,使得早期布袋戲主演傾向使用文言文 表演。(二)布袋戲主演放棄臺語表演,而另聘卡通片配音員以華語表演。(三)
布袋戲臺語口白完全配合華語語法的字幕,甚至改變臺語的語法。」尤其是第三 點的現象,尊中文貶方言的社會環境下,新一代編劇已缺乏臺語創作能力,只能 以中文思維來編劇,劇本化的產業發展結果,視覺的中文字幕凌駕了口語的臺語,
語言與文字一對一的關係影響了原本布袋戲口頭表演的自由性(168)。字幕在 此時扭轉了語言輔助的功能,反而喧賓奪主拿到了主宰的語言權。其中問題「莫 過於以往缺乏有效的、有系統的書面文字,作為紀錄語言的載體,以至於一昧[sic]
屈就『漢字』,因而模糊臺語和華語是不同的語言系統的清楚界線,」(165)於 是,長時間在語言霸權的影響下,代表中文的閱讀字幕變得更為崇高,代表臺語、
客語等方言的聲音符碼相對成為了相對不正統、較低階的語言。
字幕在臺灣除了是習慣之外,長期更象徵影視節目中書寫文字並非完全僅止 於輔助口說語言的概念。過去,字幕在研究中的地位都被認為是輔助性質,「觀 眾要看的是畫面不是字幕」(區劍龍 336),而且字幕「不僅會遮住節目播放中 的部份訊息,破壞電視節目整體美感」(劉幼琍、楊忠川 111)。理論上優秀的 字幕翻譯就是「隱形」的翻譯。其實在臺灣脈絡下,字幕不論從語言、政治面向 來看,從來就不是以「隱形」、「輔助」為依歸,中文字字幕從頭到尾就是具有教 育、政治意義的工具。從這一點來看現在臺灣字幕的特殊現象就獲得了解釋。臺
灣社會並不是依賴視覺字幕、輕忽聽覺能力,而是在政治推廣中文之下,形成了 觀眾對字幕全面的需求和習慣。字幕於影視作品中的地位不見得低於聲音語言的 符碼,更代表著具有地位、具有特定功用的書寫語言,並長時間存在於螢幕之上。
在此背景下,觀眾無意識養成了看影片同時閱聽字幕的習慣,隨時代推進,這樣 的政策和產業選擇目前也沒有因此更改。
1997 年劉幼琍和楊忠川於《廣播與電視》期刊雜誌發表了〈傳播科技的另 一種選擇──我國隱藏式字幕的政策研究〉一文,文中討論了國內外隱藏式字幕 發展的狀況,並以問卷調查出聽障者對隱藏式字幕的態度大多表示支持。無線電 視台則有五點疑慮:成本增加、人力增加、設備增加、打字速度與準確性和國內 觀眾反彈。整體而言,三台對於隱藏式字幕保持被動態度,若有政策和法規則會 盡量配合。有線電視、衛視和其他節目供應者在商言商,態度又比三台和公視更 為保留,有衛星電視業者更表示,政府對不同媒體要求不能相同。電視機和字幕 機製造商對隱藏式字幕都表示贊成,因為能帶來商機,但希望政府政策明確、規 格統一。專家學者則樂見增加閱聽人選擇,以社會教育功能而言,消費者的反應 則需要溝通和教育。該文結論更建議政府隱藏式字幕推行的必要,以及呈現相關 面向的參考(109-140)。特別的是,專家也肯定字幕在電視傳播的教育功能,
表示「媒體不應只是傳播視覺,更應該用字幕來表達深度意涵」(125)。
這篇文章一方面證明了如前所述,本國語言相關全面的改革,全是由政策導 向,一般電視台、製造商對於語言相關的改變,都抱持著由政府政策為導向的被 動配合;二方面也暗示了字幕如此背景下特殊的定位。臺灣開放式字幕服務的觀 眾不是聽障人士,目的亦不全然是輔助溝通和理解。字幕的目標觀眾是一般大眾,
目的主要是配合政府政策推動國語教育,增加識讀率,但也不諱言,字幕在當時 代,也成為應因多語社會的語言橋樑。不過,即使至今,這樣僵化、捍衛某種文 化主體意識的字幕傳統其實也尚未改變。
3.1.2 商業影響
國語推行政策反映在影視作品其實有兩個層面,也就是字幕和配音。兩者都 是語言推行的強大力量。但仔細看臺灣影視作品,除了專為兒童為主的節目和卡
通,其他節目至今大多以字幕溝通方式為主。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情形?主因除 了上述長期政策養成的習慣之外,另一項不可不提及的是考量到成本的商業因 素。
早期因國民黨政府語言政策考量,配音也是推行國語運動的工具。當時演員 無法順暢說出標準國語,再加上聲音都是事後配音,角色多以廣播界名播音員代 言。1950 年代至 1990 年代卡通、美國影集、電影的配音十分受到社會歡迎。
1993 年產業和有線電視開放之後,有線電視除了本土頻道外,境外衛星頻道因 競爭節目增加配音和字幕,尤其卡通頻道,配音產業製作量變多,加入許多配音 新血,也成為代理版權識別方式(郭如舜 11)。但實際上,製作和配音費用緊 縮,人才減縮之下,配音員不得已去配不適合聲音的角色,品質也隨之下降,導 至配音產業惡性循環(蘇倚玉 11)。以 2000 八大電視台引進韓劇為例,佟紹宗 表示戲劇台是因為外語節目比例有一定限制,因此將外劇配成國語充數,為節省 成本而濫用配音、配音行情甚至有一集300 元的低廉情況(同上 29)。再加上 臺灣影片都上有字幕,除了收視群為兒童、青少年的卡通節目,臺灣本身的市場 無法給配音員良好的待遇(同上 10),配音製作費大大高於字幕製作(黃佩珊 15),面對種種市場不利的情況,配音自然漸漸受字幕所取代。
近年卡通配音產業在「創譯」一門重新找到了一塊出路。創譯之始目的一是 為提升大眾配音翻譯的觀感,二是提升電視台競爭力,三是提升臺灣觀眾對美式 卡通的接受度。翻譯時以娛樂目的為依歸,並重新定位了目標觀眾群,在不違背 視覺原則下進行創作,採用大量在地文化和特色,希望在娛樂效果超越英文原版,
最明顯的例子是利用口音、說話方式重新塑造角色形象,此舉也受到市場極佳的 回響(游鈞雅 15-16),但目前對真人影視作品配音和字幕而言,臺灣觀眾仍普 遍傾向接受開放性字幕的表達方式。
政府強勢語言教育推動的背景之下,影視產品中字幕書寫符號比起聲音符號
政府強勢語言教育推動的背景之下,影視產品中字幕書寫符號比起聲音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