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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外工業區再生政策探討
第二節 臺灣工業區再生政策的檢討
從前一節的分析,可以瞭解臺灣產業的發展已從勞力密集的產業轉向以知識 密集的高科技產業為主,近年更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的創新產業為未來的發展方 向。因此,傳統的工業區區位是否適宜繼續作工業使用有待進一步的分析與探 討。惟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的都市計畫工業區多屬私人自設 之廠房,並仍以傳統產業為主,再加上未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協助其發展,故多出 現閒置、老舊的情況,其面積甚至出現逐年遞減的趨勢。因此,如何活化再生位 於都市地區內的工業區,為都市未來發展上的重要課題。故為了協助本研究後續 建構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再生機制,以下擬先彙整目前有關工業區再生的法令,並 檢討執行上所面對的問題,作為後續研擬再生機制之參考。
一、 臺灣現行法令機制
綜觀臺灣目前工業區開發的相關法令,僅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30 條 第 1 項規定:「工業區之用地,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工業發展或有更新之必 要時,得變更規劃之。」以及第 69 條規定:「已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工業主管認 有必要時,得擬訂更新計畫,依本條例規定徵收開發及使用」而經濟部另依該條 例第 30 條第 3 項之規定,於 90 年 5 月 16 日另行頒布《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 法》,作為辦理工業區土地變更之依據,而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工業區則係依《都 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變更。從此可知,臺灣對於工業區 之更新並無專法予以辦理,而係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程序,辦理變更,似乎只要 工業區更新後,就無需作工業使用。
另查《都市更新條例》第 1 條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因此,可知都市 計畫工業區屬都市土地之一部分,若因閒置老舊,而影響都市應有之機能,得依 法劃定為更新地區辦理更新事業。然而,不論是更新地區劃定的評估指標,或是 處理方式(重建、整建與維護),多偏重實質環境層面的考量,缺乏對經濟活力的 再生,因而導致臺灣目前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再生仍停留在實質環境層面的改 善。此外,《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的建築容積獎勵並非都市計畫工業區再生所 需要的重要誘因,難以吸引廠商辦理再生,導致目前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的再生 多依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後,再據以辦理都市更新。
而政府目前正在研議中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 54 條中,亦有規定「為 提高產業園區土地之有效運用,改善生產環境品質,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得選訂產業園區之全部 或一部為更新地區,擬具更新事業,報原核定設置之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從此可知,對於工業區土地的更新已與使用分區變更脫節,不再視為同一件事務 辦理,即工業區得就其一部分辦理更新,而無需變更規劃之。惟對於更新所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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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2006:311;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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