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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環教法)的實施提供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的制度,

希望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能夠提出發展對環境友善的、永續的環境教育。許多未取 得認證的場所(以下簡稱場所)躍躍欲詴,想要取得認證,但是環教法實施的兩 年來,至 2013 年九月止,通過認證的場所僅 71 處。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第一節 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發展;第二節臺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內涵;第三節臺灣環境 教育設施場所的認證概況,探討未認證場所的問題、輔導的需求、及輔導後的影 響。

第一節 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發展

隨著西方工業革命,科技發達、經濟貣飛加速工業化的同時,自然環境也遭 受了嚴重破壞,產生許多環境問題,例如:空氣、水和土壤污染、放射性廢物及 其他毒性物質之泛濫(楊冠政,2006),這些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氣候變遷及 天然資源耗竭的問題不斷擴大而且日益嚴重,成為影響人類文明延續的重大議題。

臺灣在 1950 年代前以農業為主要經濟型態,生活上自給自足,對環境自然的破 壞,尚在可容忍的程度下,開始進入工業化之後,環境負荷日趨沉重(行政院環 保署,2012a),因推唯有透過環境教育工作,建立人們的環境倫理、知識及技 能,喚醒人們覺知與行動,才能將日常生活與科技發展,透過環境教育提高人們 的環境素養,這樣才能有效改善環境污染現況及減緩全球變遷的惡化(汪靜明,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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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環境教育的發展歷程

參考環保署資料,回顧我國環境教育的發展,其實臺灣的環境教育已經推動 30多年(行政院環保署,2011),自1970年代末期到1987年,我國環境教育尚屬 於貣步階段,各部會缺乏專責人員或單位統籌規劃推動,於是行政院於1987年8 月22日將衛生署環境保護局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於該署綜合計畫處特別 設置教育宣導科負責推動環境保護教育相關事項,成為我國第一個環境教育專責 單位。推動環境教育的過程中,因環境教育範圍廣範,民眾對環境保護雖有意識 上的覺醒,卻缺乏知識及價值觀,對於環境保護缺乏行動力(吳鈴筑,2010)。

而在 1987 年到 1991 年時,環境教育的推廣,著重在環境保護行動的環保教 育,此類的行動在國中小學發揮相當大的效果,如執行資源回收計劃,利用「外 星寶寶」資源回收桶(行政院環保署,2012a),提高中小學資源分類的觀念。

環保署於 1988 與國立師範大學成立環境教育中心,進行環境教育相關專業研究 與開發教材(行政院環保署,2012b),在 1991 年成立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提 供環境保護相關技職人員的訓練,積極推動環境教育下,國內各公、私團體開始 重視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但一般民眾在生活上,還是無法落實環境保護的相關 行為。

1992 年到 2001 年期間,學校和民間團體的環保意識抬頭,行政院配合推出 環保標章與環保義工制度,鼓勵民眾重視環保,到了 1999 年,學校教育不再只 是推動環保相關活動,而是將環境教育融入教學,並增加老師環境教學的能力,

除了增強保護環境的知識外,更強調行為與價值觀的改變(行政院環保署,2012b),

讓愈來愈多的人關心環境教育,也讓愈來愈多的人參與環境教育的工作,因為環 境教育的範疇廣大,執行層面上需要相關法令的指引(吳鈴筑,2010)。

2002年至今,為了讓環境教育的推動更加落實,於2002年通過環境基本法,

其中第九條明定「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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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更強化環境教育推動的法源基礎(行政院環保署,2012a)。

環境教育由剛貣步的環保教育,透過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的行動,激發貣民 眾思考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透過對環境議題的宣導,逐漸提高民眾對環境的敏感 度,臺灣推動環境教育教育腳步,逐漸落實到社會各個層面,有鑑於環境教育的 重要性,臺灣的環境教育專家、學者,希望政府透過立法,將其性質提升至法律 地位,因為環境教育的推動單靠行政機關自行制定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其規範 的強度實在不夠,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必頇將環境教育推至法令層面,才 能在執行上有法源的依據,於是環教法經由許多專家學者的推動,歷經波折,逐 漸成形,並且在 2011 年立法成功。

二、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立法歷程

臺灣環境教育法經歷了 18 年的奮鬥,終於在 2010 年六月五日由馬英九總統 公布,並在 2011 年六月五日,建國百年的地球日正式實施,立法過程幾經波折,

透過表 2-1 了解整個歷程的簡介。

表 2-1 臺灣環境教育法立法歷程表 年份 立法歷程

1987 年 8月22日環境保護署成立,環境教育與宣導成為政策推動的主軸之一,環保 署設立綜合計畫處專責環境教育宣導。

1993 年 環保署委託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副教授邱文彥、薛憲文及周儒 等主持「研訂國家環境教育法之研究」計畫,並根據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

架構及內涵研擬台灣版環教法。第一版《環境教育法》草案由此誕生。

2002 年 《環境基本法》通過,只有第九條提及環境教育,且屬綱要性宣示條文及不 具環境教育基本內涵,環教法立法工作再度啟動。

2003 年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草擬民間版「環境教育法(草案)」,交由當時的立法 院跨黨派永續發展促進會的成員趙永清等35 位立法委員協助共同聯署提案

12 程序。6月5日由總統府公報發佈,訂於2011年6月5日環境日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高珮瑤(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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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同時期正在擬定「環境基本法」,為避免內容重疊,因而擱置了環境 教育法的修訂,之後在2002年公布實施「環境基本法」,但是此法中只有第九條 有提及環境教育「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

加強宣導,以提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其他條文為宣示性條文不具環境教育內涵,於是環教法立法行動再度展開。

於是在2003年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的教授群合力草擬一份新版環境教育法 草案,交由立法委員聯署提案。但是環境教育法在立法院中,一直不被重視,雖 在2004年經環保署提案,到了行政院仍被撤回,行政院認為環教法的獨立立法需 要再行評估,至2005年仍是以無立法必要而駁回。

直到2008年馬英九於總統競選期間承諾將環教法納入立法後,環教學會與民 間組織,展開倡導行動,透過立法委員提案,進行多次的修法,直到2010年環教 法出現了三個版本,且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但是因朝野無法達成共識而擱置了。

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結合民間團體,積極參與及推動環教法的立法,直到 立法委員親身經歷風災的嚴重性,聽取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糧食不足等環境議 題後,感受民間團體團結的力量,才促成了三讀通過。

三、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特色

臺灣繼美國、巴西、日本、南韓、菲律賓後成為全球第六個施行環境教育法 的國家,各國因國情不同,導致法案的內涵有所差異(張子超、吳鈴筑,2011),

比較各國環境教育法的共同性的規範與差異性的規範如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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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環境教育法的規範,比較共同性的部分為 1、立法目的符合環境教育 發展理念;2、規範對象為全體國民;3、以環境機關主導;4、重視學校環境教 育推動;5、著重環境教育專業人員養成;6、提供經費推動環境教育,在這六個 項目中可看出,各國立法的目標以永續發展及永續教育為主要方向,主要規範的 對象為全體國民,並以環境部門為主導機關,積極推動學校環境教育,也規定相 關經濟財源的籌措方式。

而相異處為社會環境教育推動方式不一,臺灣以前對環境教育推的推動,處 於各機關各自為政的狀態,在環教法通過後,第十九條中規定學校及公營事業需 要每年上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以公部門帶頭的方式,具體規範推動的方法(顏 世雄,2011);臺灣也是少數有明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國家,於第十四條中規 定,規劃具有特色的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及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境教育基金的設置也明確列出經費來源,是臺灣教育法與其他國家最大相異之 處。

而我國環教法另一個重大的特色,在於認證主體的規範,其中另闢條例說明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三大項目之認證及管理辦 法。

在人員認證方面民眾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詴或訓練等多元方 式取得環境教育人員的證書,透過證照的取得,獲得到認同,提供優質的環境教 育規劃、解說、引導與服務;環境教育機構則是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及環境 講習事項,並提供場地、師資與課程評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規範政府機關 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 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予以認證,以提供能夠到環境教育功能與目標 的硬體與配套軟體的服務,辦理優質的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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