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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演進及發展概況

壹、社區發展工作的發韌

一、基層民生建設運動的啟動

我國所推行之社區發展,發韌於民國 44 年之「基層民生建設運動」,當時以

「增加生產教民富,改善生活使民享」為工作目標,於各縣市選擇地區推行基層 建設。民國 50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地區經委會(U.N.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For East,ECAFE)派其社區發展顧問張鴻鈞來臺灣推展社區發展工作。張鴻鈞 顧問,曾任燕京大學教授,為社會工作出身,建議政府以「社區發展」一詞取代

「基層民生建設運動」,並歸於社政單位主政,此為臺灣引進「社區發展」工作之 開端(內政部,2006)。

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的展開

「社區發展」工作開始後,行政院於民國 54 年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 策」,確立社區發展為我國社會福利措施之一。民國 55 年,政府將原有之「基層 民生建設」與「國民義務勞動」兩政策合併後,加入聯合國世界糧食方案之經費 補助。並擬定「臺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之後改為「十年計畫」,以(一)社 區基礎工作建設,(二)生產福利建設,(三)精神倫理建設三大面向為主要內容 展開相關工作(內政部,2006)。

三、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提出

內政部為加強各方面之協調配合,貫澈社區發展工作之推行,乃擬定「社區 發展工作綱要」,並於民國 57 年由行政院頒令施行,於民國 72 年修訂為「社區發

展工作綱領」。針對社區發展的推行機構、推行步驟、工作項目、工作要領與經費 來源均作明確規定。初期工作以小康計畫、媽媽教室、農業托兒所、社區產業道 路、家庭副業、社區排水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社區守望相助等為主要施行內 容。此後,為因應社會環境之變遷,使社區發展工作法制化及期望改變社區體質,

於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修訂發布現行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團體採人民團體 型態運作,以達到民主、自治、自助之目標。之後,隨著臺灣 10 大建設及 12 大建 設先後完成,進入工業社會,社區發展模式亦隨之進入都市型態之社區福利模式

(內政部,2006)。

四、社會福利社區化的推行

民國 84 年,內政部舉辦「全國社區發展會議」,會中建議政府應推行「社會 福利社區化」政策。民國 85 年 12 月,內政部核定「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 進一步將「社會福利」與「社區發展工作」結合,整合社區內外資源,建立社區 的服務網路,以「有效照顧社區內之兒童、少年、婦女、老人、殘障及低收入者 之福利」為目的。並於宜蘭縣、彰化縣、臺南縣、高雄縣各選定一個地區進行實 驗,推行社會福利機構之小型化與民營化,使福利服務落實於社區之中。自社區 發展工作推動以來,社會福利社區化對台灣當時之鄉村建設及城鄉差距之縮短,

有明顯的改善與貢獻(內政部,2006)。

五、引進社區營造的機緣及其發展

「社區營造」一詞的引進:

民國 83 年,前總統李登輝先生提出「社區意識就是生命共同體的意義」的概 念。同年,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提出「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透過縣市文化中 心(文化局)及各種團體與專業團體,直接或間接的推動社區實質環境改善工作。

據張世典教授的研究,「社區營造」係來自日本的地區計畫制度,是日本為都 市計畫與社會工作界共同的用語(內政部,2006)。

根據日本東京科大渡邊俊一教授研究:

「日本於 1994 年引進美國的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隨後發起

『社區福利協議會』(社協)官方活動。1950 年,社協人士常於相關活動中提到『社 區總體營造』之用詞。之後,日本社會史學家增田四郎於 1952 年介紹西歐都市史

時,亦一併提出了『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而日本千葉大學宮崎清教授,則將 社區營造理念區分如下:

(一)居民全體參與。

(二)地方文化的再檢討。

(三)人與自然共生。

(四)相互扶助的情誼。

(五)社區資源的價值創新與宣揚。

台灣陳其南教授亦於《社區總體營造與生活學習》一書中指出:「社區總體營 造代表一種思想模式」,由中央主導轉為地方主導,由資源供給者出發的立場轉由 生產者出發的立場,以『社區共同體』的存在與意識作為前提與標的。藉著社區 居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意識。經由社區自主能力,建立屬於自己的文 化特色。使社區居民共同經營『產業文化化』、『文化產業化』、『文化事務發展』

及其他相關文化活動。因社區居民的自主參與,使生活空間獲得美化,生活品質 得以提升,文化經濟產業再行甦醒,使得原有地貌煥然一新,促進社區活力。」, 如此全面性、整體性的規劃及參與社區經營創造過程,即為「社區營造」(內政部,

2006)。

貳、社區營造的定義與行動

一、社區的意涵

社會學家希來瑞(George A. Hillery)曾研究 94 個定義,歸納出多數社會學 家所認同的社區含義,應包括三個要素:地理區域、共同關係、社會互動。東吳 大學徐震教授研究各家的社區定義之後,對社區的定義提出如下的說法:「社區 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一個人群。分析 言之,社區是一個人群,他們:

(一)住於相當鄰接的地區,彼此常有往返。

(二)具有若干共同的利益,彼此需要支援。

(三)具有若干共同的服務:如交通、學校、市場等。

(四)面臨若干共同的問題:如經濟、衛生、教育等。

(五)產生若干共同的需要:如生活、心理、社會等。

具備這些或其中一部份條件或潛力的一個人群,即可稱之為一個社區。社區 不在地域大小或人口多寡。

陳其南教授對社區則有更新、更哲學性的看法,他認為:「社區的本意比較 接近『社群』或『共同體』的含義,它既非單純的空間地域單位,也非行政體系 的一環,它應該是指一群具有共識的社會單位,所謂共識也就是『社區意識』。

因此,一個社區當然指的是『人』而非『地』;是『社群』而非『空間』。」(夏 忠堅,1997)。

二、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

「營造一個新的人、新的社會和新的國家」是社區營造揭櫫的理想。「社區營 造」是在日本所用的一個的相近的詞語,翻譯成中文即為「造町」或「造街」,也 翻譯為「共同體」,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公共事務,地方上的活動或行動,都是透 過居民共同參與,它的項目甚至包括都市計畫、教育制度、地區計畫、街道的再 生利用、文化活動的推展,乃至於街角公園的設計,都是由居民共同參與,此即 所謂的「造町」或「造街運動」。

民國 79 年代台灣社會經濟成長快速,人民生活富裕。然台灣的社區發展卻因 為都市計劃策訂過程中民眾參與不足,農山漁村衰退導致人口外移、自然環境破 壞、生活環境混亂、地方傳統文化與個性的喪失,由上而下的計畫無法滿足地方 需求、教育與地方的乖離等因素,逐漸導致社會慢慢解體而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而為回應了台灣此時的社會挑戰,也呈現了這段時期台灣文化政策從中央走向地 方的轉型,當時整個台灣社會正面臨許多急遽的變遷,如政治威權的鬆動、民間 社會的興起、以及本土文化的重建等,造就社區總體營造的興起。社區總體營造 做為一項「社會-文化」的改造工程,緊扣著台灣社會的現實,也充滿了對問題的 反省與民眾的參與學習(文建會,1999;黃世輝,2001)。

社區總體營造中的「總體營造」,隨著城鄉差異,社區發展的面向可能很廣,

包括公共空間的參與式營造、產業再發展、空間再使用、技藝保存、教育活動等 等之間是息息相關,可能涉及的公部門單位很多,更希望動員的或參與的包含各 層面的人,因此想出來的新點子必須考量全面而整體,最好能夠發展一個對未來 想像的整體性藍圖,這就是「總體」;而「營造」則是一個人與人可以開放討論、

共有的工作氛圍與關係,同時也是環境保育、空間營造的實質營造,而營造的主

體範圍涵蓋下列五項:(一)自然資源:指氣候、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二)

生產資源:指農、林、漁、牧等之加工品及廢棄物之再利用;(三)景觀資源:指 自然、人造、生活情境等綜合景觀;(四)文化資源:指民俗節慶、歷史文物、社 交網絡等文化;(五)人的資源: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公務人員、專家學者等

(莊翰華、吳郁萍,2000)。可見社區總體營造的主要功能與目標是為因應社區主 義風潮,希望透過社區總體營造之地方基礎建設,建立高品質生活環境,並藉由

「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以振興地方傳統產業,保存及改造社區化,以建立 現代產業文化特色與凝聚居民社區意識和價值觀念,在積極參與社區的公共事務 中,重建生活文化的價值觀(內政部,2006)。

三、社區營造的經營與推動

(一)啟動動機與目的

「社區營造」的提出動機,是希望透過社區營造討論、行動等刺激下,引發 居民對自我權利與地方事務的關心,再漸進式由民眾主導社區營造的進行,使一 個地方和社區重新恢復生機和活力。

居民透過共同討論凝聚共識,找出社區特色(或問題),從單一角度切入,再 帶動其他相關項目再整合一個營造規模。對於「社區營造」,陳其南曾說「與其說 它是一種政策,不如說是一項社會工程,為的是要『改變人的想法與行動』,也因 此,它必須長期經營,沒有一蹴可及。」(林依蓉,2003)。因此,長期來說,社 區營造的經營,目的在再造一個具民主意識的「新人」。

(二)社區營造的內容

陳其南與陳瑞樺於民國 87 年針對社區營造的內容、原則、步驟及參與社會階 層有所勾繪:(林清文,2006)

1.社區營造的內容

(1)社區環境景觀的營造。

(2)地方特有產業之開發與文化包裝。

(3)古蹟、建築、聚落與生活空間之保存。

(4)民俗廟會祭典與地方生活文化的展現。

(5)地方文史、人物、傳說、典故之整理呈現。

(6)現代文化、藝術、生活、學習與學術研究的設施與活動。

(7)地區與國際交流活動。

(7)地區與國際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