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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負責人登記與主管機關權限之爭議

第二節 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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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須以是否經過合法之選任程序決定之,與公司有無變更登記無關,倘公 司合法選任公司負責人,卻遲未變更登記,仍不妨礙其具有公司負責人之 身分之事實,公司自不得以未登記而否認其行為之效力。故公司未登記經 合法選任公司負責人並不影響其執行職務行為之效力,不過此時倘進入訴 訟程序,將由與公司為交易之人對該人為經公司合法選任之公司負責人之 事實負舉證之責,不若公司已為登記時,第三人只要提出公司登記之事實 即可受到保障之便利。

第二節 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堡壘

第一項 董事雙胞案下變更公司登記的困境

第一款 新光合纖董事長雙胞案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合纖)為上市公司,為吳家家 族新光集團旗下之關係企業,新光合纖經營權爭奪案係導因於 2004 年 8 月 6 日董事會開會當日,法人董事新活實業上午 10 點董事會前送達法人 代表改派書,由吳東賢取代吳東亮,另一法人代表林楊龍改成吳東進,董 事長吳東亮也因而解任;進賢投資法人代表柯耀宗改成吳東明。惟雙方對 於法人代表改派書是否合法送達,原董事長吳東亮是否已遭改派意見相 左。

2004 年 8 月 6 日上午 10 點召開的董事會由副董事長林楊龍代理主席,

八席董事除吳東賢遲到未簽到外,簽名出席者有吳桂蘭、吳東亮、吳東昇、

林登山、林楊龍、柯耀宗與林明男七人。而吳桂蘭與吳東昇看到參加董事 會者有異,因而要求撤簽,不願意參加董事會,想藉出席人數不足的方式 迫使董事會流會。不過,吳東亮在董事簽到後隨即收起簽到簿,主張簽名 出席者已經超過董事三分之二席次,仍然繼續開會,隨即推選董事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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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桂蘭和吳東昇兩票,吳東亮獲其餘五票支持。421

在吳東亮宣布散會後,吳桂蘭、吳東昇兩人重新回到會議室,吳桂蘭 出面召開董事會,參與者包括吳桂蘭、吳東昇、吳東賢、吳東進、吳東明、

林登山,會中推舉吳東昇擔任新光合纖的董事長。故於董事會後,新光合 纖董事會公告吳東亮續任董事長,泛新光集團卻宣布吳東昇才是合法選出 的董事長,兩方為爭取公司經營權,都在八月向經濟部提出變更公司董監 事和董事長登記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於2004 年 10 月 6 號經濟部商業司基於新光人壽大樓監 視器翻拍的照片,認定改派書己在 2004 年 8 月 6 日上午新光合纖董事會 開會前送達,雖吳東亮拒收改派書,非對話性意思表示經送達後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也完成了通知新光合纖改派董監事的法律行為,因此認為吳東 亮董事會召開程序不合法,裁決吳東昇為合法董事長。吳東昇透過新光合 纖公司監察人鄭詩議,吳東亮則透過新光合纖監察人林明正代表新光合纖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對方行使新光合纖董事長的職權,而 於隔日2004 年 10 月 7 日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裁全字第 4803 號裁定同意 新光合纖提供約等於董事長年薪的三百六十萬元擔保金後,禁止吳東昇在 明年新光合纖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之前,以新光合纖董事長名 義行使董事長職權。由於法院不准吳東昇以提供反擔保金來撤銷假處分,

因此於新光合纖繳付三百六十萬元擔保金後,吳東昇董事長職權即遭假處 分凍結。反之,吳東昇的聲請案法院於2004 年 11 月 4 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在於認為吳東昇無法釋明吳東亮擔任董事長會對新光合纖造成重大 損害,有為避免新光合纖面臨群龍無首的混亂狀況。

商業司與法院假處分之結果矛盾,使得新光吳家兄弟爭奪新纖董事長 寶座又出現變數。在法院同意對吳東昇董事長職權進行假處分後,商業司 決定暫緩發出核准吳東昇補登記新纖董事長行政裁決,經濟部商業司長杜 紫軍表示,原本預計審核吳東昇申請變更董事長登記以及擬駁回的吳東亮 申請變更登記案均暫停,一切將待法院最後判定後,再行處理。商業司此        

421「吳家紛爭 愈演愈烈 新纖董座 東亮東昇鬧雙包」,2004 年 8 月 7 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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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引起吳東昇不滿,認為商業司行政怠惰,並於 2004 年 10 月 27 日就新 纖董座雙胞案向經濟部商業司提起的行政訴願,經濟部商業司長杜紫軍對 此強調,商業司並未逾越行政處理時效,依據行政程序法,各機關應在接 到民眾陳請案件後,兩個月內完成行政處理,以新纖案,並未逾越行政程 序法的規定期限,目前新纖案還在要求補件當中,最近一次的補件是在10 月 22 日,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在補正結束,完成所有手續後,二個月 內做出行政裁決,還有一段時間,商業司並未違法。422

此一新光吳家兄弟鬩牆的董事長雙胞案,最後係於2005 年 6 月 8 日的 股東常會中,吳東昇正式與會並在母親的協調下,成功由兄長吳東亮手中 拿下新纖經營權,經營權爭奪始落幕。

而台灣證券交易所曾於 2004 年 10 月 1 日表示423,目前新纖在經濟部 商業司登記的負責人為吳東亮,證交所以法律第三者身分,認定以吳東亮 具名的新纖上半年度財報作為審查依據,是依法行事,目前形式上並沒有 問題。從歷時近一年的經營權爭奪中可知,由於原本之經營者為吳東亮,

縱然其董事長之身分存有爭議,由於原本之公司經營者享有登記簿上登記 為公司負責人之優勢,縱然爭議仍在處理當中,可挾此一公司登記享有掌 控經營權的優勢。

第二款 開發金併購金鼎證董事鬧雙胞

2005 年爆發金鼎證與開發金的經營權之爭,中信集團辜家二少辜仲瑩 旗下的開發金控使出各種併購手段,並已持有金鼎證券 48.47%股權,但 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動用其厚實的政經實力,雙方使盡渾身解數進行攻防 戰,讓開發金始終無法拿下金鼎證的經營權,也讓這場經營權爭奪堪稱台 灣企業史上最經典的一戰。

2009 年 6 月 4 日,開發金對金鼎證股東會提出假處分,主張開發金擁        

422 「東昇訴願新纖董座雙胞案 商業司未逾時效將提答辯」2004 年 10 月 28 日,經濟日報。

423 「證交所:審查新纖半年報 形式上並無問題」,2004 年 10 月 2 日,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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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鼎證 48.47%股權,金鼎證公司派在 6 月 30 日的股東會上,「不得拒 發、短發或剔除開發金擁有的表決權或投票權。」6 月 22 日台北地院裁定

424,開發金假處分成功,要求開發金提出四億六千四百萬元保證金

於2009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 點 30 分所召開的金鼎股東會中,立法委員 邱毅提出開發金取得金鼎證券股份涉及不法,並對公司利益有損害之虞為 由,要求依照公司法第178 條,要求金鼎證早上臨時推出的股東會主席梁 榮輝,剔除開發金所持有的 42.9%股權。於 5 點 35 分梁榮輝宣布剔除開 發金股權並封存開發金選票不計入表決,宣布董監改選結果金鼎證拿下六 席董事,開發金只有三席,梁榮輝隨即宣布散會。開發金人馬馬上以持股 超過五成,「續行股東會」的方式,繼續進行董監改選,6 點 55 分,只有 由開發金人馬續行的股東會選任董事,結果開發金拿下七席董事,金鼎證 只有兩席,該次股東會則以各自公布董事當選名單的雙胞董事會結果收 場。雖然金鼎證與開發金於 2009 年 7 月 1 日都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董監 事變更登記,經濟部商業司於 8 月 10 日,以股東會選票計算方式與公司 法第 198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為由退回金鼎證變更登記之申請;而開發金 當選版本部分,商業司則以選票未實際開出,董監事當選結果是由推估產 生予以退回。425

由於金鼎證與開發金均為上市公司,由於對何者為合法之董監事爭執 不下,經營權動盪影響小股東權益甚深,因此台北地院2010 年 6 月 15 日 裁定,因金鼎證及開發金相互提出刑、民事訴訟,判決尚未確定,無法完 成主管機關辦理董監事變更合法登記等行政程序,准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聲請,選任金鼎證臨時管理人為朱兆銓、李新興及吳文正。426

第三款 評析

第一目 公司登記成為公司派的優勢        

424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全字第 37 號、第 39 號裁定。

425「金鼎證董事會雙包案 商業司皆退回」,2009 年 8 月 11 日,工商時報。

426 2010 年 8 月 7 日公開資訊觀測站上的董事長仍為朱兆銓、李新興及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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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或董事會雙胞案的實質法律爭議如果交由法院決定董座歸屬狀 態,往往因涉及利益龐大,通常訴訟程序須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 法院等三審始定讞,費時多年,而招致「遲來正義非正義」的疑慮。原因 在於,企業經營不可能因公司董座雙胞糾紛而有法律訴訟時,即停止公司 經營,而一般之行政機關、或上市上櫃公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於行政一體及相互尊重的原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均會以商業司登記 的內容為準。427

故商業司之登記內容在司法判決確定前,成為公司經營權歸屬的主要 依據,扮演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之重要堡壘地位。因此,於經營權爭奪中,

非原經營者均處心積慮欲變更董座登記;反之,原經營者即亟思如何穩固 江山,以表彰董座權利,一旦獲得商業司公司登記,可說是獲得主管機關 加持,可進一步據此一登記狀態,向其他相關行政機關主張其擁有合法之 經營權,並向往來銀行辦理印鑑變更,從而控制公司並鞏固經營權。

不論跛腳董事長在董事會或股東會中程序爭議中之勝負,由於申請變

不論跛腳董事長在董事會或股東會中程序爭議中之勝負,由於申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