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英、美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師資培育現況
一、 英國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師資培育現況
(一)現況分析
英國的初等教育自 1944 年以後,不再稱為 Elementary Education,而稱為 Primary Education。進行初等教育的學校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英國的義務教 育年限為十一年,自五歲至十六歲止。小學教育通常是六年,招收五至十一歲的 兒童。英國的學校制度分為兩個階段:五至七歲的兒童就讀於「幼兒學校」(Infant School);七至十一歲的兒童就讀於「初級學校」(Junior School)。
一般幼兒學校,大都男女同校,祇有少數學校例外。幼兒學校與小學可能是 並設,也可能是分設,惟大多數是合校;校長可能是相同,也可能不同。就一般 的情形而論,英國五至七歲的幼兒多進入幼兒學校中就讀,此類學校,間有附設 保育學校(Nursery School)者(雷國鼎,民 71)。
英國的幼教師資與小學師資的訓練課程並沒有多大的差異,幼兒學校相當於 我國的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英國規定必須修畢「3 至 8 歲」、「3 至 11 歲」或「5 至 11 歲」等師資培育課程方能擔任五歲以上兒童的教師。其中「3 至 8 歲」課程 在培育育兒、托兒的教師,修畢該課程者具有任教八歲以下兒童的教師資格,且 在 1998 年 4 月發佈的「教學與高等教育法案」(此案規定 1999 年 9 月開始實施
「合格教師」資格認證之新辦法),同意修畢該課程者可以不採原規定學科專長 檢定的方式,即可擔任幼兒學校的老師:擔任「3 至 11 歲」或「5 至 11 歲」課 程旨在培育小學教師,可以任教所有小學年級(TTA, 1999a;TTA, 1999b)。修畢 前述課程者必須接受初任教師訓練(Initial Teacher Training ; ITT),而初任教師訓 練包含成為合格教師(Qualified Teacher Status ; QUS)的標準以及初任教師訓練課 程等(TTA, 1999c)。目前教師訓練委員會正在研訂幼兒學校教師的資格與標準,
暫定於 2000 年 2 月提出書本與網路版本以為規定(TTA, 1999b)。此外,還提供 為期一年的學士後教師學程(Graduate Teacher Programme,GTP)與為期兩年的 合格教師學程(Registered Teacher Programmes,RTP)供有意任教職者接受師資訓
練,以取得合格教師資格(TTA, 1999d)。
(2) 學士後教育證書(PGCE)。大學(含空中大學)畢業生,或同
Î 1972 年詹姆士「師資教育與訓練」的報告書(James Report an Teac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提出師範教育改革方案,提升中小學師資訓練 至大專程度,建立全面在職進修制度等。
Î 1983 年師資素質白皮書(White Paper: Teaching Quality),強調政府提高 師資的決策。幼兒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小學教育的任用資格相同,保 育學校的保育員和護士的任用資格較為廣泛,多半為擴充教育學院
(College of Further Education)課程為主(陳奎憙,民 80)。
Î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乃第一次立法直接由政府負責學校課程與評 鑑,保守黨政府的教育政策為「選擇、市場、標準、公共管理、績效、
競爭、經濟成長」所趨動,已提升全國教育水準為號召、進行前所未 有的大改革,尤以國定課程之制定最受矚目(林美玲,民 88)。
Î 1990 年試辦「學校為主」(School-based)的師資培訓方式。
Î 1994 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94)明定職前教育與在職進修教師能 力的督導與評鑑制度,並設立「師資培育局」(Teacher Training Agency,
簡稱 TTA)負責教師品質的控管、在職進修、專業知能的提升以及師 資培育經費的統籌分配,其更具體有效的提升教師的專業知能。
Î 1998 年「教學與高等教育法案」(Teaching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8),英國政府更擬建立一個「總體教學協會」(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GTC)來審核教師資格,該協會之主要任務有二:第一,提 升教與學的品質;第二,維繫與提升教師的專業素質。當 1998 年教育
(BED)外,增加了依約雇用教育方案(Articled Teacher Scheme,簡稱 ATS)、
試用教師方案(Licensed Teacher Scheme,簡稱 LTS)。學校中心初任教師訓練 方案(School-Centered Initial Teacher Training,簡稱 SCITT)等學校本位師資 培育模式。依約雇用教師是學士後教育證書的一種新形式,於 1989 年提 出,次年九月開始實施,目前已停辦(林美玲,民 87)。而 LTS、SCITT 與我國目前實施之師資培育法之設計不同,故不在此詳細說明,但為解決 我國試辦幼兒學校師資培育問題,擬將英國自 1990 年以來,實施學校本位 師資培育可資借鏡之經驗,列述如下(林美玲,民 87;溫明麗,民 89):
1. 新任合格教師被期望有任教學科的良好知識以及教室實務經驗,因此,初 任教師訓練課程必須完成學術研究及學校實務經驗。
2. 學校本位訓練的觀念
(1) 教師訓練以高等教育機構為基礎,由學校提供導入課程。
(2) 強調教學資格的學術地位,尤其依據教育白皮書:擴張的架構
(White Paper Education: A Framework for Expansion, 1972)。學校本 位訓練要求教授應有學校實務經驗。
(3) 教學與會計、建築及法律等專案一樣關心理論、學術研究及實務訓 練間平衡。
3. 學校本位訓練的素質
(1) 高等教育機構及學校的夥伴的合作決定學校本位訓練的素質。
(2) 學生從高等教育機構獲得基本知識及經驗,包括:學術研究、學校 經驗、專門知識、以及基本知識,例如兒童發展、評鑑方法、以及 學校運作經濟、社會、政治的結構;他門有機會從學校經驗發展其 專業思考。
(3) 學校本位教師訓練需要更多的時間、資源,以及高等教育機構、學 校的合作。
*小結:
1. 英國的幼兒學校乃相當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之結合,其師資之任用與小 學師資任用規定相同,只是其師資培育較多元化,有 3 至 8 歲、3 至 11
歲與 5 至 11 歲等教學不同年齡層孩子的師資培育課程設計。
2. 師資培育課程分為主科科目,各科教材研究和教育專業科目三大類,強 調統整的課程結構,先專精各學科研究,再逐漸轉而強調各學科教材教 法研究,並與實際教學融會貫通,使主科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及教學實 習能統整融合表現為教學知能。
3. 自 1990 年後試辦「學校為主」之師資培訓方式,雖為新任教師而設計,
但其以學校為本位之師資培育模式與經驗,在我國試辦幼兒學校時,應 可作為借鏡,讓我國試辦學校中原來的教師(分屬小學合格教師或幼稚 園合格教師),以初任幼兒學校教師之心態,秉持學校本位師資培育之精 神,以開放心靈,在教學現場以行動研究方法,在具有小學與幼教雙方 面教授進駐學校互動激盪下,建立幼兒師資培育課程架構與實務經驗,
不但可以使試辦工作順利,更可供政府未來規劃幼兒學校教師教育學程 之參考。
二、 美國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師資培育現況
(一) 現況分析
美國師範教育採開放性政策,各公私立大學均本諸學術自由之理想設置 師資培育課程,故各校間的科目名稱內容及學分數等差異很大,各州除了對 課程加以認可外,對其學科名稱、課程內容及學分數也不可干涉。
由於美國許多州對「幼兒」定義採認為出生至 8 歲,故幼稚園的教師與 小學低年級教師資格與培育合流的現象成為美國師資培育的特色,由表 2-2-1 可知美國許多州的教師證書是幼稚園與小學低年級合一的,當然其師 資分別培育時對不同年段的師資規定必修之學科與學分數,讓幼稚園教師與 小學低年級教師,皆能彼此了解幼小銜接前後階段的教育內容與方法,在實 際工作現場,因皆為合格教師,故幼教老師與小學低年級老師可以互調,雖 然一起開會的機會並不多(蔡春美、林育瑋,民 83),但彼此是互相了解的,
此點頗值得我們注意。
(二) 師資培育機構
美國師資培育視教師職級及工作性質的不同,採多元管道進行。一般可 分為以下六種(阮碧繡、李連珠,民 83):
1. 大學教育學系所。
2. 大學兒童發展系所。
3. 二年制社區大學幼兒教育或兒童發展學科。
4. 認可方案。
5. 職業發展方案。
6. 兒童發展專士訓練方案。
(三) 幼兒(指出生至 8 歲左右)教師資格之取得
美國各州大都要求教師要有合格證才能任教。其任用資格各州雖不同,
但仍有以下共通處(Spodek et al., 1982)
1. 皆由政府教育部門頒發證書。
2. 證書中指明任教之年限及教授領域。
3. 證書必須定期更換新證。
4. 須具備學士學位。
5. 須具備有若干特定教育課程及專業領域之學分數。
表 2-2-1、美國各州對幼兒教育師資的合格證照(Burks, 1988)
州別 證照試用範圍 規定通過之考試類別 筆試 教學演示 1.Alabama N-小 3 ˇ
2.Alaska 未
3.Arizona 未 ˇ
4.Arkansas 未(K) ˇ 5. California 未(K) ˇ 6.Colorado 3~8 歲 ˇ 7.Connecticut 未
8.Delaware N-K和K-小 3 ˇ
9.Flerida 未(K) ˇ ˇ 10.Georgia K-小 4 ˇ ˇ
11.Hawaii 未 ˇ
12.Idaho 未 ˇ
13.Illinois 出生~小 3 ˇ
14.Indiana 0~4 歲(K-小 3) ˇ ˇ 15.Iowa 先幼稚園(prek)-K
16.Kansas 0~4 歲 ˇ
17.Kentucky 未(K-小 4) ˇ ˇ 18.Louisiana (N-K) ˇ
19.Maine 未 ˇ ˇ
20.Maryland (N~K) ˇ 21.Massachusetts K-小 3 ˇ
22.Michigan 未
23.Minnesota (先幼稚園~K) ˇ
24.Mississippi 未 ˇ ˇ 25.Missouri N-小 3 ˇ
26.Montana 未 ˇ 27.Nebraska 出生~K ˇ
28.Nevada 未 ˇ ˇ
29.New Hampshire
出生~小 3 ˇ
30.New Jersey (N-K) ˇ 31.New Mexico 未 ˇ
32.New York 未 ˇ ˇ 33.North Carolina K-小 4 ˇ ˇ 34.North Dakota 未(K) ˇ
35.Ohio (先K-K和K-小 3) ˇ
36.Oklahoma N-小 2 ˇ
37.Oregen 未 ˇ ˇ
38.Pennsylvania N-小 3 ˇ ˇ 39.Rhode Island N-小 2 ˇ
40.South Carolina K-小 4 ˇ ˇ 41.South Dakota (N) ˇ ˇ 42.Tennessee (K-小 3) ˇ
43.Texas (先K-小 3) ˇ ˇ 44.Utah N-小 3
45.Vermont 出生~8 歲 ˇ ˇ
46.Virginia N-K-小 4 ˇ ˇ 47.Washiongton N-小 3 ˇ 48.Washington
D.C.
H-K
49.West Virginia N-K ˇ 50.Wisconsin (K)
51.Wyoming K-小 3 ˇ
註:N:指 Nursery school 保育學校 ( ):表承認範圍 K:指 Kindergarten 未:未區分
小:指小學,如「小 2」指小學二年級
(四) 幼兒(指出生至 8 歲左右)教師必須修習之學分數
美國幼兒教師合格證之獲得,須修習大約六十個學分的普通課程,24-30 學分之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3 學分之教育實習及相關選修課程,如:教育行 政、親職教育、心理衛生、特殊兒童心理等(Decker & Decker, 1984; Spodek et al., 1982)。
(五) 師資培育課程
美國師資培育課程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課程(蔡春美,林育瑋,民 83): 1. 普通課程:包括人文、藝術、社會、生物、自然學科等。目的在訓
練未來教師關心周圍世界,並了解各種外在事物存在的意義。
2. 兒童發展:幼兒教師必須了解出生至八歲幼兒的語言、身體、社會 行為、情緒與認知等發展,熟悉觀察與記錄的技巧,使其在往後能 幫助幼兒身心健全發展。
3. 教育學:包括各種有關幼兒教育的基本知識與技能,如幼兒教育史、
哲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等。
4. 教材與教法:目的在培養選擇課程、設計課程的能力,並發展其情 境佈置及彈性運用不同教學方法的知能。
4. 教材與教法:目的在培養選擇課程、設計課程的能力,並發展其情 境佈置及彈性運用不同教學方法的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