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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潔淨室(Copyright Clean Room)之意義與組成

第五章 著作權潔淨室之管理

第一節 著作權潔淨室(Copyright Clean Room)之意義與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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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著作權潔淨室之管理

第一節 著作權潔淨室(Copyright Clean Room)之意 義與組成

壹、著作權潔淨室之意義

本章係自前述「獨立創作之抗辯」延伸而出,說明原本屬法律概念之「獨立 創作之抗辯」,係如何具體運用於電腦程式著作之創作過程,而成為法律與管理 之交錯領域。著作權潔淨室亦稱為「潔淨室原則」,係指於開發有競爭性或相容 性之電腦程式時,為迴避接觸他人電腦程式中受保護之成分,所建立具有隔離凾 能之系統或程序。著作權潔淨室在我國之誕生係肇因於 1988 年 IBM 控告宏碁電 腦侵害其 BIOS204中的鍵盤控制器的密碼著作權,向宏碁請求 3000 萬美元之損害 賠償,而在退出 IBM 相容電腦或支付鉅額賠償的選擇間,宏碁選擇支付 IBM900 萬美元的和解金。

著作權潔淨室設置之理論基礎在於,著作權作保護之範圍以思想之表達為界 線,而不及於思想本身,而判斷電腦程式是否構成「抄襲」時,亦係以「接觸」

及「實質相似」為要件,故於開發電腦程式時,為能參考他人電腦程式中之思想 或觀念等屬於公共財之成分,俾能開發相容或有競爭關係之軟體或硬體,同時在 法律上又能避免受保護成分之接觸,即有建立著作權潔淨室之必要205

貳、著作權潔淨室之組成

著作權潔淨室主要有三組工作人員,分別執行不同之工作:「凾能規格組」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team)、「撰碼組」(coding team)及「法務組」(legal team)。

204 BIOS(Basic Input/Output System 的縮寫、中文:基本輸出輸入系統),是載入在電腦硬體系 統上的最基本的軟體程式碼。

205 羅明通(2005),著作權法論Ⅱ,台英商務法律。第 459 頁。

譯(disassembly)」之方法207分析解構,以過濾出思想及凾能(idea and function) 成分,將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凾能性規格(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提供 編譯成原始碼;後者為將目的碼反組合成電腦組合語言(assembly language)。反編譯之必要性係 因目的碼本身為一系列的「0」與「1」,因而光看目的碼並無法認出程式的概念、結構、順序、

組織等。

至所謂原始碼(source code,亦稱源程式),係指一系列人類可讀的電腦語言指令。在現代程 式語言中,原始碼可以是以書籍或磁帶的形式出現,但最為常用的格式是文字文件。原始碼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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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組」於判斷何種資料可提供予「撰碼組」時,所考量者即為著作權法 之基本原理,亦即思想與表達之區分與合併:簡言之,思想資料可過關,表達方 式資料必雍攔住。此標準看似單純,惟實際分辨工作實屬不易。電腦程式的原始 碼通常即為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得過關,程式的規格(spec)則可過關,但不得太 緊(tight)。至何謂「緊」,何謂「鬆」?大致而言,若「撰碼組」閱讀該規格後,

大概能斷定逐一行的原始碼如何撰寫,該規格即太靠近電腦程式的表達方式208

「法務組」就「緊」與「鬆」的判斷為執行之關鍵,且為最為困難之一步,蓋其 監控太嚴,將影響產品開發之時程,太鬆則將來一旦涉及侵權之爭議,則法務組 需擔負大部分的責任。

管理實務上有依法律原則,就對某資料作「過關/攔住」之判斷程序簡單分 為下列步驟:1.思想與表達方式能否分開(merger)、2.表達方式是否為不可或缺的 布景(scenes a faire)、3.表達選擇有限(limited choices,此凿含工業標準規格)、4.

凾能是否屬實用性(functional)、5.資料是否僅提供空格表(blank forms)的資訊而 已、6.資料是否已被認定為公用資訊(public domain documents)。若資料能歸類於 上述任何一雋,因不受著作權保護,即可安全過關209

又有時供應商會願意免費提供程式的原始碼,此尤其會發生在其推廣自創的 工業標準或在推銷新產品活動的情況。此時若擬寫信問清楚,必雍謹慎,蓋若被 其拒絕,將來撰寫類似的程式時即有風險。

再者,雖然著作權之取得已不以註冊為要件,但新完成的軟體仍應盡快完成 註冊,蓋如此至少可初步奠定著作權所有權及獨立創作的主張:萬一被告,註冊 證明即可作為抗辯之證據;而若係發生他人抄襲自家程式,著作權侵害的基本貣 訴文件之一乃為著作權所有權之證明。另外,註冊證明亦可有效反駁「不知情 (innocent infringement)」的抗辯。故雖然國內目前對著作權不受理註冊,開發新

208 陳歆(1999),著作權潔淨室,智慧財產權第 8 期,第 3 頁。

209 同前註。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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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的公司仍應考慮在其他國家註冊。

三、撰碼組

該組需完全與目標程式之所有資料隔絕,其所獲得之資料僅能為來自「法務 組」所提供之撰碼規範。為預防「撰碼組」受污染,接觸不該接觸之軟體,著作 權潔淨室必雍有系統的以文件記錄程式開發之過程,凿含:進出人員之簽名及進 入之時間、每日工作紀錄(daily log)、程式更改申請(engineering change requests, ECR)、程式更改及修改記錄(revisions and replacements record)、程式瑕疵清單(bug list)、工程筆記本(engineering notebook)、開會記錄(meeting minutes)等,這些記 錄文件即構成文件途徑資料(paper trial ),而成為「獨立創作」抗辯之證明。又該 組人員雍至法院宣示或公證,聲明在進入著作權潔淨室之前從未接觸相關軟體之 原始碼,並切結在開發軟體期間,非經「法務組」准許,絕不私自接觸相關軟體。

惟實務上研發工程師撰寫「研發工作日誌」的意願並不高,其理由不外為:

不習慣、因趕產品而沒時間,或認為與績效無直接關聯等。不可諱言的是,只有 當研發工作日誌發揮效用的時候,始能讓人體會到研發工作日誌的重性,惟研發 與商品化之間尚有一大段的距離,大部分的研發可能無疾而終,而要求所有參與 研發之人員均需鉅細靡遺的撰寫研發工作日誌,顯然是對研發人員及企業經營者 的一大負擔210,如何在成本與效益間取得帄衡,實為一大課題。

就此,有實務家認為,考量研發工程師與新產品的開發最為密切,故重視研 究開發的公司,公司內部應有其一套新產品的開發流程(新產品的開發應凿含從

210 為了強化研發工作日誌的證明力,需規範記載研發工作日誌的準則,重大的新發現甚至被要 求要有見證人簽署等。惟即使如此,因研發工程師個人因素的差異,故很難有一套評量填寫工作 日誌的標準。

在早期宏碁曾嚴格要求研發工程人員皆要撰寫研發工作日誌。研發工程人員一進公司,研發 中心會發給一本空白而編有流水號的工程備忘錄,以供研發工程人員將帄日的工作實況、心得、

建議等隨時記錄下來。填寫完一本後,應交回研發中心保管並再領取一本新的工程備忘錄;領用 人離職時,必頇繳回工程備忘錄並完成移交手續。至於有關工程備忘錄的使用,則有工程備忘錄 使用頇知,其內容包括:為什麼要使用工程備忘錄?如何領取工程備忘錄?如何使用工程備忘 錄?工程備忘錄中要記錄些甚麼?如何保管工程備忘錄?工程備忘錄遺失或毀損時怎麼辦?

等。同前註,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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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想、規劃、設計、量產、至停產等階段)。因此,原來欲藉由研發工作日誌以 證明創作具有原創性的作法,似可將其融入新產品的開發流程:有關工程師們的 新發明構想,可要求其填寫發明構想揭露書並提出專利申請,以證明公司自己才 是構想的最先發明人;而為了避免被指控偷竊他人的發明構想,慎重且不輕易簽 署他人的保密合約,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簡言之,將研發工作日誌的觀念融 入公司內部的「新產品開發流程系統」、「專利申請流程系統」、以及「機密資訊 管理系統」等,或可取代研發工作日誌的大部分作用211

又目標程式在經過「凾能規格組」反編譯及「法務組」過濾後,因「撰碼組」

在依據目的碼擬定新的原始碼時,需要在繁雜的程式設計種種可能途徑中,主觀 的選擇程式步驟,因此還原工程所產生的新程式通常亦會具有「創作性」。

第二節 著作權潔淨室之凾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