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族邊界的形成:17 世紀以前
第一節 蘇格蘭的民族邊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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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蘇格蘭的民族邊界形成
一、邊界的劃下:羅馬的征服
羅馬的征服和其行政劃分,界定了大不列顛島(Great Britain)的分區雛形,
型塑英格蘭、蘇格蘭的地理分界。在羅馬的征服之前,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諸島 為塞爾特族群游牧生活所在,當中並無明確的國家、領土分界的概念。羅馬的 征服,從西元前 55 年的凱薩(Julius Caesar)領軍開始,共有五次之多,並在之後 意圖佔領全島,但最後功敗垂成。其結果,羅馬在大不列顛的北方興建了哈德 良長城(Hardrian's Wall),由此劃定了不列顛尼亞(Britanian)行省和喀里多尼亞 (Caledonia)地區,構成英格蘭、蘇格蘭的地理邊界(Hecther, 1975: 52-59)。
羅馬的外來介入,把原本並無區域、族群劃分的大不列顛島,強力分割成 多個區域,並為以後的不列顛諸民族意識的型塑,先預劃下了分界。其後長達 500 年的羅馬統治,以及對邊界的掌控,更讓蘇格蘭、威爾斯、英格蘭的邊界 具體化,有著實質的阻隔意義。其結果,便是蘇格蘭低地和高地,雖然兩地文 化、環境極大的不同,卻都被歸入「蘇格蘭」的範疇,預先替「蘇格蘭民族」定下 了其生存及所在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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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西元 400 年的羅馬不列顛地圖
資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Anglo-Welsh_W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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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邊界的鞏固:蘇格蘭王國的成立
自羅馬人劃定邊界以後,大不列顛島被分成數個區域。哈德良長城的豎 立,及隨後的羅馬統治,更是劃分開了蘇格蘭、英格蘭的發展路徑。羅馬的行 政及法律制度、馳道的修建、農耕技術的引進、羅馬的土地資產所有權制度,
都緊緊連結英格蘭區域和羅馬帝國的經貿、行政、軍事網絡(Hecther, 1975:
54)。隨後的外來入侵,則更讓大不列顛島的南北/英格蘭-蘇格蘭差異化更大 (Hecther,1975: 54)。英格蘭先後為薩克遜(Saxon)人、諾曼(Nortman)人侵略、統 治,並在日後演變成英格蘭王國;蘇格蘭則歷經北方的丹麥人(Dane)、挪威人 的侵擾,且也受到諾曼人的入侵,形成了由馬克平(Kenneth McAlpin)領導的當 地氏族聯盟,抵抗較晚進入的外來群體,而這聯盟也就成了日後蘇格蘭王國的 雛形(Hecther,1975: 54-56;唐玉禮,1999:6)。
封建王國的成立,體現著不同家族統治、制度、法律等的施行,一連串新 的從屬效忠階序體系。中央的王權透過一層層領主與封臣的從屬效忠,間接地 管控其王國屬地,如稅收、勞力、土地、軍力等資源。諾曼人國王大衛一世 (David I)在 12 世紀引進諾曼封建制度,由此建立以王權為中心的政治控制階層 系統;利用在阿斯頓(Alston)開採的銀製造王國通用的貨幣,藉著把自己的頭像 刻在銀幣上,象徵性宣告貨幣流通的區域皆是他的領地;建造城鎮(burgh)作為 王權從事買賣和稅收的據點、王國轄內劃分之行政區域,愛丁堡、史特靈 (Strling)、丹弗姆林(Dunfermline)等作為區域政經中樞的城市,就在此時設立;
宗教上除了大力資助修道院的建造,更建構一整套蘇格蘭王國的教會階層組 織,把全國劃分成數個教區,每個教區有著主教和統領該教區宗教事務的主座 教堂;在英格蘭王亨利一世(Henry I)的支持下,他和教宗的代表紅衣主教帕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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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尼(Giovani Paparoni)折衝,意圖把蘇格蘭的聖安德魯教區正式提升為蘇格蘭 的總教區(archibiocese),由此在制度上脫離英格蘭的約克總主教管轄;在司法 上,大衛一世設置了司法官制度(justiciarship),以福斯河(River Forth)為界,分 別在以南和以北的區域各設立一個司法官作為王權統治的輔助,並在王權直接 統治的君王個人領地設置了皇家治安官(royal sheriff)31。大衛一世的政治、經 濟、宗教、司法制度變革,史稱「大衛革命」(Davidian Revolution, 1124-53)32,該 革命標誌著馬克平當初建立的鬆散氏族同盟,已轉型為具有一定中央權力控制 York)在英格蘭王亨利三世(Henry III)和蘇格蘭王亞歷山大二世(Alexander II)之間 簽訂,確立了兩個封建國王領地的邊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單靠條約的簽訂 不足以維持邊界的穩固,有鑑於邊境土地上常見的雙方相互掠奪衝突,雙方後 來在 1249 年派任邊境封臣(Marches)戊守邊線的土地,直到 1603 年蘇格蘭、英 格蘭結合成為身合國33為止(Pease, 1912)。即便 1603 年以後進入身合國時期,蘇 格蘭依然以獨立於英格蘭管轄的國家身分成為共主邦聯的一員。藉著一定程度
31 Davidian Revolution. In Wikipedia. Retrieved January 14, 2016 from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avidian_Revolution
32 同註 25
33 身合國(Personal Union): 或稱君合國(Union of the Crowns)、共主邦聯,是指兩個以上國家共奉同一人為 國家元首(杜蘅之,1991: 90)。1603 年,都鐸(Tudor)王朝的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 I)沒有子嗣,故傳王位 予遠房親戚的蘇格蘭王詹姆斯六世(James VI),後者從而繼位成為英格蘭和愛爾蘭王國的國王(愛爾蘭於 16 世紀為英格蘭征服)詹姆斯一世(James I),並開始了英、蘇共主同盟的斯圖亞特(Stuart)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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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源控制、戰爭勝利,以及統治菁英的外交手腕34,蘇格蘭的邊界和獨立自 主從 13 世紀確立下來,並一直維持到 17 世紀。
圖 2. 英格蘭和蘇格蘭的邊界封臣領地
資料來源:http://wwwborderreiverstories-neblessclem.blogspot.tw/2013_01_01_archive.html
除了確定了民族的地理邊界,封建王國時期也確定了該民族及區域的名 稱。就像在緒論當中所提的,Scot 這個詞是外來字,為羅馬人所使用,而且指 涉範圍是現今的愛爾蘭島人群,後因為愛爾蘭東岸的海盜部分移居至大不列顛 北部,而把 Scot 延伸指涉到大不列顛北部的人。實際上,當時候不論是愛爾
34 在外交方面,蘇格蘭王國和法國的長期結盟--老聯盟(Auld Alliance, 1295-1560)--其所保證的法國軍事 援助,讓南方的英格蘭不至於輕啟戰端。然而,隨著蘇格蘭宗教改革後,長老教會勢力上升,且和議會的 貴族結盟,以王室聯姻和對抗英格蘭為基礎的老聯盟漸漸失去吸引力,議會更傾向和同為新教陣營的伊莉 莎白一世之英格蘭結盟。蘇格蘭的統治菁英,藉著英格蘭和法蘭西的矛盾,在兩者中間進行平衡的外交策 略,從而維持王國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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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抑或現今蘇格蘭地區的人,都沒有用 Scot 一詞作為自稱35。一直到中世紀 後期,也就是 11 世紀,才漸漸指稱大不列顛北部的蘇格蘭王國。然,在 13、
14 世紀的時候,Scotia 仍會泛指愛爾蘭和蘇格蘭王國,如蘇格蘭國王羅伯特一 世(Robert I,1306-29)就曾在書信中以「小蘇格蘭」(Scotia Minor)來指稱他所統領 的封建王國,以「大蘇格蘭」(Scotia Major)指稱愛爾蘭36。利奧十世,作為中世紀 歐洲的最高國際事務裁決權威--教宗--在 16 世紀時以紹令宣布 Scotia 限於指稱 蘇格蘭王國,這才確定「蘇格蘭」名稱在地理區域的歸屬(Fitzpatrick, 1927: 376-379)。
利奧十世的紹令,一方面確定「蘇格蘭」所屬的政治地理範圍,從而圈限其 適用的對應人群;另一方面,他也切斷愛爾蘭島和「蘇格蘭」的概念連結,區劃 了「蘇格蘭」和「愛爾蘭」的個別地理和政治意涵。對蘇格蘭王國而言,利奧十世 紹令除了有助於鞏固其在大不列顛北部的地理邊界,但同時卻也消除了未來「蘇 格蘭」民族聲討愛爾蘭領域的正當性,且確立蘇格蘭和愛爾蘭為不同領地的法律 定位。
簡言之,蘇格蘭王國的成立,代表著一個有一定控制資源能力和邊界的政 治實體出現,同時也是「蘇格蘭」作為有著地理空間之政治現實的首次具體存 在。作為一個國家,蘇格蘭王國在民族建構上,提供了邊界及文化符碼的基 礎。並且也因為蘇格蘭王國的成立,以及之後教宗的裁定,這一塊哈德良長城 以北的區域,才正式被稱為「蘇格蘭」,確定未來這塊區域所產生的民族名稱。
蘇格蘭(Scot),至此脫離羅馬文獻的一個部落意義,轉變為一個王國、一個民族 的稱呼。
35 同註 8
36 同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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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邊界的再構:1707 年《聯合法案》(Acts of Union, 1707)
自 16 世紀的宗教改革以來,宗教信仰成了歐洲政治的一大分類標誌。各封 建國家的君主、城邦的領主、騎士團等,以新或舊教的名義,再加上現實政治 考量,來彼此區分敵我、結盟、征伐,導致了一次次的戰亂動盪。與歐陸僅一 海峽之隔的大不列顛,自然也無法免於其外。蘇格蘭、英格蘭先後捲入舊教和 新教的衝突,並先後產生了各自的新教教派--蘇格蘭的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 Church of Scotland or Kirk) 、 英 格 蘭 的 聖 公 會 (Church of England, Angelican Church)--舊教封建貴族勢力先後在蘇、英兩國落敗,新教資產階級37 掌控的議會個別在兩國握有實權(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28-32; Hetcher, 1975: 104)。蘇格蘭、英格蘭因此先後成為新教國家。
1707 年《聯合法案》的簽署通過,一方面出自英、蘇兩國議會的利益考 量,另一方面卻也再次確認英、蘇的差異,再構了由宗教系統建構的民族邊 界。在議會利益考量方面,英格蘭議會要求戰略安全,避免蘇格蘭成為詹姆士 二世(James II)38舊教勢力的復辟反攻基地(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48);蘇 格蘭議會尋求經貿利潤,以彌補在「達連計畫」(Darien Scheme)殖民失敗的鉅額 損失,並免除英格蘭及其殖民地的貿易關稅(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48;
Hetcher, 1975: 71-72)。雙方的要求經談判、各自的討論和表決,隨後都被滿 足。蘇格蘭議會同意英格蘭,它不會支持信奉舊教的人任蘇格蘭王,而是支持 (Hecther, 1975: 98)。
38 詹姆士二世: 斯圖亞特王朝的君主,1685 年繼位,意圖擴大君權,及恢復舊教為國教。他的政策引發 新教貴族居多的英格蘭議會憂心,後者遂於 1688 年發起「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迎來瑪莉公主 和其夫婿奧蘭治(Orange)親王威廉即位,罷黜詹姆士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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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50-65、67)。另外,英格蘭作為合併當中經濟規 模較大的成員國,也得相應地負擔聯合王國的絕大多數稅負,但也得享有合併 後新國會的較多議席--五百一十三席;相對的,蘇格蘭則負擔極低比例的稅 負,但也只得享有新國會的一成席位--四十五席(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63;靡佳譯,Speck 著,2002: 40-41)。
在民族邊界的再構部分,《聯合法案》雖然使蘇格蘭議會廢除,被併入到 倫敦的國會,和英格蘭事務同裁決。然,長老教會掌握的宗教、教育,連同司 法、地方制度,都維持自主39(唐玉禮,1999: 8; Anderson, et al. 1997; Herman 著,韓文正譯,2003: 97)。換句話說,《聯合法案》除了一方面讓蘇格蘭、英 格蘭政治合併,但同時也承認蘇格蘭,特別是長老教會的自主和國教地位。可 以說,《聯合法案》不僅延續羅馬時期一直存在的地理分界,它也承認了封建 王國以來的不同制度,並再次組構了蘇格蘭的政治內涵,特別是它在聯合王國 的地位--一個和英格蘭政治地位平等(或近乎平等)的王國組成成員。